论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

论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
论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

论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

摘要:1971年,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写出了《正义论》,这本书的出版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又现生机,它标志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是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发展的两种倾向,两者的核心价值观念以及在政治领域的主张均有不同,也都有这自己的代表人物与代表性理论。本文将对两者的区别进行简单的分析,从而试图从中得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自由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罗尔斯诺奇克

自由主义是西方国家的主要思想流派,在自资产阶级革命时起的几百年间,始终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想。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虽然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都保留着它的根本立场,即坚持个人主义的原则,维护资本主义秩序,但是对自由主义的调整和改造而产生的自由主义之下的新的观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在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有两种倾向,即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两者在正义观、自由观和政治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正义观之差别

首先,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在正义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自由平等主义的支持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概括了自由平等主义对于

正义的理解,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而自由至上主义的支持者则认为自由市场的自由运行的结果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实质或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是一个社会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而分配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是社会主要制度,即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也就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没有正义的社会会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公。罗尔斯的正义观具体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之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相同的自由并且是能够相容的;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他们所从事的公职和职位应当在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同时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罗尔斯通过自由原则主张个人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就是正义;又通过差别原则主张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

德沃金是自由平等主义的另一个支持者,他的资源平等理论拟补了罗尔斯在“敏于志向,钝于禀赋”上面的不足,即在社会分配方面,德沃金主张在承认了社会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再分配。他主张人们应该为选择承担代价以及对自然劣势的补偿来缩小社会最不利成员与具有较高禀赋的成员的差距,进而实现社会正义。

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诺奇克,他在正义观方面的主张是与市场相联系的。诺奇克的“资格理论”认为如果每个人对其财物拥有资格,那么源于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结果就是正义的。这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自由市场竞争中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利益就都是正义的,而不管结果怎样,社会的再分配是对人们拥有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因此是不正义的。

由此我们看出,两者在正义观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重视因为选择之外的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不论这种不平等是存在于选择之前还是选择所带来的结果。在这一意义上,正义与平等似乎是统一的。同时,两者在正义观上的差别还体现在是否对前面所说的不平等进行补偿,也就是是否认为国家会对由于不平等产生的结果进行补救。二、自由观之差别

其次,两者的自由观也存在着差异。自由平等主义的自由观是在突出自由的地位的同时,也注重平等,在保证自由主义的前提之下,强调一种公平的分配;而自由至上主义,从其名称我们就不难看出,是坚持自由至上的,主张维护个人自由并且以其为自由观之核心价值。

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对自由加入了平等的因素,但是并没有因为平等而抛弃自由,相反,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是强调自由的,这一主张可以在他的正义原则的优先原则中得以体现。罗尔斯的优先原则中,第一个原则就是自由优先于平等,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被限制,这一限制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能够加强由所有人共享的自由体系,二是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能被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同时,他所主张的公民自由包含了许多方面,同时这些自由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各种自由作为自由权利时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他在主张传统自由主义关于自由观点的同时强调了每个人对于这种自由权利的平等。

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观是极端的,它是以“绝对的个人主义”作

为其思想基础的,即“在限定的范围内应当让个人遵循他们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并在这个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高于一切,而不受他人任何命令的约束”。以这种自由观为基础,自由至上主义主张绝对的个人财产私有制度,认为只有财产权的分散才能使权力实现分权,而这种与极权对立的分权正是自由的基础。同时,自由至上主义激励反对国家干预,认为国家干预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会导致政府极权而产生专制政府。

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在自由观上的差别是明显的。两者的差别体现在政治思想方面就是在主张自由的同时是否还注重社会

成员的在各个方面的平等;而体现在制度方面则是是否同意国家对社会成员财产的干预与资源的再分配。

三、政治观之差别

最后,自由平等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有着明显的政治观的差别,这种政治观的主要体现就是国家制度,而其中的重点则是国家是否对市场进行干预。由两者的正义观与自由观我们就不难看出,自由平等主义是极力主张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而自由至上主义则是极力反对国家干预市场。

自由平等主义者主张在自由与平等中间寻求一条道路以追求平衡,也就是在既定不平等的前提下通过税收等方式进行再分配以调节不

平等。自由平等主义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权利平等和公平正义,这在社会上必然就由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来体现和保证,其方式就是福利国家。国家通过税收等再分配的方式调节不平等,帮助社会最

不利成员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福利国家在带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持社会稳定等好处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政策无法与理论匹配,政府财政困难,帮助好逸恶劳者而惩罚勤劳者等。

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观同样是与其自由观和正义观相互联系的。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观是坚持绝对的个人自由,其正义观是在坚持个人绝对自由的前提下的交换都是正义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观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的。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国家干预容易导致政府专权和极权政治,同时会影响市场的功用的发挥和市场效率的提高以及对社会利益的干预而导致的侵害。总之,自由至上主义坚持的是一种“最弱意义的政府”的政治观。这种政治观虽然能够避免自由平等主义的一些问题,但存在着忽视社会公平、社会平等的问题。

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观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坚持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否赞成国家应当承担利用再分配维护社会平等的职能以及广泛上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两者的理论观点在政策上的运用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但同时也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利弊似乎是互补的。

四、总结评价和个人观点

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是自由主义发展的两种倾向,两者都有注重自由,注重个人权利的因素,同时也有上述几个方面的区别。总体而言,自由平等主义是在关注自由的基础上强调一种社会平等与公平,强调通过国家干预实现对社会既有不平等的拟补;自由至上主

义则是单纯地强调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干预。两种主义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在自由主义内部的两个不同方向,都有其合理的方面,强调公平正义与反对国家对个人的干预所导致的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都是合理的;而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两者也都有一定的问题和弊端,如国家的干预会造成以侵害勤奋而保护懒惰与政府财政困难,和绝对个人自由造成的不平等与政府失去一定的存在意义等。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两种主义,肯定其中有益的部分而避免盲目接受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是否存在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路线,或者说在不同方面接受两者的合理部分的理论观点。对于理论而言,我们必须关注自由,关注平等,肯定自由的个人权利是基础,同时肯定社会公平是必须的;在这一意义上,我比较认同自由平等主义的观点,对于它存在的适用于实际政治生活的问题,我们则可以适当地接受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具体而言,福利国家所面临的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以及遭受到的福利政策是在奖励好逸恶劳而惩罚勤奋者的批评,我们应该认识到,一定程度上这种现象就是由于原初的不平等造成的,这自然就需要我们以国家干预消除原初的不平等;而对于后来的不平等结果,就不能单纯以福利政策加以解决,而应将重点置于鼓励勤奋者对不利成员的帮助以及为好逸恶劳者提供机会而不是提供

直接的生活所需,从而达到缓和矛盾和减轻福利国家负担的目的。以这种肯定合理而否定扬弃不合理的方法论处理两者的关系,或许能找到另外的道路。

约翰·密尔《论自由》要点摘录(辩论相关)

约翰·密尔《论自由》要点摘录(辩论相关) 1、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 用手段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 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2、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3、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意识的内向境地——思想和言论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 联合的自由。 4、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 剥夺他们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5、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6、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仍然是一 个罪恶; 7、使得我们这个过度不能成为一个精神自由的地方的正是这一点,正是人们对于不信仰他们所重视 的信条的人所抱的意见和所怀的情绪。在获取很长的时间里,法律惩罚的主要害处就在它加强了社会的诋毁; 8、我们现在仅仅有点社会的不宽容,这既不杀死一个人,也不拔除什么意见,但是这却诱导人们把 意见遮掩起来,或者避免积极努力去传布意见; 9、这在保持知识界中的宁静,保持其中的一切事物都一仍旧惯的进行方面,倒不失为一个便宜的方 案,但是为知识方面这种平静所付出的代价确实牺牲掉人类心灵中的全部道德勇敢性。 10、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 11、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 12、人类对于自由的珍重一般总是远远不及对于权力的珍重的; 人生在世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改革,所以对付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地抵制!——龙应台《难局》写梭罗 如果这个社会制度中有畅通的管道让小市民去表达它的意愿,去实现它的要求,它就不会郁积到近乎爆炸的程度。——龙应台《美国不是我们的家》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 荀子“流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公开 《2011中国微博年度报告》称,“微博谣言越来越多,但是有60%以上的微博谣言在1天之内被澄清。微博开始渐具自净功能,而且微博的辟谣功能也比传统媒体更快更有效。”即使在匿名状态下,网络传播仍然具有很强的自澄清效果。 现在有人通过电话卖淫嫖娼,那么是不是电话运营商也要对该行为负责呢?马化腾 安全、隐私和效率是互相矛盾的 支持法律惩罚拿菜刀干坏事的人,但搞菜刀实名制就是脑筋搭错了。 如果真正言论自由,那实名制跟非实名制没什么区别,ZF花那么大财力物力来做实名制干什么? 如果非言论自由,那实名制只会堵住真正想说话的人的口,为什么要实行实名制呢?

论民主与自由

论民主与自由 【摘要】民主与自由是现代政治理论中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一方面,民主只是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不是其充分条件;另一方面,自由又与民主达成了促进关系。本文主要论述在不同分类中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民主 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中,自由与民主息息相关,一直是人们苦苦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为了实现自由和民主的和谐,人们在历史的长河中付出了长期的奋斗和艰辛的努力。 民主:何为民主?所谓民主, 就其本质来说, 是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但是,就其实现来说,却是多数公民而并非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所以,在相关文献中看到托克维尔写道:“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 因为在民主制度下, 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政治学家们追根溯源,总是从希腊语中发现它的最初表达形式。希腊语“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统治,顾名思义是以民为主,它充分尊重了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所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就来自于人的自由,相对于民主而言,自由是更高层面的社会价值。 自由:何为自由?自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名词,有哲学意义、法学意义等,因此自由是一个使用的非常广泛的范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通常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摆脱控制和实现自主的发展程度。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自由是政治自由,即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因法律确认而享有的政治权利。同平等相对于特权、民主相对于独裁一样, 自由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政治自由是同政治平等和政治民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范畴。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 政治自由 所谓政治自由,众所周知, 是能够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在以往的封建以及奴隶制社会,政治自由是没有的,君王享有独裁专政。反之,在一个民主社会,能够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是每个公民。因此,在民主社会, 每个公民都享有政治自由。那么享有政治自由无疑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因为所谓政治,即为权力统治、权力管理。这样, 任何人要想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便必须拥有权力。没有权力,不能进行权力管理或权力统治。所以,一个人只有拥有政治权力,才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才能有政治自由;如果他没有政治权力,便不可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不可能有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必定只能为拥有政治权力的人所享有,因而必定只能为社会的统治者所享有。这显然仅仅是政治自由事实的客观本性,而不是政治自由的道德原则。所谓道德原则,即每个公民不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该享有政治自由。但是, 如果社会的被统治者能够反过来对统治者进行管理,从而变成统治者的管理者和统治者,那么,这种社会的被统治者便拥有了政治自由。被统治者拥有政治自由,决不是因为他们是被统治者,而是因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统治者。那么,如果一个社会,全体公民都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那么才可以使被统治者同时成为统治者。这样, 被统治者就能够与统治者同样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同样成为最高权力的掌握者、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同样使国家的

浅谈《自由论》

浅谈《自由论》 摘要:freedom或liberty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称作“消极自由”,表现为:“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称作“积极自由”,表现为:“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前言:以赛亚·伯林(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自由论》是以赛亚·伯林最重要著作《自由四论》的修订与扩充版。 强制某人即是剥夺他的自由。但剥夺他的什么自由?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所有道德家都称赞自由。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我既不想讨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的历史,也不想讨论观念史家记录的有关这个词的两百多种定义。我只想考察这些含义中的两种,却是核心性的两种;我敢说,在这两种含义的背后,有着丰富的人类历史,而且我敢说,仍将会有丰富的人类历史。freedom或liberty(我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 伯林自由观主要体现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自由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只是想说,这两种自由,一种是从反面理解的自由,一种是从正面理解的自由;一个是从否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一是从肯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当然,此处所谓“反面”、“正面”和“否定”、“肯定”也与汉语日常的含义略有不同,它们不包含任何价值上的负与正的评价,“反面”、“否定”与坏的、无益的无关,“正面”、“肯定”与好的、有益的无关。最典型的证据是,众所周知,伯林更偏爱“Negative Liberty”而不是“Positive Liberty”。我认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是想说存在两种自由,一种是从“不是什么”的角度理解的,一种是从“是什么”的角度来理解的。 一.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的确是从“消极”(即反面、否定方面)入手的,涉及的首先是个人的行动是否受到阻碍和受到阻碍的程度如何。当我通常说我是自由的时候,基本意思是说我没有受到任何别的东西的干预。假如我被捆起来了,我就是不自由的,因为我被绳索限制了。为了强调“消极自由”的“消极”一面的重要性,伯林甚至说,这种自由不需要“积极”面,因为它指的只是“行动机会”即“有多少门向我敞开”或“有多少路向我开放”,不一定涉及行动本身。伯林说,带了枷锁就是不自由的,没带枷锁就是自由的,并不需要加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的正面规定。因此,伯林否认“消极自由”等于不受阻碍的“自愿”行为。他认为,某些“自愿”行为,某些非强迫性行为不属于真正的自由。比如,自愿服从权威,自愿断绝欲望,等等,对伯林而言不属于“消极自由”范畴。“消极自由”之所以为“消极”即反面的自由,实际上不是指普通的不受阻碍,而主要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 作者简介: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边沁后功利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1806年5月20日生于伦敦,是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杰姆斯·密尔的长子,密尔从三岁就开始读希腊文,八岁开始学拉丁文、代数、几何,九岁遍读希腊史家的重要著作,少年阶段结束时,他已经具备了比大学毕业生还要广泛的知识。 父亲对密尔的教育以功利主义当作伦理学的基底,源自于杰姆斯与边沁的交情,事实上密尔自己也与边沁常有接触,边沁死后还负责整理他的著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密尔有意无意成为功利主义学派的接班人。 在密尔青年期的晚期,在古典哲学的雄厚背景下,对政治经济学与法学又下了一番苦工,并且开始在报刊文献上发表文章,其中最主要的场域是在哲学激进派的喉舌《西敏寺评论》,与之相抗衡的是辉格党的《爱丁堡评论》以及托利党的《季刊》,他并且组织了学社与年纪长他不少的人进行学术思辨,并且以读书会的形式增加自己在政治经济学、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知识;1823年进入东印度公司任职, 此后便以公务生涯为职,直到东印度公司在1856年解散为止,这样的公务生涯,使得他成年这段时间有大量的时间从事思想工作。 总结他的学习生涯,没有玩伴、没有嬉戏,只有书籍和父亲的话语,这样的生活在1826年出了问题,在那一年他进入了一种精神危

机的状态,在这段时间里他不断思索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何在,并且渐渐从华滋华斯的诗中得到一些启发,五年后精神危机慢慢过去,他的思想也就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并且开始大幅修正原来的功利主义观。在生活方面的突出之处在于他开始大量阅读具有不同观点人士的著作,例如英国浪漫派的哲学家塞缪尔·泰勒·柯勒律治、奥古斯特·孔德与圣西蒙等等;在对民主政治的讨论上,他受到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很大的影响。当然影响他成熟时期最大的是他与哈莉特·泰勒长达20年的相互爱恋以及6年的婚姻生活。在密尔人生的几个阶段里,值得注意的是每个阶段都有一个对话者,从早期他的父亲,1830年之后是哈莉特·泰勒,到1858年之则由海伦·泰勒取代,这些人的思想与行动当然也影响密尔甚巨。 密尔对于现状的不满多少来自于哈莉耶特·泰勒的影响,特别是结婚之后,密尔的公开活动一度变得很少,在两人思想的激荡下,密尔的重要著作有许多都在此时出现。泰勒的思想不仅在当时非常的前卫,即便是放在当今的时空下,她的若干看法比起许多的女性主义者也不遑多让。例如她反对爱情,因为爱情奴役了女性;对基督教的反对,因为它造成了个人解放的障碍,形成了社会专制;对于社会主义的关注,使得密尔重新思索了公平正义的问题,这些在密尔的著作中都不难发现其踪迹。也正由于她对于密尔的重大影响,当我们去检视密尔著作中关于人的理想概念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她作为一个密尔的典范所产生的作用。

论自由与秩序

第1期 高洁:论自由与秩序 2007年3月?5? 论自由与秩序 高洁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摘要: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也是遵循规则的存在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源于人类本性。法以自由为目的,自由与秩序价值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集中表现。就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而言,秩序价值是自由价值形成的基础;另一方面,秩序价值必须依附于其他价值而存在。自由之于人、之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法治的基础价值是秩序。法治的自由与秩序价值难以在静态中达到平衡,法治的实质是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自由;秩序;法律价值;法治 1法律价值中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什么是法律价值?有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法律是人造物,人在创造某物的过程中本身就融合了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法律的价值主要是法律的评价及其标准问题[1]。笔者对此表示赞成,法律的价值应是以人与法律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律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法律的价值是法律制定的必需,是法律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律演进的动因。 那么法律应具有什么样的价值?现今大部分学者都将秩序、自由、平等、效率、正义、利益等作为法律的价值。由此可见,法律的价值是多样性的,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价值体系。在这一体系的内部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法的不同价值准则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它们之间难免会有相互的矛盾。从法的价值的准则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平等与正义的冲突,秩序与人权的冲突,秩序与理性的冲突,等等[2]”。本文将侧重探讨其中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1.1法律的自由价值 自由至少有字面、哲学、法学三个层次上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无论英语中的freedom和liberty,还是汉语中的“自由”,它的意义都是“不受拘束”;从哲学层面讲,自由意味着对必然性的把握和对客观规律的认同;就法学意义而言,自由指的是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三方面的含义是相互联系着的。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客观规律认同,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拘束,只能以忍受一些拘束为代价而获取相对不受拘束的生活,因而自由永远是相对的。现实中人们总是通过制订规范、建立秩序来确定自由,所谓“法不禁止即是自由”就是这个意思。当人们一提到自由,不应该只想到“任意”而不想到“限制”。一般认为,对自由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而限制自由;第二,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第三,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第四,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3]。可见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无拘无束。如果说它是一种“任意”的话,也只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任意,是被秩序肯定和保护的任意,而不是为秩序所否定的任意。 自由价值,这一价值在当代越来越受重视。法律(尤其近代法律)从其出现就应说是对自由的一种体现,法律的发展与人对自由的追求密不可分,自由也理应成为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有学者是这样来评价自由价值的:“自由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离开了自由这一价值目标,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自由的价值对于法律来说是内在的。很难设想,一个不尊重和不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好法律,甚至他是否还是一个法律本

会计专业检索课题

会计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检索项目标题示例: 1. 财务管理 (1)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务管理模式 (2)财务管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3)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设计研究 (4)论企业财务机制 (5)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财观念 (6)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的探讨 (7)论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 (8)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研究 (9)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10)资金成本与资金结构研究 (11)杠杆原理及其应用 (12)论企业信用政策的选择 (13)论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 (14)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的探讨 (15)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研究 (16)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研究 (17)企业资产管理效率分析研究 (18)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研究 (19)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20)企业配股财务标准研究 (21)集团资源配置战略与资本预算管理研究(22)财务决策支持系统研究 (23)全面预算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 (24)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研究 (25)知识经济与财务管理创新研究 (26)企业集团财务预警研究 (27)企业集团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研究 (28)资源性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29)产权重组与财务管理研究 (30)关联方交易与财务控制问题研究 (31)论利益相关者责任与公司财务治理 (32)财务预测管理体系构建研究 (33)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问题研究 (34)企业产权理论分析与财务管理目标选择研究(35)企业集团存量资产重组研究 (36)论自由现金流量与企业价值评估 (37)关于财务学科体系的探讨 (38)企业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39)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研究 (40)对财务报表分析方法的探讨 (41)企业适度负债经营问题研究 (42)资本结构优化问题研究

浅谈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浅谈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观念。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发展经历了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个历史时期。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最早出现在英国,确切地讲是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在这一时期,伴随着一批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等关于天赋人权、契约论、自然法学说的提出,个人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被作为社会等价物优先于社会价值来讨论,并把对个人自由的维护作为出发点,寻求国家的起源,政治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的安排,从而形成近代完整的自由主义体系内容。第一次对自由主义做出系统哲学表述的是托马斯·霍布斯。他的学说对近代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在于其个人主义内涵,标志着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以及中世纪神学的决裂。在他看来,国家并非先验存在的,更不是道德实体,它只不过是每个人为保证各自的权利不被侵犯而组成的人造物,同时也是人们实现各自利益的工具,个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而国家和社会次之。 但是,只要以人类社会整体存在的方式发展,就不得不以一种更高的权威来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这就是国家主权。然而,国家是由契约产生的,缔结契约的同时人们表达了服从的意愿。这种服从并不是一时冲动产生的,是通过权衡利弊之后才做出的决定。虽然这时的霍布斯还没能够提出自由的结论,个人的自由没有保留到社会状态中去,但为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由主义的核心要素被提炼为一整套知识传统,

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执政时期。其最重要的代表是约翰·洛克,洛克对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在于他的学说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其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其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在英国政治传统中,洛克一直被认为是为光荣革命辩护的重要思想家,其理论对美国革命与立宪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与霍布斯相似,即从自然状态出发构建合理的政治秩序,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一方面可以被理解为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状态。洛克曾举美国的印第安人作为这种状态的例证。但更为重要的是,自然状态是一种哲学家的理论构想。哲学家希望探讨政府的目的、形式等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他们便提出一个理论预设:假如没有政府人们会处于何种状态,会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当代著名保守主义哲学家诺齐克在构建政治理论时,也是从讨论无政府状态下个人的权利以及个人生活的不便开始,从而进一步推导出最小政府的结论。 洛克的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在英国政治传统中,洛克一直被认为是为光荣革命辩护的重要思想家。近年来,这一说法受到一些挑战。但至少有一点是不容质疑的,洛克的理论是对光荣革命后确立的立宪政体的最好阐释之一。洛克的理论对美国革命与立宪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几乎是学术界一致公认的。十八世纪,自由主义的大本营在法国,当时的法国是欧洲思想最活跃、创造力最丰富的地方。这一时期在历史上又被称为启蒙时期,代表人物主要有:孟德斯鸠、卢梭、贡斯当和托克维尔。这些思想家所关注的问题涉及到今天自由主义讨论的核心问题。

密尔的论自由读后感

密尔的论自由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密尔的论自由读后感(一) 读完这本书,我更多的不是激动与欣喜,而是认同再认同。该书所有的文字都围绕本书的核心,即密尔在书中所说的“本文的目的”,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或防卫队他人的危害。(这段话不是我复制的,而是一字一字的打出来的)。 我认为该书的核心与我本人之前的一个观点极其相似,即一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可以妨碍他人的自由。所以说,读完这本书,我并不是感到受很大的启发,而是百分百的认同。 其实,谈到自由就要谈到集体(所谓的集体)。一些集体的存在并没有很好的为集体里的个人带来福祉与利益,跟多的是为了这个集体中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力,里面的大多数人是“被”加入的,他们的自由和福祉收到了“名正言顺”的侵犯。我不太喜欢集体里的“多数的暴虐”,即密尔所说的,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货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结果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其实,我觉得当中的少数人在数量上并不是少数,而他们的愿望与声音就这

样被“少数服从多数了”。而服从的结果并不一定给集体带来很多好处。时间久了,可能就会产生“奴性服从”。这都是自由的悲哀! 其实,很多时候,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那个意见可却可能是真确的。有时候,一项任务没有被授予一个人而是另一个人,前一个人却可能是最合适的。比起“占着茅坑不拉屎”,我更讨厌资源被错误配置。 其实,小政府往往会给人民带来更多的福利,当然最好是世界各国都是小政府时最好,大政府的国家往往会侵犯小政府的国家。而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利,会有很大的祸患,不仅对内部,而且也会对外部产生祸患。 其实,进步与自由是有很大正相关性的。密尔说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当然我不赞同其“唯一”的字眼,但这个观点仍然可以很好的解释我们国家在创新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自由的含义有宽容。的确,如果没有宽容或宽容度不够,那么自由也会受到压制,我们有时会对那些与自己本身、自己民族、自己家乡乃至自己国家不相符的行为举止或做事方式等表现出异样的眼光甚至憎恶等等,这其实是对自由的冒犯。 最后,我想说,去走自己的路吧,但也不妨碍他人走其自己的路!密尔的论自由读后感(二) 很薄的一本书,晦涩的长句,让我如同咀嚼一块生硬的糟饼,咽不下吐不出。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五庭作者:张雪洁 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 正文 一、法律概说 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加强青少年网络暴力治理思考建议

加强青少年网络暴力治理思考建议 网络暴力的滋生和蔓延已严重影响到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导致青少年心灵的扭曲,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恶性事件频发。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特征。X、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有的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抖音、小视频、微小说、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 X、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性。 X、不确定性。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主要问题。X、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

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X、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 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旁观、观看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X、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三、对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建议。X、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关于这个话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也表达了他的独特的观点。在此书里,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仍有绝大部分的内容至今仍会对我们产生启迪。 说到自由,让人不禁会想到这个问题: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是什么?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个抽象的含义,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或者几个字就把它的全部内涵与外延概括出来,因此只能用一种现象来表述,密尔将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与“规则性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为“最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i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中,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强力的大小决定,只要你拥有绝对的强力,凌驾于其它强力之上,你将拥有绝对的自由。而所谓的“规则性自由”也可以称为“制度下的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而密尔所赞成的,正是“规则性自由”,并坚决反对的是“原始的自由”。 《论自由》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各部分过渡自然,条理清晰,论证的逻辑十分严密。 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统治者(国家或政府)和被统治者(个人)在本质上不存在对立状态,因为统治者的权威建立在被统治者中的大多数的民主选举的、授权的基础上,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总以为统治者是在按自己的意志办事、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这种状况却令密尔十分担忧,因为它产生侵犯个人自由的新

论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

论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 摘要:1971年,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写出了《正义论》,这本书的出版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又现生机,它标志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是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发展的两种倾向,两者的核心价值观念以及在政治领域的主张均有不同,也都有这自己的代表人物与代表性理论。本文将对两者的区别进行简单的分析,从而试图从中得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自由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罗尔斯诺奇克 自由主义是西方国家的主要思想流派,在自资产阶级革命时起的几百年间,始终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想。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虽然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都保留着它的根本立场,即坚持个人主义的原则,维护资本主义秩序,但是对自由主义的调整和改造而产生的自由主义之下的新的观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在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有两种倾向,即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两者在正义观、自由观和政治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正义观之差别 首先,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在正义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自由平等主义的支持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概括了自由平等主义对于 正义的理解,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而自由至上主义的支持者则认为自由市场的自由运行的结果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实质或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是一个社会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而分配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是社会主要制度,即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也就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没有正义的社会会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公。罗尔斯的正义观具体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之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相同的自由并且是能够相容的;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他们所从事的公职和职位应当在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同时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罗尔斯通过自由原则主张个人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就是正义;又通过差别原则主张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 德沃金是自由平等主义的另一个支持者,他的资源平等理论拟补了罗尔斯在“敏于志向,钝于禀赋”上面的不足,即在社会分配方面,德沃金主张在承认了社会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再分配。他主张人们应该为选择承担代价以及对自然劣势的补偿来缩小社会最不利成员与具有较高禀赋的成员的差距,进而实现社会正义。 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诺奇克,他在正义观方面的主张是与市场相联系的。诺奇克的“资格理论”认为如果每个人对其财物拥有资格,那么源于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结果就是正义的。这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自由市场竞争中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利益就都是正义的,而不管结果怎样,社会的再分配是对人们拥有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引言 正义、平等、自由、法治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几乎都被视为当代文明的一个标准,而且我们也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要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的构想,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但是在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好好的研究我们对于“法”的理解、对于法律应该追求的价值,这样是有莫大的作用的。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绝对是法律应该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许多人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崇尚法治,那么将有可能损害到自由。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自由而存在的,离开了法律,自由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罗素曾说过:“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只是为柏拉图作注脚。”柏拉图在西方思想史和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人能及的。在他的著作中对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论述的,研究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这样的一个问题鄙视大有裨益的。 法律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他的《法律篇》中,他这篇文章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各种法学问题,也就是说是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论述他对于法律的看法的。《法律篇》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失败的结局、战后雅典政局动乱和苏格拉底的被处死、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柏拉图前辈重视政体和法律研究的传统等。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那么,何为美德,柏拉图认为是节制或自制,因为节制是理智与欲望的和谐,是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基础,斯巴达那样的崇尚武力和勇敢、缺乏节制和以战争为主的国家,是不会有和平和和谐的。因此,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人人自觉守法。自觉守法就是自制,自制就是美德,是教育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或暴力。法律的首要作用是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合格公民。至于法律的本质和地位。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

密尔-论自由-大纲笔记

第七讲约翰·密尔《论自由》的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封丽霞副教授 主要内容: 约翰·密尔其人与成书背景 《论自由》的主要内容 ·导论:自由的定义 ·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 ·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社会驾驭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本文教义的应用 总结与评价 ※※※※※※※※※※※※※※※※※※※※※※※※※※※※※※※※※※※※※※※ 一、约翰·密尔其人与成书背景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y Mill,1806-1873) 19世纪英国著名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法哲学家和改革家,生于伦敦,詹姆斯·密尔的长子,深受英国著名功利主义学者边沁和奥斯丁学说的影响,并将其自由主义法学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使之更能适应日益发展的自由资本主义的需要。在其15岁时创办“功利主义学会”,并成为该会的著名领袖。1823年开始在英国向东方殖民的枢纽机构东印度公司任职,在该公司工作达35年之久。1858年退休后当选为英国下院议员,以无党派身份抨击时政,力主革新,成为当时英国政界引人瞩目的人物之一。 就密尔本人而言,他既是一个资产阶级学者,又是供职于掠夺殖民地的东印度公司的文官,后来又直接进入资产阶级统治集团的内部,成为英国议会议员。但是,他不是单纯地维护资产阶级的意志与利益,他常常反戈一击,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提出一系列社会改革和议会改革的主张。密尔是当时英国比较进步的思想代表,曾任激进刊物《伦敦评论报》(后改名为《伦敦和威斯特敏斯特评论报》)的主编,以誓做一个“世界改革家”为奋斗目标。他在美国南北战争中支持解放黑奴,对英国工人的大宪章运动亦抱同情态度,他始终坚持扩大选举权,坚持给予人民基本的自由与权利,主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密尔在晚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何怀宏: 何怀宏: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 一 当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自由"与"平等"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的要求而成为其革命的口号,因为当时自由主要是与专制构成一对矛盾,而平等也首先是具有政治的涵义──摧毁封建贵族的等级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决策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巩固,随着普选权的争得和言论、信仰、人身、财产尤其是各种经济自由权的扩大,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渐显露,平等也越来越具有经济的涵义──即如何缩小差距,达到财富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可以说,构成近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主题的,正是这一对矛盾──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即: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总之,我们在此不考虑那种自由与平等尽失的状况。 罗尔斯想通过区分两个领域来调和上述矛盾,他认为个人在政治思想、信念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是不能以任何名目牺牲的,但在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内,却可以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处境最差者地位的原则──哪怕这可能意味着损害某些人在经济利益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权利,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他们。由于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即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及优先规则)在西方社会并无多少争议,所以人们主要考察和质疑的是罗尔斯的第二原则──即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正是在这个原则上,罗尔斯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攻诘:更激烈的平等主义者仍嫌其不够平等;而较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则嫌其严重损害到自由。 自由与平等的矛盾,这可以说就是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的背景,也是他们争论的主要焦点。 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 )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他于50年代后期在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后入普林斯顿大学读研究生,1963年获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65年转到哈佛大学任教,1967年还不到30岁就升为哈佛大学正教授,并曾担任过哲学系主任。《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他的社会政治伦理哲学的代表作,在他36岁那年出版(1974),次年即被授予美国国家图书奖。后来他还写过一本重要的著作《哲学的解释》(1982),内容更为广泛,除伦理学、人生哲学外,还涉及到一般哲学的认识论、本体论等方面,也对美国学术界有深刻影响,不久就出现了专门的评论文集,并获得爱默森奖。 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在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三年后问世的,本来按常规,一部同样主题的著作的巨大成功,常常会使紧随其后的同类著作因受其声誉的遮蔽而相形失色的,但诺齐克这本书却取得了出乎意料的成功,受到了学界与公众的广泛注意,出现了许多评论文章。也编辑了象《诺齐克导读》一类专门的评论文集,一般教科书也总是把诺齐克与罗尔斯并称,在当代社会正义论名下对他们两人进行比较。 诺齐克的论证风格与罗尔斯的论证风格相当不同,他反对为了体系而强行把事实、材料挤压进一个框子的做法,反对绝对的结论,主张一个哲学家可以在书中把他在思考中的困惑不安和犹豫不决、不敢肯定之处,连同他的信念和论证一起交给读者,而他自己在这本书中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他的论证经过精心推敲,对一些反证也细加琢磨,有些例证出奇制胜,

《论自由》的读书笔记

《论自由》的读书笔记 《论自由》的读书笔记约翰·密尔的经典著作,看之时感悟颇多,虽然都是些琐碎的杂感,但也不妨写下来看看。 密尔的观点其实不多,粗略的整理一下也就如下: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概而言之,密尔认为思想不应该被禁止,无论好坏与否,所有人都应该有自由思考的权利。少数者的主张也不应该被打压,要允许他们有说话的权利。个人自由不应该伤害到他人权益,否则社会有权利剥夺个人的自由。 个人很喜欢密尔关于自由的阐释,在书中作者不断的在思辨,在讨论自由和自由的限度究竟何在,该怎么划分等等。言自由,其实最想讲的是密尔所言的自由精神,中国缺的就是自由的精神。之前看奥威尔的现代经典《1984》,看过的人都知道,那是一本伟大的政治预言性小说,奥威尔想说的或许很多,而我们能从其中得到的也很多。极权主义是真实存在着的,且在每时每刻压迫者我们,只要我们追求自由的脚步不停下,只要是走在走向自由的路上,那么总有一天我们会是自由的。我喜欢那句话:不踏出第一步,你永远都到不了远方。 密尔在书中反复的思辨着个体自由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到底该怎么界限,他认为当个人自由不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时,集体或国家就无权干涉该个体的自由;而一旦个人自由侵犯

到他人的话,国家就有权利剥夺该个人的自由。我们的承认密尔的伟大,我私底下认为这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的秘诀。我们有自由,但我们的自由不该伤害到他人。国家有权利,但是也不能平白无故的伤害我们。密尔认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而言,个体是应该受社会的管制的。而此种特定情况只出现于当个人的一些行为影响到别人,或者说伤害到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之时,社会才有资格对该个体进行管制或惩处。除此之外,社会是无权干涉个体的自由的。即就是说,当个体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时,社会便无权干涉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应该得到保障。这个和卢梭的那句经典有异曲同工之妙:人生而自由,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密尔有一句名言是这样的:假使全体人类减一执持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持相反意见,这时人们要是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是人类沉默更为正当。与这一句相同的是这样的:如果发现有些人在什么问题上成为举世明显一致的例外,即举世是居于正确方面。那些少数异议者也总是可能有其值得一听为自己辩说的东西,而假如他缄口不言,真理就会有所损失。这是一种完全站在少数者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思维,一个合格的知识分子所站的立场我想就该是如此,当整个社会陷入到一种集体固式思维之时,密尔的这种观点就看来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且是必不可少的。当我们不再用经济的巨大发展来掩盖我们制度的虚弱,不再用集体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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