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切身利益,必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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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切身利益,必须关注)

【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收热点问题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否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1.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

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何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2009〕255号)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式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七)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能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

发〔2009〕114号)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八)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九)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十)原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五年过渡期内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

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

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十一)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d i v i d e;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d i v i d e;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三)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十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向相关支付方出具本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相关支付方凭上述复印件不予履行该所得的税款扣缴义务,并在对外支付上述外汇资金时凭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税务证明。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纳税事项的,仍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企业在建工程发生停建、报废损失如何确认?认定该项资产损失时应提供哪些证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2.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3. 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十六)企业缴纳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1.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以上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一定的折扣,应该按商品原价还是折扣价确认为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点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一定折扣的应该分以下几种情况确认收入:

1.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十八)核定征收的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如何申报纳税年终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8〕3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 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十九)应如何确认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额度?是否应凭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答: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十)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

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是否作为收入的一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十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再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支付的利息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十三)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什么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该公告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企业发给职工的工作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

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五)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六)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十七)企业为购买的公务用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费用,能否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为购买的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费,可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计税基础。

(二十八)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3年2月) 来源:作者:时间:2013/02/28 字体:【大】【中】【小】 1、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实习生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佣实习生的工资与工资总额14%范围内的福利费支付应按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我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发生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12月份有一笔费用支出当时未取得发票,请问现在申报去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的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费用的有效凭证。 5、请问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都包括什么?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实的营业成本。 因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6、现在准备成立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就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得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得纯收益、所得额与其她所得额征收得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得征税对象 就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得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她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得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得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得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得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得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她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得其她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得“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得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得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得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得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得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得流转税,以及取得得国家财政性补贴与其她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得,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得商品、产品得,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得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得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得,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得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得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得项目。 (1)成本。

个税常见问题及解答客户端

个人税收管理 1.个税客户端申报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时,提示无税种资格认定。 解决方式: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税种认定时,是否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认定为自行申报,应为代扣代缴。 2.新办的机关事业单位纯扣缴义务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解决方式:分以下几步进行操作。1、登陆金三系统,“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登记;2、“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对需要扣缴的税种进行登记;3、“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进行扣缴的税种认定。完成上述三个步骤,即可进行申报。 3.本地的单位,财务人员在外地,需同时申报两个省份的个人所得税,如何避免出 错问题? 解决方式:登陆不同省份的客户端下载地址,下载不同的客户端,分别进行申报(哪个省的企业,登陆哪个省的客户端操作,不要弄混)。 4.纳税人采用介质申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导入时提示征收品目不正确。 解决方式:由于纳税人无网络,则在第一次登录时未能下载基础设置,造成此错误。 解决办法是,纳税人到办税厅,请办税厅工作人员将自己企业的初始化文件导出到U盘,纳税人在个税客户端的“基础设置-信息获取-介质导入”功能里导入初始化文件,将已经 做好的报表先导出,并“清空数据”,再导入先前导出的申报表,或“清空数据”后重新制作申报表,然后进行申报缴款。 5.税务机关局操作人员如何对纳税人客户端重置密码? 解决方式:操作路径为“个人税收管理”-“申报”-“代扣代缴申报”-“个税代扣代 缴申报密码发放”。 6.申报个税工资薪金税费种认定有哪些要求? 解决方式: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需要检查的有以下几个:① 征收代理方式必须是“代扣代缴”,不能是“自行申报”或者“代收代缴”②征收项目为“个人所得税”③认定有效期起止为税款所属期,因此至少要比当前月份早一个月(提前 时间过长也不可行,会产生欠税记录)。比如当前月份为2015年11月,有效期起至少是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 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 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 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 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 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 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 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二、以上一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3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假如你公司2005年1-3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 28000*18%=5040元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 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30000)*27%+30000*18%- 5040=1494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则不要预缴。10-12月份应 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 30000*18%+70000*27%+(159400-100000)*33%=43902元。前三季度 已预缴:1998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43902-19980=23922元。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5000) 摘要:所得税会计指的是处理与研究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问差异的会计方法与会计理论。本文筒述了企业所得税 会计的产生与发展.进而分析了会计核算方法与暂时性差异两个相对重要的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常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处理与研究会计的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方法和 理论叫做所得税会计,这是会计这门学科中的一个分支。企业 的会计是以独立的经济实体作为一个执行主体,利用会计的一 系列的专门反映与监督企业的各种包含税务活动的经济活动的 方法,为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 正是这样,企业所有向国家交纳的税金都作为了一项支出体现 在会计账簿的核算中,随之也就出现了企业税务的会计处理。 自1994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告诉发展,我国致力于完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更好地协 调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所得税法等条例,同年6月下旬财政 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94】财会字第25号)。由于1995年财税体制改革尚处 于起步阶段,财税差异并不明显,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素质也 有待提高,同时,债务法的实际操作相对复杂,因而所得税会 计的具体准则并未很快颁布实施。2001年初,财政部颁布了《c企 业会计制度》,其中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与94年的 《暂行规定》出入不大。2005年8月中旬,《所得税(征求意 见稿)》,预示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革与变化的到来, 即从允许企业酌情采用递延法、应付税款法、债务法进行会计 核算改制为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006年2月中旬,《企 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于2007年在我国的 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 1.会计核算方法一一基本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本质实际上是关于差异的讨论与相关的处理 方法,而这里的差异分为暂时和永久、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 税和可抵扣两部分,所得税会计的本质也就是确认差异的类型, 进而决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1)基于。收益分配观”建立起来的一种方法就是应付税款 法与“收益分配观”应付税款法。“收益分配现”的主要依据 就是决定业主权益计量的“企业主体论”,该理论认为,企业 本身是独立于业主而存在的,获得的所有的收益都看作是企业 主体的收益,只有股利宣告部分代表业主的权益。事实上,企 业本身所取得的收益就是由除企业内部的并且有公司协议的。 且利益相关的人共享,这其中,分配包括了支付给债权人的所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是□否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付对价的合并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的收入 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1.合并企业名称,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新设企业。 2.被合并企业为两家以上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 3.若企业合并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4.本表一式两份。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例题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首先应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 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管理。国税机关征收的范围是,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1、在个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bims)导不出扣缴义务人的初始化信息文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登陆tax2009征管软件—登记管理—查询统计—接口信息—个人所得税接口-扣缴义务人信息—微机编码—查询—连接网络—导出远程 如果点击查询时显示没有扣缴义务人信息,则需要修改该户税种鉴定—个人所得税—征收代理方式—代扣代缴 2、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设置向导到完成时提示“扣缴义务人编码或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填写有误,请返回修改。若您填写正确又无法通过检验,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字样,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答:1、单位名称中如果包含有括号等字符,在输入单位名称时,括号等字符必须与税务登记证打印内容一致,包括中、英文符号区分,全角、半角切换等,只要修改相应输入方式即可; 2、税务登记证号码中包含有“X”的企业中“X”的大小必须与税务登记证打印内容保持一致; 3、可能是税务局制作初始化文件信息有误,录入的信息中有不易察觉的非法字符,例如:空格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修改后重新制作、拷贝初始化文件即可。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在导入或增加纳税人信息的时候,提示身份证号不正确或者不存在是什么原因? 答:1、首先核对该条记录的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2、带“X”的要在没有输入法的状态下改为大写的“X” 3、如果仍不行,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生成特殊身份证号,再通过导入特殊身份证号码纳税人进行导入。 具体操作:(管理员与扣缴义务人都需操作) 管理员操作:登陆bims系统—申报管理—特殊证件号处理—输入姓名及原始身份证号码---生成新证件号---输入扣缴义务人编码—导出文件交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操作:登陆个税代扣代缴系统---个税代扣代缴—纳税人信息—高级—导入特殊身份证人员。 4、增加外籍人信息时,系统不给保存怎么办? 答:首先要更改电脑设置,点击开始—控制面板—区域或语言选项—选择自定义—选择日期—日期分隔符—选择“-”—应用—确定—应用—确定。然后根据纳税人实际信息录入个税软件。 5、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离职员工的纳税人信息如何处理? 答:已经申报过数据的纳税人不可以删除,可以到纳税人信息里修改该纳税人的状态(改为非正常)。 6、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在录入雇员信息时,股东同时是雇员,该如何录入信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1.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允许税前列支。 3.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题1:某纳税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2004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为100人(上、下半年无变化),工资支出为150万元,同时按规定比例提取了职工福利费2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25万元,上交了工会经费3万元,请问2004年度该单位税前应调整的工资及附加费是多少? 答:1、税前允许扣除工资及附加费 (1)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800×100×6+1200×100×6=120(万元)(2)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20×14%=16.8(万元) (3)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20×1.5%=1.8(万元) (4)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120×2%=2.4(万元) 2、应调增的工资及附加费 应调增的工资=150-120=30(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福利费=21-16.8=4.2(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2.25-1.8=0.45(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工会经费=3-2.4=0.6(万元) 例题2:某纳税人2004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300万元,租赁收入3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请问2004年该企业列支了1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1300+300)×3‰+3=7.8(万元) 应调增业务招待费=10-7.8=2.2(万元) 例题3:某股份公司2003年3月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共发生开办费总额120万元,会计和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1、会计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2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20万元 2、税收上: (1)200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12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18万元(2)2004年——2007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120万元÷5年=24万元 (3)2008年应调减所得额=12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6万元 例题4:某轴承厂,2004年取得经营收入5000万元,2004年共发生广告费120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问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 答:1、广告费 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费=5000*2%=100万元 当年应调增的广告费=120-100=20万元 差额20万元,允许结转以后年度补扣。 2、业务宣传费 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5000*5‰=25万元 当年应调增的业务宣传费=30-25=5万元 差额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题5:某境内内资企业,2002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境外设有两个子公司,在美国的全资A公司2002年亏损50万元,在英国的全资B公司2002

个税安装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案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税系统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获取初始化文件失败 (一)情形:企业安装个人所得税软件后,根据向导进行软件初始化处理获取税务机关初始化信息时,软件提示获取信息失败。 (二)处理:可能是企业输入的单位信息错误,如微机编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单位名称等错误所致(重点检查企业名称是否有括号,括号区分半角全角,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否有字母,字母区分大小写)。企业重新根据向导修改企业基本信息。 二、身份证号码无法保存 (一)情形:企业在输入员工身份证号码时,身份证号码是正确的,但无法保存,软件提示身份证信息错误。首先核对身份证,最好要求提供复印件,排除录入错误后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二)处理: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无法输入的身份证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在个人所得税税务端软件中处理。企业将税务机关导出的文件在个人所得税企业端软件中处理,点击“高级-----特殊身份证处理”(位置在软件上方),选择反馈文件

导入。注意:企业有时应退出个人所得税软件,重新进入后,补全纳税人信息。 三、申报数据无法修改 (一)情形1:扣缴义务人已生成数据,但发现申报数据错误,企业在软件中无法修改。 情形2:扣缴义务人已生成数据并已申报反馈,企业在软件中无法修改。 情形3:扣缴义务人已生成数据、已申报反馈并已到税务机关申报,但未缴纳,企业在软件中无法修改。 (二)处理:只要生成数据后,无论是否申报反馈、是否已到税务机关申报(包括网上申报),企业都无法在软件中修改数据。 具体操作: 1、企业完成税务申报:对未进行税务申报的企业,应完成税务申报; 2、税务机关取消申报,导出反馈文件,并将反馈文件传给企业;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个人所得税软件升级V2常见问题讲解教学文案

个人所得税软件升级V1.2常见问题讲解 培训内容: “新个人所得税软件(V1.2版本)”升级及申报的重要知识点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具体详细操作请参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1.2版升级及操作指南》。 纳税人以前用的个税软件是V1.1版的,现在升级安装的是V1.2版的。 个税系统V1.2版特点 1. 总局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 2. 大连地税代扣代缴系统(纳税端平台) 3. 界面更加优化,功能更加完善。 4. 升级后的软件支持在线升级。 5. 与金税三期连接。 1、升级时间 2015年6月份申报期内,中山局纳税人可以使用新版个税V1.2进行报税,软件安装可以在这之前开始进行。 2、《升级操作指南》下载 《操作指南》下载位置在:“大连市地税局网站”->“专题专栏”下,有个“个税V1.2版升级专栏(高新园区除外)”,有操作指南下载。专栏图片是变化显示的,您可以手动切换得到“个税专栏”。

3、升级咨询电话 中山局咨询电话 在大连地税网站“个税升级专栏”,“操作指南”旁边有个“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上面有各税务所联系电话。 4、“纳税端办税平台”都能做什么? “纳税端办税平台”现在所有纳税人都在用,它可以: (1)开具网络发票; (2)打印缴款凭证,包括税费缴款凭证和社保费收据打印; (3)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4)报财务报表; (5)查询税种核定情况; (6)安装、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V1.2版。 这次的个税软件(V1.2)依托于“办税平台”,安装及日常使用都从纳税人端软件进入。 5、个税软件“单企业版”与“多企业版”的区别? 个税软件(V1.2)分单企业版和多企业版。 单企业版是只为一家企业进行报税,不为别的企业进行报税。只能报一户,不能报别的企业。 多企业版就是原来的“一机多户”,代理或兼职会计,用一台电脑申报多家企业。 一台电脑上只能装一个软件,也就只能一个版本,要么“单企业版”,要么“多企业版”。如果企业原来只报一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上年度所得税进行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

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需事前备案的有: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和技术转让等等。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有: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等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没有申批或者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只提出申请但没有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批准或备案凭证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税务机关批准或接受备案凭证应加盖该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doc 9页)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doc 9页)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0年第5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之一) 作者:12366发布时间:2010-03-31 1.企业应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

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

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企业的季度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进行计算?别着急,下面是由劳动法网本人为你精心编辑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因为以前我国的企业和外国的企业有税收的不同,但是现在这点已经没有了。现在的两种办法是: 第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第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按照我们国家目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这是为了促进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平衡经济发展而规定的政策。 我们现在说说具体的两类税收方式的计算办法,第一类办法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这样就可以计算出税收问题了。 第二类的办法是按月(季)预缴时的征收,计算的办法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这样的计算方法和前面的基本一致,只是计算的时间有一定的区别,整体计算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前面的两种办法是查账征收两个计算,还有一种国家的征税方法是核定征收的,具体的情况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这个也是我国现在使用比较多的方法之一。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薪资总额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 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外籍(含港澳台)4,800元)。 ②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以下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③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 某员工(非外籍)9月税前收入6500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合计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6500元-1000元-3500 元=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该员工9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元 *10%-105元=95元,因此,该员工9月净收入=6500元-1000元-95=5405元。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个税申报常见问题

个税申报的常见问题Top10 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以及个人所得税APP于2019年1月1日正式上线,上线之后,各扣缴单位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全国咨询量已突破百万级别,为了各位更好的适应税改过渡期,现列出相关政策及软件操作最常见的10大问题,让各扣缴单位对新个税业务和软件有更清晰的认识,轻松应对税改背景下的个税申报相关工作: Top1:工资没超过5000元(没有税款)要不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不采集,等有税款的时候再填写就可以。 Top2:自然人扣缴系统2018年入口和2019年入口如何选择?如何切换? 本月申报12月的收入信息,直接点击2018进入,正常操作就可以了。申报完成后可以通过2019年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1月收入的税款计算,2019年2月申报1月所得就可以使用新的入口了。系统右上角“版本切换”可切换版本。 Top3:专项附加扣除采集方式有哪些?多种方式采集数据是否能共享? 专项附加扣除的采集分为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扣缴系统报送和自然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 者web进行报送两种途径。 1)扣缴义务人报送:员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的电子表格,单位人事/会计收集点击表格,导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进行报送。 2)自然人远程报送:个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登陆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选择人脸识别认证/大厅注册码方式注册,登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填写、报送。 不管是通过扣缴义务人采集的还是自然人远程报送的,数据在两端都能查到,扣缴义务人可下载自然人远程端填写的脱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税前扣除,当两者发生不一致或重复采集时,以自然人自己采集为准。 Top4:为什么这个月自己手工算的个税跟自然人扣缴系统算出来的不一样? 请确认手工计算的公式是否正确,是否采用了最新的累计预扣法。2019年1月的工资薪金采用按月预扣预缴申报,需先计算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 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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