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泰政办发〔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3日泰州市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惩戒信访失信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推进法治泰州、诚信泰州、文明泰州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44号)及《泰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18〕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信访人以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访案件涉及本地信访事项的外地户籍信访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组织,会同市经信、公安、教育、人社、民政、农工办、农业、住建、交通运输、司法行政、人行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实施。
(一)市、市(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认定信访人的信访失信行为;(二)市经信部门负责将信访人信访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对信访人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信访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推动信访人信守承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信访失信行为的认定第五条信访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信访失信行为、较重信访失信行为、严重信访失信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信访失信行为:(一)信访事项办理期间,信访人向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不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复查(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四)信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有权处理机关书面答复后仍继续信访的;(五)信访人与涉事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签订了“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相关内容落实到位后又无故反悔、继续信访的;(六)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
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报

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报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诚信文化建设,经研究决定,我局将进一步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和使用。
现将有关工作通报如下:一、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合1.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涵盖个人、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各类主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针对教育、医疗、交通、金融等领域,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机制,形成覆盖面广、更新及时的信用数据库。
2. 推进信息共享与整合:相关部门应加大合作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提高信用信息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对外部数据来源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二、加强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1. 深化信用信息的应用: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应扩大至行政审批、奖惩、评价和市场准入等方面。
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将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在决策过程中给予信用好的主体优惠和便利。
2. 加强信用信息的保护:信用信息的保护工作要落实到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的备份和恢复能力,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三、推动诚信文化建设1.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和目标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同时,组织开展信用宣传活动,推广先进典型,引导各界群众争做诚信守法的模范。
2. 加强信用文化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诚信文化,加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推动社会道德风尚向诚实守信的方向发展。
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带头树立崇尚诚信的形象,引导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诚信为本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信用监管与惩戒措施1. 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监管,建立信用评估和监测机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0号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4日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城建新提升主题工作,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市政府决定设立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城市建设基金的设立及运作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以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为出资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的基金的统称。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设立、规模确定、合作方选择、投资方向、合作期限、投资人回报及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1.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2.审核基金设立的具体方案和章程;3.参与基金设立和退出的全过程;4.根据市政府决定为基金出资方提供增信服务;5.监督检查基金的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6.协调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执行领导小组决策;7.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泰政办发〔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泰政办发〔2016〕130号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大《关于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分管市长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重新修订市区企业养老保险考核奖励办法。
5月24日,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对审议意见办理措施逐条对照,逐条评估,逐条过堂,明确时间节点和序时进度,力求办理措施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并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了专题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社保基金征收管理工作1.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市财政、人社、地税等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于“降成本”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低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同时将继续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今年6月底,已经实现人社、财政、地税三家社保基金征缴信息联网,对社保基金运行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
借助信息共享平台,将更好发挥业务数据的支撑作用,强化信息分析,做好趋势预测,进一步增强基金收支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从今年开始,将定期向市人大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3.深入推进全民参保。
为推动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市人社部门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大力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截止今年9月,全市企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4.6万人、121.28万人、82.37万人、59.05万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0
•【文号】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
•【施行日期】2024.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已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0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苏政办发[2004]114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个人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并被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公民。
第四条设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公益性的数据库和网站,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实现行政机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公XXX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六条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构成。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泰政办发〔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泰州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泰州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乘势而上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阶段,也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的重要时期。
根据《江苏省“十四五”金融发展规划》《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金融业发展状况(一)金融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明显增强1.基本形成种类比较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功能比较完备的金融组织体系。
“十三五”期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由31家增加到36家;证券期货分公司、营业部由25家增加到40家;驻泰保险公司(不含代理)由58家增加到64家;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质态进一步提升,截至“十三五”期末,全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9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1家、典当行26家;先后认定2家大健康支行、3家绿色支行、2家省级文化支行、4家科技支行、1家建筑支行;金融从业人员由3万人增至3.2万人。
整合地方金融资源,组建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
由金控集团等国有公司参与出资,对泰州农商行进行增资扩股,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建成运行金融广场,招引入驻金融类公司及金融中介机构26家、高端精品配套商务14家,形成“金融商务极”初步框架。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泰政办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今后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全市人民共同努力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依据。
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确保《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主要指标(一)约束性指标1﹒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12.2年。
(市教育局牵头,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成省下达的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指标。
(市委农工办牵头)3﹒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98%以上。
(市人社局牵头)4﹒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20%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5﹒落实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完成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面积指标。
(市国土局牵头)7﹒完成省下达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市发改委牵头)8﹒完成省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
(市经信委牵头)9﹒完成省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4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7日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归集、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全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归集、应用。
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第四条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主体”)负责各领域内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认定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原则,依法审慎认定。
第五条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一)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的信息;(四)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0日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1.支持中小企业加大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细分市场占有率高的“隐形冠军”企业。
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当年在装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产品研发投入总额达300万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实施信息化改造,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平台)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凡新获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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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6]71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0
【实施日期】200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成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就我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维持各种经济关系的桥梁。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金、技术、人才越来越向讲信用、讲效益的地区集聚,信用环境对经济运行的质量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泰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根本所在。
同时,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战略任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将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