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天价保释金”引发我国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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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美国金融危机是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波及面最广的一次金融危机,在全球经济格局和金融监管中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也不例外。

本文将从我国金融监管角度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启示进行浅析。

一、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美国金融危机的起因之一是金融市场监管不到位导致金融机构的过度杠杆化和乱象。

我国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增强金融市场监管的横向和纵向的有效性。

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防范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形成和处置风险,从而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二、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对金融市场风险的认识局限,导致金融危机发生后未能及时预警和制止。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风险的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引起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警觉,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美国金融危机揭示出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资管业务、股票投资、信贷风险等方面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对市场风险的把控和风险的定量评估不到位。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部门、制度、流程、技术等多方面要素,建立风险监测、风险提醒、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机制,加强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危机是全球性问题,各国都应共同合作,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各国加强了金融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措施,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和协调。

我国应把握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事务,借鉴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稳定全球金融市场。

综上所述,美国金融危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反思和启示,我国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保释制度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保释制度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保释制度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比较研究摘要: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美国已将获得保释的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建立了完善的保释制度。

比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美国的保释制度,尽管二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在本质、决定主体、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取保候审率低、超期羁押问题十分严重等,应借鉴美国保释制度的经验,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确立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的理念,并对取保候审的具体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保释制度取保候审制度权利保障无罪推定一、美国保释制度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比较分析对被指控犯罪者是羁押还是释放,不仅关系到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更关系到被指控犯罪者的人身自由这项基本权利。

如何在这两种价值之间找一种平衡,是现代法治国家在构建刑事诉讼程序时所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对待这一问题上,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判例确立了完善的保释制度,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之相比虽有诸多相似之处,如由法定机关决定对被指控犯罪的人不予羁押而予以释放;都要求被释放者提供必要的保证人或保证金等条件作为担保;都要求被释放者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审判活动等。

但是二者间却存在更多的的差异,主要是以下方面:(一)二者本质属性不同保释在本质上是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是保障审前释放的制度,以人身自由权保障和无罪推定原则为其理论依据。

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自由是自然法为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政治社会的法律就是用来保护人的自由的。

①”人身自由作公民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只有允许保释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充分的机会进行辩护准备②。

羁押只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保释制度并非仅仅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更是为了保障被指控犯罪者的人权,防止政府任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带有的职权主义特点,取保候审被界定为一种比拘留和逮捕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以英美保释制度为视角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以英美保释制度为视角
利保释 , 为了防止公 权力在 这一 阶段 对人权 的侵 犯 , 法律赋
内涵是相 同的 , 我们可 以将其对 保释 的概念 概括 为 : 保释是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 犯罪嫌 疑人 、 将 被告 人 附条件 地予 以 释放 的制度 。其包含 三方面的含义 : 一是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对被逮捕或被羁押 的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实 施 的; 是指一 二
承诺不。附条
条件或履行法定 的义 务来 约束 自己的行为 。 ( ) 释的方式 二 保
件保 释。无 条件保释是指 只要被保 释人承诺 在 法院今 后关 于本案 的任 何一次听审时 , 照法 院指定 的 日期 和地 点 自动 依
到场, 法院予 以保释 。其实这里 的无条件保 释并 不是 绝对地
没有任何条 件 , 其大前 提是被保 释人 承诺 自动到场 , 这里 的


保 释 制度 的基本 释 义
不 同的分类 。
( ) 释的含义 一 保
在英 国 , 根据法 官在做出是否准予保释的过程 中 自由裁
量权的受限制程度 , 可分为权利保释 、 裁量保释 。英 国《 9 6 17
英语 中的保 释( a ) 词来 源于法 语 , bi 一 l 意指 移交 ( ev d l— i
6 ・ ・ ・ ・ ・ ・4 -->・ b ,4 6 ・ ・ b ・ - ・ ・ ・ ・4 - . 专 : b ,4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夺 6 毒 . 6 . 夺 ->・ . 。 . 。 夺 6 夺 -
e) r 。因为保 释最初是指将被释放之人 移交 给为其提供 担保

从保释制度到我国取保候审——借鉴与完善

从保释制度到我国取保候审——借鉴与完善
[ 1] 将其释放的制度. "也 有学者 认为, 保释是 指在被 逮捕的 人 [ 2]
2. 无罪推定 1 78 9 年法国 �人权 宣言 � 首 次从 法律 上确 定无 罪推 定原 则, 将 之表述为 :" 任何人在其被 宣告为犯罪人之前, 应当被推 , ��" "在法官判决之前, 定为无罪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 的.只要还不能断定 他己 经侵犯 了给 予他公 共保 护的契 约, " 诉讼程序强调控,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辩, 审 三方格局, 各司其 职, 控辩双方要求势 力均衡, 平等对抗, 而法 官则居中裁断.在诉 讼程序 中, 控辩 平等 则不能 过分 限制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法官居 中裁断则 只能将裁决 权交由法官行使.无罪推定要求在法官 没有判决一 个人有罪 之前不得任意剥夺其应当享有的人身 权利, 也就是说, 在判决 有罪之前不得任意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应尽 量保证其人 身自由, 但也需要考虑 打击 犯罪的 力度. 而保释 制度 正符合 了这样一种现实需求. ( 二) 保释制度基本内容
起源于英国的保释制度, 在经过了 不断的发 展演变之后 , 传统, 也越趋于完善 和健全.在人权保障不 断探索的过 程中, 立法已趋于完善, 司法实践也有了相当 的经验, 制度运作 的成 功, 使之成为了一种 似乎 普适的 标准. 我国的 取保 候审存 在 种种缺陷, 如取保候 审适用 率低, 保 证方式 欠缺, 决 定主 体分 工不详, 取保候审功能异化等; 另外, 还 存在重复取 保, 取而不 保等问题.这使得这一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害 人人 身自由 权 利的制度形同虚设或成为侦查机关消化案 件的机制. 为了解 决这些问题, 有学者提出全面移植保释 制度的建议 , 认 为全面 移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在综 合考虑了各 方面 条件的情况下, 认为全面移植需要同时 变革各项相 关制度, 难 保释制度也就自然 地 发 展了 下 来.人 权 是人 与 生俱 来 的权 利, 不 容忽视更不许被 不当 剥夺.生 命权 及其相 关的 人身权 益, 如 生存权, 人身自 由权等 , 是人类 从事 社会活 动的 基本前 提, 是 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 是现代 宪法和司 法保护的重 "第 一代 人权 " 心. 人身自由是 一项 基本 人权, 作为 已 早被 写入各国宪法和法律.英国是最早在宪 法性文件中 规定人身 保护的国家, 人身自由权在英国经历了不断 的发展完善 过程, 从 1 2 1 5 年�自 由 大 宪章 � 到 1 628 年 的�权 利 请 愿 书 � 再到 1 676 年的 �人 身保 护 法� , 都对 人身 自 由权 利 做 了相 当 的规 程序的时候, 都对限制公 民人身 自由 权利的 羁押 措施的 适用 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 件.在这些 国家也 就形 成了 "保 释为原

论美国商业保释对中国之借鉴

论美国商业保释对中国之借鉴
人 得 以享 有 平等 的保释 机会 。
使 用一定 数量 的财 产作抵 押 , 如果被 告人 没有 出庭 ,
财产 将被 没 收。财 产 担保 也 很 少 适 用 , 为法 庭 通 因 常要 求净 资产 是保 释金 的两倍 , 这样 ,00 0美金 的 1 0
保 释金要 求 至少 2 0 00 0美金 的净资 产 。
s pe v s o u r i i n.
Ke r y wo ds:c mm ec a a l ala e t u r n e d p ndng ti l h ma ih r tc in o r ilb i ;b i g n ;g a a t e e i ra ; u n rg tp o e to
重 大 。借 鉴 美 国 的商 业 保 释 制 度 , 助 于 扩 大 中 国取 保 候 审 的 范 围 , 富 取 保 的 方 式 , 减 对 外 来 人 口 的 歧 有 丰 消
视, 克服 目前取 保 监 督 不 力之 现 状 。
关键词: 商业保释; 保释代理人; 取保候审; 人权保障
中 图分 类 号 : F 3 D 7 文 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0 82 0 (0 1 0 -0 30 10 —24 2 1 )60 5 -5
向于人保 。如果被 保释 的犯 罪嫌 疑人在 保释期 间逃 逸 , 的担保 人就要 代之 受刑 罚 。后 来 , 他 保释制 度逐 渐演 变成 金钱 保 释 。 目前 , 国保 释 的方 式 主 要有 美
4种 。
1 .现 金 担 保
体要 求严 苛 , 常 仅适 用 于 被 指控 为 轻 罪 的被 告 人 通
A bsr c t a t:Th o e c mme ca ali n i r ilb i sa mpot n a to he b i s se i ra tp r ft al y t m n US. I s sg fc n o p oe tte pes na ti iniia tt r tc h r o l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立法上的缺陷: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法律救济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以及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决定适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

在具体案件中,对保证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造成执行中的差异过大。

3、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

这样,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3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

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

论美国商业保释对中国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之借鉴

论美国商业麵中国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之借鉴王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江苏镇江202008)[摘要]商业保释是美国保释制度中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释方式,对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节约司法资源、增 强社会控制力等具有积极意义。

借鉴美国的商业保释制度,有助于丰富中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扩大取保候审 适用率,加强保证方式的保证效果,使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真正成为羁押替代性措施。

[关键词]商业保释;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中图分类号]D91S.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17)02-0028-06一、美国商业保释之溯源(_)商业保释制度概述商业保释也被称作职业担保人担保,被追诉人 可以通过寻求私人商业性质的职业担保人的方式获 得保释。

被追诉人向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一般为保 释金的10%)后,由这些职业担保人向法院提供被 追诉人所需交纳的保证金。

如果被追诉人不能按时 出庭,法院就会没收职业担保人所交纳的保释金,而 职业担保人则获得向被追诉人追讨的权利。

实质上 这也是一种现金式的保释,只不过被追诉人不直接 交纳保证金,而由职业担保人代其交纳。

(二)商业保释制度产生的原因商业保释制度在美国的出现有其深刻背景。

19 世纪的美国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猎獗,羁押场所人满 为患,这为商业保释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契机。

总结美国商业保释产生的原因,一是现有的保释方 式效果不好。

被追诉人获得保释后由于缺少制约经常逃跑以致不能及时到案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提 高打击力度,确保被追诉人按时出庭接受审判,司法 机关把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惩罚犯罪上而忽略了被 追诉人的保释权利。

二是金钱保释使很多被追诉人 交不起保释金,导致羁押率过高。

19世纪初,美国的 保释方式仅限于金钱保释一种,法院在决定保释时 过多地依靠保释金保释,而不考虑其他保释条件。

如 果被追诉人交不起保释金就只得被迫继续接受监 禁。

而金钱保释对经济能力不同的被追诉人来讲作 用显然是不同的,贫困的被追诉人因为交纳不起保 证金就要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忍受剥夺人身自由 之苦,富有的被追诉人则很可能因为交纳了保证金 而免受关押,而其又因缺少遵守保释规定的约束得 以为所欲为,这必然引起社会公众对于保释公平性 的质疑和不满。

浅谈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正如国际世界谴责的那样,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确实差强人意。

而保障人权作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已经成为每个政府首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个人一直认为,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对于人权的关注程度,而其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又是体现该问题的核心标志。

就刑事诉讼制度这个角度来说,毫无疑问,美国对于人权的保护是可鉴的,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作为以审判为核心的美国刑事诉讼制度,法庭无疑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缩影,下面我就仅以美国刑事诉讼法庭中所体现出的“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比我国,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个人的见解。

第一,被告的出庭形象。

这里我姑且将被告人出庭的精神面貌、心理状态、外在着装笼统的概括为被告人的出庭形象。

首先,精神面貌方面。

在取保候审率很低的我国,大多数被告都是从监狱直接押解到法庭上。

这让我们很容易想象被告人的出庭状态无疑是“蓬头垢脸”、“神情恍惚”……而相反,美国是取保候审率极高的国家,也就是说,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被告是在其律师的指导下,以较为从容平静的状态参加庭审活动的。

其次,出庭心理方面。

虽然两国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宗旨都是公正的审判;但我们国家显然过分地强调了打击犯罪。

因而,美国法庭的无罪辩护率很高,而在我国,你却很难把一个刑事法庭上的被告拦在监狱大门之外。

所以,上了法庭的中国被告们心中所想的是到底在监狱呆几年,而美国被告则在思考他们是否会被投入监狱。

再次,外在着装方面。

从在我国法庭上,无需介绍,只需看一眼服装,你就能明确的知道谁是控方谁是辩方。

因为在中国的法庭上,被告的衣服永远只有囚服一件,而且手铐在身的他,不变的是身后两名武警凝重的神情和强健的身躯。

而在美国,原被告双方却是同样的席位,同样的西装革履,这使你很难辨认出,在这场法庭辩论中,是谁准备把谁送入监狱。

“没有经过审判,不能断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让被告在美国刑事诉讼的法庭上首先是个人,然后才是被告。

从保释分析我国取保候审的实施(定稿)

从保释分析我国取保候审的实施内容摘要:保释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一项主要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程序法制度,它是指对被羁押等待侦查或审判的人提供担保,保证按照指定的日期出庭,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

保释制度不仅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法治的精神,而且也是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彰显。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减少羁押人数等方面功能与保释制度相似,但是,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践上,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都存在较多的缺陷。

在改革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上,借鉴于国外保释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观念、国民素质、财力、物力等具体国情,通过改革完善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人权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保释制度取保候审Released on bail from the implementationof China's release on bailAbstract:Bail system as a unique common law to protect a major personal freedom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ocedural law system, it means the detainees awaiting trial or investigation of the provision of security to ensure that the date spec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urt and to fulfil the necessary formalities Release of the system. Bail system not only reflects the requirements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but also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riminal system in the highlight. China's release on bail system in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reduce the numberof detainees released on bai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ystem with similar functions, but, in theory, legislation or practice, China's release on bail there are more system flaws. In reforming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in China released on bail pending trial on the issue, drawing on the strengths of foreign bail system, with China's current social values, the quality of the people, financial and material resources, such 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through reform and perfect the existing system of release on bail, the maximum expression And defending human rights principles.Key words: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Bail system Released on bail在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取保候审制度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英美保释制度之我见

英美保释制度之我见前言保释制度是指在被控犯罪之后,被囚禁的人可以通过支付保释金或者答应出庭等条件,暂时获得自由的一种制度。

英美两国有着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保释制度,并且这两国采用的保释制度也有一些相似之处。

在本文中,我将对英美两国的保释制度进行介绍,并阐述我对这两国保释制度的看法。

英国的保释制度英国的保释制度主要是由司法部门来进行管理和执行的。

在英国,保释是被视为是每个罪犯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优待。

在保释过程中,被告需要接受特定的规定和监管措施,同时也被赋予了一定的义务。

保释金和担保人是英国保释制度的常见形式。

通常情况下,保释金是由被告或其代理人支付的,并且该保释金会在被告缺席出庭或是违反保释条件的情况下被没收。

而担保人则是由被告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担保人需要在被告缺席出庭或者违反保释条件的情况下代为承担责任。

在英国的保释制度中,被告会被要求履行一项“良好行为承诺”,这一承诺包含了被告履行特定的约定和规定,并且在做出违反行为时会被视作违约。

同时,被告还需要接受特定的监管措施,如定期报到警局、居住在限定范围内,禁止离境等等。

美国的保释制度在美国的保释制度中,被告也可以通过支付保释金或是接受担保人的保证来获得自由,并且在开庭期间保持在自由状态。

同时,美国的保释制度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监管措施,以确保被告能够遵守出庭和遵纪守法等规定。

在美国,被告需要在被拘禁后的48小时内接受初步听证,并且被告的保释申请也会在这期间受到审阅和审批。

对于那些对社会造成威胁性较大的罪犯,美国法院会采取禁止保释的措施。

在美国的保释制度中,被告也需要履行特定的义务和规定,如居住在限定的地区、遵守禁制令等等。

对于那些表现良好且履行义务的被告,美国法院也会向其提供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我对英美保释制度的看法英美两国的保释制度有着类似之处,如保释金、担保人、定期报到等等。

同时,这两国的保释制度也有着不同之处,如在美国的保释审批过程中,对被告的判断更加严格和严谨,但在英国的保释中,保释被视为是每个罪犯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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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特稿:从美国“天价保释金”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
2013年3月1日美国西雅图中国留学生徐一纯(YichunXu,音译) 超速驾驶,致当地居民1死4伤,其母交出200万美元天价保释金将儿子保出。

这一举动不仅震惊美国当地警方和居民,更在国内激起千层浪。

国内对此热议系当今社会对官二代、富二代“坑爹”事件层出不穷的敏感与不满。

在人们在对富二代徐一纯“坑爹”200万美金愤愤不平的时候,蔡思斌律师却从这件事中看到了美国保释金制度的特质,完全可以作为我国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有力借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分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主要有如下几项内容:
一、我国取保候审适用范围: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取保候审的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某些轻微犯罪。

而美国普遍适用保释制度,除经济犯罪外,人身暴力犯罪均能够适用该制度。

如2012年中国留学生唐鹏强奸女房东后交80万美元获保释。

保释制度除能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羁押的管理费用外,其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尊重刑法“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人权保障。

在未经法院审判,涉案人员都仅是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自由的权利。

而目前在我国实践中,因受传统观念、办案机关职能性质、被告人法治意识不强和取保候审制度不完善等多方因素影响,目前刑事案中,大部分仍采取以羁押措施,鲜见取保候审。

二、我国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其办理的案件,均有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

因缺乏其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造成公检法或滋生腐败滥用取保候审,或致使应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逍遥在外;或本可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因经办机关为避免麻烦省事少承担责任而无法获得保释。

在英美法系,决定保释与否
及保证金具体数额时,一般会举行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官听审的听证程序。

美国的保释决定权在第三方法官手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尽最大的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确保实体和程序的正义。

三、我国保证金数额。

我国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关于保证金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上限,因此决定机关往往机械性、“一刀切”地决定保证金数额。

同样性质案件同样数额的保证金,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而言简直是天文数字,根本无法提供。

而对于另一些犯罪嫌疑人而言微不足道,无法充分约束犯罪嫌疑人。

基于惩罚成本低,有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弃保脱逃、妨害调查等。

由此造成恶性循环,经办机关因责任承担问题不愿意使用取保候审,真正需要保释的人得不到保释。

在美国,法官在审核保释金额时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罪行严重程度、嫌犯的犯罪史、保释史、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等,之后才为被告人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保释金数额。

例如,对于一些金融巨贾,他们有的是钱,因此保释金的标准也会高得出奇,以确保他们不会忍痛舍弃这笔大额资金而逃匿。

因此,在美国司法制度下会产生徐一纯令人咋舌的200万美金保证金也不奇怪。

蔡律师认为,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意义重大,现亟需借鉴美国等他国其他成功经验,修改、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如上文所述,将取保侯审权利归之为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保证金,使得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均享有保释的权利,同时对决定取保与否实行公开听证,使得保释金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以杜绝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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