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宗教权利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对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公民在信仰上不受任何不公平的限制或歧视。
本文将介绍法律中与宗教信仰自由相关的基本知识。
一、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这一基础上,我国宪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凡公民信仰宗教的,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宪法确保了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并禁止任何对此权利的侵犯。
二、法律保护为了进一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公民有权信仰宗教,可以进行宗教活动,而且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也不能歧视或限制因信仰宗教而受更多保护的公民。
此外,法律还明确保障了宗教场所的自主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宗教活动的干涉和侵犯。
《刑法》对于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任何人以强制手段或暴力威胁、打击等迫使他人改变宗教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法律的制定确保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
三、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在我国,宗教团体要获得合法地位,需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得到政府的认可。
经过注册的宗教团体可以合法地进行各种宗教活动,并享受法律保护。
同时,政府对于宗教团体的管理也遵循法律的规定,禁止任何与宗教信仰自由相违背的干涉。
四、宗教活动的界限虽然宪法和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了保障,但宗教活动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执行宗教活动时,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不能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
此外,公民的宗教活动也不应当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观。
宗教自由法律法规

宗教自由法律法规宗教自由是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议题,旨在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开展宗教活动的权利。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宗教自由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差异,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
本文将重点探讨宗教自由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实施情况及其现实意义。
第一节:宗教自由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宗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保障。
全球范围内,各国宗教自由法律法规大致遵循以下一般原则:一、平等原则:宗教自由法律法规应确保所有公民在信仰宗教和开展宗教活动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不得因宗教信仰差异对公民进行歧视或限制其宗教自由。
二、自由原则:宗教自由法律法规需确保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包括加入或退出宗教组织的自由。
政府或其他组织不得干预个人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
三、公共秩序原则:宗教自由权利应受到合理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权益。
例如,禁止宗教活动中的暴力行为或煽动仇恨的言论。
四、权衡原则:宗教自由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宗教自由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确保各项权利的平等保护。
第二节:宗教自由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宗教自由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
以下是世界上一些国家宗教自由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一、美国宗教自由法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宗教自由的权利,禁止国家干预宗教信仰,并确保公民有权行使自由信仰和宗教实践。
二、法国宗教自由法律:法国宗教自由法律倡导严格的国家世俗主义,强调政教分离,限制宗教标识的公开展示,并禁止政治和宗教的混淆。
三、中国宗教法律法规: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宗教歧视。
然而,中国政府对宗教活动有一定的监管和管理,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节:宗教自由法律法规的现实意义宗教自由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民权益、保护和谐多元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社会稳定:宗教自由法律法规能够确保各个宗教团体之间的和谐共处,减少宗教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为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
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历史现象,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灭亡的规律,它始终对人类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生活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宗教与政治历来密不可分,各个利益不同的阶级都会利用传统宗教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主要有宗教国家化为国教、政教合一、非国教三种形式,被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亦有三种情况,一是打着宗教旗帜的人民起义,二是进行宗教改革和教会改革,三是异端神学和异教运动。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2004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
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
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政治法律: 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政治法律: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拥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公民享受自由、平等、正义以及个人尊严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政治法律领域中与公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1.言论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见、观点和批评政府。
2.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都享有选择宗教信仰以及宗教实践的自由。
3.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保护,包括居住地、通讯内容和个人信息等方面。
4.人身安全:每个公民都享有不受非法侵害和暴力威胁的权利。
5.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政府机构、就业、教育以及其他领域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特征。
6.公正审判:每个公民都有接受公正司法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裁决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并尊重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并避免歧视和侵犯他人的权益。
3.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有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包括投票选举、参与志愿者工作和关注社会问题等。
4.纳税义务: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以支持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发展。
5.守信诚实:公民应该诚实守信,遵守契约和合同,并履行个人承诺。
结论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在确保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稳定、正义和进步。
通过理解并履行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以及富有活力的社会。
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是人身权利,即公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二是言论、出版、宗教和集会聚会的自由,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观点、发表作品,宣扬宗教信仰,组织集会、示威游行、结社和宗教活动。
三是劳动权利,公民有权利享受劳动保护,有权利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有权利参加劳动竞赛和组织社会保障。
四是民主选举权利,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的选举活动,有权参加公共活动,有权拥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五是司法保护权利,公民有权利享受司法保护,有权接受公正的审判,有权申诉和上诉。
六是财产权利,公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有权和平继承财产,有权参与经济竞争。
以上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应当尊重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等等,同样公民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
但这一切都有一个前提,就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我们应该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神会主义强国这个目标上来。
我们坚定地贯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能更好的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
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有其具体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们具体来界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
首先,“宗教是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式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式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之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
这一定义强调了宗教的社会性。
其次,作为宗教中认知最强的因素,信仰是一种综合性的世界观,它塑形于信徒对世界的理解,并且使信徒共同接受某一宗教对社会实在的界定。
关于自由的定义,“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个自然权利的行使,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由法律规定之”。
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也同样有其保障及其界限。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
由于地域广大,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原始宗教和人文宗教同时存在。
还有外来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产生于本土的有道教和儒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除了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有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
还受以下的限制:第一,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有其具体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经济政治与社会资料3: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一、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三、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六、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一是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二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三是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七、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它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
结社自由,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集会自由,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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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宗教权利论我国公民的宗教权利我的家乡杜家埭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它以小组的形式编入乐安村。
杜家埭有悠久的历史,许多古老的传统也在此保存下来,但随着上世纪90年代镇里工业园区选址于此,杜家埭的人大多都搬迁至镇上,现仅有45户人家落脚于此,且以老人居多。
因此杜家埭的许多传统都以不复存在,不过,在杜家埭,有一项传统(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仪式),是永恒不变、根深蒂固的,这种仪式在我小时候看来是很有趣的,所以每逢举办必到,长大了,只要没什么事,一般来说,我们不在那里住的年轻人还有我父母之辈的也要赶回去凑个份子。
这个仪式会被安排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为何如此只能去问村里的资深老者了。
关于这个仪式,很明显是和宗教有关的,因为仪式的过程都是紧紧围绕着一个宗教界人士都称之为“菩萨”的石像进行的,仪式没有具体名称,因为这个“菩萨”大家都称之为“将军菩萨”,所以我在此就称其为“将军菩萨日”吧!仪式过程可绝不像一般庙里的信徒们拜祭下就了事的,这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这和电影《教父2》里的那个美籍意大利人的节日有些相像,还有个游街的过程,只不过换成我们村是游村罢了。
村里的村干部一般都会在8月份就商讨如何举办“将军菩萨日”的相关事宜,以便全村能够在9月当天秩序井然。
到了9月初,村委会就会组织村民对“将军菩萨”呆的寺庙进行装点,在此期间,不断地会有本村的外村的香客赶来烧香祭拜。
终于到了9月的第三个周末,前天晚上村里会就已经请来大批僧侣在寺庙念佛诵经敲锣打鼓,而这天天没亮临近几个村的村民以及乐安村村民几乎都集中在小小的杜家埭,早上7时开始人们就前往寺庙祭拜“将军菩萨”,打小开始我就记着那天寺庙的贡品简直堆积如山,今年的仪式的贡品更是达到空前,尽管村里人口越来越少,但外迁村民的反哺威力的确巨大。
待所有人都祭拜过后,都已近中午,此时会有人用红布包裹住“菩萨”,然后大家去吃午饭,饭罢,按照惯例,会有8个杜家埭的壮小伙把早已架在小推车上的“将军菩萨”往杜家埭的各个路口推,后面就跟着僧侣敲锣打鼓念佛诵经好不壮观!而此时将军菩萨的红布还没扯开,沿途几乎站满了民众,他们跟着小推车驶往村里的各个路口,时不时的,村民们就会往小推车里扔红包,这个过程一直会持续到下午4点,一般这个时候“将军菩萨”已被抬回庙里。
而后,高潮的一刻发生了,待“将军菩萨”归为以后,杜家埭最年老的人会上去用工具摘下“菩萨”的红布,此时周边所有人都会不约而同的下跪,祈求好运,当然,我也是其中之一。
而后,还有些活动,我就不在赘述。
作为临近毕业的学生,我并没有什么宗教方面的信仰,但是,12年9月15日,我还是从宁波赶回杜家埭,前来祈求好运,尽管1周后就司法考试了,我想,这已成了我的一种习惯,与我信不信教无关,在此次参加祭拜的人当中,有不信教的,也有信教的,大家都为了一个目的,求平安!难能可贵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群众活动,我们当地政府和法律部门以及周边群众并没有任何限制,反而为乐安村提供了不小的帮助。
在我的家乡,人们的宗教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只可惜,这种情况,并没有普及到全国,我在网上和外省读书的同学聊天时经常会听闻些类似当地有关宗教的各种冲突,所以,我家乡各方表现还是很令人钦佩的。
由此可见,我国公民的宗教权利还并为完全得到现有法律的保障,许多时候宗教活动能否顺利展开完全取决于某些地方的主观因素,很少有人拿法律说事。
那么是时候制定一部严格的《宗教法》来更好保障我国公民宗教权利了吗?一、宗教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在开篇撰写本文前,我曾就公民的宗教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混为一谈,认为宗教就是信仰,宗教的权利无非就是信仰自由。
后来,通过老师的点拨提醒,我去查阅资料,才发现宗教信仰自由并不等同于公民的宗教权利,除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外,公民的宗教权利还包括了许多其它无法一一列举的权利,例如:宗教财产权、宗教平等权等。
因此不得不说,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宗教权利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各国的核心法律文件都对其进行了很高的定位。
根据一组文我所见到的最高的参考文献资料来分析:世上所有的国家中有12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占成文宪法的88.1%①。
各国承认的国际公约也将宗教信仰自由权归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范畴,大多采用宗教或信仰自由来表述,如1948①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369页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等。
不仅如此,许多国家如日本!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还进行了专门的宗教立法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如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团体法律》,《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财团的财产的特别措施法》,俄罗斯《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新加坡《维护宗教和睦法》等。
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权作为宗教权利的一种,在全世界范围的立法情况来看,是很受各国重视的。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权也下足了功夫,其中1982年宪法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了纲领性的规定:“第3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除了宪法的规定以外,我国还有40余件法律性文件涉及到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等等。
通过以上宗教法律、条例的大集合,不难发现,无论中外在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数量远多于宗教权利其它方面的立法,可见从法律层次来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绝对是公民宗教权利的核心,其它的一切宗教权利都以此为基础。
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来看,82年宪法第36条已足够证明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具体展开,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还包括:信教自由、择教自由、举行宗教仪式自由、宗教出版自由、宗教集会自由、宗教结社自由、传教自由、宗教捐赠自由和接受宗教资助自由以及宗教营销自由等九个方面内容。
可见,以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去诠释宗教权利是最合适的。
二、公民宗教权利的现状正如本文开篇案例所记载的村民崇敬“将军菩萨”类似的宗教仪式,世界范围内的人类聚集区几乎都有大规模的宗教活动,有时候,我们会从电视、网络新闻上了解一些中东、非洲国家国内不同教派间的流血冲突,这些冲突由来已久,在未来似乎也没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但总体而言,除了少数国家以外,其余国家,包括几个主要的大国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上还是给予公民很大的宗教权利空间的,这对于现阶段世界各个宗教能够友好共存,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我国国内公民的宗教权利状况与国际上的状况很相近,总体上还是很和谐的,类似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经济水平高的的省份,公民的宗教权利能够得到较为完善的保障,而相对于那些经常起冲突的国家,我国的内陆地区也经常会起一些相当规模的宗教冲突。
在我国,我国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普通民众的观念和法律意识下,宗教信仰或者说是一般的宗教权利,毕竟只是一个无形的虚物,在我国大多数不信教的人眼里甚至可以视为无物,以至于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除了有形的宗教财产外,宗教信仰自由什么的根本谈不上法律的保护。
而我国极大部分信仰宗教的人士,对于依靠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报很大期望,这之中有一部分是缺少固有的法律知识,也有一部分和不信教的人士一样,对宗教权利该收法律保护的观念不以为然,认为国家只保障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而仅把宗教权利定位自己不受外界干涉的一种信仰。
短期内这些固有的思想很难改变。
近来,社会各界呼吁制定《宗教法》以改善我国公民宗教权利现状的呼声越来越大,我认为《宗教法》当然是需要的,但如何制定必须仔细分析我国的宗教现状,不得操之过急,先来看看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对于我国公民宗教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三、公民宗教权利的保护与限制(一)宗教权利的法律保护美国政治学家卡尔.弗里德里希提到:“人权最核心的观念,即个人宗教信仰的权利。
”1用法律的形式将宗教信仰自由规定下来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也彰显公民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
因为“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1卡尔.弗里德里希:《超越正义一一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2大家都知道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早在19世纪世界的德国,马恩就曾提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不受警察干涉。
”3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也这样描述到:“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每一个人不仅应该有信仰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
”4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也继承了社会主义的优良传统,根据具体的国情,制定法律。
以我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为依据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不仅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还包括宗教活动自由”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更侧重于思想方面,而后者更侧重于行为方面。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精神领域的信仰自由是绝对的,法律不能控制别人内在2伯尔曼:《宗教与法律》,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3《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4《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页。
的思想,也不应该加以控制;而类似于宗教仪式一样的宗教活动,则具有社会性质,法律可以管理其中的无序和纠纷”所以,宗教活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法律介入。
因此,宗教活动是相对的,据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规定,我认为对宗教活动的保护内容可界定为:1. 公民的信仰自由。
国内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的信仰自由可以分为信教自由和择教自由两个方面。
5信教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择教自由是指公民有选择信仰何种宗教或者何种教派的自由,有改变或者放弃自己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6一般认为,这是对我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的一个归纳,我也很赞同把宗教信仰自由归纳成这两个方面。
2. 宗教活动的相对自由。
宗教活动是一种宗教行为,是人们举行宗教活动以及参加宗教团体的行为,它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外在显现,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与其它的社会活动一样,宗教活动也要有序得进行,这需要法律对合法的宗教活动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