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湘人口[2005]1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5.06.28【实施日期】2005.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2005〕14号 2005年6月28日)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现将《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促进消除贫困人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4〕21号文件,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精神,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从2005年起,在全省所辖市(州)农村进行。
(二)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三)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长沙市人口计生委、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口计生委、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长人口委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口计生委、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长人口委发〔2014〕6号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2014年6月21日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根据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开展优生健康教育、不孕不育症诊断、孕前咨询指导、助孕手术治疗(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跟踪随访等再生育技术服务,切实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生育子女、解决不孕不育家庭现实困难,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爱心助孕援助制度,丰富计生优质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努力推进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行动内容(一)实施免费援助1、服务对象享受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免费援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原合法生育过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2)夫妇居住长沙,一方具备长沙地区户籍,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3)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
2、服务内容符合免费援助条件者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享受一次免费助孕服务。
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如下生育技术服务中的两项服务:(1)三个周期的药物治疗;(2)二个周期的人工受精助孕;(3)一个周期试管婴儿助孕;(4)一个周期冷冻胚胎助孕。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长人口委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人口委发〔2011〕8号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现将《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五条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5、《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6、《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7、《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10、《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1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13、《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4、《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二)行政处罚(共19项)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证件、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7、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8、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9、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13、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1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处罚种类:没收违反所得,罚款。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长政发[2004]25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实施日期】2004.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配合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同。
生育保险费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为0.7%,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以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储存额的利息收入;(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湖南省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条例的简要介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湖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湖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权益,并为全社会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原则。
条例规定,湖南省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面向全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明确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方面管理措施。
条例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生育奖励和扶助、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计划生育意识;要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婚前婚后咨询和技术指导;要加强优生优育工作,提供遗传咨询和检测等服务;要建立完善生育奖励和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特别优秀的家庭给予奖励和扶助;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生育安全和生活发展。
三、明确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条例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格局。
总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湖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奖励扶助制度等措施,引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福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福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福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办法》的通知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开福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开福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是针对计生特殊家庭实施的帮扶、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第二章扶助对象范围第四条享受本办法规定扶助的计生特殊家庭应是开福区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一)夫妻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评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三章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第五条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一)本人提出申请;(二)社区、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三)区卫计局审批并公示;(四)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6号
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6号)《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2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明泰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且有生育能力的国内公民。
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常住户口所在的乡(镇)或设办事处的街道。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工业、交通、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责任。
发现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长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区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区统筹实施办法为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区统筹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城内五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实行城区统筹。
(二)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制度,并统一征收保险费;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费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征缴。
(二)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在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包括年审),参保登记、异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
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长卫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卫发〔2016〕16号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3月1日长沙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卫生计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计生部门职能职责,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长沙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以人为本、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统筹推进卫生计生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主任周敏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王新良,党委委员、副主任李淑环任副组长,法制处、规划与信息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基层卫生处、妇幼健康服务处、综合监督处、财务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宣传处、中医药管理处、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法制处),主要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联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卫生计生系统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1.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是为了帮助有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他们在生活中的困难。
The special assistance policy for planned birth familiesin Hunan Province is to help families with planned birthssolve their difficulties in life.2.家庭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政策的相关帮助,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Families can apply for relevant assistance under thepolicy according to their needs to improve their living conditions.3.政策将提供经济帮助、医疗补助、教育资助等各项福利,以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
The policy will provide various benefits such asfinancial aid, medical subsidies, and educational assistance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planned birth families.4.申请家庭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扶助。
Applicant families need to meet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policy and provid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and they can obtain corresponding assistance after review.5.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改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The introduction of this policy will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improving the lives of planned birth families in Hunan Province.6.家庭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扶助项目,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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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承担计划生育奖励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五)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二)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三)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第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
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
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
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支付到子女十四周岁止。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三)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税前支出。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
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六)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七条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奖励费支付标准:2003年1月1日前达到再生育间隔的育龄夫妻,农村居民每户奖励1000元;城市居民每户奖励2000元。
(二)申报程序:1、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的夫妻必须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再向村或社区(有工作单位的向单位)申请放弃再生育,填写《放弃再生育子女申报表》,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书。
2、村(社区)或单位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核实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二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4、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三榜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终审意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放弃再生育奖励费的所需费用,由单位支付的,在单位福利费中开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安排专项经费,具体承担比例以及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确定。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下列办法免费享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在户籍地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二)城镇未从业居民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三)单位职工(包括聘用一个月以上临时工)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合法生育分娩费和产假工资,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省内未从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跨省未从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办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省、市规定的分级承担比例,从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条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抚助费600元。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比例承担。
(二)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三)分配集体收益(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
夫妻只一方户口且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地的,增加2/3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在本地而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增加1/3人份额。
(四)划分宅基地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征地拆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方式安置被拆迁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自建安置住房的,独生子女户在支付重建安置房基础费的70%的款项后可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
(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的标准、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的规定。
(六)有条件的地方,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一)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二)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三)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职代会制定对独生子女入园、入学、就医给予补助的标准。
(五)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由原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退休金,改制或破产企业按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执行:1、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只领证方增发工资);2、终身未婚或婚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时子女均由前配偶直接抚养,且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一)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标准和奖励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
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费用必须全部退还。
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交纳奖金所孳生利息,属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县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资金配套和奖励费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