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总39页)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总3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交银办〔2010〕196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
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
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措施1 目的为加强金融服务,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向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投资理财渠道,规范本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容与要求。
2.2 明确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调查及委托人、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工作及责任由支行市场营销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及行长负责并实施。
2.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
3 术语与定义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风险,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一项贷款服务。
4 职责4.1 经办行市场营销部4.1.1 受理委托方要求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4.1.2 核实委托人提送的相关资料;4.1.3 审查委托贷款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委托贷款发放条件;4.1.4 将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填写《委托贷款备案登记表》逐笔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进行备案;4.1.5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或《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4.1.6 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合同;4.1.7 督促委托人向综合结算部交纳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4.1.8 核实委托贷款基金;4.1.9 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回收对账单,并将对账结果提交综合结算部;4.1.10 根据综合结算部提供的对账单与台账进行核对;4.1.12 每个月初将上个月委托贷款月报表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4.1.13 档案管理。
4.2 经办行综合结算部4.2.1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分别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户,并根据委托贷款指标单进行会计核算;4.2.2 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4.2.3 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单位结计利息;4.2.4 按季打印对账单,并向市场营销部提供;4.2.5 退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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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交银办〔2005〕228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
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
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
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分为信用方式的委托贷款和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委托贷款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运行情况。
第八条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业务部是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分行及省辖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
各省直分行公司部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细则,负责对分行及省辖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管理,对日常委贷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
第九条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第十条客户经理所在经营单位(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负责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环节的相关检查意见和情况报告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执行贷后管理和对逾期、欠息的通知与催收情况。
第十一条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统一审查,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有权审批人由各行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三条放款中心负责审查委托贷款放款前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
资金存入后,方能指定发放委托贷款,但委托贷款发放总额不能超过存入的委托资金总额。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
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委托关系。
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
第十六条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
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该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公司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及清单等。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主要包括:(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资金的来源情况,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等。
(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
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同意的,提交分行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和审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与否及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手续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单项协议”)。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单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
本行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后,按单项协议和本行规定手续办理放款:(一)委托人在本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存款余额不少于委托贷款金额;(二)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和二十条所要求的文本已收集齐备;(三)委托人向本行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见附件3);(四)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
第二十二条还本付息。
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本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到期通知。
本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归还。
委托贷款归还时,本行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本行凭委托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6)。
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
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
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
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7),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二)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还须对是否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回复情况、委托人要求本行代为催收情况下的催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客户经理应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三)客户经理根据贷后检查情况,每半年(如贷款期限少于6个月,则应在归还贷款前)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见附件8),经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委托人提交。
该报告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加盖有效章印,并至少在本行留存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
(一)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欠息,本行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见附件9),该通知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二)委托人根据本行的通知,对是否委托本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或是否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行。
本行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费用(如有)后,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的,本行参照自营贷款项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非诉讼催收方式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11、12),该催收通知书须经被通知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四)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本行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
第四章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权本行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予以确定。
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委托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