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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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秦政办[[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2010]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2007〕207号)要求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主要目标: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由“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向“兼顾门诊、住院保障”的全面保障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保障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已按规定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20%提取,单独建账。

门诊统筹基金不足当年门诊统筹使用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补充。

第四章医疗待遇第七条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当年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自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2009]72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渝人社〔2009〕726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参保单位、定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我局确定赵洪口腔诊所等82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

现将赵洪口腔诊所等82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名单予以公布。

我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一点一证管理,公布的定点单位与其定点服务地址相对应,定点单位的其他分支未经我局批准,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附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函[2011]121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函[2011]121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函[2011]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面完成国家确定的“医改工作任务三年完成”的硬性目标,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水平,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部分完善参保缴费规定(一)取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前置条件。

凡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论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均可参保。

(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办法。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足规定年限,或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川财社〔2011〕36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学生儿童(包括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215元,年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人每年380元。

扩权试点县除中央、省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试点县政府负担。

由市、区政府补助部分,市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元,其余部分由区政府负担。

个人缴费和补助标准不变。

具体缴费标准为: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个人缴费5元;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由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85元,个人缴费95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乌政办〔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就诊、健康体检的医疗行为及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含急诊),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的制度。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门诊统筹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门诊统筹应当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

第七条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先行按比例自付的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临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8日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解决参保职工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职工日常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坚持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职工待遇平稳过渡;坚持协同联动,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改革个人账户,优化基金内部结构,2022年全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科学设定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政策,稳步提升门诊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湖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惠面,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并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从每人每年2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230元,未成年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变。

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二、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制度(一)实施范围和对象门诊医疗统筹制度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市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5%,在市区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30%。

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基金给每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600元。

特殊病种门诊和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湖政办发〔2009〕81号、湖政办发〔2009〕119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结算方式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划卡结算。

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抵扣医疗费用,抵扣的部分由两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鄂州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0〕13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城乡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居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乡镇(社区)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市医保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领导下,按本办法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本办法实施管理、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专职管理员。

专职管理员从本单位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市医保局备案。

第五条区卫生局主要职责:(一)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二)负责镇村一体化服务网络建设,对乡镇、村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三)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主要职责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并负责医保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在本乡镇的组织实施;(二)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三)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的签订工作;(四)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五)负责本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门诊统筹补偿费用的初审、汇总、报表和申请划拨工作。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文 件 号】杭劳社医[2008]222号【颁布部门】杭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08-28【实施时间】2008-09-01【时 效 性】有效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各医疗机构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110家医疗机构为杭州市少年儿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希望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执业许可范围的有关规定,为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少年儿童,原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暂不变。

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顺序 医疗机构名称 等级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含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城站院区) 三级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三级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三级 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三级 5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三级 6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三级 7 浙江省人民医院(含望江山院区) 三级 8 浙江医院 三级 9 浙江省肿瘤医院 三级 10 浙江省中医院(含浙江省东方医院) 三级 11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三级 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机场路院区 ) 三级 13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14 杭州师范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级 15 杭州市中医院 三级 16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三级 17 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18 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 三级 19 武警总队杭州医院(之江医院) 三级 20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二级 21 杭州第四医院 (杭州肿瘤医院) 二级 22 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三级 23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二级 24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浙江省针灸推拿医院) 二级 25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分院) 二级 26 杭州整形医院 二级 27 浙江医院分院 二级 28 杭州口腔医院 (含杭州口腔医院庆春路分院、杭州古翠门诊部) 二级 29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 二级 30 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二级 31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二级 32 江干区人民医院 二级 33 浙江大学校医院 二级 34 浙大校医院华家池分院 二级 35 浙大校医院西溪分院 二级 36 浙江大学校医院紫金港校区分院 二级 37 浙江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二级 38 浙江慈爱康复医院 二级 39 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萧山区第六人民医院) 二级 40 浙江萧山医院(原杭州市萧山区第五人民医院) 二级 41 杭州消防医院 二级 42 杭州方回春堂中医门诊部 其他 43 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医门诊部 其他 44 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二门诊部 其他 45 农工党浙江省委杭州中医门诊部 其他 46 杭州中河医疗门诊部 其他 47 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庆余中医门诊部 其他 48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其他 49 杭州市推拿医院 其他 50 杭州上医门诊部 其他 51 杭州大同中医门诊部 其他 52 杭州博爱医院 其他 53 杭州詹氏中医骨伤门诊部 其他 54 杭州延寿堂中医门诊部 其他 55 杭州万承志堂中医门诊部 其他 56 杭州桐君堂中医门诊部 其他 57 杭州胡庆余堂中医门诊部 其他 58 杭州艾克中医肿瘤门诊部 其他 59 杭州旭明骨科医院 其他 60 下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其他 61 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 其他 62 上城区清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63 上城区南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64 上城区湖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65 上城区小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66 下城区天水武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67 下城区朝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68 下城区文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69 下城区石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0 下城区东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1 拱墅区小河湖墅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2 拱墅区米市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3 拱墅区拱宸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4 拱墅区大关上塘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5 杭州和睦医院(拱墅区和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6 拱墅区康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7 拱墅区半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8 拱墅区祥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79 西湖区西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0 西湖区蒋村文新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1 西湖区转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2 西湖区留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3 西湖区三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4 西湖区周浦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5 西湖区袁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6 江干区采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7 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8 江干区四季青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89 江干区九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90 江干区丁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91 江干区笕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92 江干区彭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93 杭州经济开发区下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94 滨江区长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95 滨江区浦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96 余杭区妇幼儿保健院 二级 97 余杭区中医院 二级 98 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 二级 99 萧山区中医院 二级 100 浙江绿城医院 二级 101 杭州大光明眼视光专科门诊部 其他 102 杭州宝力中医门诊部 其他 103 杭州九三中医门诊部 其他 104 杭州家庭医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天成路门诊部 其他 105 西湖区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红十字会医院) 社区 106 西湖区翠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107 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108 西湖区古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109 江干区闸弄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110 滨江区西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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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济人社办字〔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济宁北湖新区党政办公室,兖矿集团劳动保险事业处,市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2012年,市政府将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列入为民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并下发了《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48号)。

为落实市政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门诊统筹工作,经认真审查,确定将济宁市妇幼保健院等210家医疗机构作为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推进门诊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市直
1、济宁市妇幼保健院(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街道市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济宁市市中区古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山推医院(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山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济宁交通医院(济宁市市中区观音阁街道交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济宁鲁抗医院(任城区金城镇鲁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山东济宁电力医院(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电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济宁众和医院(任城区金城街道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山东省济宁樱花医院(济宁市市中区观音阁街道樱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济宁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济宁市市中区济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济宁骨伤医院(济宁市市中区越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济宁友谊医院(济宁市市中区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济宁民生医院(济宁市市中区煤化社区卫生服务站)
13、济宁建工医院(济宁市建工社区卫生服务站)
14、济宁市中区越河社区中心枣店阁社区卫生服务站
15、济宁市市中区秦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16、济宁市市中区乔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17、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绿色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18、柳行街道杨柳国际新城东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19、济宁市市中区安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20、济宁市北湖卫生院
21、山东省鲁宁监狱医院
22、田庄煤矿卫生所
23、山东济宁南阳湖农场卫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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