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调整或补充的许可和审批。
2.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聘请,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工程签证流程第四条【需求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调整或补充,应书面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初审】工程签证申请应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初步意见。
第六条【专家评审】对于需要进一步评审的工程签证,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费用的影响,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签证内容、范围和条件,并形成审批文件。
第八条【签证实施】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点第九条【变更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账,记录工程签证的过程、原因、内容和影响等。
第十条【费用评估】工程签证申请中,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变更工程对项目费用的影响,并提出费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程签证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应形成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程的责任、进度、质量档次和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
2. 变更工程技术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表。
4. 工程签证审批文件模板。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结合我单位实施的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将设计变更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因施工图内容存在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设计遗漏等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的,变更费用在5000元(含)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原设计不能满足正常的功能使用,有明显缺陷,需进行优化设计或深化设计的。
变更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的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的。
变更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二、设计变更提出条件。
1、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2、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3、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5、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
6、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三、设计变更办理流程。
1、工程设计变更发生时,提出方须先行提交《设计变更申请》(须写明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工程量增/减、工期变化等内容并附预算、变更设计详图)。
如需提前与设计部门沟通,由建设方会同相关人员与设计单位沟通,取得设计单位初步意见。
初步意见可体现在《设计变更申请》中“变更内容”中。
2、监理及建设方驻场代表须先行审查,审查通过签字确认后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报建设方工程部、审算部审查。
3、工程部会同审算部应及时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及变更类型。
经审查确需变更,由工程部、审算部商总工室进行确认。
4、总工室确认通过后,转公司办公室报公司经理审查。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区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已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的修订或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有关的设计调整。
第四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合法、技术可行、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论证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制定评审意见。
第七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设计变更。
对于需要批准的设计变更,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批准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对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条设计变更应在各方共同确定变更方案后进行,并及时更新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现场签证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施工图纸不符合或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现场签证。
对于需要批准的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及时进行现场签证,并对签证变更后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进行现场签证时,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利辛县安建新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签证变更是指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所发生的且不能在竣工图反映的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程签证。
一般包含签证单及其附件(原始记录、计量所需附图、反映工程状况变化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条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内容必须办理委托手续,造价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章工程签证变更办理流程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内容发生的 2 天内,签署原始记录,并上报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
第四条签证单必须在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逾期建设管理部不得受理。
第五条建设管理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 24 小时内,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至技术质量部审核。
第六条技术质量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 24 小时内,对签证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至合约法务部核验。
第七条合约法务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 72 小时内,对签证单中的工程数量及价格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报至项目公司领导审批,项目公司领导于24小时内审批完成,审批完毕当天盖章后提交至政府部门审批,政府部门于 5 日内审批完成后返至项目公司。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与施工单位对签证内容有意见分歧时,建设管理部必须在24 小时内签署意见返还施工单位签收并存档;若技术质量部或合约法务部或项目公司领导对签证单有异议时,统一由建设管理部在收到技术质量部或合约法务部或项目公司领导的签署意见后,当天以书面形式将意见返还施工单位签收。
对有异议的工程签证必须在 5 天内由项目公司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完毕,对签证资料不全造成项目公司不予签认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退回文件 5 日内完善资料重新上报;对不符合签证要求的,不予签认。
第九条上报的签证单必须加盖监理项目章和施工单位章。
第十条涉及工期延期的工程签证需办理工期延期审批手续,三天以内的工期延期由项目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工期延期由项目公司董事长审批。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工程变更管理1.变更申请:施工方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或需要更改时,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的具体项目、理由、影响范围、变更工期和造价等。
2.变更评估:工程管理部门接收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3.变更批准:评估报告经过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或拒绝,批准的变更应明确变更的内容、责任分工和变更后的工期、成本等。
4.变更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共同制定变更实施方案,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保证变更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二、施工签证管理1.签证申请: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不合理、施工技术难题等情况时,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签证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具体项目、原因和签证的影响等。
2.签证评估: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签证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根据签证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综合分析后形成评估报告。
3.签证批准:评估报告经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或拒绝,批准的签证应明确签证的内容、责任分工和签证后的工期、成本等。
4.签证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共同制定签证实施方案,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保证签证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三、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的控制措施1.严格遵守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的管理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或进行签证操作。
2.变更和签证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确保变更和签证的目的和效果明确。
3.变更和签证的影响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不受负面影响。
4.变更和签证的责任分工应清晰明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责任推诿和纠纷发生。
5.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变更和签证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变更和签证的及时、有效实施。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过程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防止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12.5.14)doc(20120514144237)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利益,控制工程造价和降低项目成本,规范工程变更和签证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中所有变更、增减及其他因素产生的需要签证的项目。
第三条签证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一项一签、一事一单、工完签完”。
第二章范围和职责第四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发生波动超出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变更和签证。
第五条由于设计或公司原因引起的变更和签证。
主要指:1.图纸会审、会议纪要、设计交底等。
2.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3.由公司技术、营销、工程、采购等管理部门提出的技术方案更改以及客户变更等。
4.建设方临时安排的零星工程。
(人民币二万元以内)第六条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和签证。
主要指:1.水、电工程故障直接影响其他工程施工或销售工作的。
2.由于公司本身原因需要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工作。
3.其他特殊紧急小项目。
第七条其他原因产生的变更和签证。
主要指:1.工程施工图纸不能或难以明确确认的工程量。
2.合同及其附件中有约定需要签证的内容。
3.合同及其附件中内没有明确或明确不清的项目,经与成本条线商议可采用签证结算。
第八条现场签证应采用会签形式,参加签证人员组成: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公司现场专业代表和分管工程负责人。
第九条成品房成本条线组织核算人员对各项目的签证单复核确认,并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第十条工程管理条线协调并负责对各分(子)公司的变更、增加通知单进行复核确认。
第三章变更基本规定第十一条本着事前有约束,事后可追溯的原则对变更、增减的提出必须有书面的正式文件。
第十二条部门各相关条线提出的变更、增加必须先发至各项目工程负责人,统一由项目工程负责人签字编号(按单项工程编号)转发。
1.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技术更改应由部门技术条线出具《技术更改通知单》(按单项工程进行编号)。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流程,确保工程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和效率性,促进工程顺利进行,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装修工程等。
三、工程变更签证原则1.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合规、合理、合法、合同约定的原则。
2. 工程变更应当依据实际工程情况和设计要求进行合理调整。
3. 工程变更签证应当及时、周密、有效、规范。
四、工程变更签证流程1. 工程变更提出发生工程变更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并提交变更原因、影响分析、变更后预算等相关资料。
2. 工程变更评估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影响程度,并形成评估报告。
3. 工程变更审批评估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需提交给项目业主或委托的监理机构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4. 工程变更签证经项目业主或监理机构审批通过后,项目管理部门为工程变更发放签证,变更签证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后预算等必要信息。
5. 工程变更执行领取工程变更签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签证内容完成变更工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程验收手续。
6. 工程变更记录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变更签证的申请、评估、审批、签证、执行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形成完整的工程变更档案。
五、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要求1. 工程变更签证应当依据实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避免不必要的变更。
2. 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避免不符合规定的变更通过。
3. 工程变更签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各方权益。
4. 工程变更签证执行过程应当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整体顺利进行。
六、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责任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并按要求完成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加强变更签证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项目变更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装备制造、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变更签证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户或设计单位要求变更原始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完成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技术要求、价格等各项内容。
第三条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平、科学决策、及时处理、责任明确。
第四条各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变更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变更签证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应当与项目的投入和风险相适应,审批程序应当合理、规范、透明。
审批权限级别应当明确,审批程序应当简化。
第二章变更签证的申请第六条变更签证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项目部门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
变更签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二)变更的影响及后果;(三)变更的技术要求及标准;(四)变更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变更签证申请中所述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变更签证的价格应当合理,具有市场竞争性。
第八条项目部门应当对变更签证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实施要求。
初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初步审查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同意变更签证申请。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项目部门反馈。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审批第十条变更签证的审批应当按照各级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确保审批结果合理、合法。
变更签证审批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变更签证申请,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审批部门接到变更签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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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二○一四年一月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控制,规范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及费用管理,现依据《建设工程支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项目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弱电工程、室外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内容。
第三条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应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认真细致地处理每一项变更,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签证管理。
第五条定义——设计变更:是对原工程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
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具体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现场签证:是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
——工程签证:是指由于发生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件、且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需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即为工程签证。
第六条工程签证资料必须齐全,按合同规定并通过审查批准的签证费用,方可作为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办理工程签证必须“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原则上不得过期补签。
第八条工程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计算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结果应准确无误、材料价格要注明是投标价、指导价还是市场价;工程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二章工程签证内容第九条工程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内容,并据此办理工程签证。
(一)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工程风险)以外的工作内容,由此而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
(二)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作)量,且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项目。
(三)业主单位指令施工单位进行的临时工程(工作),有施工图时原则上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无施工图时由施工、监理单位、业主驻场代表现场测量确定。
(四)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的影响,造成已完工序发生修补、返工、废弃的工程量,其签证项目务必讲明原因、明确责任人(单位)。
应区分是属于施工环境的限制或施工安排、交叉施工非自身责任所致,还是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造成的。
若原因属于前者,则施工单位办理签证手续后,费用由业主支付;若原因属于后者的,则应办理索赔签证工程量及费用确认手续后,由业主在责任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转付给索赔方。
(五)其它需要签证的项目。
第十条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项目:(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增减。
(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及其费用。
(三)因施工单位责任而增加的费用。
第三章职责分工及审批权限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施工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填写《工程变更单》、《工程量签证单》和《工程变更(签证)造价审批表》及与此项签证有关的详细资料,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并根据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意见实施。
(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擅自不按设计施工的部分将不予计量,由此导致工程的费用增加或工期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过程中因其他施工单位(被索赔方)施工不当造成本单位(索赔方)损失时,由索赔方按索赔项目签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提出索赔申请。
(四)建立工程变更、签证台账,并及时与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核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一)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及时发现、解决工程变更、签证中的问题,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妥善处理,按规定签署监理意见,监督工程变更的执行;确有困难时应按规定及时向业主请示,且认真落实业主的要求。
(二)负责核实签证的工程量及费用。
审核人员必须充分熟悉合同、招标文件、定额和有关文件、法规,并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和审核,对签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工程签证台账,检查、复核承包商的相关数据,每月定期与承包商、业主对账一次,确保台账各项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造价咨询单位职责(一)依据造价咨询合同和施工合同、以及工程签证资料,及时审核工程变更费用,签署咨询意见,供业主参考决策。
(二)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充分熟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定额和有关造价文件、法规,掌握各种费用的市场价格水平,并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和审核,对费用签证的合理性负责。
(三)建立工程签证台账,检查、复核承包商的相关数据,每月定期与承包商、业主对账一次,确保台账各项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职能部门职责(一)工程部是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责任部门,对签证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把关。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签证,有权更正签证中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并对签证工程量及费用提出初审意见。
(二)合约部负责审核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签证费用,每月末对本月发生的各类签证原因、工程量和费用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和项目投资。
(三)合约部负责建立工程签证台账,每月末组织工程部、财务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签证申报和审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台账数据核查。
(四)合约部负责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并依据相关签证资料对工程变更、签证的费用审核报批,建立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审批及支付的台账。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分类及审批权限范围(一)二类变更:一次变更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不超过单项合同价10%,由指挥部各部门审核、副总指挥审批,总指挥审定后实施;(二)一类变更:一次变更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超过单项合同价10%,由指挥部审核后报广航局审批。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签证申请程序(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签证执行前至少二日内(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除外)将工程签证意向以《工程变更单》的方式报送监理单位(附工程变更的原因、预计施工的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及方案、工程量及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章后按规定程序报业主单位审批(必要时应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对于影响工程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措施除外。
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详见工程变更单审批流程图。
(二)如果签证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指经审批的同一事件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发生变化,并引起了费用增减),施工单位应重新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有关此项签证事件的工程变更单。
(三)在签证事件结束后2天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格式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该签证事件的《工程量签证单》,否则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不予签认。
(四)在《工程量签证单》确认后7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交该签证事件的《工程变更(签证)造价审批表》。
工程变更审批是对变更工程量进行确认,对各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明确签证费用,作为计量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填报时须注明提出工程签证所适用的合同条款、详细的费用计算、所采用费率的计算依据等,应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按规定程序经业主批复的工程变更单或业主指令;2.与此签证事件有关的一切支持资料,包含证明工程签证的原因和提供计量计价依据的资料。
如:引起工程签证的设计变更单、有关的会议纪要、业主文件、工作联系单、施工图纸、经监理和业主确认的反映原始地形地貌的测量记录,计划表、报告、照片、计量表、计算书、试验结果、地质勘探资料及施工原始记录等。
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列明增减费用);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新增或换算项目单价分析表(若未发生新增或换算项目时,对执行原合同单价时不需附此表)。
4.其它相关的支持材料。
(五)所有资料一式6份加盖相应印章。
资料内容及装订的先后次序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原件);——工程变更单(原件)或业主指令、工程量签认表;——与此签证事件有关的一切支持资料,包含证明工程签证的原因和提供计量计价依据的资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原件)(列明增减费用);——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新增或换算项目单价分析表;——其它相关的支持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及签证审批程序(一)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具有签证意向的《工程变更单》后,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实,确认签证事件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业主审批,未经业主确认而施工单位自行施工,不得办理相关签证,由此引起的费用及其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签证事件经业主确认后,监理单位应将现场情况在监理日志中作详细记录(如绘制签证事件的简图,记录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数量及与此项签证有关的其他一切情况)。
同时,应随时到工地现场了解事件的发展情况,直至该签证事件结束。
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原始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实际相符。
(三)监理单位应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工程签证审批的申请资料后7天内对工程量及费用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业主审批。
(四)指挥部工程部在接到《工程变更(签证)造价审批表》后2天内,对签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加具部门意见后转交合约部审核;合约部随即要求造价咨询单位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加具部门审核意见,在3天内审核完毕;合约部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五)指挥部将审批结果转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签证费用支付执行《建设工程支付管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工程变更单审批流程图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流程图附表一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工程变更(签证)造价审批表注:1、本申请表一式6份,两份合约部存查、一份工程部存查、一份监理单位存查,二份施工单位存查。
2、本表后须附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费用计算书、计价及取费依据、清单外或换算项目附单价分析表等。
3、工程变更、签证编号与工程量签证单中编号应一致。
附表二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工程变更单注:1、由承包单位呈报一式6份,指挥部审批后自留二份、退回监理单位一份、承包单位三份。
2、编号按工程变更单流水号编写。
附表三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工程签证单注:1、完成工作内容应有情况说明及工程数量计算依据、必要时要附上计算书、相应图纸、照片等;2、监理单位、工程部应加具明确工程量审核意见,同时将签证的原因、过程情况作简要说明;3、附工作联系单、签证依据;4、内容填不下可另附纸页,由施工单位呈报一式6份,三份合约部存查、一份工程部存查、一份监理单位存查、一份施工单位存查;5、编号按工程量签证流水号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