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德、宿松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的批复》(〔2015〕民四他字第27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我省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调整如下:一、合肥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市禹会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及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皖编办〔2017〕271号),现对我省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如下:一、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不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除上述第一条确定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之前按原管辖规定已受理的案件继续审理。
本院之前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8月28日——结束——。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并审理该案件的地理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解析。
1. 法律背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需要解决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各国法律制定机关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2. 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则:2.1 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可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地域进行确定。
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一定的地理范围,指定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案件的争议事项发生在该特定地域范围内时,该法院即可受理并审理此案。
2.2 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另一种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则是根据被告的住所或经营所在地进行划分。
根据此规则,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3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案件应由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4 根据法律选择权的规定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将诉讼案件提交给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此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给其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3. 地域管辖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具体情况,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会有所不同。
3.1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纠纷案件中,通常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3.2 专利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往往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专利侵权案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商品或侵权复制品的查封、扣押地储藏地的法院管辖,另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一、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版权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_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2005年6月13日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情简介】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
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
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
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
2011年1月23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1-12 字体:大中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1999年3月30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
5、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
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
1、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4、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
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仅对侵权产品销售者起诉的案件,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起诉的案件,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侵权产品销售者、制造者提起共同诉讼,由销售地、制造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起的诉讼,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对经营者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其商品质量、性能等发布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经销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提起的诉讼,由该商品经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侵犯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提起的诉讼,由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纠纷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