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电工程移民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云南省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指导意见

云南省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指导意见为妥善安置怒江中下游(云南省境内)水电工程移民,促进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怒江和澜沧江上游云南省境内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规划有关问题的请示》(云移局“2008”75号)及审批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和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涉及地区的实际,提出移民安置指导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怒江干流水电工程农业移民的安置,非农业移民的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怒江中下游河段水电开发移民安置任务(一)怒江中下游河段水电开发前景根据《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报告》,怒江干流中下游河段十三级水电开发方案总装机容量21320MW,年发电量1029.6亿kW〃h,其中云南省境内十一个梯级电站总装机容量15520MW,年发电量约768亿kW〃h。
推荐近期开发的马吉、亚碧罗、六库、赛格‚一库四级‛水电站规划总装机容量7180 MW,年发电量342亿kW〃h。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怒江是全国重点建设的十三大水电基地之一,六库和赛格电站被列为‚十一五‛重点开工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怒江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243号)对怒江水电开发提出了要求,‚同意规划建设六库水电站‛、‚继续做好怒江开发的相关工作‛、‚以‘一库四级’为重点,完善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方案‛。
怒江干流中下游河段水电开发,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西电东送‛、‚云电外送‛和建设我省电力支柱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公民移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移民安置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及挑战,影响了移民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移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难点与重点,就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现状而言,还存在一定困难亟待解决,比如政策法规与移民安置标准不统一、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等等,文章对这些问题展开了论述,旨在让水利水电工程企业更加清晰问题所在,从而采取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理念不断深入,相关政策也不断推行,在这一形势下我国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需要水利水电工程企业在移民安置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实现移民安置工作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稳步进展。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要做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需要当地政府、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建立单位的共同努力。
现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移民安置相关政策法律及标准不统一在我国移民安置相关政策法律中并没有针对征地补偿补助制定统一的相关法规与规范,甚至有的是同一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但由于在不同地区省份,其补偿标准也不一样,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征地补偿的公平性,易导致移民形成攀比心理,严重制约了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开展不够合理导致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不合理的原因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阐述,首先,从政府角度出发,我国部分地区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尚未出台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水电企业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无法可依,影响了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从设计单位角度出发,水利水电工程是一项规模较大的系统工程,其移民安置工作也较为繁琐,设计单位没有针对移民安置问题做出合理规范,造成了移民安置工作的混乱景象;再者,从水电施工企业角度出发,我国还有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企业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存在重工程,轻移民的状况,为了尽早地获取核准项目,就会尽可能的压缩移民计划设计以及安置周期,严重忽略了该地区移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最后,从监理单位角度出发,监理单位本应对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但就目前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现状而言,监理单位并没有发挥其职责作用,工作流于形式化,部分监理人员缺乏责任感。
探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

探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党和国家有关移民政策能否贯彻落实,还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及广大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特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
标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特征;问题;措施移民活动能否顺利开展将决定水利水电工程开展能否顺利进行,为了减少由移民问题所带来的阻碍,造成其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政府应对移民安置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以下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措施进行探讨。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特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征地量大,占用耕地多,需要安置的移民多。
水利程一般都需要占用和淹没大量土地,少则数万亩,多则数十万亩。
(2)用地政策具有特殊性,征地程序和规定不完善,政府行政行为明显。
(3)征地移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对改善和优化区域环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因此这些项目都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项目一旦进入用地阶段,国家往往把征地移民任务一级一级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头上,限期完成征地移民任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征地、农地转用、实现占补平衡和移民安置等工作上的压力非常大。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存在的主要问题1 管理体制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活动开展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所主导的,因此,需要做到其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做到分级管理、细致高效、责任制度明确。
在项目开展的前期由于项目法人进行征地移民手续报批,实施时与地方政府签订移民征地协议,地方政府是征地移民实施的主体,项目法人参与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水利行业移民机构没有足够的征地移民管理权限,实施期间多采取当地政府总承包方式,把征地移民管理权限交给当地政府,水利部门、项目法人、移民监理等只能做事后或外围监督工作;征地移民机构不稳定,工程上马后临时抽调人员,长期并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较少,缺乏理论及经验,对政策法规了解不透徹,已出台政策不能有效贯彻执行。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移发[2017]14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云移发[2017]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作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达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会致富”的目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工作。
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不得扩大实施范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使移民逐步融入当地社会,与安置区群众同步致富奔小康;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农村平均水平。
二、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和办法
(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既包括征地勘界、征地手续办理、土地及附着物补偿、附着物清除、专业项目拆移、移民搬迁安置等内容,又涉及相关权属人利益调整分配、移民的生活保障、区域社会稳定,还有专项复建、移民房屋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体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控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保证移民安置的稳定和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问题;解决措施1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1移民政策不完善目前而言,我国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相关政策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对于移民的补贴政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统计大量实际工程可以发现,具体的补偿标准因工程而异,即使在同一个省市,其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
而此情况下产生的差异化,容易激发不健康的情绪,甚至引发攀比心理,额外增加了工作难度。
具体而言,移民为了追求心理平衡及公平性,会通过各种方法获取同等标准或者更高标准的补贴,包括与相关部门交涉以及不配合工作、当钉子户等,移民转移工作进行的不顺利,不仅不利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其影响面甚至可以达到整个社会,影响其稳定性。
1.2前期工作不合理多数地区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在具体实施时缺乏规范性的管理流程的指导,相关工作规划存在滞后性,影响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甚至出现“临时过渡”和“水赶人”等不合理的情况,影响到了移民的正常生活;此外,很多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归于追求工程建设的速度,为了压缩工期,缩短移民安置工作相关方面的时间,甚至直接忽视移民的要求,剥夺了其参与权和知情权。
1.3安置标准过低,与新形势下的要求不匹配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地区大多位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库区和移民群众希望可以借助此次工程建设,依靠水利水电工程开发的成果来实现本地经济更高层次的发展,走出贫困的局面,因此简单的异地重建与当地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符。
即目前制定的移民及相关搬迁政策,相较新形势下的需求并不匹配,然而对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而言,需要考虑成本控制以及综合现行电价机制,对于超出现行规定政策的诉求,难以给出确切的回应。
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推动大中型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实现移民安置目标。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州(市)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管理。
(四)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配合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
(五)协调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条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协调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计划和进度统计报表。
(五)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一般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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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1期2011年3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 ournal of Chan gjian 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Vo l.28N o.1M ar.2011收稿日期:2010-12-06作者简介:肖云华(1979-),男,湖北沙洋人,工程师,大专,主要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云南省水电工程移民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肖云华(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 430212)摘 要:移民问题日益成为制约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和区域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确保移民安置达到/搬得出、稳得住、有发展、能致富0的目的,云南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移民安置的规定和政策,使移民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
关键词:水电工程移民;经济补偿;主要问题;解决办法;云南省中图分类号:C 9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0496(2011)01-0058-03Problem of Hydropower Project Resettlementin Yunnan Provice and its SolutionXIAO Yun -hua(Chang jiang Eng ineer ing Vocational Colleg e,Wuhan 430212,China )Abstract :Resettlement problem has beco me a key factor w hich restrains hy dro pow er project con -structio n and r eg io nal society stability in Yunnan provice.In order to ensure satisfactory r esettle -m ent,Yunnan provincial g overnment has issued a series o f policy and r ules,w hich has g radually made r esettlement w o rk legal,no rmal and in goo d order.Key words:hydropo w er pro ject r esettlement;com pensation;m ain problem ;solutio n;Yunnan pro vince1 概 述云南省是我国的水电资源大省,为把水利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充分发挥云南水利资源的优势,培育、建设以水利水电为主的电力支柱产业,实施/西电东送0的重大经济发展战略。
在今后15年间,云南省计划将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流域开发建设33座大型水电站工程以及即将实施的/滇中调水0工程,有50余万移民需要进行搬迁安置,移民安置资金达550余亿元。
为确保移民安置达到/搬得出、稳得住、有发展、能致富0的目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移民安置方面的法规、条例以及相关政策。
云南省政府也相续出台了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件的实施意见6等文件。
2009年云南省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确立云南省水电移民工作/十大原则0,对云南省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和完善,形成了水利水电移民法规政策的较完整体系,标志着云南省的水利水电移民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
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基本思路移民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受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从云南省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看,移民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水利水电建设和区域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此,笔者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列举和剖析,并对解决的基本思路进行探讨。
2.1 安置模式不统一,引起移民互相攀比云南省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境内高山峡谷居多,可耕作的土地量总体较少,并且除少量山间盆地外,整体分布比较分散,属典型的山区传统农业省份。
因此云南省原来执行的水利水电移民安置政策主要是以传统/大农业0安置为主的安置模式和以长效补偿为基础的安置模式,其中长效补偿政策又有:金沙)58)江中游执行的根据/淹多少、补多少0对耕地的产值进行补偿;金沙江下游执行的根据/规划安置的人均一亩耕地0的产值进行补偿;怒江和澜沧江流域执行的根据/库区所在城镇低保0进行补偿。
由于全省安置模式的不统一,引起移民的相互攀比,由此造成移民上访现象以及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
鉴于上述情势,推进云南省统一的移民安置长效补偿模式势在必行。
根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4~6倍。
0因此移民安置长效补偿标准建议按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均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亩产值来计算,并以移民安置地区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兑付的最低参照标准。
采取上述方法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采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解决了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按照/淹多少,补多少0的原则,采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均耕地亩产值作为长效补偿的标准,解决了同一库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2.2移民安置后建房困难由于枢纽工程建设以及库区水位淹没、影响等因素,移民的原住房拆除后,必须在安置地区重新建房。
移民原住房的补偿资金不足以修建新的住房,必然会影响移民搬迁进度。
根据相关调查,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原住房大部分是以土木和砖木结构为主,补偿资金是以搬迁时在安置地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建设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的原则来计算的。
移民在安置区修建的住房普遍是砖木和砖混结构,建房标准提高了;二是,云南省部分地区远迁的移民无法亲自参与建房,只能采取集中统建的形式进行移民安置房的建设。
在采取这种方法新建住房的时候,政府对住房建设收取的各种税费占到房屋建设直接成本的10%~15%,高额的税费大大增加了移民的建房负担。
三是,按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的相关规定,移民建房的宅基地应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划拨使用,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却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增加了移民宅基地的土地费用,相应的也就减少了移民可用于住房建设的补偿资金。
四是,由于移民搬迁安置的时段和建设时段较为集中,部分商贩哄抬物价等因素造成了建筑材料价格畸高。
针对困难户的建房问题,云南省当前主要采用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人均20m2砖木结构(或相当于砖木结构)的移民户计列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或者按照移民人口的15%计列建房困难户人口,人均补助2000元的方法进行处理。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有困难户建不起房,有的甚至临时搭建房屋居住。
要解决好移民建房难的问题,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统筹兼顾的办法加以妥善解决。
一是,对于搬迁建房中的弱势群体,要重点进行扶持和制定保护政策,将最低建房标准通过公示落实到户后,资金确有困难部分列入投资概算。
二是,以移民自建和委托代建为主,减免移民建房的相关税费。
三是,严格执行土地法规,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划拨移民建房用地。
四是,出台政策,允许地方政府在本着科学、安全、实用的原则下对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进行优化,所节约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可调剂用于补助移民建房。
五是,与水利水电工程业主共同协商,使用价差预备费解决移民建房过程中材料价格的差值。
2.3淹没线上剩余财产没有补偿由于云南省特殊的地理情况,移民外迁后,淹没线以上残留有大量的林地和园地,不能带走也不能继续照管。
由于国家对外迁移民淹没线上剩余无法处置的园地和经济林地的补偿没有相关规定,没有淹没也就没有补偿,因此移民觉得自身利益遭受了损失了,故而大量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鉴于该情况,为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妥善处理好移民远迁后的库区剩余资源。
建议在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时,也统计淹没线以上的剩余资源,充分利用好库区剩余资源增加移民收入。
一是,对具备交通、管理条件方便的村组,由移民自行对原来的剩余资源进行管理;二是,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村组,把剩余资源集中形成一定的规模,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统一承包管理,电站建设给予一定管护费用,使外迁移民享受承包收入受得;三是,对不具备管理、经营和利用的剩余资源,按照相关政策及规范应给予调整或补偿。
2.4征地移民的特征问题征地移民的特征,造成现阶段的移民安置比以前更为艰苦和复杂。
一是非自愿性。
由于库区淹没,使原来的生产、生活系统解体,原居民被迫迁移。
二是依赖性。
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要对移民的搬迁安置负责,因此移民容易产生对国家或地方政府的)59)肖云华云南省水电工程移民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依赖感,认为国家或政府应该供应他们所需的一切,存在/等、靠、要0的现象。
三是复杂性。
移民的目标不是简单地把移民作为对象被动迁走,而是迁移与补偿、安置与开发、生活水平恢复与社会安定、生态与环境等诸多元素构成的一个综合目标。
因此,移民问题既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问题。
四是长期性。
由于库区经济、文化和人际关系的解体,移民常承受着很大的心理矛盾和社会压力,面临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变和对前途的疑虑。
另外受安置区环境容量限制和前期补偿约束,大量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活水平变化,要经过一个先下降后逐步上升的U字形过程。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特性问题,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一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在移民工作中必须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二是,彻底纠正/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0的倾向,把国家移民法规、政策规定给予移民群众的好处,变为移民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各项现实利益;三是,充分认识移民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生态环境保护并重,使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的共赢。
(上接第51页)的宽度宜大于20m。
滨水区每隔200~50m应设置可直达水边的公共通道。
与河道平行设置的道路与河道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滨水空间的环境需要。
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
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
滨水建筑控制区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水体自然特征、天际轮廓线、观水视线以及建筑布局对滨水景观的影响,应有利于滨水空间景观的塑造。
建议对重要的主干河道进行滨水空间设计导则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