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什么是决定权?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
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
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
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
(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1 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教学课件)——高中政治人教统编版必修三

提案权
质询权
知识拓展:代表联络机制
自党的十八大开始,“代表联络”这一命题在中央最高层文件中频繁露面。 2012年十八大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 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代表联络机制”,三者之间一脉相承,一以贯之, 接续递进。
选举
组成
人民
人大代表
间接行使
直接行使
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权力机关)
产
负
生
责
统一行使 国家权力
(决定重大事务)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具体行使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
等各级国家机关
管理国家和 社会的权力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些小型城邦曾实行过直接民主,
即由全体公民直接管理或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 但在广土众民的大国,直接民主不易实行,通常要采取 代议的方式,由公民选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管理或决定国家
二我、国全中央国国人家民机代关 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元首)
(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
司法机关
1.观察结构图,全 国人大的性质地位 2.概括人大与其他 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务院
(最高行 政机关)
中央军事 委员会
(军事机关)
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审 判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辨析:有立法权的机关就是立法机关。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指统治阶级采用何种 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的体系
人民代表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 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 国家权力。 来自人民,受人民监及任期
产生方式: 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 人大代表: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的人大代表: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 全国、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的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The en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权力高于其他任何国家机 关。 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辅助全国人 大处理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 重大问题,都由他讨论决定、监督实施。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立法权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决定权:决定国家和社会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 项的权力。 任免权: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 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等。 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民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 ①发言、表决免责权 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 法律追究; ②提案权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③质询权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 质问并要求答复等。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地位与职权之研究

全国⼈⼤是国家权⼒机关。
全国⼈⼤常委会是全国⼈⼤的常设机构,是全国⼈⼤⽇常事务处理机关,是国家权⼒机关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即中央⼈民政府,是国家权⼒机关的执⾏机关,是国家⾏政机关。
全国⼈⼤的职权有:⽴法权、⼈事任免权、国家重⼤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使的职权。
全国⼈⼤常委会的职权有:⽴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事任免权、国家重⼤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全国⼈⼤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有:⾏政⽴法权、⾏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和全国⼈⼤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条原⽂:《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全国⼈民代表⼤会⾏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员的⼈选;(七)选举⼈民法院院长;(⼋)选举⼈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三)决定的特别⾏政区的设⽴及其制度;(⼗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五)应当由国家权⼒机关⾏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治区、直辖市国家权⼒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员的⼈选;(⼗⼀)根据⼈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五)规定军⼈和外交⼈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七)决定特赦;(⼗⼋)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器侵犯或者必须履⾏国际间共同防⽌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全国⼈民代表⼤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立法权吗?

地⽅⼈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法权吗?普通⾼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活》教材56页的“⼈民代表⼤会职权⽰意图”第⼀项为“⽴法权”。
其后的解释表述为 “⽴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
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国家⽴法权。
省直辖市的⼈⼤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性法规,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教材编者把“⽴法权”作为⼈民代表⼤会的职权以及对内容的解释是不科学的、不严谨的,有值得商榷的地⽅。
“⽴法权”不能简单的归纳为地⽅⼈⼤的职权。
理由如下:第⼀.从教材关于“⽴法权”的定义来看,制定地⽅性⾏政法规不能称为“⽴法权”。
教材56页“⽴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
”严格的来说,⽴法权应该改为:⽴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法律的权⼒。
《⽴法法》共六章,第⼆章——第四章分别是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
可见“法律“⼀词是与⾏政法规、地⽅性法规、条例、章程并列。
⽴法法的规范中“法律”⼀词并不包括制定地⽅性法规。
再从《⽴法法》第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国家⽴法权。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把这些规定和教材定义结合起来看,“⽴法权”只能是全国⼈⼤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能是地⽅⼈⼤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第⼆.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制定地⽅性法规为地⽅⼈⼤的职权。
⼈⼤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被概括为“四权”:⽴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
实际⼯作中,为了表达简明⽅便,这样说未尝不可。
⼀些法学教科书和专著上也多这样表述。
笔者认为学者为研究需要有其⾃⼰的观点和解释是正常的。
但是中学教材中涉及的国家权⼒机关的职权问题只能以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对⼈⼤的职权的概括和归纳,不能产⽣任何争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易错点

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1、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系 2、全国人大具有执法和检查职能
全国人大具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
3、人大常委会是人大最高权力机关
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全国人大的一切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其部分职权
5、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是我国权力机关的组织成成员
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人大代表是其组成人员。而政协不是权力机关, 所以政协委员不是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6、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执政,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政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7、人大代表行使决定权和立法权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国体决定政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区分全国人大四个职权论文
谈如何区分全国人大的四个职权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新教材《政治生活》第五课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教学中发现,学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容易混淆,尤其是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职权即是高考考点,又是学生理解的难点,怎样让学生走出误区,现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首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行使“立法权”,这个“立法权”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他们的共同点,但三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他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里的“法”指的是地方性法规。
如青海省推行的地方性法规有《省政府出台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等。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部分立法权只是普通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则是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法等)。
通过这几方面的对比得出一个结论: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权”中的”法”是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行使立法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真正意义上得立法权,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其次、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四 项 职 权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 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 权力。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决定权。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组成人员 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的权力。
4、关于其他国家机关下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的决 定则属于决定权。
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 权,这两项职权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但决定权和监督 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在于是“事前”还是“事中”或“事后”,
1、该事务尚未发生或执行而进行表决的属于决定权;
2、该事务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对其进行讨论审查的 属于监督权。
如:由此可知,在每年的“两会”中,人大听取审议
“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总的说是属于行使监督权.
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是否批 准下年度计划属于决定权。
(特殊)但对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部分的批准则是 属于行使监督权,审议预算(事前)属于决定权。
例1、综合分析了国内外各种情况,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政府工作报告》,将2011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审议与预算- 事前)定为8%左右。这说明全国人大在行使( )。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任免权 C. 最高决定权 D. 最高监督权
例2 、(2010年台州)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 改《选举法》的决定,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还表决通过 了《政府工作报告》。材料表明全国人大分别行使( )。 A.任免权、决定权 C.监督权、决定权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监督权
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 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
名称
内容
立法权 制定、修改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决定权 任免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 社会或本行行政区域重大事项。
地方各级人大拥有立法权,因而可以制定修改法律。
地方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 院备案。因而它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只能算广义的立法权。所以,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是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是立 法机关,无立法权。这里的立法机关、立法权的“法”是国家法 律,而不是地方性法规。香港立法会是立法机关,有立法权。这 里的“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 在我国,凡属全国范围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方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策,
基 中央国家机关制定通过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础 保
将积极、合理、能反映问题本质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领导 障
的意见、决策或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
集中
民主集中制的表现——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这一制度以 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真正保障了人民群众参 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意志。 这一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 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全国人大的上述工作体现了它的哪些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
人大的权利: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人大代表:法律地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义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权力:审议各项议案(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政权体系。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表现为:(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5.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
这一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无比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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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
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
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
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
(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6.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有:(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3)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7.人大决定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人大的决定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权的具体方式规范。
用什么方法和形式行使决定权,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通常运用的方式,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审议和通过决定式决议。
其中,决定包括:法规性决定、制度性决定、批准性决定等。
实际上,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和决定任免、批准任免,以及对监督对象依法作出处置和制裁的决定等,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权的具体形式。
所以,行使决定权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由内容决定。
8.人大决定权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人大的决定权,从所作决定内容看,可分为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大政方针性决定;从作出决定的形式看,可分为批准性决定和自主性决定;从决定的时效性看,有即时性决定和长效性决定。
9.人大行使决定权的程序主要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和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作制度的规定,人大行使决定权的程序一般是:(1)决定草案的提出。
决定草案由法定的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经法定机构审查后才能列入议程。
(2)听取和审议决定草案。
(4)表决。
(5)通过。
(6)公布。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
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
在我国,作为立法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有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普通法律的权力,而且还有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