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行业污染核算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工业污染源产品、原料、工艺基本信息表-p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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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核算方法说明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核算方法说明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核算方法说明一、产排污核算方法1.1 试用范围该方法适用于缺乏符合规范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测数据的企业。

运用该方法计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代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一般规律。

1.2 方法简介通过“产品、原料、工艺、规模组合”确定产污系数——通过产污系数与企业当年活动水平核算污染物产生量——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平均运行效率和实际运行率核算污染物削减量——污染物产生量与削减量的差值,即实际排放量,核算思路如图1所示。

图1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思路1.3计算过程(1)计算污染物产生量①根据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中产污的主导生产工艺、企业规模(企业生产产能)这一个组合查找和确定所对应的某一个污染物的产污系数。

②根据该污染物的产污系数计量单位:单位产品产量或单位原料用量,填报企业实际产品产量或原料用量。

例如某组合内COD的产污系数单位为:kg/t产品,则计算产生量时需要企业实际产品产量。

如果产污系数单位为:kg/t原料,则计算产生量时需要企业原料实际消耗量。

③利用污染物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进行计算: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对应的产污系数×产品产量(原料用量)(2)计算污染物去除量①根据企业对某一个污染物所采用的治理技术查找和选择相应的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②根据所填报的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参数及其计算公式得出该企业某一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k值)。

③利用污染物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进行计算:污染物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去除率=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3)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去除量=污染物对应的产污系数×产品产量(原料用量)-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同一企业某污染物全年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总量为该企业同年实际生产的全部工艺(工段)、产品、原料、规模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之和。

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技术规范填报指南

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技术规范填报指南

第15节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技术规范15.1 基本情况填报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填报,填报内容主要包含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料和燃料、产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15.1.1 单位基本信息1、排污单位所在地区是否属于重点区域,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为重点区域。

2、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额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15.1.2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共用单元。

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工艺根据生产线单元工艺流程的主要工序填写,包括配料、发酵、酶促反应、化学反应、分离、提取、精制、干燥、成品、溶剂回收及其他。

共用单元主要工艺包括物料存储系统、输送系统、纯水制备系统、循环水冷却系统、供热系统、空压系统、供冷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固废处理系统、事故应急池等。

15.2 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值要求15.2.1 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值要求15.2.1.1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及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源分为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

有组织排放源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包括发酵废气排放口、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锅炉烟囱。

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表15.1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源及污染物项目无组织排放源表15.2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排污单位边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项目15.2.1.2污染物许可排放值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确定企业有组织排放浓度及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浓度限值。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工业企业填报;仅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污染物指标填报此表;
2.填报的核算环节超过4个或污染物种类超过1种的,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G106-1表)核算环节名称涉及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需单独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一个生产工序、设备或生产单元的名称,如:烧结机机头、烧结机一般排放口、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等。

对应的普查表号指该核算环节核算的污染物,及其相应信息对应普查报表目录中的那一张表。

对应的排放口名称/编号指该核算环节对应的普查表中,若区分具体排放口的,填报对应的排放口的名称和编号。

产品名称、原料名称等指标按照附录(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选择填报。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放量指经管理部门认可的2017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年度排放量数据。

纺织印染工业污染核算

纺织印染工业污染核算

环管G148班0郑豆花纺织印染工业污染核算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收集、整理分析1、《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及排放标准1.1使用范围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1.2制定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3主要污染物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选择为pH值、COD、BOD5、SS、色度、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六价铬、苯胺类、二氧化氯共12项。

具体污染物排放规定如下。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 (2)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1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g/L (pH )(1)(2)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1.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FZ/T 01002-20101.4特征污染物1.4.1退浆时的浆料、煮炼时溶出织物中胶质和半纤维素、染整过程中使用的助剂和残留水中的染料,而这些浆料、染料和助剂绝大部分是有机化合物。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工业企业填报,其中涉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年使用总量在1吨以上的主要行业工业企业必填,主要行业见指标解释;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如需填报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超过2个,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相同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不同品牌分列填报;4.产生量、排放量保留3位小数。

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有废气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的工业企业填报;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普查对象若填报G103-1至G103-12中的一张或多张表后,仍有未包含的废气排放环节,须将未包含的废气情况填报在本表;或普查对象无G103-1至G103-12所涉及的排污环节、但有废气排放的,须填报本表;4.指标02、04、06、08、10、12的计量单位按照附录(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5.厂内移动源仅填报厂内自用,未在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和机械;6.产生量、排放量保留3位小数。

指标解释《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G103-11表)以下表1内行业本报表必填。

表 1 填报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普查表的行业料的类别。

按照1.涂料,2.油墨,3.胶黏剂,4.稀释剂,5.清洗剂,6.溶剂,7.其他有机溶剂(包括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助焊剂、除油剂等,请注明),分类填报类别名称。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名称及代码指普查对象使用的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名称。

溶剂、清洗剂、稀释剂只需参考下表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无需在普查表中明确具体名称。

可参照表2选择填报,如无可对应名称,则填入“其他”。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资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资料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二、普查对象
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对象为所有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的各类企业生产单位;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 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二、普查对象
塑料制品业(C3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C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C43)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C45)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四、工业污染源普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 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 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5)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二、普查对象
工业源具体普查对象的确定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且尚未通过 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
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事实排污不足1个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 本次普查。
3、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污染源和在2007年度未进行生 产的停产的污染源不纳入普查对象;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总体说明
六、普查表填报要求
填报规范、整洁
——必须使用钢笔或或签字笔填写。填写要求:工整、清晰。 文字:必须用汉字;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普查员(签字):王某普查指导员(签字):李某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号: G101-1表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03号报出日期:2018年9月*日附表填报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普查表的行业(填报指标26)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李一统计负责人(审核人):王三填表人:张三报出日期:2018年9月*日说明:按照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对照行业及本企业生产情况,按附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产品与工艺;4.同种产品有多种生产工艺的,分行填报;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李一统计负责人(审核人):王三填表人:张三报出日期:2018年9月*日说明:原辅材料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能源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按照指标解释填报。

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本厂中间产品作为本厂其他生产环节原辅材料的,不需要填报;4.同时作为能源、原辅材料的,如原料煤,只填报主要能源消耗指标,不必填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指标;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附表燃料类型及代码表(填报:主要能源消耗)注:*参考折标准煤系数单位为吨标准煤/万立方米表 号: G102表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914403003188XXXXX (□□)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03号单位负责人:李一统计负责人(审核人):王三填表人:张三报出日期:2018年9月*日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有废水及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填报;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如需填报的治理设施套数或废水总排放口数量超过2个,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4.废水排放去向为入外环境的,即废水排放去向选择A、B、F、G的,排放口地理坐标填写入外环境排放口位置的地理坐标,除此之外排放口地理坐标填写废水排出厂区位置的地理坐标,“秒”指标最多保留2位小数;5.指标13仅限行业类别代码为2511、2519、2521、2522、2523、2614、2619、2621、2631、2652、2653、2710的行业填报;加盖密闭情况包括1.无密闭,2.隔油段密闭,3.气浮段密闭,4.生化处理段密闭,其中选择2、3、4的可多选;6.产生量、排放量指标保留3位小数;7.审核关系:01=02+03+04+05,27≥25,28≥26,43≥45,44≥46,同一污染物产生量大于等于排放量。

染料行业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doc-附表1.doc

附表2 染料行业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2006年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主要产品、原辅材料情况)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填表说明:此表给出某四同下,所实测、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每个企业填写一张表。

【企业名称】企业全称。

【单位所在地址】指单位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折合至一年)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计算时,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按当年价计算)。

【主要产品】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

产品品种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不包括非产品的中间体、试制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生产的产品。

对于染料行业按染料分类进行填写。

【产品名称、代码】按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GB7635-87》的规定填写。

【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该(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或生产产品的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如发电厂的装机容量)。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在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按企业实际消耗量的大小顺序填写前3种。

原辅材料消耗量计算:(1)只要实际投入消费,即计算消费量;(2)反复使用,只计算第一次投入使用量,不重复计算。

对于某些行业(如医药),可填写所有原辅材料,前提条件是产排污系数乃按此单位消耗计。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核算方法说明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核算方法说明一、产排污核算方法1.1试用范围该方法适用于缺乏符合规范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测数据的企业。

运用该方法计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代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一般规律。

1.2方法简介通过“产品、原料、工艺、规模组合,确定产污系数——通过产污系数与企业当年活动水平核算污染物产生量——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平均运行效率和实际运行率核算污染物削减量——污染物产生量与削减量的差值,即实际排放量,核算思路如图1所示。

通过“产品、原料、工艺、规模.确定产污系数通过污染治理技术平均去除率及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计算污染物去除量图1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思路1.3计算过程(1)计算污染物产生量①根据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中产污的主导生产工艺、企业规模(企业生产产能)这一个组合查找和确定所对应的某一个污染物的产污系数。

②根据该污染物的产污系数计量单位:单位产品产量或单位原料用量,填报企业实际产品产量或原料用量。

例如某组合内COD的产污系数单位为:kg/t产品,则计算产生量时需要企业实际产品产量。

如果产污系数单位为:kg/t原料,则计算产生量时需要企业原料实际消耗量。

③利用污染物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进行计算: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对应的产污系数义产品产量(原料用量)(2)计算污染物去除量①根据企业对某一个污染物所采用的治理技术查找和选择相应的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②根据所填报的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参数及其计算公式得出该企业某一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k值)。

③利用污染物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进行计算:污染物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义污染物去除率=污染物产生量x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x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3)计算污染物排放量2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去除量=污染物对应的产污系数义产品产量(原料用量)污染物产生量义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义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同一企业某污染物全年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总量为该企业同年实际生产的全部工艺(工段)、产品、原料、规模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之和。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水泥工业、制浆造纸、火电等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现批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代章)2018年3月27日附件:《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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