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和《〈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及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环境公共服务领域第三方治理企业占比显著提高,国控、省控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营,完成“二七路小吃街”餐饮油烟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大健康产业园的污染治理的托管运营;到2023年,全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公用设施,以及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行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成为环境污染防治的优选方式,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排污者付费。

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三)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一)明确相关方责任。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导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2024年污染控制第三方责任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2024年污染控制第三方责任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2024年污染控制第三方责任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作目标1.1 目标描述1.2 目标实现方式2. 合作范围2.1 合作领域2.2 合作区域3. 第三方责任3.1 第三方责任概述3.2 第三方责任具体内容4. 污染控制措施4.1 污染源头控制4.2 污染传输控制4.3 污染受体控制5. 执行计划5.1 执行步骤5.2 执行时间表6. 技术支持与服务6.1 技术支持内容6.2 技术服务方式7. 合作期限7.1 合作开始日期7.2 合作结束日期8. 合作费用8.1 费用承担方式8.2 费用支付时间表9. 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承担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机构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方式11.3 合同终止条件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范围12.2 保密信息使用限制13.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3.1 签署程序13.2 备案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未尽事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作目标1.1 双方共同致力于2024年的污染控制工作,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我国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1.2 双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政策研究、技术交流、联合项目实施等手段,共同推动环境治理工作。

2. 合作范围2.1 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治理领域。

2.2 合作区域为我国境内的所有行政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3. 第三方责任3.1 第三方责任是指合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治理和赔偿的责任。

3.2 第三方责任具体内容包括:第三方环境损害的赔偿、第三方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第三方环境治理效果的评估等。

4. 污染控制措施4.1 污染源头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污染生产工艺的改进、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制定等。

发改委印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2024精)

发改委印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2024精)

发改委印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1. 引言2. 合同目的与范围本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发改委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监测与评估、环境治理方案制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等。

3. 合同内容3.1 服务内容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应按照发改委的要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具体服务内容应在合同签署时进行详细描述,并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进行及时调整与补充。

3.2 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签或终止合同。

3.3 服务报酬发改委将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服务报酬。

具体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签署时确定,并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进行及时调整与补充。

3.4 保密条款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发改委的保密要求,对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3.5 风险与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其他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3.6 合同变更与解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双方达成一致后可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

4. 其他条款4.1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发改委和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3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与执行适用的法律。

4.4 合同备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5. 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发改委所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改委有权做出最终解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冀政办字〔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基础保障,确保完成《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相关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不断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1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2659公里,各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5%以上。

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平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保持在97%以上,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02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

202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环境污染1.2 第三方治理1.3 治理服务第二条合同主体2.1 甲方义务2.2 乙方义务2.3 丙方义务第三条治理范围与内容3.1 治理范围3.2 治理内容3.3 治理标准第四条治理期限与时间表4.1 治理期限4.2 治理时间表第五条治理费用与支付方式5.1 治理费用5.2 支付方式5.3 费用调整第六条治理效果评估与验收6.1 治理效果评估6.2 验收标准6.3 验收程序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赔偿7.1 违约行为7.2 赔偿责任7.3 违约纠纷解决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解决方式9.3 争议管辖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解释11.1 法律适用11.2 合同解释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不可抗力12.2 合同附件12.3 合同修改第十三条联系我们13.1 甲方联系方式13.2 乙方联系方式13.3 丙方联系方式第十四条签署日期14.1 甲方签署日期14.2 乙方签署日期14.3 丙方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环境污染甲方所指的环境污染是指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造成的污染。

1.2 第三方治理乙方作为第三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甲方所指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1.3 治理服务治理服务包括对污染源的检测、污染物的清除、治理方案的设计、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治理效果的评估等。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甲方义务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环境污染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治理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2.2 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治理服务的实施,并确保治理效果达到约定的标准。

浅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浅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浅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主要内容:一、什么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P1二、为什么要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P1三、我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法规历程 P2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有哪些优点 P4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P8六、肇庆陶瓷行业运营案例 P9一、什么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就是由环保部门或排污企业(园区)之外的第三方(通常是由专业环保公司担任第三方),负责企业(园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及其他环保事项,以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换句话说,第三方运营管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同时将污染治理责任,按合同协议进行部分和全部的转移;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

通俗地讲,由于企业自身对精密复杂的环保设施进行维护比较困难,工业企业为治理设施找了个“管家”,将自己不熟悉的治污工作交给专业环保公司进行。

二、为什么要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一)第三方治理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最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

2012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国内外环保支出的横向比较:环保是怎样炼成的》中的数据显示,GDP水平越高的国家,第三方环境治理在整体环保投资中的占比越高.(二)用专家的话说,第三方治理势在必行!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治理一直存在如下问题:“法律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环保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环保治理效率低,甚至进行环保造假等等问题"。

其结果就是,我国近70%的土地、饮用水、大气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污染尤其严重。

“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有效监管,工业企业自觉控污减排的意识比较淡薄;二是2015年之前,我国工业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治理问题;三是受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即使建成了往往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出现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现象,严重影响污染治理效果。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委托运营模式)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委托运营模式)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委托运营模式)一、引言本合同旨在通过委托运营模式,合作方委托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并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本合同适用于有环境污染问题需要治理的委托方与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之间的合作。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委托方希望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实施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改善相关环境状况。

三、委托内容委托方将授权第三方负责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方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环境污染治理需求,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并履行相关的治理操作。

第三方需在治理过程中,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将配合第三方提供必要的场地、资源和数据,以便第三方能够有效地实施治理工作。

四、义务与权益委托方的权益委托方拥有委托方资质,有权了解和监督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

委托方享有对治理项目的评估和检验权利,并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报告和数据。

第三方的权益第三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治理要求,提供相关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工作。

第三方享有按照约定收取委托费用的权利。

第三方的义务第三方需对治理项目负责,确保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治理效果的达到。

第三方需按时提供治理项目的执行报告和监测数据。

第三方需合法运营,确保治理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的义务委托方需按时向第三方提供治理项目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委托方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委托费用。

五、费用与支付方式委托方需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第三方支付委托费用。

委托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费用,并在支付时提供相应的费用票据。

六、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不将合同、方案、数据等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除非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合同终止后,双方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保密。

七、风险与责任第三方需对其治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污染扩散等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治污付费,责任共担,集中治理,政策推动”的原则,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创新机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在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编制本行政辖区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目录,积极推动项目与市场服务主体对接。

第二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
第四条鼓励在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

河流(湖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城镇集中供热合同减排治理与设施运营;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营;
(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

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监测、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工业园区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采取“打捆”方式开展环境治理、监测和设施运营等综合合同环境管理服务;
(三)重点行业。

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

第五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登记和推荐。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满足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污染物监测能力及检测分析等硬件设备;
(二)有相关领域项目合作实例,市场业绩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和预防、应对、妥善处置突发污染事故的能力;
(四)社会信用评价良好,在社会信用系统中无失信记录;
(五)合法经营,自身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排污企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时,应明确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障、相互监督、纠纷调解、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或单位,须在排污申报登记时,将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便于日常监管。

第八条排污企业或单位要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按照企业信息公开规定通过企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环境服务纠纷调解重要依据。

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场监督检查结果,按季度公布其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信息,纳入诚信档案。

第九条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共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管
第十条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由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双方进行信用评价,重点对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履行合同约定情况,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鼓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业务培训等,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化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排污企业或单位提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排污企业或单位生产设施等技术工艺、提供的相关数据保密;
(三)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交排污企业和环保部门;
(四)对排污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与合同约定情况严重不符、超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处理能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向排污企业、单位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五)接受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管理和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主体责任。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过失致使排污企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对排污企业、单位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四章服务保障和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环境服务纠纷调解管理机制。

由省环保部门牵头,建立由省有关部门代表和法律、环保专家共同参与的环保服务业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小组,负责全省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的调解。

合同双方可申请环保服务业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小组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七条建立由政府部门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的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保障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治理服务费支付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八条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单位,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实施排污费差别收费。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施排污收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执行;
(三)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未获得当年度财政奖补的,计入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交易和收益主体。

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提标改造、结余的排污量经排污权核定后可用于企业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部门回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本省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