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审计署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解读与探讨

审计署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解读与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审计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审计署作为国家审计的最高行政机关,其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科学性、有序性和高效性,审计署不断探索和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模式,制定了一系列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审计署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审计署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审计署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层级和职责。
审计署负责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2.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同时,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3. 合理统筹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同时,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4. 审计项目计划动态管理。
审计署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项目动态管理表,从整体上实时掌握项目进展、人员分布和审计成果等情况。
此外,还要坚持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分管办领导深入审计一线,负责督促和指导审计业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计组负责全面实施和完成审计项目计划方案和内容;办公室负责动态、全面了解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执行进展情况,做到实时监控。
二、审计署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亮点与创新1. 审计项目查处分离。
为了加强对审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审计署提出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先后成立审计组和处理(执行)组,分别承担问题的审查和处理任务。
审计署颁布施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颁布施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
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审计理念和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拓展投资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不断加大审计力度,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节约政府投资,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投资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投资绩效审计水平不高、审计时效性不强、规范化、信息化程度和审计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精神,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去年12月底,审计署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地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印发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重点,对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较多的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并对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加强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廉政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发展,促进完善投融资体制,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规定》全文如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审计局项目管理制度(全文)

审计局项目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GJ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市GJ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GJ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实行必审制。
审计项目实行计划治理,市审计局应当开展审计项目调查,加强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区域范围内GJ建设项目的动态情况,建立GJ建设项目档案,科学编制GJ建设项目审计计划,需要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并列入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条GJ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安排,由市审计局研究决定,并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在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市审计局实施GJ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和名称的具体情况;(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五)编制日期。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为确保项目审计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施工验收治理办法》(浙计经基[*]60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初步验收手续,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为竣工决算审计制造条件。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治理规定》(财建[20*]394号)的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做好审计结果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市审计局可以将审计结果单独或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向同级RM政府报告,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GJ建设项目审计,市审计局应根据需要、择优的原则,由局研究或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签定协议书。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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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如何加强审计计划实施环节质量管控

96理念,加强自学,不断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
审计人员只有掌握会计、法律、大数据等专业知识,才能提高审计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减少审计风险。
三是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不断提高审计综合业务水平,确保审计工作提质增效,进而降低审计风险。
(二)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审计风险形成原因很复杂,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
一是审计机关要定期组织相关方面的学习,增强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重视程度和识别风险的能力,研究各领域、各部门的宏观政策,分析发现其风险环节所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和体制是否完整和有效进行评估。
二是可以建立健全审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和预警各类审计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计风险。
三是审计人员自身也要牢固树立审计风险观念和审计风险意识,防止审计工作失误,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三)建立健全审计管理体制审计机关既归地方政府管理又归上级部门管理。
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为保证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可参照税务管理体制,人、财、物省直管,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以排除审计执法受到当地干预,提高审计质量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减少干预,降低审计风险。
总之,避免审计风险最关键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把风险意识放到首位,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正视审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审计风险,进而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真正发挥审计的作用和意义。
(作者单位:沈丘县审计局)如何加强审计计划实施环节质量管控V V 杨冕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建立规范完善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标准,加强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既是全面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审计机关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强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国家审计准则》中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步骤、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计划调整办法、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等已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基层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审计工作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工作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实施、报告、归档等。
第三条审计工作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2. 严谨规范原则:审计工作应严谨规范,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效率优先原则: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4. 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审计工作中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二、审计项目立项第四条审计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1. 立项申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项目立项申请。
2. 审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立项可行性。
3. 审计部门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议,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4. 审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
5. 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审计部门正式立项。
三、审计项目实施第五条审计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 审计部门根据立项批复,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方法、时间安排等。
2. 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由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审计工作。
3.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4. 审计组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审计工作底稿。
5.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部门审核。
7.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8. 审计组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
四、审计项目报告第九条审计项目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审计目标、范围、方法等。
2. 审计过程:包括审计组人员、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审计工作底稿撰写等。
3. 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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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表述。
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主要任务指标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
表格的内容包括:各项计划任务指标、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审计机关编制、协调和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报告、检查和考核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和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
第八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安排意见,综合机构汇总提出计划草案,11月份征求有关地方审计机关和署派出机构的意见,经审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任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负责制定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会签,并报经署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于2月底前报审计署综合机构汇总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下达。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3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十一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努力完成。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计划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调整意见;审计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审计署综合机构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后,于9月底前下达执行。
(二)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三)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计划执行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向审计署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合规、合理性,计划完成质量和效果等。
第十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手段现代化,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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