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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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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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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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用于申请徐州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到期后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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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延续登记申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徐政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徐政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不断提升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智慧化、高效化、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宗旨,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形成“一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呼叫中心等)”的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运行格局,使各级政务服务体系成为“政务资源优势集聚、信息交互集成共享、业务协调贯通高效、民智民意汇集畅通、行政效能监督有力”的为民便民服务第一窗口,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全市政务服务机构名称和标识,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为“便民服务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服务网络体系。
1.市本级。
成立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使用行政编制。
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市级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均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6]151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l6〕33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4号),均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
根据国家、省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示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情况,梳理、编制、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
行政许可法与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与卫生行政许可
张智强
【期刊名称】《职业与健康》
【年(卷),期】2005(21)1
【总页数】2页(P100-101)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规范
【作者】张智强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相关文献】
1.《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设定在卫生行政许可中的应用 [J], 毕治英;周双桥;付姣洁;王鲁溪
2.浅谈实施《行政许可法》后对卫生行政许可的影响与对策 [J], 陈杰雄;李振成
3.行政许可法7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与畜牧生产有关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行政许可法实施给中国各级政府带来空前挑战农业部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J],
4.卫生行政许可应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思考 [J], 陆卫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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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徐人社发[2014]247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24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满足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落实好相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徐卫社妇〔2013〕8号)要求,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备案同意并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设置规划和机构设置标准;(二)达到国家、省和我市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包括各项功能任务、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信息化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配备等;(三)名称统一、执业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医疗服务管理符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化要求。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徐政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2〕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新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继续把深化医改摆在重要位置2009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医药卫生领域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还需巩固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社会力量办医仍需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同时,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也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攻坚时期。
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对于顺利实现医改总体目标至关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扎实有效的举措,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项重大民生工程继续抓紧抓好,为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14]4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14]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2767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4.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27项,下放46项,并确定了承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和取消后的监管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针对取消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做好业务培训、资料移交、政策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明确“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审批要件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切实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0日——结束——。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徐政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20号2010年6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委 [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秀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四)增加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卫生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对卫生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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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医疗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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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徐州市医疗机构延续登记申请表;
□ 2、更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5、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含姓名、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范围等);
□ 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称等)、执业证书复印件(如诊疗科目中有产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同时提交
职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8、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年检合格证;
□ 9、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检查合格文件;
□ 10、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
□ 11、医疗机构上一年度财务、业务报表;
□ 1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