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正当化行为

第六章 正当化行为
第六章 正当化行为

第六章正当化的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实质上确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特征:

㈠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㈡主观上:目的正当

三、正当化行为的种类

㈠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㈡刑法未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1、依照法令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的业务行为

4、自救行为

5、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20条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

2.正当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

3.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㈠起因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1、何谓不法侵害?

①理论界的几种观点

②通说: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侵害行为。暴力性的、积极进攻性的、破坏性较大的侵害行为。

2、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包括:(1)轻微违法行为(2)非暴力的不法行为(3)不作为

(4)合法行为

A、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命令的行为。

B、扭送、追捕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在逃犯人的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

3、与“不法侵害”有关的几个问题

(1)对动物的侵袭

A 反击来自野生动物的自发性攻击而致使动物死伤的,除非该动物系国家法律明文保护时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性质外,一般不作法律上的定性。

B 反击来自与不法侵害人的驱使而致使动物于死伤的:

(A)如果动物系不法侵害人所有,则反击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B)如果动物系第三人合法所有,则反击行为以紧急避险论

(2)对精神病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A 如果知道,不宜直接反击,可以紧急避险,迫不得已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B 如果不知道,可以直接防卫

㈡时机条件:必须对实际存在的、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

1、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不法侵害,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1)假想防卫概念:因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误以为存在而加以防卫并造成损害结果的是假想防卫。

(2)处理:

A 按过失犯罪处理

B 按意外事件处理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认定:

A、理论界的几种观点:着手说;进入现场说;临近说;折衷说

B、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统一标准

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范:

(2)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的认定:

A、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B、不法侵害行为确实已自动中止,侵害危害归于消失

(A)侵害者自动放弃了侵害意图

(B)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行完毕,而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侵害者正在积极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防卫人如果对不法侵害人是否真正中止侵害一时难以判断,结果又实行了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中止,也不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C、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一般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但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采取正当防卫还能挽回合法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例如:追击盗窃、抢劫犯,夺回被非法占有之物。

(3)防卫不适时

A、概念: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B、处理:

(A)事前防卫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B)事后防卫:有故意的,按故意犯罪论处;因认识错误引起的,按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㈢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

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权益,如果目的不正当、不合法,只是在行为外观上符合防卫的要求,则不能得到刑法上正当防卫的评价。

不能视为正当防卫的情况:

1、防卫挑拨:侵害人故意挑逗、引诱他人来进攻自己,然后借口对方先有侵害行为而以正当防卫为由加害对方的行为。

注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是挑逗他人,并没有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或由于行为人无意的行为引起他人的侵害行为,则不能以侵害的行为是由被侵害者挑逗引起

的,而剥夺其正当防卫的权利。(证据调查和判别成为司法实务中的关键)

2、相互斗殴或相约决斗。因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因此双方都无正当防卫可言。

相互斗殴在两种情况下存在正当防卫:

(1)一方停止斗殴或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侵害

(2)双方先是轻微斗殴,或来一方突然加大侵害强度,严重威胁另一方人身安全的。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例如:盗窃犯因分赃不均而大打出手;赌博者为保护赌资而实施暴力

4、巧合防卫:行为人在不明知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情况下,针对侵害人所实施的故意加害行为。

(四)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行防卫

1、不允许防卫第三者

(1)单人侵害的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

(2)共同侵害的防卫可以针对不法侵害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直接实施者

2、对防卫第三者的处理

(1)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负刑事责任

(2)出于侵害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处

(3)出于对事实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论处

(4)出于对事实认识错误,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是正当之举,但它同样应有节制,必须把握适度,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反面)

1、何谓正当防卫的限度?

(1)理论界的观点:A 基本适应说 B 客观需要说 C 客观需要和基本相适应说

(2)对防卫限度的理解:

A 法律允许防卫行为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只要不明显超过

“明显超过”:指客观事实已清楚表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界限范围。例如:为保护较微小的利益采取过大的防卫行为;为制止较轻的不法侵害采取过重强度的防卫行为;为制止较缓和的不法侵害采取激烈的防卫行为

B 法律允许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能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结果“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结果”:应当以不应有的重伤以上的损害结果为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三、无限防卫权

㈠概念:

1、立法规定:刑法20条3款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无限防卫制度设立的意义:

(1)有限防卫挫伤了公民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由于不法侵害往往都是有预谋的,并且带有一定的紧迫性,而防卫人通常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到侵害的,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如果要求防卫人即时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防卫,显然过于苛刻。

(2)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现象激增,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3、对无限防卫制度的质疑

(1)是否损害了刑罚权由国家统一行使的原则

(2)是否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3)是否剥夺了对不法侵害人的挽救教育的机会

(二)无限防卫成立的条件

1、无限防卫的前提:必须有特定暴力犯罪的存在

2、无限防卫的时机:必须是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

3、无限防卫的对象:必须对不法暴力侵害人本人实施

4、无限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

(三)无限防卫与普通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1、前提条件相同

2、时机条件相同

3、对象条件相同

4、目的条件相同

区别:

1、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不同

2、不法侵害针对的对象范围不同

(无)只是人身权(普通)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

3、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

四、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㈠定罪

1、罪过形式:

(1)理论界的观点:A 故意说 B 过失说 C 故意与过失并存说 D 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

(2)教材观点:

即:过失:防卫人对危害结果并非故意而是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时疏忽或判断失误造成的间接故意: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罪名

(1)对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案件

A 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态度的,定故意杀人罪

B 如果行为人只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伤结果,而且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C 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过失态度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对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案件

A如果行为人对重伤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态度的,定故意伤害罪

B 如果行为人对重伤结果的发生持过失态度的,定过失伤害罪

㈡量刑

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刑法21条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㈠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的发生

“危险的来源”1、自然灾害 2、违法犯罪行为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4、动物的侵袭㈡时机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否则构成假想避险或避险不适时

㈢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的侵害

㈣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㈤限度条件: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 避险损害的利益<保护的利益

三、负有特殊义务的人是否能够紧急避险:刑法21条3款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㈠相同点:

1、主观目的都具有正当性

2、客观行为都具有有益性

3、实施行为都具有合法性

4、都对行为有限度要求

5、超过限度处理的原则相同

㈡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要求不同

5、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

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基础:语用学理论1

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基础——语用学理论 姓名:张立立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西方哲学 指导教师:陈学明 2001.5.22

Y《I8‘《3 摘要 ,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对二十世纪哲学发展影响重大的社会理论。这是一种可以作为社会理论批判尺度的理论;它是以主体际的交往为出发点,通过语月j学的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借助主体际交往行为理论的建立,哈贝马斯批判了,以意识哲学的唯我论方法论为基础,以目的理性为导向的社会理论传统,揭示了这一传统在社会理论的建立上所造成的种、 种误解。J~ I J 本文试图通过从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结构角度来理解交往行为理论的建立所要依据的根本原冈,原理以及条件。所以本文围绕主体际的交往行为理论怎样可能这个中心,以揭示社会理论、交往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理论的相互关系为主要内容,致力于考察建立主体际的交往行为理论所必然要依据的条件。 通过考察哈贝马斯社会理论概念,研究奥斯丁和塞尔的语用学理论怎样提供了土体际————一——一—一 性的话语行为理论的可能性,以及揭示哈贝马斯怎样建立交往行为概念,本文试图指出,交往行为理论所以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理论本身就提出了对于主体际行为理论的要求:而这一理论所依据的根本原理就是从语用学的角度进行的行为理论分析;至于所依据的条什,就是彻底反对传统意识哲学唯我论方法论的影响,坚持主体际的行为理论分析方法,而这就是,普遍语用学的分析方法。

● Abstraet Til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isaTheoryofSociety,whichhasagreatinfluenceonthedevelopmentofphilosophyin20‘“century.Asacriticalstandardofthetheoryofsociety,itstartsfromtheintersubjectivecommunicativeaction,andsetsupbyusingtheanalyticalmethodofpragmaticaltheory.Withthebuildingof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Habermascriticizedthetraditionofthetheoryofsociety,whichbasedonthemethodologyofsolipsismofthe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andorientedontheteleologicalreason,andshowedthistraditioncausedproblemsonbuildingthetheoryofsociety. Thisthesistriedtounderstandthefundamentalreason,principleandconditionofthebuildingof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throughtheperspectiveofitsbasicstructureTherefore,itconcentratedonhowatheoryofIntersubjectiveCommunicativeActioncouldbepossible,andtriedtoshowtherelationamongthetheoryofsociety,theTheoryofCommunicative ● Actionandthepragmaticaltheory,madearesearchontheconditions,whichisnecessarytobuild anIntersubjectiv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 ThroughtheresearchoftheconceptionofthetheoryofsocietyfromHabermas,andtheresearchofhowthepragmaticaltheoryfromAustinandSearlecouldprovideapossibilityofthe TheoryofIntersubjectiveSpeechAction,andthediscoveryofhowHabermasbuilttheconception ofthecommunicativeaction,thisthesistriedtopointout,thatthereasonforbuildingatheoryof communicativeactionis,thetheoryofsocietyitselfrequiresatheoryofintersubjectiveaction,its principleistheanalyzeofthetheoryofactionthroughtheperspectiveofpragmaticaltheory,and●theconditionisagainstthemethodologyofsolipsismintraditional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 andinsistonaanalyticalmethodofthetheoryofintersubjectiveaction,thatis,theanalytical methodoftheuniversalpragmaticaltheory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 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 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 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 件 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 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的概念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 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2018/8/4)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 重损害的情况; 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 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 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 相同点:1、目的相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读书即兴评述范文即兴评述开卷有益

读书即兴评述范文即兴评述开卷有益“开卷有益”这个成语的由来是宋太祖说过:“只要是读书总会有好处的”,此后人们便将其演变成为一个成语。在这个信息化的世界里,读书是我们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多读书可以拓宽我们的知识面,丰富我们的文学修养,可以陶冶我们的情操,提高我们的精神境界。古人有云:“常开卷者,常以古为鉴。”读《谏太宗十思书》,可警示自己“念高危,则思谦冲而自牧;惧满溢,则思江海下百川。”读《论语》,我们懂得要“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可见“开卷有益”。 汉代刘向也曾说过:“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书既然是药,就具备两种功能:一是良药,药到病除;一是毒药,置人于死地,那“开卷”也就未必有益了。“不好的书就像不好的朋友一样,可能会把你戕害。”现在就有一部分同学迷上了武侠或言情小说,整天看那些庸俗怪诞的书籍,而把功课丢在一边,导致学习成绩一直往下降,最后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试想,开这样的书卷,能说是有益的吗?一本好书胜过珍宝,一本坏书比一个强盗更坏。因此,开卷是否有益,得先看开什么卷。 有位哲人曾说过,能够摄取必要营养的人,比吃得很多的人更健康。同样,真正的学者往往不是见书就读的人,而是会读书的人。

“开卷有益”这个成语,作为强调读书的重要性,自然有它的积极意义,但若作为“开卷”就“有益”的断语,却不是很妥当。 有没有读书好的什么句子的 书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宁 书籍是青年人不可分离的生命伴侣和导师——高尔基 读一本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尔 读书越多,越感到腹中空虚——雪莱 每一本书都是一个用黑字印在白纸上的灵魂,只要我的眼睛、我的理智接触了它,它就活起来了——高尔基 光阴给我们经验,读书给我们知识——奥斯特洛夫斯基 热爱书吧——这是知识的源泉!只有知识才是有用的,只有它才能够使我们在精神上成为坚强、忠诚和有理智的人,成为能够真正爱人类、尊重人类劳动、衷心地欣赏人类那不间断的伟大劳动所产生的美好果实的人——高尔基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实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罪刑均衡的原则存在冲突,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免责的避险过当及防卫过当制度,补足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 标签: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免责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谓正当化事由或者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我国刑法中它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人认为应当称之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而基于我国自己的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还是比较认同田宏杰教授“正当化行为”这一称谓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这类行为就以正当化行为称之。当前刑法学界对于正当化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划分争议较大。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加入对什么以及哪些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争论中。在笔者看来,所谓正当化行为,就是指那种因存在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素而被正当化的行为。尽管在外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化行为早已不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但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仍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都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笔者一直有一个疑问,正当化行为过当一定就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就立即跳到犯罪行为,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等级序列上似乎出了一些问题。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应当做到“罪当其罚,罚当其罪”。按照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等级序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违法然而无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对这样一种正当化行为的过当,显然应当作无罪处理。而我国《刑法》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理,很不合理地跳过了这一中间地带,造成一个有正当前提的行为要么是合法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的状况,这显然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法免责的构架中研究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免责,将其类型化并明确规定于刑法中,是很有必要的。 二、免责的避险过当 如前所述,有关正当化行为的类型划分,各国学者都有不同观点。即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到目前为止,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类型则是比较确定的。因为,有一些正当化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当的情形,比如,被害人同意、职务行为等就不可能有过当的情形。实际上,免责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免责的避险过当,二是免责的防卫过当。这里首先要谈的是免责的避险过当。

行为艺术之我见

行为艺术之我见 行为艺术 行为艺术,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欧洲的现代艺术形态之一。它是指艺术家把现实本身作为艺术创造的媒介,并以一定的时间延续。行为艺术,也称行动艺术、身体艺术、表演艺术等,国外目前通用的用法是Performance Ar t,它是在以艺术家自己的身体为基本材料的行为表演过程中,通过艺术家的自身身体的体验来达到一种人与物、与环境的交流,同时经由这种交流传达出一些非视觉审美性的内涵. 行为艺术采取很夸张的表现手法,用行为来表达人对世界的看法.这些行为有的是美的,有的是丑的,但不是人在正 常状态下有的.自行为艺术出现在中国以来,由于和中国人的审美观、道德观以及社会传统反差较大,始终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行为艺术”的发展中部分创作者更以自虐、伤害、鲜血等极端行为作为表达的主要方式,直接挑战人性和道德的极限.我们在这里列举,希望可以拓宽我们对于艺术、人的生活乃至生命的思考. 所谓行为艺术是一种艺术家用思维和行为过程来进行创作的艺术形式,现代行为艺术兴起于西方,是西方当代社会的一个奇特现象,行为艺术在本质上可以定义为一种自由的生命活动. 中国的行为艺术是中国艺术现代化进程中向西方拿来的一种艺术形式,从1985年新潮美术时期?(1985—1989)?它就已出现.这一时期宋永平、宋永红兄弟的“一个场景的体验”、丁乙等人的“街头布雕”等具有行为展演倾向的艺术活动,普遍采用包扎或自虐的方式,这与80年代年轻艺术家企图通过反文明、反艺术的手段来求得精神自由的价值取向有关,透露出对“文革”、对精神压抑的反抗,表达了艺术家寻求思想解放的时代愿望. 90年代行为艺术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艺术家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过程,一种是艺术家展现自身生存生活状态的行为活动. 第一种往往是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的社会性行为,例如有一群艺术家从大都市来到贫困山区,在老乡家的炕头上创作,用来表达艺术家们厌恶商业文化希冀回归自然的心态,这整个过程就是一项行为艺术;一个名为“新历史小组”的团体出售自制的“集邮牛仔服”和著名企业家肖像画,用来说明消费时代艺术家与艺术欣赏者的关系;更有人把成千上万的红伞挂在公园的树上,让游人漫步其中,使观众成为行为艺术的一部分.或许您在不经意间也搞了一把行为艺术呢.但 是这种行为艺术在进入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往往受社会、市场、公共秩序甚至法律的限制,所以这种行为艺术目前很难举行大规模的活动. (一)限制不符合大众审美传统习惯的表现形式 行为艺术作为一种源于欧洲的现代艺术形态,往往采用夸张、荒诞的表现手法,用身体和行为表达对世界的看法。由于与大众审美存在一定反差,自进入中国以来,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对于那些以自虐、血腥、庸俗、搞怪等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极端行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限制。 (二)制定规范行为艺术的相关法规 一切行为艺术必须以不侵害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前提,对在公共场所进行行为艺术表演活动的,应制定相应的行为艺术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它能够适合大多数人的审美传统习惯,以实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目的。 (三)明确行为艺术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马 克 思 文 论 作 业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学院:文学院 专业班级:B11汉语言文学四班 姓名:X X 学号:XXXXXXXXXXXXX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摘要: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由对当代西方社会问题的诊断而提出其交往行为理论。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重建交往理性,实现社会合理化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目标。生活世界是构成宏观社会理论的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的重要补充。尽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带有一定的乌托邦倾向,但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迪性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 哈贝马斯生于杜塞尔多夫,曾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55年进入法兰克福大学的社会研究所,同阿多诺一道工作。1961年任海德堡大学教授,1964~1971年在法兰克福大学教授,并协助阿多诺指导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1983年,哈贝马斯重返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当今世界上依旧十分活跃的著名思想家。他同法兰克福学派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名,他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传人,在学派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新的研究范式的探究和确立,他又一直同霍克海默、阿多诺等老一代法兰克福派的代表人物处于紧张的关系之中,甚至发生很大的分歧和冲突。站在新世纪的开端来审视上一个世纪的这一学术事件,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哈贝马斯的确修正、深化和丰富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如果没有他不断进行理论探究,法兰克福学派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就应当彻底画上一个句号。更为重要的是,不仅哈贝马斯的理论探究是对法兰克福学派的一种特殊贡献,他也是一位对当代世界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思想家。[1]

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1、法定类型(刑法) 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 (1)正当行为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 (5)履行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 (7)法令行为 (8)其他 二、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 (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 (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

编导即兴评述题目

1、谈谈你对明星代言广告的看法; 2、谈谈你对大学生回乡养鸡的看法; 3、大学生该不该让家长看成绩单; 4、送奶工王秀珍送奶时接到爸爸病逝的消息,在汽车站她把135份送奶的条子(用户地址)交给儿子,让儿子去送。请你谈谈看法。 5、老板兑现承诺,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给老板献花,老板给员工下跪。谈谈你的看法。 6、六旬老人为小伙子让座(年轻人眼通红,老人是锻炼身体的),谈谈你的看法。 7、贺晓艳老师规定,学生和老师迟到要做俯卧撑运动,自己迟到做俯卧撑晕倒。谈谈你的看法。 8、三名大学生救落水儿童牺牲,是得不偿失吗?谈谈你的看法。 9、谈谈你对人品物化的看法。(就是在银行记人品帐,做好事记多少钱,做坏事记多少钱,一年到头算总账。) 10、两名中国棋手去俄罗斯代表中国参加比赛,在休息室抽烟放松心情,误了时间,因迟到而遭淘汰。谈谈你的看法。 11、立法规定,教师拥有对学生的批评权。谈谈你的看法。 12、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是否应在网上曝光,谈谈你的看法。 13、对职业粉丝这种事情,谈谈你的看法。 2010年影视编导类考试即兴评述训练题目和 训练提示 _ 下面是巧顾网整理的2010年影视编导类考试即兴评述训练题目和训练提示,平时可以就这些题目列出的提纲进行即兴评述训练,也可以自己构思提纲,没有必要强求一律。此外,还可以自己编选即兴评述题目进行训练。 训练题目一:谈勤俭节约 影视编导类考试即兴评述训练提示: 1.在物质生活日益富裕的现代社会生活里,依然要奉行勤俭节约的美德。 2.谈勤俭节约的原因。

原因之一:勤俭节约是优良的传统,它在过去物质生活比较匮乏的年代里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促进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原因之二:在现代社会奉行勤俭节约的美德是在树立一种良好的道德风气; 原因之三:目前还有很多生活不富裕的人民,应该为他们谋更多的福利; 原因之四:自然界的物质资源是有限的,人类都应该为保护资源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3.正确理解勤俭节约。勤俭节约并不是让人们过贫困的生活,而是告诉人们不要奢靡,并由此弘扬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 训练题目二:谈一谈你的交友观 影视编导类考试即兴评述训练提示: 1.表明自己交友的原则。 2.举古今中外知己相交的楷模。 3.说一说自己交友过程中成功与失败的例子。 4.进一步阐发自己的交友观。 训练题目三:谈自由 影视编导类考试即兴评述训练提示: 这是一个开放性的题目,没有一定之规,考生关键是要把握好辩证的关系,说明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重要的,但同时又要注意自由是有限度的, 个人的自由一定不能以妨害他人为代价。 训练题目三:知识就是力量 影视编导类考试即兴评述训练提示:

职业化心态心得体会

职业化心态心得体会 篇一:职业化培训心得体会 关于《职业心态与素养》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职业心态与素养》的学习,使我对职业化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加深了对职业化的理解。对我行的经营理念有了更深的了解与认识,感觉对实际工作指导帮助很大。以下是我在这次职业化学习的一点心得: 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做合适的事。使广大员工在思维观念、行为态度、知识技能、道得品质、言谈举止、礼仪形象等各个方面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行为养成习惯,实际上是从行为上要求我们做到职业。最终达到从内到外彻底地提升员工职业化素养的目的。 职业化要求: 1、奋斗要有梦想,工作要有理想。 2、高薪并不等于职业理想。 3、职业理想决定职业发展方向。 4、把职业当事业。 5、拥有一份职业,一定要拥有一种荣誉感。 6、不断成长,就会成功。 职业化的态度: 1、积极的态度是做好工作的关键。

2、岗位可以平凡,态度不能平庸。 3、态度是最有效的竟争力。 4、把工作当作一种爱好去完成。 5、全心全意去工作。 6、用积极的态度开始和结束每一天。 7、职业态度决定职业高度。 课职业化技能: 1、不要抱怨自己怀才不遇,怀才不遇多半是自己造成的。 2、要成为人才,不要成为人力。 3、工作要创新,技能要提高。 4、想做事,会做事,敢做事,做成事,做好事。 5、不仅要有能力,还要有能耐。 6、要努力工作更要聪明工作。 7、把工作做得无可挑剔。 课职业化道德 1、身在职场要有好人品。 2、有功莫自大,有才莫自傲。 3、用高度责任心和高标准对待工作。 4、纪律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5、做事要讲良心,做人要有爱心。 6、诚信是无价之宝。

交往行为理论

《交往行为理论》读书笔记 《交往行为理论》的作者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同时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 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 ,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转向交往行为理论研究,他深受西方哲学语言转向以及胡塞尔、洛维兹、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人的思想的影响。他批评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反对主客体分离的意识哲学。他分析和批判了工具理性所导致的生活世界殖民化以及现代工业文明中意义丧失、自由丧失等交往异化现象,并力图通过交往合理化的实现来构建一个合理社会。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于在当今社会创造一种平等、自由、自觉的交往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在全球化时代处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具有现实意义。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 1.交往行为概念的内涵及其实质。 哈贝马斯首先对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行为分为四类:一是目的性行为即“劳动”;二是规范调节性行为;三是戏剧行为;四是交往行为。交往行为所涉及的至少是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至少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遵循着一定的规范,借助语言媒介,通过对话达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而这四种行为侧重于不同的世界:目的性行为主要考虑客观世界;规范调节性行为与社会世界相联系;戏剧行为涉及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特别是社会世界的关系,其关键是自我表现;交往行为导向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并且交往行为本质上更具有合理性的要求,因为它把各种不同经验导向合理的协调和发展。交往行为组成的世界,也就是人们的日常语言所支撑的世界,哈贝马斯称之为生活世界。 2.交往行为是以理解为核心的行为。 “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达两个主体以同样的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达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哈贝马斯认为,理解是一种展开于主体之间的交互性的意识活动,要真正实现“理解”就必须借助于语言媒介。在目的性行为中,语言是许多媒介中的一种,行为者通过语言试图影响他人,实现行为者对于客观世界的意图。在规范调节性行为中,语言首先是一种可以提供文化价值、取得意见一致的媒介,它主要是帮助人们建立规范和行为导向,建立社会世界的合法关系。在戏剧行为中,语言是自我表现的媒体,表现行为者的认识和情感,再现行为者的主观世界。在上述三种行为中,都只注重了语青的一种功能,而没有同时注意到语言的所有功能。只有在注重相互关系的交往行为中,语言才同时承担陈述并判断事实的功能,使行为者与客观世界发生联系,承担帮助人们达成共识的理解媒体的功能,使行为者与社会世界发生联系,并承担表达者表现的功能,使行为者展示自身的主观世界。哈贝马斯认为,通过参与者在相互作用中达到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声明的交互主体性的确认,这样理解才以协调行动的动机发挥作用。他认为,现代理论注重意义的追问,人们在语言的交往活动中会达成共识。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共识是一种理想化的过程,即交往理性。为了有效沟通,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过程中需要遵循三项语言学规范要求: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哈贝马斯认为,目的性行为涉及真实性要求,规范调节性行为涉及正确性要求,戏剧行为涉及真诚性要求,而交往行为与这三个要求有关联。交往行为同时可以满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三个有效性要求,所以交往行为才是最合理的社会行为。 3.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双层理论架构。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 阻却违法 阻却构成要件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正当化行为阻却违法阻却构成要件 【中文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许诺。这一理论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一直被广泛的讨论,相比之下,我国的刑法学界对此关注较少。虽然被害人承诺对于整个刑法学体系而言,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且本身充满思辨性,其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对于犯罪的成立和量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深入展开论述。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来源和各个国家、地区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性质以及合法性根据进行逐一的分析。通过剖析被害人承诺的本质特征,重新认识被害人承诺理论在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以更好的获得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律性认识。大陆法系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有区分“合意”与“同意”的二元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和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三种观点。二元论主张把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承诺称为“合意”、把阻却违法性的承诺称为“同意”。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应在构成要件中解决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要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就都具有排除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效果。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利益,如果利益人放弃法的保护,法则没有保护它的必要,侵害没有受法保护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违法。本文持二元论的观点。但是,在我国四要件的犯

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承诺难以找到合适的位置,只能按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对待。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引进被害人承诺理论,承认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地位有助于解决刑事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矛盾,法理与情理的对抗。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的保护放弃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在日本主要有法益放弃说、社会相当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本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的价值目标以及刑法的机能三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从承诺的对象、主体和主观条件、承诺的表示、对承诺的认识以及作出承诺的时间六个方面阐述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文章最后针对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受嘱托杀人、安乐死、医疗手术行为、拐卖妇女行为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等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英文摘要】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means that the consent which Law benefit main body gives to other person who will have behavior of infringement to him.This theory is under a far-ranging discussion under the civil criminal law countries like Germany. Comparatively, Chinese civil criminal law circles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this issue.Although, compared with the whol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the issue of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is a very small problem. But it is a issue which one change makes all changes. It is full of speculation itself. Its

交往行为理论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当代欧美哲学和社会理论领域中最富有原创性、体系性的哲学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 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有学者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尤其是他在20世纪80年代建构起来的交往行为理论,普遍被认定为代表哈贝马斯个人学术成就的标志。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在对交往异化的批判、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及其途径探索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二、主要内容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这部著作涉及面相当广泛。这部著作中,马克斯·韦伯占据了一个更为突出的位置,哈贝马斯先比较简单地对行动与合理性概念进行规定,然后在对韦伯与卢卡奇、法兰克福学派的分析中详细展开了他的关于行动与合理性的思想,这些诠释的素材更加集中在哈贝马斯自己思想的观念图式上。 哈贝马斯在这本书的开篇就声称,交往行为理论既非一种元理论,也非一种借助其它手段进行的认识论的继续。交往行为理论的分析让我们联接了与社会分析相关的三种理性:一个是涉及解释学和英美分析哲学中作为论争的理性,特别是关系到相对主义的问题。如果不同文化或生活方式有他们自身内在的合理性标准,那么在何种意义上才可能按照普遍性的标准比较他们并使其服从于批评。另一个是涉及到行为理性,即如何领会人的行为中有特殊意义的性质,这触及到理解的意义问题,还触及到了当行为者本人已经为他们的行为设定了理由时,社会科学在主张更好的解释时其自身的任务问题。最后一个是关于理性的社会扩张问题,即作为现代西方社会特有的那种合理化问题。这本书的大部分努力就是致力于此。 哈贝马斯断言:理性更多地是与运用知识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而较少地与知识有关。如果我们认为在一些情境中谈论某事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会明白这要么是指人们表达的认识,要么是指包含认识的符号表达形式。我们说某个人理性地行动,或者说某种陈述是合理的,实际上就是说这个行为或陈述可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通过程序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近现代英美法中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正当程序理念所表达的注重程序,既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当今世界各文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无不体现出正当程序这一基本理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我国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亦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随着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开始采用。诚然,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而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必然带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即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倾向,尤其是作为这种倾向代表的简易程序的广泛采用,是否背离了正当程序的理念,是否违背了正当程序理念的具体标准与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程序意识日愈增强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自然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不可避免倍需关注的焦点。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 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的简称,最早出现在英国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第28号法令中,它是取代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而使用的措辞。i]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ii] 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当程序思想亦为美国所接受,并且其内涵得到极大的发展与丰富,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791年在著名的权利法案中首次被确认。在其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正当程序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iii]本世纪前半期,由于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问题日趋突出,美国法院开始从过去强调财产权转变为强调人身权利。到二战后本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其最高司法地位,运用司法审查权,进行了著名的正当程序革命。这次司法改革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从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对马普小姐定罪判决起,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一些历史性的判决中,确认了几乎所有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因而将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中去,用详细的宪法限制来约束各州执法官员们的活动,尤其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趋向具体。iv] 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立法表述:“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里,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是对各州立法权的宪法限制,后者则主要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与过程。我们主要关注程序性正当程序并且限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关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过程”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程序对他进行侦讯。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v]这个概念中强调了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政府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首先,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

即兴评述话题

(一)即兴评述、主题讨论类 1.我看沙尘暴 2. 一年之计在于春 3. 网络时代 4. 笨鸟先飞 5. 梅花香自苦寒来 6. 美丽与智慧 7. 专业与敬业 8. 变与不变 9. 失败乃成功之母 10. 身残志坚 11. 战争与和平12. 高分与低能 13. 我看艾滋病 14. 足球黑哨 15. 阳光总在风雨后 16. 青少年出国热的思考 17. 中华老字号 18. 春节与圣诞 19. 生旦净末丑 20. 我看选秀 21. 压力与动力 22. 个人能力与团体合作 23. 谈诱惑 24. 谈消费 25. 假冒伪劣 26. 能力与机遇 27. 谈贷款 28. 诚信 29. 择业 30. 谈创新 31. 与时俱进 32. 我对快乐的认识 33. 向早恋同学进一言 34. 我看追星族 35. 选贤任能 36. 我看无偿献血 37. 命运 38. 新的生活方式 39. 时钟 40. 谈攀比 41. 课桌文化 42. 怎样与同学相处 43. 面对高考 44. 我谈艺考 45. 我看志愿者行动46. 学贵博而能专 47. 谈节俭 48. 人生路标 49. 年轻没有失败 50. 理解万岁 51. 家和万事兴 52. 爱心 53. 什么是真正的“抗震救灾”精神 54. 我理解的“中国力量” 55. 我谈“更快,更高,更强”56. 植树节的思考 57. 自信与自负 58. 平凡的价值 59. 我看中国传统艺术 60. 社会公德 61. 我谈“国学热”62. 我看于丹的“论语情怀”63. 环境与生存 64. 怎样与人沟通 65. 现代科技与日常生活 66. 谈心理健康 67. 境界 68. 说幸福 69. 素质教育 70. 坎坷,也是一笔财富

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细则

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细则 一、总则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要求员工以积极、勤奋、敬业、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体现了企业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员工应当熟知并遵守。 二、行为准则 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学习创新 热爱公司豁达明理 三、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严格遵守公司的财经纪律,不贪污,不**受贿,不接受回扣和好处。 3、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出卖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经济,技术,管理信息和情报。 4、除因公或工作原因(履行有关手续)外,不私自带非公司人员进入任何工作等场所。. (二)敬业爱岗、勤奋高效、保证质量 5、以集体利益为重,个人服从集体。 6、每天认真清洁办公桌面卫生和场所环境,物品摆放整齐,并注意

卫生保持。 7、认真负责处理好自己每天的工作,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内容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 8、领导交办的事情要迅速处理,并及时汇报,勿因疏忽造成损失。(三)员工诚实守信 9、同事之间要和谐相处,互相尊重,信守承诺,不欺骗别人。 10、反应情况实事求是,不捕风捉影,不搬弄是非,不散布谣言,不诋毁同事的声誉,不讽刺他人的成绩。 11、对人对事坦诚、公正、客观。 12、勇于承担责任,经得起失败和挫折,培养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四)员工应有团结合作精神 13、工作积极主动,相互配合,经常进行工作交流与沟通,认真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敢于承担责任。遇到问题遵循“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工作原则。. 14、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服从公司的调动和分配,工作时不得消极怠工。 (五)员工应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15、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学**本岗位专业知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教育。 16、发扬“学**才能进取,创造方为永恒”的双良精神,大胆创新,积极进取。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犯罪构成/刑事正义 “刑法是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 [1](P.33)。既然如此,承载现代法秩序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价值理念的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行为定型化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欧美诸国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地位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各异、刑法理论迥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化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的认识均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些差异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价值体认以及犯罪构成具体设计上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认定的实体意义和程序价值、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不同旨趣和关怀。 一、现行理论考察: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 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注: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性-有责性”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全部阻却事由和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形式,被分别置于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要件即性和第三层次要件即有责性之中。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即“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正当理由”的形式,与“可得宽恕”理由共同构成合法辩护事由,置于犯罪构成第二层次要件即责任充足要件之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注:洁教授将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特征概括为:(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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