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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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法》的全文是怎样的

《海事海商法》的全文是怎样的

《海事海商法》的全文是怎样的应该说我国公民比较熟悉的法律就是刑法和民法了,其实法律本身就是服务于我国公民的需求的。

在不同的领域引发了纠纷,自然需要运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

就比如说现在的航海运输已经越来越重要,那么引发了海商海事纠纷以后,我国人民法院其实也是参照,《海事海商法》进行裁决的。

应该说我国公民比较熟悉的法律就是刑法和民法了,其实法律本身就是服务于我国公民的需求的。

在不同的领域引发了纠纷,自然需要运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

就比如说现在的航海运输已经越来越重要,那么引发了海商海事纠纷以后,我国人民法院其实也是参照,▲《海事海商法》进行裁决的。

▲《海事海商法》的全文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 14 42

《海商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 14 42

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1957年10月10日布鲁塞尔第十届海洋法外交会议通过 1986年5月30日生效)第一条1. 海船舶所有人对由于下列事故所引起的请求,除引起请求的事故是出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以外,都可以根据本规则第三条限制其责任。

上述事故是:(1) 船上所载的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及船上任何财物的灭失或损害。

(2) 由于应由船舶所有人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的在船上或不在船上的任何人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陆上或水上任何其他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任何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害,或任何权利的侵犯。

但对于后一种人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船舶所有人仅在其行为、疏忽或过失是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时,或在货物装船、运输或卸船,以及在旅客上船、乘船或上岸时发生,才有权限制其责任。

(3) 与清除船舶残骸有关的法律所加于和由于或有关浮起、清除或毁坏任何沉没、搁浅或被弃船舶(包括船上任何物件)而发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以及由于港口工程、港池或航道所造成的损害引起的任何义务与责任。

2. 在本公约中,“人身请求”是指由于死亡或人身伤害而发生的请求;“财物请求”是指本条第1款所述以外的一切其他请求。

3. 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即使其责任是由于他对船舶具有所有权、占有权、保管权或控制权而发生的,而在船舶所有人方面,或在船舶所有人应对其行为负责的一些人方面,并无疏忽行为的证明,船舶所有人亦应有限制其责任的权利。

4. 本条不适用于:(1) 救助方面的请求或共同海损分担的请求。

(2) 船长、船员、船舶所有人所雇在船上的任何雇佣人员,或船舶所有人所雇其职务与船舶有关的雇佣人员提出的请求:包括其继承人、私人代表或家属的请求在内。

如果对于这类请求,根据船舶所有人与上述雇佣人员之间的服务契约所适用的法律,船舶所有人不得限制其责任;或根据这种法律,只能以较本公约第三条所订者为高的金额限制其责任。

5. 如船舶所有人有权就同一事件向请求人提出请求,双方提出的请求应相互抵销,而本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其中的差额(如有)。

经典:海商法课件

经典:海商法课件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海h ǎi 商sh ān ɡ法f ǎ课k è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一、 何为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航海运输发展历史?“sea power ” 海权经济、军事、政治外交三、 海商法发展历史1、古代:《汗穆拉比法典》、《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商法(私人编纂、习惯法):奥列隆海法,康苏拉读法、维斯比海法3、近代(国家制定的海事法)1681—法国《海事条例》—1807《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编”1893年,美国《哈特法》14世纪,英国《海事黑皮书》,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4、现代(国际统一化)1897年,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IMO 国际海事组织四、 我国的海事立法1、立法过程1929年,国民党政府《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以法律移植为主;立法时序:呈逆序状态五、 海商法的地位1、商法的组成部分;2、民法的特别法;3、海法的一个部门;4、经济法的组成部分;5、独立的法律部门;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海商法的精神/特点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避碰、适航、安全;减小风险制度:海难救助;风险分摊:共同海损,海上保险);3、高度的国际性;4、公法性;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统一化;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3、公法扩大化;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内容:1(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长业务(海商法部分)

船长业务(海商法部分)

船长业务(海商法部分)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第十章班轮运输实务与法律第十一章海上旅客运输实务与法律第十二章海上货物多式联运实务与法律第十三章租船运输实务与法律第十四章海上拖航实务与法律第十五章船舶碰撞第十六章海难救助第十七章共同海损第十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九章船舶油污第二十章海上保险第二十一章海事争议诉讼与仲裁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特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必要过程:要约()和承诺()1要约定义: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发出的欲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约的构成要件:●明确表示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向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应当包括拟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注意事项:●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内容不够明确——要约邀请●我国:发实盘——要约;发虚盘——要约邀请。

要约的撤回与修改:●不统一,由各国内国法确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1.在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任何要约均可撤回。

2.要约生效后,当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原则上仍可撤销。

3.承诺已经发出的,要约人就不能撤销要约。

2承诺定义: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约的构成要件:●由受要约人作出●在要约订明的有效期限内作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注意事项:●一般,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若要约中没有规定作出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不一致,视为反要约。

●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若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应采用与要约的传递方式相同的方式。

●承诺的生效,两种观点:投邮主义:英国,美国到达主义:中国,德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一定形式要件的,从法律法规。

●承诺一旦生效,不得撤回。

承诺的撤回:到达主义: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海商法中英文对照.doc

中国海商法中英文对照.doc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8th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November 7, 1992, is hereby promulgatedand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July 1,1993.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Yang ShangkunNovember 7, 1992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of ChinaContents 目录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I Ships 第二章船舶Section 1 Ownership of Ships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Section 2 Mortgage of Ships 第二节船舶抵押权Section 3 Maritime Liens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Chapter III Crew 第三章船员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Section 2 The Master 第二节船长Chapter IV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y Sea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Section 2 Carrier''s Responsibilities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Section 3 Shipper''s Responsibilities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Section 4 Transport Documents 第四节运输单证Section 5 Delivery of Goods 第五节货物交付Section 6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Section 7 Special Provisions Regarding 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Voyage Charter PartySection 8 Special Provisions Regarding 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Chapter V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Passengers by SeaChapter VI Charter Parties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Section 2 Time Charter Party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Section 3 Bareboat Charter Party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Chapter VII Contract of Sea Towage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Chapter VIII Collision of Ships 第八章船舶碰撞Chapter IX Salvage at Sea 第九章海难救助Chapter X General Average 第十章共同海损Chapter XI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Maritime ClaimsChapter XII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Section 2 Conclusion, Termination and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Assignment of ContractSection 3 Obligations of the Insured 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Section 4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 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Section 5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Subject Matter Insured and AbandonmentSection 6 Payment of Indemnity 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Chapter XIII Limitation of Time 第十三章时效Chapter XIV Application of Law in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Relation to Foreignrelated MattersChapter X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十五章附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Article 1 This Code is enacted with a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view to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 arising 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nd those 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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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事诉讼时效

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对自己的权利经过了法定 的期间,不向义务人行使权利,而使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 度。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时效
1. 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权利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之间的请求时效期 间为1年。 3.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有关货物赔偿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1年。 4.追偿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时效期间为90天。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权利经过了存续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时间。 二者的区别在于:
1.诉讼时效具备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 则是不变期间,一旦形成则不可变动;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权利本身,除斥期间一 旦届满,程序和实体权利本身都消灭; 3.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起算,除 斥期间是从权利形成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指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权利人的请求权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明确规定该时效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额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表明了普通时效与特别时效的关系。我国《海商法》 有关时效的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的范畴。 3. 最长保护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 知道或不应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20年内才知道或应当知道 后主张权利的,其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三种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权利人丧失任何一 种情况,都将丧失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
时效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当事人不得违反时效的法律规定而 通过约定将时效延长或缩短。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主动释明。 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最大意义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并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明 案情,避免证据灭失产生讼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稳定社会、法律秩序。
第十四章 海事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的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是指特别的事实在存续期间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有两种,一种是取得时效, 也称占有时效;另一种是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基于善意的动机和公开、合理、持续的 行为占有他人财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届满后,依法取得对 他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向义务人行使请求 权,致使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四、海上拖船合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时效
1.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年,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自理算结束之 日起计算。
五、船舶碰撞请求权时效
我国《海商法》第261 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 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 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日期。该日 期的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起算诉讼期间。如果期间届 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最后一个节假日的次日工 作日为时效届满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不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最长不 得超过20年。
二、海上旅客运输请求权时效

我国《海商法》第 258 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 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 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 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 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 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 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 船之日起计算。” 是否构成海上旅客运输,主要的依据是承运人的旅客运输 合同,通常体现为客票。
3.时效因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仲裁或扣船而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时效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第五节 海事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一、时效的牵连保护

时效的牵连保护是指基于本诉诉讼时效的成立,而产生的与本 诉相牵连的法律事实本身虽然已过时效期间,但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主体在提起诉 讼或追加诉讼时,其诉讼时效仍受与本诉同样额法律保护。
1.权利人向债权保证人、债务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 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 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务和债务人 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六、油污损害时效 海商法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民法诉讼时效是一种特别诉讼时 效规定,一般时效期间比较短。但油污时效期间在海商法中 规定是较长的。 我国《海商法》第265 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 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 起六年。”该规定属于特别时效期间规定,不适用《民法通 则》20年的最长时效规定。
二、时效中止的原因
时效中止的原因是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 他障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如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地震、战争等。 其他障碍是指权利人在时效特定的时间段,发生了主观意愿 以外的事件,致使请求权无法行驶。但因当事人主观原因造 成的则不得中止时效。如货损当事人以向商检局申请残检为 由,主张时效中止则不能成立。 三、时效中止大法律后果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止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特定时间段,发生了不 可抗力或其他障碍,阻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 由,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待该客观原因消失后 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它的意义在于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公平的时效制度保护。 一、时效中止的发生
时效中止的时间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如果该案 件的诉讼时效是 2年,在1 年零 6个月内发生了时效中止的客 观事由,不构成诉讼中止的法定理由。
(1)船员、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 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舱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二、海商法时效中断的特别规定
海事请求人应特别注意的是,海事诉讼时效中断有比《民法 通则》更严格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民法通则》及最高人 民法院一些有关时效中断解释的特别规定,同样适用于海事 法律关系,结合本章内容特别提示如下:
1.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前提。 2.海事请求权人撤诉、诉讼被驳回,时效期间不中断。
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原因消除 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节 诉讼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计算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使已经 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消灭,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法定事由发生 时起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一、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的区别
1.时效中断的事由一旦发生,法律后果为构成时效的重新计 算;时效中止是原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不消灭,只待中止原因 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因权利人行使的法定事由引起中断;而 时效中止的原因是权利人意志以外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觉 得客观原因引起的。

三、船舶租用、救助、保险合同请求权时效 1.船舶租用合同主要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凡 属因船舶租用合同产生的纠纷,如定期租船中的租金、停租、 油水消耗等纠纷或光租项下的租金、船舶交接中的油水、船 舶适航性等问题的请求权均受2年时效的约束。 2.海难救助合同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 算。 3.保险合同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期限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权人依法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期间为 1年,该一年 期间是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有不同主张。该一年期限不 得中止和中断,对船舶优先权人及时行使海事请求权具有重要 作用。

根据《海商法》第 22条规定,主要有五项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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