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管理办法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管理办法南京市店招标牌设

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十八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__年5月12日起施行。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的设置,提升城市形象,维护 消费者权益,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店招标牌是指商店、服务机构、摊位等经营场所设立的 标志性牌匾。店招标牌应当明确商家经营品牌、商务形象、特色产 品等信息,并配以合适的logo、字体和图案。 第三条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招标牌应当与店铺建筑外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环 境卫生和交通; (二)店招标牌应当清楚、美观、时尚,字体图案应当合理规划,条理清楚、乾净美观,不得使用过度华丽、累赘或卫生不合格 的字体或图案; (三)店招标牌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宣扬或夸大其词; (四)店招标牌上不得有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图 案和标志。 第四条店招标牌应当依照规范进行安装,安装时应当严格遵奉 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别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安装店招标牌时需要在该店铺门上装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商家需要供给身份证件; (二)安装店招标牌时,商家需要与景观绿化部门、市政管理 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商,确保店招标牌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使用和环 境的卫生;

(三)店招标牌应当装有防雨、防腐、抗氧化等性能良好的设备,避开损坏和污染; (四)店招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应当充足消防和用电安全的标准。 第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立刻予以撤去; 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情节严 重者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店招标牌安装属于日常市政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 第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市 政府订立并适时公布。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的订立,有助于提高经营单位店 招标牌的品质和规范水平,将经营活动与公共卫生、城市形象和风 貌相结合,切实保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城管(城建)局,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容貌管理,解决全市道路两侧店招店牌违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破坏建筑外观及影响城市形象等诸多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要求,严格对照《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本着“市区联动、全面整治”的原则,采取宣传教育、督促整改、清除治理等方式,全面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模式,各辖市、区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店招店牌专项整治,拆除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修复破损的店招店牌,整改设置不规范的店招店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味。 三、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中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吴建荣 副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骏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忠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国明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项斌成员:溧阳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谢菊芬 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殷金林 武进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志华 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章建伟 天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顾滨 钟楼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泉中 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潘建国 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处长周庆华 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处长沈家文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监督考评处处长赵夕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邹青 四、整治范围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侧重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及《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各类店招店牌进行整治,分两批实施,第一批范围为省级示范路17条及市级示范路35条(见附件1),第二批范围为2006年至2011年整治路段(见附件2)。 五、职责分工 (一)市局负责指挥、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和下发专项整治方案,组织整治行动的宣传、督察和考核,落实整治行动中的保障工作; (二)各辖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店招店牌的专项整治工作;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146--2013) 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 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 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 2.1 店招标牌的种类 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 •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 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 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 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 3.1 前置条件 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 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如发现店招标牌与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管理法规不符合的问题,应及时更正,否则将被处罚。 四、店招标牌管理处罚 如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罚款或责令改正: •未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店招标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的。 •店招标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店招标牌未按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的。 五、总结 店招标牌的管理是商业门店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规范店招标牌设置也是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商业门店应妥善管理店招标牌,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共利益。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店招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店招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每种标识牌的技术要求都不一样,现在城市当中需求量非常大的店招招牌,其技术设置参数就让标牌制作.小编给大家说说,本标准所称的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市区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店招牌匾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店招招牌的设置,不得超出修建物外轮廓线规模,与城市市容、景观相和谐,整体契合“一楼一线,一店一招”的需求,同一幢修建物店招牌子设置的标准尺度应相对一致。 二、店招牌子的设置应结实、安全,不得影响修建物的运用功用、构造安全及消防安全。 三、店招招牌设置支架不得暴露、不得运用喷绘布等简便资料、不得运用外打灯.宜选用铝塑板、压克力板、霓虹灯、发光字或其他新式发光资料设置. 四、店招牌子版面图画、颜色及外型应与本身店(门)面、楼体相和谐,版面设计漂亮,颜色调配合理,表现行业特征。用字契合国家相关规定,书写标准精确,文字与画面比例应和谐。 五、店招招牌分别在一楼门楣、修建物墙体上设置,具体需求如下: 1、一楼门楣店招牌子的设置: (1)店招牌子的高度需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宽度不得超越该店面的沿街产权宽度。 (2)店招牌子的临街外侧与墙体距离不得超越0.5米,设置于修建外挑屋檐的不得超出修建屋檐笔直投影线。相邻门面的店招牌子底线、高度必须规整一致。 (3)建筑物底层立柱面、一层通透玻璃等不得设置粘贴式店招牌匾。

2、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店招牌匾的设置: (1)部分建筑二层有临街商业场所,可以在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设置店招牌匾。 (2)店招招牌的高度要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且不得超出窗间墙的高度。店招牌匾应紧贴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 3、其他墙体店招牌匾的设置: (1)除重要商贸街区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外,不得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2)在建筑物山墙、顶部墙面等设置店招招牌应严格控制,单独或为主使用建筑物的单位允许在墙体设置店招牌匾,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并嵌在建筑墙面,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墙体。字体大小应与建筑体量相协调,建筑高度在八层(24米)以下的,单字字体高度应≤2米;当建筑的高度在9层(24米)以上时,单字字体高度应≤4米。 (3)有些修建三层以上有商业场所,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和谐,在修建红线范围内一致设置,设置计划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阅后施行。 (4)住宅楼、综合性修建的住宅有些、修建物的玻璃幕墙上不得设置,不得阻碍公共修建安全、采光、通风等。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为规范某某底层商铺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商铺商业品位,根据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某某底层商铺业主在自营或出租经营过程中,其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规定: 1.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参照)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要求。 2.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参照)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3.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市容标准要求,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 位置、体量、数量、高度、材质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街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4.店牌店招设置定位、原则及要求: ⑴店牌店招位置一律统一附设在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做到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相平齐。 ⑵原则上为一店一招,以商铺产权人楼体为单元。 ⑶店牌店招设置长度以楼体单元隔墙中心位置为分隔线,不得超越。 ⑷相邻店牌原则上留—0.15米的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⑸店牌店招厚度一律为米,高度一律不得超越一层外檐下限。 ⑹店牌店招用字应符合国家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⑺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⑻店牌店招制作应根据某市有关规定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应选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5.店牌店招的审批及施工要求 ⑴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设置设计店招店牌方案前,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登记表,经物业接待人员告知相关事宜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送审。 ⑵在业主或商铺租赁户设置设计店招店牌送审材料未经所管区域主管部门批 准前,不得擅自施工。 ⑶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要求修改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遵照执行,并向物业书面告知备案,若出现擅自施工行为,物业有义务要求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 ⑷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店招店牌设置设计的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在物业服务中心告知并登记、备案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规定交纳相应管理费用后方可开始施工。 ⑸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施工中,应按照物业服务中心告知的相关施工注意事项及安全消防要求施工。 ⑹施工中一旦发现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不符及违反消防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部门有义务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施工方若不听从劝告,物业将立即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或商铺租赁户承担。 ⑺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进行店招店牌施工其间,应不影响相邻业主或商铺租赁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6.店牌店招日常维护管理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设置及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城市面貌,在城市公共 管理中保护和促进城市管理秩序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对店招标牌的悬挂、设置、维修等行为进 行管理。 三、店招标牌设置原则 1.店招标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有关规定, 遵守公序良俗、美观大方。 2.店招标牌应与建筑物立面、门头、物尽其用的商业空间、其他招牌商 标协调一致,色彩搭配合理,布局划分清晰。 3.店招标牌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效果,字体醒目清晰、不失真实性和个性 化。 四、店招标牌设置条件 1.店招标牌悬挂在店铺招牌、商标、企业名称、宣传品等标志之上,不 能遮挡、扰乱或掩盖公共设施、公共信息,不能与道路标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等相冲突。 2.店招标牌的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物官高,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 宽度。 3.店招标牌的材质、颜色及亮度均不能产生不良社会心理影响,不得使 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不环保的材料。 4.店招标牌的字迹应当规范、简洁、易读、易识别,必须使用标准中文, 数字及法律法规文化背景下的外语。 五、店招标牌设置程序 1.店招标牌以分布于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区县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 司、华侨城、市建设规划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和颁发合法文书后方可制作和安装。

2.店招标牌悬挂、设置应在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及法律规定的档案归档、申请公告等前提下进行。 六、店招标牌维护管理 1.店招标牌必须保持外观及字迹完整、美观,不得影响城市面貌和形象。 2.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急原则先行,在原标牌基础上差异最小化。 3.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与公共机构、物业等形成互动,共同维护街道市容环境,做到及时、规范、有效。 七、违法行为处理 1.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店招标牌或超范围设置店招标牌的行为,经勘察确认后,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2.对于店招标牌文字内容、颜色搭配、字体、样式等违法违规设置的,责令限期更正或更换,并处以罚款。 3.对于无证悬挂、无证拆除、遮挡公共设施的行为,以及对城市面貌影响较大、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罚款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请城市建设委员会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3.本办法未尽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做出规定。 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南京市政府 •【公布日期】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 城市形象“三分靠建、七分靠管”。如何固化“大干一百天、环境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在深入调研、梳理问题、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解决易回潮反复的顽症,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细化目标责任的落实,突出城市管理手段法治化、城市管理机制市场化、城市管理服务标准化、城市管理过程社会化、城市管理技术现代化,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真正实现城市管理方式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变,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从单项整治向综合治理转变,真正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相适应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机制3个部分,对于《意见》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综合施策:针对“顽疾”开出32副“良方” 《意见》从城市管理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违建管控、工地管理、城市交通、河道管理、绿化养护、小区物业等8个方面的管理入手,提出建立健全城市管

理长效机制的32项具体举措,重点针对当前城市管理长期存在的“顽疾”,对症下药、开出“药方”。 1.环境卫生:推进环卫保洁机械化,提高道路街巷保洁标准 症状:长期以来,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机械化水平不高、环卫作业定额较低、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往往主干道扫干净了,背街小巷却不尽如人意。 药方:提升道路清洁、垃圾收集、建筑物外立面清洗机械化作业水平,主次干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区域机扫率达到80%以上。 重点主干道、景观路实行全天候保洁,每天不少于1次冲洗、2次清扫、3次洒水,确保路面无积尘;支路、街巷实行16小时保洁。在繁华街巷推行“四清扫”作业机制,全天合理设置4个时间段进行清扫作业,提高清扫频次。 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适度提高环卫设施作业定额指导价,所有环卫作业全部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出独立法人的环卫企业承担具体作业。 以区为单位,采取提供保障房、租房或发放租房补贴等形式,着力解决环卫工人住房问题。 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实施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改进垃圾收集转运模式,提高处置效率。 解读:《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八大任务,强化环境卫生管理作为第一项重点。此次环境卫生问题解决方案突出提升环卫作业标准,推进环卫市场化,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强化了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此外,《意见》体现了对“城市美容师”的重视,既有租房补贴等实惠,又有“提高环卫设施作业定额指导价”这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概述 店招标牌是商家在门面上悬挂的标识,可以显示商家的门店名称、品牌等信息,起到宣传、引导顾客的作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是指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二、设置要求 1. 设置位置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 设置店招标牌。一般情况下,店招标牌应该设置在门面上方,尽量保持整洁、美观。 2. 标牌内容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循如下内容要求: •显示门店名称和经营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宣传词句; •显示商家的统一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文字、图案应该清晰、易读、不错位、不重叠。 3. 规格要求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规定的标牌大小和标准,选择合适的规格 尺寸,不得超过规定范围。此外,商家应保证店招标牌的耐用性,避免随意更换。 4. 图案内容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选择合适、醒目、明显的设计,以吸引顾客,并与 商家的主要经营内容和品牌形象相符。 三、管理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当地的规定和标准。

2. 提交申请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提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若未获得 批准,在经营中使用标牌,将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行为。 3. 检查保养 商家在使用店招标牌时,应定期检查保养,避免标牌褪色、老化、破损等情况,及时更换。 4. 经常清洗 商家应定期对店招标牌进行清洗和保养,在保证标牌干净和整洁的同时,也能 够增强商家的形象。 四、结论 以上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商家在当地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 定合适的标牌设置方案,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商家形象,增加商家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现商家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商业项目入驻商家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商业项目入驻商家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为了提升****广场商业的整体氛围,增强入驻企业吸引客流的能力,提高品牌餐饮的经营能力,特制定了方场入驻商家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原则是商业物业的广告位应尽量本着为经营业户营造推广氛围的原则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应以充分发挥客户导引,品牌展示等功能为管理原则。 第一条:店招管理 店招是指店铺的招牌。方场广场入驻客户,具有沿街独立开口的客户视为沿街商铺,可以对外设置店招。其他内商铺不能对外独立设置店招。所有商铺店招的设置应以商铺出入口的上方及左右两侧为设置地点。所有商户可以在大厦主出入口可以集中设置醒目的店招用于吸引客户。具体规划由方场广场物业部门进行选址规划等相关内容。 第二条:导视 导视是指距离大厦具体业态较远位置的小型广告位。包括单一品牌或同类品牌整体形象广告牌。在本案中,导视应设置在大厦周边客户进入到经营区域的有效动线内,在不影响楼梯

立面结构、大厦美观、安全指示、玻璃采光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入驻客户应根据大厦物业部门预先规划好的广告位进行相应的设计,并在施工前按流程进行相关审批。 第三条:临时广告位 临时广告位是指不专属于任何品牌的广告位置,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发布临时促销信息的广告位,并为未来所产生的商户预留的广告位。临时广告位权益人为开发商。入驻商户可以根据方场广场提供的临时广告位点位图进行基础施工,在施工后可以免费使用一年的时间。一年以后临时广告位可以作为各商家临时促销信息的发布载体,也可作为整个1-4层整体宣传之用,但临时广告位对外使用开发商(或某管理公司)将收取费用。具体的费用依据当期费用计划和市场标准执行。如预留的广告位提供给新入驻商家作为导视广告位,则新入驻商家将负责将广告位的施工费用返还开发此点位广告位的商户。 第四条:管理与收费监督 大厦所有广告位及扶梯两侧由大厦核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的广告内容由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相关使用费用由财务部负责监督管理。大厦内、外广告位原则上有偿使用,并且谁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迭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户外广告的管理及执法

户外广告的管理及执法 一、什么是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设施。 1、广告即设置在户外的广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把户外广告定义为: (1)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2、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其分类如下:

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3、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其中a为边长,S为面积)大型a≧4或者S≧10 中型4﹥a﹥2或10﹥S﹥ 小型a≦2或S≦ 4、户外广告形式 自设性 指以标牌、、单体字等为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经营性 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户外LCD广告机、户外液晶显示屏、户外电子阅报栏、信息亭、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 5、户外广告性质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展示宣传广告 二、户外广告审批要求 1.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此为前置条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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