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

2.1 店招标牌的种类

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

•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

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

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

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

3.1 前置条件

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

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如发现店招标牌与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管理法规不符合的问题,应及时更正,否则将被处罚。

四、店招标牌管理处罚

如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罚款或责令改正:

•未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店招标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的。

•店招标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店招标牌未按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的。

五、总结

店招标牌的管理是商业门店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规范店招标牌设置也是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商业门店应妥善管理店招标牌,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共利益。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的设置,提升城市形象,维护 消费者权益,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店招标牌是指商店、服务机构、摊位等经营场所设立的 标志性牌匾。店招标牌应当明确商家经营品牌、商务形象、特色产 品等信息,并配以合适的logo、字体和图案。 第三条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招标牌应当与店铺建筑外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环 境卫生和交通; (二)店招标牌应当清楚、美观、时尚,字体图案应当合理规划,条理清楚、乾净美观,不得使用过度华丽、累赘或卫生不合格 的字体或图案; (三)店招标牌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宣扬或夸大其词; (四)店招标牌上不得有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图 案和标志。 第四条店招标牌应当依照规范进行安装,安装时应当严格遵奉 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别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安装店招标牌时需要在该店铺门上装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商家需要供给身份证件; (二)安装店招标牌时,商家需要与景观绿化部门、市政管理 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商,确保店招标牌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使用和环 境的卫生;

(三)店招标牌应当装有防雨、防腐、抗氧化等性能良好的设备,避开损坏和污染; (四)店招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应当充足消防和用电安全的标准。 第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立刻予以撤去; 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情节严 重者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店招标牌安装属于日常市政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 第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市 政府订立并适时公布。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的订立,有助于提高经营单位店 招标牌的品质和规范水平,将经营活动与公共卫生、城市形象和风 貌相结合,切实保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城区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广大经营业主: 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办制定的《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日 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店名招牌管理,规范其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绵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0-2014)》、《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凡在绵阳市城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城市城区,包括: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招牌设置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绵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0-2014)》和《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街景风貌,一楼一式,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城市招牌。 第五条招牌设置基本原则 (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楼一式,一店一招,一街一景”。(二)实行一店一招。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楣或底层檐口以下,并严格控制体量,其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店名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在该建筑物内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按统一街景风貌选用色彩、材质。 (四)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活。 (六)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用房、改造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设置招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招牌。 (八)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广告和单字体招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修店铺时不得擅自对门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原貌,鼓励店面设置全玻门、商业橱窗的改造装修。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上张贴任何广告,包括公益广告。 (十一)宾馆酒店、银行网点、超市等服务行业设置显示屏,应按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招牌设置内容要求 (一)招牌内容应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单位名称、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以及电话号码等。 第七条招牌设置文字要求 (一)招牌设置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二)招牌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应适当。(商家店面开间不足5米的,文字占招牌板面的比例不超过2/3;店面开间在5米以上(含5米)的文字占招牌板面的比例不超过1/3或1/4)。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第八条招牌设置技术安全要求 (一)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 (二)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为规范某某底层商铺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商铺商业品位,根据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某某底层商铺业主在自营或出租经营过程中,其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规定: 1.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参照)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要求。 2.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参照)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3.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市容标准要求,其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位置、体量、数量、高度、材质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街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4.店牌店招设置定位、原则及要求: ⑴店牌店招位置一律统一附设在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做到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相平齐。 ⑵原则上为一店一招,以商铺产权人楼体为单元。 ⑶店牌店招设置长度以楼体单元隔墙中心位置为分隔线,不得超越。 ⑷相邻店牌原则上留0.10—0.15米的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⑸店牌店招厚度一律为0.20米,高度一律不得超越一层外檐下限。 ⑹店牌店招用字应符合国家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⑺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

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⑻店牌店招制作应根据某市有关规定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应选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5. 店牌店招的审批及施工要求 ⑴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设置设计店招店牌方案前,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登记表,经物业接待人员告知相关事宜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送审。 ⑵在业主或商铺租赁户设置设计店招店牌送审材料未经所管区域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 ⑶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要求修改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遵照执行,并向物业书面告知备案,若出现擅自施工行为,物业有义务要求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 ⑷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店招店牌设置设计的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在物业服务中心告知并登记、备案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规定交纳相应管理费用后方可开始施工。 ⑸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施工中,应按照物业服务中心告知的相关施工注意事项及安全消防要求施工。 ⑹施工中一旦发现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不符及违反消防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部门有义务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施工方若不听从劝告,物业将立即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或商铺租赁户承担。 ⑺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进行店招店牌施工其间,应不影响相邻业主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146--2013) 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 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 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 2.1 店招标牌的种类 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 •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 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 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 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 3.1 前置条件 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 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如发现店招标牌与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管理法规不符合的问题,应及时更正,否则将被处罚。 四、店招标牌管理处罚 如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罚款或责令改正: •未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店招标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的。 •店招标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店招标牌未按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的。 五、总结 店招标牌的管理是商业门店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规范店招标牌设置也是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商业门店应妥善管理店招标牌,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共利益。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牌设置管理,按照市政府加强我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提 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 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 市照明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牌设置的一般要求 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中心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设计规划,一楼一款,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 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都市招牌。 二、招牌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街一式,一楼一款”。 (二)实行一店一走。如果位于道路交叉口,且两侧设有立面,且属于同一运营商,则允许在立面两侧设置统一风格的标志牌。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 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尽量采用同一色系。 (四)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的标志牌,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 损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格。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 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 (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商业建筑、转换房屋的单体建筑设计,应当 征求所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保留标志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 作招牌。 (八)原则上禁止设置伸直、悬臂式招牌。(如因特殊情况设置,必须严格审批。) 三、招牌设置内容要求 (一)招牌内容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名称、标识或者经批准的标准 化缩写。 (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不符合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2021年3月31日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由设置人自主设计与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同一街区内的店铺招牌不宜采取统一样式、统一色彩、统一字体等同质化方式设置。 第四条下列场所或者情形禁止设置店铺招牌: (一)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二)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 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

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迭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概述 店招标牌是商家在门面上悬挂的标识,可以显示商家的门店名称、品牌等信息,起到宣传、引导顾客的作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是指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二、设置要求 1. 设置位置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 设置店招标牌。一般情况下,店招标牌应该设置在门面上方,尽量保持整洁、美观。 2. 标牌内容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循如下内容要求: •显示门店名称和经营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宣传词句; •显示商家的统一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文字、图案应该清晰、易读、不错位、不重叠。 3. 规格要求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规定的标牌大小和标准,选择合适的规格 尺寸,不得超过规定范围。此外,商家应保证店招标牌的耐用性,避免随意更换。 4. 图案内容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选择合适、醒目、明显的设计,以吸引顾客,并与 商家的主要经营内容和品牌形象相符。 三、管理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当地的规定和标准。

2. 提交申请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提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若未获得 批准,在经营中使用标牌,将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行为。 3. 检查保养 商家在使用店招标牌时,应定期检查保养,避免标牌褪色、老化、破损等情况,及时更换。 4. 经常清洗 商家应定期对店招标牌进行清洗和保养,在保证标牌干净和整洁的同时,也能 够增强商家的形象。 四、结论 以上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商家在当地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 定合适的标牌设置方案,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商家形象,增加商家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现商家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标识标牌管理规定办法

标识标牌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旨在规范标识标牌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以及促进城市和谐发展。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的标志标牌及其管理。涉及道路交通的标志标牌管理,应遵 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标识标牌分类及管理 第三条标识标牌分类 标识标牌一般分为方向标识、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公共设施标识、商业标识等。 第四条标识标牌设置 标识标牌应该统一设置,设置的地点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城市 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应根据职权制定标识标牌的设置方案,并明确标识标牌的编号、名称、内容及其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设置。 第五条标识标牌维护 标识标牌的维护应由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标识标牌出现损坏、褪色、变形 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标识标牌内容有误,应及时进行更正。凡是标识标牌出现人为破坏、污损、挂错等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六条标识标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标识标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 审批,否则标识标牌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第七条标识标牌使用 标识标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使用,使用标识标牌的 地点和场所应符合使用标准,标识标牌的编号、名称、内容应符合实际需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 第八条标识标牌监督检查 标识标牌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标识标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众也 可以举报发现的问题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后续跟进。 第三章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 第九条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的必要性 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作为一项新兴的管理方式,解决了传统标识标牌管理的不足,可以提高标识标牌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群众进行举报等。 第十条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平台建设 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平台必须建立统一的数据库,采用B/S架构,具有全面覆 盖的功能,提供全方位的查询、监控和管理功能。平台建设应考虑交通信息、公共设施信息、商业信息等各类信息,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流程图 建设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平台后,应制定完整的流程图,明确标识标牌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流程,确定具体的责任和任务,并设立相应的数据备份、应急处理机制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及其它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标识标牌,或者擅自更改标识 标牌内容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拆除等。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标识标牌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对于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秩序和安全出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设置及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城市面貌,在城市公共 管理中保护和促进城市管理秩序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对店招标牌的悬挂、设置、维修等行为进 行管理。 三、店招标牌设置原则 1.店招标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有关规定, 遵守公序良俗、美观大方。 2.店招标牌应与建筑物立面、门头、物尽其用的商业空间、其他招牌商 标协调一致,色彩搭配合理,布局划分清晰。 3.店招标牌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效果,字体醒目清晰、不失真实性和个性 化。 四、店招标牌设置条件 1.店招标牌悬挂在店铺招牌、商标、企业名称、宣传品等标志之上,不 能遮挡、扰乱或掩盖公共设施、公共信息,不能与道路标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等相冲突。 2.店招标牌的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物官高,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 宽度。 3.店招标牌的材质、颜色及亮度均不能产生不良社会心理影响,不得使 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不环保的材料。 4.店招标牌的字迹应当规范、简洁、易读、易识别,必须使用标准中文, 数字及法律法规文化背景下的外语。 五、店招标牌设置程序 1.店招标牌以分布于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区县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 司、华侨城、市建设规划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和颁发合法文书后方可制作和安装。

2.店招标牌悬挂、设置应在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及法律规定的档案归档、申请公告等前提下进行。 六、店招标牌维护管理 1.店招标牌必须保持外观及字迹完整、美观,不得影响城市面貌和形象。 2.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急原则先行,在原标牌基础上差异最小化。 3.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与公共机构、物业等形成互动,共同维护街道市容环境,做到及时、规范、有效。 七、违法行为处理 1.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店招标牌或超范围设置店招标牌的行为,经勘察确认后,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2.对于店招标牌文字内容、颜色搭配、字体、样式等违法违规设置的,责令限期更正或更换,并处以罚款。 3.对于无证悬挂、无证拆除、遮挡公共设施的行为,以及对城市面貌影响较大、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罚款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请城市建设委员会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3.本办法未尽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做出规定。 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8.03 •【字号】文府办规〔2022〕38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置与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牌店招标牌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标志的室外招牌、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主管部门,负责门牌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全市门牌店招标牌的审批工作,并定期将审批信息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门牌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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