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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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十八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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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强化店招标牌的管理监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店招店牌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宣传内容。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一)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辖区中队提供) (二)店招店牌设置建筑物实景彩色效果图(有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的一并提供),提供图纸应标明相关尺寸、材质、色彩等内容; (三)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营业性用房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属租用房屋的附租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店招店牌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店招店牌,由区市容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二)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店招店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报区市容局分管负责人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三)全区主次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三至四层不得设置店招店牌,确需设置的只限设置符号、字体,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方能设置; (四)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店招店牌(建筑物名称标记除外)。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强化店招标牌的管理监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店招店牌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宣传内容。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四)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五)同一建筑物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六)临街门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 (七)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筑物,管理单位和经营户在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或店面装修时,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八)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需临时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同步进行立面整修、整体设计制作; (九)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符合市亮化工程整体立面要求的,经过审批后可以设置。 第六条店招店牌设置的位置要求: (一)总体遵循每栋建筑物店招店牌“上下平齐、前后一面”,楼体与楼体之前保持“相对统一、美观”的设置原则; (二)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店招店牌,多个单位共用一栋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栏; (三)门店外部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布幔、条幅;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etting up shop signs in Nanj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 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 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 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店招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店招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每种标识牌的技术要求都不一样,现在城市当中需求量非常大的店招招牌,其技术设置参数就让标牌制作。小编给大家说说,本标准所称的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市区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店招牌匾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店招招牌的设置,不得超出修建物外轮廓线规模,与城市市容、景观相和谐,整体契合“一楼一线,一店一招”的需求,同一幢修建物店招牌子设置的标准尺度应相对一致。 二、店招牌子的设置应结实、安全,不得影响修建物的运用功用、构造安全及消防安全。 三、店招招牌设置支架不得暴露、不得运用喷绘布等简便资料、不得运用外打灯。宜选用铝塑板、压克力板、霓虹灯、发光字或其他新式发光资料设置。 四、店招牌子版面图画、颜色及外型应与本身店(门)面、楼体相和谐,版面设计漂亮,颜色调配合理,表现行业特征。用字契合国家相关规定,书写标准精确,文字与画面比例应和谐。 五、店招招牌分别在一楼门楣、修建物墙体上设置,具体需求如下: 1、一楼门楣店招牌子的设置: (1)店招牌子的高度需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宽度不得超越该店面的沿街产权宽度。 (2)店招牌子的临街外侧与墙体距离不得超越0.5米,设置于修建外挑屋檐的不得超出修建屋檐笔直投影线。相邻门面的店招牌子底线、高度必须规整一致。 (3)建筑物底层立柱面、一层通透玻璃等不得设置粘贴式店招牌匾。

2、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店招牌匾的设置: (1)部分建筑二层有临街商业场所,可以在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设置店招牌匾。 (2)店招招牌的高度要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且不得超出窗间墙的高度。店招牌匾应紧贴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 3、其他墙体店招牌匾的设置: (1)除重要商贸街区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外,不得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2)在建筑物山墙、顶部墙面等设置店招招牌应严格控制,单独或为主使用建筑物的单位允许在墙体设置店招牌匾,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并嵌在建筑墙面,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墙体。字体大小应与建筑体量相协调,建筑高度在八层(24米)以下的,单字字体高度应≤2米;当建筑的高度在9层(24米)以上时,单字字体高度应≤4米。 (3)有些修建三层以上有商业场所,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和谐,在修建红线范围内一致设置,设置计划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阅后施行。 (4)住宅楼、综合性修建的住宅有些、修建物的玻璃幕墙上不得设置,不得阻碍公共修建安全、采光、通风等。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为规范某某底层商铺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商铺商业品位,根据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某某底层商铺业主在自营或出租经营过程中,其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规定: 1. 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参照)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要求。 2. 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参照)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3. 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市容标准要求,其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位置、体量、数量、高度、材质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街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4. 店牌店招设置定位、原则及要求: ⑴店牌店招位置一律统一附设在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做到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相平齐。 ⑵原则上为一店一招,以商铺产权人楼体为单元。 ⑶店牌店招设置长度以楼体单元隔墙中心位置为分隔线,不得超越。 ⑷相邻店牌原则上留0.10 —0.15 米的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⑸店牌店招厚度一律为0.20 米,高度一律不得超越一层外檐下限。 ⑹店牌店招用字应符合国家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⑺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⑻店牌店招制作应根据某市有关规定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应选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5. 店牌店招的审批及施工要求 ⑴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设置设计店招店牌方案前,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登记表,经物业接待人员告知相关事宜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送审。 ⑵在业主或商铺租赁户设置设计店招店牌送审材料未经所管区域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 ⑶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要求修改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遵照执行,并向物业书面告知备案,若出现擅自施工行为,物业有义务要求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 ⑷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店招店牌设置设计的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在物业服务中心告知并登记、备案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规定交纳相应管理费用后方可开始施工。 ⑸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施工中,应按照物业服务中心告知的相关施工注意事项及安全消防要求施工。 ⑹施工中一旦发现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不符及违反消防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部门有义务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施工方若不听从劝告,物业将立即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或商铺租赁户承担。

合肥市店招标牌设置技术标准

合肥市店招标牌设置技术标准 一、指导原则 (一)店招标牌设臵应当统一设计、一店一招。同一建筑物的店招牌设臵要统一规格,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高度原则上不超过 1.2米,上沿距第二层窗口下沿不少于0.3米,吸附墙体设臵,如建筑物墙面不整齐,外挑距离不得超过0.5至0.8米。店招标牌设计风格应与建筑物原设计风貌相一致,与街景业态相协调,特殊地段可随建筑物走向特殊设计。 (二)建筑物内有多家单位的,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整体设计,按照统一规格制作。 (三)严禁在二楼以上建筑物立面上设臵各类有碍市容观瞻、影响建筑物景观的店招标牌。 (四)严禁在危房、违章建筑上审批设臵店招标牌,严禁审批妨碍他人和生产经营、影响居民生活或者危及建筑安全的店招标牌。 (五)店招标牌的设臵要充分考虑白天和夜晚的视觉效果,体现美化亮化。 二、技术标准 (一)文字标准 1、店招标牌使用的文字、标识、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标牌用字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3、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当书写规范正确。同一店招标牌原则上不使用两种以上外文,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与外文不得同时使用。 (二)版面标准 1、店招标牌应及时清洗、更换、维护,无歪斜、破损、缺字现象,做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对锈蚀、脱色、字不完整、灯不亮的霓虹灯要及时加固维修。 2、版面文字要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内容。 3、版面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设计美观大方、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三)材质标准 1、应选用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建议在主次干道上使用发光吸塑及亚克力透光板、点阵字等较好材质进行制作。做到视觉效果新颖,牢固安全。 2、主干道、主要景点周边、商业繁华地段店招标牌设臵严禁使用喷绘、泡沫、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承诺书 本人(单位)承诺: 1.本人(单位)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材质、内容、色彩、面积规范设置,如出现未按审核要求设置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本人(单位)愿意无条件服从。 2.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制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JJ149—201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相关设计计量标准,确保安装施工质量,设置期间,保证户外广告(含店招标牌)的安全、整洁、完好,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因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 3.本人(单位)及时修复或拆除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含店招标牌)。设置霓虹灯及其它灯光设施的,须保证支架设置牢固,设施完好夜间正常亮灯,无缺字漏字,如有破损将及时修复。对审批到期后未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户外广告(含店招标牌),及设置期间不能正常运作的灯光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本人(单位)保证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含店招标牌)已经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设置期间,如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 5. 设置期间,如遇城市建设改造或市容街景整治需要时,本人(单位)愿意自行无条件服从拆除。 6. 本人(单位)承诺在歇业或转变经营业态时原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自行拆除,恢复建筑原貌。 承诺人(单位):(盖章)制作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

南京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南京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为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店招店牌是城市市容景观的组织部分,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彰显城市特色。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制作,达到规范化、个性化和艺术化的效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二、文字 1、店招店牌用字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 2、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汉字配用时,应书写规范、正确。不准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作为店招店牌用字。 3、招牌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文字内容。 三、版面 1、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2、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店牌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协调,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 3、店牌版面应整洁完好,悬挂规范。若有歪斜、污损、褪色、缺字现象,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 四、灯饰 1、店招店牌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霓虹灯等灯饰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 2、主干道、窗口地区、旅游景点的牌匾灯饰应采用硬管霓虹灯、背景灯等形式配置,并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显现夜间景观效果。 3、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的绿色光源和非标灯具产品。 五、材质 1、店招店牌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励使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2、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的店招店牌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的制作工艺精工制作,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的效果。 3、不得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主要街路、窗口地区、旅游景点按总体规划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店招店牌。 六、定位 1、设置定位原则上一店一招,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商场、市场、购物中心同一立面不超过两个店招。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竖向或顶部设置的,按立体空透形式设置。

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参照执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苏州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3 建筑物屋顶、坡屋顶、装饰顶等不得设置。 4 危房、保护性古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3.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并不得在下列位置设置: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参照执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xx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 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 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xx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xx省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xx省广告条例》、《xx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 技术规范》、《xx城市规划条例》、《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 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 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 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 2.0.2 店招店牌设施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 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3 基本规定 3.1 户外广告设施 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3 建筑物屋顶、坡屋顶、装饰顶等不得设置。 4 危房、保护性古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3.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并不得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m(市级商业区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 2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m范围内。 3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之内。 4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 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6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范围内。 7 电力、电信杆上,高架道路及市区主要道路路灯杆上(商业步行街除外)。 8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1.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 除商业建筑外,其他建筑不得设置墙体广告设施。 3 不得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灯箱、电子显示屏。 4 不得在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10m范围内设置。 5 不得在居住小区内设置除公示牌、指示牌和公益宣传设施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6 不得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m范围内设置。 7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得设置。 8 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形成眩光、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 9 市区主次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布幅式广告。 10 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基层反映:店招店牌问题

基层反映:店招店牌问题 店招店牌不仅代表着店家的“脸面”,还反映了一个城市对外形象和内在品位。店招店牌未批设置、不按规划设置、破损等乱象时有发生,在影响市容市貌的同时,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据基层反映,在店招店牌的日常管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维修难。(一)设置单位或个人缺乏专业的拆除工具或拆除能力修理、拆除破损门头。有些小店、老店,门头设置位置较高,修理或更换新门头需要高的梯子、需架设脚手架、材料,而设置单位或个人缺乏专业的拆除工具,也不具备修理、拆除破损门头的能力,因此一般还要请专人修理或是拆除、重新设计、安装门头,既费钱又费时间。 (二)设置单位或个人主观上不愿意修理。部分店主认为,店招店牌是自己的私人财产,修不修是自己的事情,只要店招店牌破损没影响到自己的生意,就不愿“杀鸡用牛刀”去修理。而那些门头破损正在转让中的店,店主或房东也不愿意进行修理,这就导致在转让期间这些门头就一直维持破损状态。 二、执法难。对于店招店牌的管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如果采取强硬的行政处罚措施,势必会给商户带来抗拒心理,不利于今后市容整治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实施难。虽然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楼盘的店招店牌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但在实际施工中,新建楼盘沿街商铺店招店牌的设置难以按规划方案实施。新建楼盘沿街商铺在被设计时没有给空调外机预留摆放位置,以致空调外机的安装影响了门头的设置,导致门头不能按标准来施工,从而影响了门头的美观。 为此基层建议: 一、拆旧控新,开展整治。加强新设置店招店牌的管控工作,关口前置,严把审批关。建立新建楼盘店招店牌统一规范标准,完善店招店牌巡查发现、联动处置、及时修复等相关工作机制。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联系设置单位或个人及时修复破损门头,涉及无主或设置单位废弃的店招店牌,在征得设置单位或商铺业主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助拆。 二、政府出资,打造样板。赵家漾路店招店牌提升改造之后作为一条示范街区展现了海宁整洁美丽的新形象,可以以此为借鉴,确定店招店牌的统一改造区域,出台店招店牌样板街打造方案,政府出资补贴,按照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这些门头店招统一设计、重新布局。

12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304号发布,市政府令第327号第2次修改,2018 年1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

济南市店招牌匾设置规定

济南市店招牌匾设置规定 一、位置 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以下设置。 4.4.9 嵌入式(见图 14) ①建筑立面有自然分隔结构的,店招牌匾不应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4.4.10 整体造型式(见图 15) ①仅限在户外广告限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设置; 4.4.11 集中式竖招(见图 16) ①集中式竖招仅限在户外广告限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中,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 ③设施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距离应≤1.2m; 4.4.12 品牌墙(见图 16)

①仅限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 5.2.2禁止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安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二、数量

4.4.1 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招牌匾应遵照下列要求:每个店铺仅允许设置 1 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4.4.2 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内店),店招牌匾设置形式可采用品牌墙或集中式竖招,但同一建筑仅允许设置其中一种; 4.4.11 集中式竖招 ②每栋建筑设置数量应≤2 处; 4.4.12 品牌墙 ④品牌墙数量不应超过建筑主要出入口的数量。 三、尺寸 4.1.6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店面招牌匾;牌匾高度不应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风格、尺寸、材质应与所附着建筑协调统一。

4.4.8 连通式 ③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店招牌匾应彼此分隔,间距应≥0.3m;分隔位置宜增加经过设计的、与建筑风格协调的装饰构件或灯具; ④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展示内容所占比例应≤60%。 4.4.9 嵌入式 ②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展示内容所占比例应≤60%。 4.4.11 集中式竖招 ④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厚度≤0.3m; 4.4.12 品牌墙 ⑤品牌墙整体面积应小于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30%; 四、内容 4.4.1 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招牌匾应遵照下列要求:

南通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建筑物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三条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并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物等载体的整体效果和道路街景特征。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的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筑风貌、街区业态、传统格局相协调,展现区域功能和文化特色。 第四条店招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一店一招。同一个商铺在同一临街立面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1块风格、规格统一的店招。 建筑载体同一立面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

(二)位置基本一致。统一设置在一楼门楣以上,二楼阳台(玻璃幕墙、窗户)下沿以下的适中位置,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设有外走廊的二层门店可在廊内店铺门楣以上合适位置按“一店一招”的要求设置店招。 (三)规格尺寸协调。店招的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挑构件,无挑构件的建筑店招标牌外沿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伸出不超过0.6米。 店招设施长度应小于门面宽度,不得伸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相邻店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 (四)建筑整体和谐。同一建筑载体相邻门店的墙面店招类型、规格、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保持统一,店招底版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并与建筑载体色彩相协调。 传统特色建筑门楼匾牌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划核准的方案要求单体设计和设置。 第五条单位标牌(铭牌)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入住单位、商户宜在建筑物入口处或内部适当位置统一设置单位铭牌或标识。 (二)按照规划核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方案,可在预留位置集中展示单位的标牌(标识,徽标)。 (三)按照规划要求,商办楼、商业综合体可在不小于100平方米的门前广场红线范围适当位置,设置落地式指示标牌(标志),用于集中展示商办楼和综合体内单位或商户的

镇江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镇江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创造整洁、美观、有序的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市容以及户外广告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店招店牌是城市市容景观的组织部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3 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应根据城市的实际,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彰显城市特色。 1.4 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末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定,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制作,达到规范化、个性化和艺术化的效果。 1.5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 店招店牌文字规范 2.1 店招店牌用字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 2.2 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书写规范、正确。不准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作为店招店牌用字。 2.3 招牌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文字内容。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精编版】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

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

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xx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建筑物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矚慫润xx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三条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并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物等载体的整体效果和道路街景特征。 残骛楼諍锩xx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的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筑风貌、街区业态、传统格局相协调,展现区域功能和文化特色。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第四条店招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一店一招。同一个商铺在同一临街立面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块风格、规格统一的店招。 彈贸摄xx霁毙攬砖卤庑诒xx肤亿鳔简。 建筑载体同一立面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

(二)位置基本一致。统一设置在一楼门楣以上,二楼阳台(玻璃幕墙、窗户)下沿以下的适中位置,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设有外走廊的二层门店可在廊内店铺门楣以上合适位置按“一店一招”的要求设置店招。 (三)规格尺寸协调。店招的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挑构件,无挑构件的建筑店招标牌外沿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伸出不超过米。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xx长鳏檷。 店招设施长度应小于门面宽度,不得伸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相邻店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 (四)建筑整体和谐。同一建筑载体相邻门店的墙面店招类型、规格、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保持统一,店招底版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并与建筑载体色彩相协调。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xx摟鳎饗。 传统特色建筑门楼匾牌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划核准的方案要求单体设计和设置。 第五条单位标牌(铭牌)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入住单位、商户宜在建筑物入口处或内部适当位置统一设置单位铭牌或标识。 (二)按照规划核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方案,可在预留位置集中展示单位的标牌(标识,徽标)。 (三)按照规划要求,商办楼、商业综合体可在不小于平方米的门前广场红线范围适当位置,设置落地式指示标牌(标志),用于集中展示商办楼和综合体内单位或商户的名称、标志或经营品牌。 鹅娅尽損鹌惨xx縈诘聾諦鳍皑。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 - 制度大全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制度大全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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