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AA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AA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建设、公安、园林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九条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AA市规划局牵头,会同AA市城管局、AA市工商局等部门编制,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由AA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区户外广告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使用权。

市区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和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当事人应首先向AA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AA市城管局审查批准,发给《AA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设置店招标牌或变更已有店招标牌内容,当事人可事先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设置要求,城管部门发给《AA市市区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当事人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向AA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街景整治中新设置的店招店牌、新建建筑物设置的店招店牌等,需提请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会审。

第十二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店招标牌设置告知书的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向市、区政府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AA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申请表》;

(二)城管局审核资料,组织现场查勘;

(三)符合条件的,发给《AA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AA市市区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店招标牌设置告知书,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样稿或电脑模拟设置效果图;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资料;

(三)内容及制作说明;

(四)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下列户外广告实行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联合审批:

(一)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外临时申报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方案;

(三)批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宣传品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四)其它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涉及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等其它管理部门的,应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发布户外广告,当事人凭《AA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六条AA市城管局应当在市区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用于张贴临时性广告。单位和个人张贴招工、招租等临时性广告,应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三章设置准则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隔离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和古树名木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古建筑、仿古建筑物以及人字形建筑物顶部。

(五)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危房和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建成区范围内高立柱广告设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不得书写、张贴、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在市区主要建筑物及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设置布幔广告。

第二十一条古城保护区域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从古城形态,色彩、造型、内容、体量、照明、材料、密度等应与古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古城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LED显示屏广告(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除外);

(二)不得设置布幔、道旗、拱门、气球等临时性商业广告;

(三)工地围挡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为实施行政管理设置的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

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它指示标志牌。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大节庆、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标志,设置者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广告管理部门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按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设置、擅自覆盖、破坏或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局通知设置者拆除。设置者须按规定的期限拆除,申请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地方特色的广告标志。

第三十条沿街建筑物立面的店招标牌应按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市容管理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一条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标牌;当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店面时,可各设置一块店招标牌。

第三十二条店招标牌设置,上沿不得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建,无悬挑构建的建筑物,同一建筑店招标牌设施外沿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新建建筑店招标牌设施应按照立面设计方案中预留的位置设置,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招牌高度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标牌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

第三十四条色彩遵循“色浅、淡雅、明快、协调”原则,忌用大红、大紫、深蓝、深绿等颜色,相邻的店招标牌色调要协调,维持整体形象,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如产品宣传、电话号码等广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店招标牌使用的字体高度不得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总长度不得超过底板长度的3/4。

第三十八条二层以上单位不得在建筑物外立面单独、零散设置店牌店招,可在底层大厅内设置导示牌,或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集中设置单位导示牌。

第三十九条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可在建(构)筑物立面设置名称标识,应采用镂空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第四十条竖式店招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竖式店招标牌应尽量设置在建筑物两端的实墙壁面上,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顶部不得超过层檐,外立面距离墙不得超过2.5米,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竖式店招标牌支架宽度不大于0.4米,颜色应与墙体色彩相近,要作防锈处理。

(二)除商业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得设置竖式标牌。商业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店招标牌设置,其位置、大小应相对统一。

(三)24小时营业的单位,可在建筑物底层立面设置小型悬挑式灯箱标识。

第四十一条古城范围内店招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可设置牌匾、幌子等形式店招。款式做到古朴、典雅、大方,体现AA文化的传统特色。

(二)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不得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

(三)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不得设置竖式店招。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等装饰细部。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第四十三条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定期维护,保持画面清晰、外形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等情况,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和户外广告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可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违反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者陈旧、破损、残缺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户外广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书写、张贴、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因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而损坏公用设施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九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根据《AA古城保护条例》规定,AA古城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

第五十二条各县(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A市人民政府2006年7月11日发布的《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同时废止。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规定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炜东 2013年10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场地、设施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桥梁、灯杆、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光投射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喷绘画布、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18米以上的楼体立面或者顶部设置展示牌、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等标识性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亭等各类站场及报刊亭、电话亭、道路名牌等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喷绘画布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六)其他。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市场化方式取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 2.1 店招标牌的种类 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 •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 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 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 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 3.1 前置条件 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 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如发现店招标牌与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管理法规不符合的问题,应及时更正,否则将被处罚。 四、店招标牌管理处罚 如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罚款或责令改正: •未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店招标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的。 •店招标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店招标牌未按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的。 五、总结 店招标牌的管理是商业门店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规范店招标牌设置也是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商业门店应妥善管理店招标牌,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共利益。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牌设置管理,按照市政府加强我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提 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 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 市照明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牌设置的一般要求 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中心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设计规划,一楼一款,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 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都市招牌。 二、招牌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街一式,一楼一款”。 (二)实行一店一走。如果位于道路交叉口,且两侧设有立面,且属于同一运营商,则允许在立面两侧设置统一风格的标志牌。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 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尽量采用同一色系。 (四)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的标志牌,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 损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格。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 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 (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商业建筑、转换房屋的单体建筑设计,应当 征求所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保留标志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 作招牌。 (八)原则上禁止设置伸直、悬臂式招牌。(如因特殊情况设置,必须严格审批。) 三、招牌设置内容要求 (一)招牌内容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名称、标识或者经批准的标准 化缩写。 (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不符合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 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区域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施设置,提升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档次和水平,构建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城市空间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为总体目标,依照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分类处置、提升品质的原则,坚持依法整治、拆建并举、安全美观、美化亮化的标准,通过整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坚决遏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违法设置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阶段性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规范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着力提高城市市容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我县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整治范围

县城区域内及各乡镇道路(主次干道、小街巷)、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公交站、商场、学校、单位、小区)、商业区(集贸市场)的广告、标语牌、画窗、门头牌匾。 四、整治重点 (一)户外广告 1.整治未经批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清理未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通过审批但合同到期的擎天柱广告,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2.整治户外广告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不合时宜等问题。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画面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负面影响的,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制作者整改、更新。 责任单位:住建局、市监局、综合执法局、文旅局、宗教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烟草公司 (二)标语牌、画廊、橱窗 对城市建(构)筑物墙体立面、道路两侧标语牌、画廊、橱窗修缮陈旧、残缺、破损、画面脏污、灯光亮化缺失以及违规设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有负面影响的宣传标语牌、画廊、橱窗进行清理撤除,对缺失的公益广告进行增补,对损坏、破旧的宣传栏进行更换。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文旅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三)门头牌匾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 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

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开展控股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平安、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平安和消防通道、阻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平安。户外广告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制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平安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阻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平安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效劳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制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工程、规格、容、形式及平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AA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武夷山市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监管工作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称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空间、公共场地、绿地、城市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利用各种形式、方式设置、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户外广告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小型户外广告: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3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部门协作】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办法。 支持依法建立户外广告公益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公益组织、行业协会、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4.04.22 •【字号】长城管政发〔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长城管政发〔2014〕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法规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现予印发。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4年4月22日

附 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是指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依附建筑外立面、屋顶(女儿墙)或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户外空间,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构)筑物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字体等相关设施。 在办公、经营场所范围以外设置的,以及在户外招牌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内容的,视同户外广告设施,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户外招牌按照设置功能分为建(构)筑物名称标识招牌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位置分为屋顶招牌、墙面招牌、悬挑式招牌和独立式招牌。 第三条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户外招牌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 (二)户外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单位主入口适合位置设置一块招牌。 (三)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招牌,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独立设置户外招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0 •【字号】德办发[20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包括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指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确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上的道路、车站、广场、公共绿地、桥梁、水域等公共场所;非公共区域是指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上,利用文字、图像、LED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灯箱、标语、招贴画、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招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公共区域上的户外广告应当有偿使用。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确认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发布内容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内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气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 第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管、工商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户外广告设置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前置依据。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府法规〔200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 (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 (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取得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设置者应将许可证号及批准的设置时间标注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 第十二条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 各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提升我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水平,经研究,确定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的 坚持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引领,以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构建城市视觉秩序为目标,全面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品质,助推文明城市建设。通过试点工作,建立规划引领、部门联动、智能监管、多元共治的新机制,总结形成具有鲜明城市特色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水平。 二、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22年6月开始启动,分为专项规划编制、整治提升、总结验收三个阶段,时间1年左右。 三、试点工作任务

各市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确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试点,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规划引领。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顶层制度建设,根据城市空间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编制完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明确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有机融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等,避免“千城一面”。试点城市可将建成区全域或部分重要街区作为试点范围,依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试点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案或导则。 (二)开展整治提升。试点城市要全面排查现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立拆除、规范、提升分类工作台账,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原则,开展整治提升行动,规范广告设置,消除安全隐患。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新取得设置许可或延期许可的户外广告,要按照新标准、新规范提出设置要求和提升标准,构建有序化、特色化的城市轮廓线。 (三)建立联动机制。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涉及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职责,也涉及市、区、街办等属地管理职责。试点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作用,明确各业务主管部门横向和市、区、街办纵向的职责及分工,建立“一门受理、分工负责”的联合审批制度,有效提高户外广告审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实现智慧监管。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长效管控机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注重安全管控。充分利用构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机遇,开发户外广告智慧化管理子系统,建立户外广告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许可、巡查维护、安全检测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 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