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146--2013)

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

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

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 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8:1。

2.1.4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窗内外不得设置。

2 同一单位(总长度在10m以上或三开间及以上)可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沿内侧设置一块;其长度不宜超过总长度的2/3,高度不宜超过0.6m。

3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h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m?以内。

2.1.5 围墙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顶部不得设置。

2 透空围墙上不得设置。

3凸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咼度应小于围墙咼度。

2.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2.1 同一路段应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大于50m,且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

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2.2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

,任意一边的长度应小于2m,厚度应小于0.3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灯杆(或电杆)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2.3 公交站牌、出租车停靠点招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等

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5m范围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2.2.4 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3.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 立杆式广告设施垂直投影外缘距人行道路沿口外缘应大于

0.3m。

3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任意一边长度应小于2m,厚度应小于0.3m。

4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大于3m。

5立杆式广告设施间距应大于50m。

2.3.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100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5—1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小于3m,底座占地面积应小于1m2,宽度应小于】.5tn2,咼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应小于2.5m,厚度应小于0.5m;广告设施间距应大于60m。

2.3.3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中心区不宜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宜小于30m;高宽比应适当。

3 用于工地围挡的大型牌面广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依托墙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m;

依托钢结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6m;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

2.3.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成区内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

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10m。

3 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或高架道路,距离人行道、高架道路和建(构)筑物应大于倒伏距离。

4 广告设施牌面可以采用双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可以采用单柱式或多柱式,柱体颜色宜采用银灰色。

5 广告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6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内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7 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2.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2.4.1 车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车头及玻璃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 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2.4.2 船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

2.4.3 设置空中移动广告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店招标识标准设置要求

3.1、沿街建筑物底层店招标牌设施

3.1.1 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标牌;当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一块店招标牌。

3.1.2 上沿不宜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外

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无悬挑构件的建筑物,同一建筑店招标牌设施外沿应保持一致。

3.1.3 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标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

3.1.4 同一建筑店招标牌底板色彩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

3.1.5 字体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总长度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3/4。

3.2、沿街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店招标牌设施

3.2.1 二层及以上单位应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指示标牌。

3.2.2 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可在建(构)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名称标识,应采用镂空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3.2.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设置名称标识,宜采用镂空形式。

3.2.4 竖式标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1.3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商业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宜设置竖式标牌。

2商业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标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相对统一。

324h营业的单位,可在建筑物底层立面设置小型悬挑式灯箱标

识。

3.3 传统风貌区域店招标牌设施

3.3.1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3.3.2 店招标牌设施不宜采用高纯度(高饱和度)、高对比度的色彩;版面材料不宜大面积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玻璃等镜面反光材料。

3.3.3 不得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不得遮挡建(构)筑物传统装饰构件。

3.3.4 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

3.3.5 中国传统形式的建筑,可采用匾额、幌子等形式。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的设置,提升城市形象,维护 消费者权益,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店招标牌是指商店、服务机构、摊位等经营场所设立的 标志性牌匾。店招标牌应当明确商家经营品牌、商务形象、特色产 品等信息,并配以合适的logo、字体和图案。 第三条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招标牌应当与店铺建筑外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环 境卫生和交通; (二)店招标牌应当清楚、美观、时尚,字体图案应当合理规划,条理清楚、乾净美观,不得使用过度华丽、累赘或卫生不合格 的字体或图案; (三)店招标牌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宣扬或夸大其词; (四)店招标牌上不得有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图 案和标志。 第四条店招标牌应当依照规范进行安装,安装时应当严格遵奉 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别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安装店招标牌时需要在该店铺门上装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商家需要供给身份证件; (二)安装店招标牌时,商家需要与景观绿化部门、市政管理 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商,确保店招标牌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使用和环 境的卫生;

(三)店招标牌应当装有防雨、防腐、抗氧化等性能良好的设备,避开损坏和污染; (四)店招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应当充足消防和用电安全的标准。 第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立刻予以撤去; 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情节严 重者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店招标牌安装属于日常市政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 第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市 政府订立并适时公布。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的订立,有助于提高经营单位店 招标牌的品质和规范水平,将经营活动与公共卫生、城市形象和风 貌相结合,切实保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然而,为了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视觉环境的舒适度,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技术标准,以提供参考。 一、尺寸规范 市区内的户外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尺寸规范。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情况下,广告牌的高度不应超过建筑物的屋顶高度,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乘风设施。此外,招牌设施的尺寸应适合所在建筑物的大小和比例,不能过于突兀或影响市民正常行走。 二、安装位置 正确选择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安装位置非常重要。规划部门应根据市中心的整体规划和道路交通流量,合理划定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区域,并明确相关的安装要求。例如,广告牌应避免阻挡重要交通标志和信号灯,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三、材料要求 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材料选择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一般来说,室外广告牌应使用防水、耐腐蚀和耐候性好的材料,以确保其长期使用。而对于招牌设施,应优先考虑使用对人体无害、环保可持续的材料,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照明设计 针对夜间广告展示效果,照明设计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注重光线的均匀分布和节能环保。对于亮度的控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夜晚的广告效果能够既吸引眼球,又不会给附近居民带来过度的光污染。 五、维护管理 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在长期使用后需要进行维护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维护制度和管理体系,及时处理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出现的破损、老化等问题。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广告牌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他们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以保持城市形象的整洁和美观。 六、文化要求 对于城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还应考虑当地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在设计和内容上,应尽量避免对当地文化产生冲击或偏离当地特色。同时,通过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可以传递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和形象。 结语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对于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只有遵循科学严谨的标准,才能保证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合理布局、美观大方和环保可持续。相信在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的努力下,我们的城市将逐渐变得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

广告;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 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气象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文章标题: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一、引言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仅是商业营销手段,更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一部分。对于城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 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意义 在城市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仅仅是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的手段,更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可以为城市增添一道风景线,同时也可以为市民提供导航和信息服务。在这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环保和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的整体环境 和风貌,不应该破坏原有的城市景观。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也是非常 重要的。 2. 安全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的安全标准,避 免对市民和交通造成危害。

3. 信息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仅仅是为了企业宣传,更应该为市民提供有效的导航和信息服务,这需要考虑文字和图像的清晰度和有效性。 三、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探讨 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方面,我们需要全面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 1. 设施材料的选择:在城市户外环境中,设施的材料选择非常重要。我们应该选择具有环保特性的材料,以及抗风、抗雨的特性,确保设施能够稳定地存在于城市的户外环境中。 2. 设施的结构和稳固性:城市户外环境可能会受到强风、暴雨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需要确保设施的结构稳固、不易受损,以及避免设施脱落对市民和交通造成危害。 3. 设施的信息传播效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传播效果,在文字和图像的清晰度、有效性方面需要有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市民可以获取有效的信息。 四、总结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参照执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xx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 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 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xx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xx省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xx省广告条例》、《xx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 技术规范》、《xx城市规划条例》、《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 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 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 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 2.0.2 店招店牌设施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 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3 基本规定 3.1 户外广告设施 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3 建筑物屋顶、坡屋顶、装饰顶等不得设置。 4 危房、保护性古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3.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并不得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m(市级商业区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 2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m范围内。 3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之内。 4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 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6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范围内。 7 电力、电信杆上,高架道路及市区主要道路路灯杆上(商业步行街除外)。 8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1.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 除商业建筑外,其他建筑不得设置墙体广告设施。 3 不得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灯箱、电子显示屏。 4 不得在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10m范围内设置。 5 不得在居住小区内设置除公示牌、指示牌和公益宣传设施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6 不得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m范围内设置。 7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得设置。 8 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形成眩光、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 9 市区主次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布幅式广告。 10 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146--2013) 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 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 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苏州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参照执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苏州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3 基本规定 3.1 户外广告设施 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3 建筑物屋顶、坡屋顶、装饰顶等不得设置。 4 危房、保护性古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 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四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的通知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00] 2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主城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以下简称招牌标志)。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地面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招牌标志,是指在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的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店招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指示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志除外)等。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建筑和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应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妨碍市民生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优秀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 (三)高度在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主楼); (四)城市广场范围内; (五)道路(含广场)交叉口自切点起30米范围内; (六)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 (七)河道保护线范围内; (八)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跨线桥)桥体; (九)各类线杆、塔;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在道路上设置异型广告(含实物造型)的; (十二)车行道内或跨越车行道的;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 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

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

市区楼顶镂空字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区楼顶镂空字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净化美化视觉空间,营造安全有序的视觉环境,针对目前市区部分建筑物楼顶镂空字设置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内容 按照《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集中对市区(不含通州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楼顶擅自设置的各类透空字牌进行专项规范整治。 二、整治规范 (一)依法拆除擅自违法设置的楼顶各类标识、标志、镂空字体和其他广告设施。 (二)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原则上只保留由民政部门命名的现状楼宇名1处。楼面已设置有楼宇名的,楼顶不得重复设置。 (三)新建建筑楼面无楼宇名,且确需在楼顶设置的,可采用镂空发光字形式设置由民政部门命名的楼宇名1处。楼宇字牌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应大于1米,字体高度与建筑相协调。 建筑为坡式屋顶、装饰顶的不得在楼顶设置楼宇名。 (四)禁止在建筑立面二层以上窗间墙面设置店招及广告。沿街一层商铺可在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预留的位置设置店招店牌,实行一店一招,严禁一店多招、多层多招。商业综合体、商办楼等建筑二层以上及以上单位可在大楼出入口处集中设置单位铭牌,或在广场适当位置统一设置指示标牌。 三、实施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5月31日前) 各区组织城管执法队伍对辖区内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建筑物楼顶镂空字牌进行调查摸底,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取得业主单位、物管部门和广大商户的理

解和参与。审核相关审批材料(民政部门楼宇命名文件、城管部门行政审批手续),督促业主自行组织清理拆除。 2.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组织监督员对市区范围主要干道建筑楼顶各类广告进行专项采集,根据采集情况,明确立案派遣名单,由12319平台进行交办。各区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市局督察支队要严格督查督办,并将整治情况纳入月度长效考核。 3.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区城管局(执法局)落实路段管理责任制,加大长效管理的力度,做到责任到人。要及时主动发现并纠正违章、违法设置楼顶广告和镂空字、发光字问题,督促回潮问题及时得到有效整改。同时加强对各单位店招店牌设置工作指导,切实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设置现象。 四、职责分工 成立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峰任组长,局长助理邵建民、副局长顾斌任副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分工如下: 各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集中组织调查摸底,牵头组织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进行整改,对擅自违法设置的责令拆除。对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指导社会单位做好市区楼宇名和店招店牌的依据《技术规范》和《专项规划》规范设置。 中心(支队):负责楼顶违法设置的各类广告牌和透空字的信息采集、立案和派遣。牵头组织执法督查,督促指导各区执法队伍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并将整治情况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中,并专报市政府。 法制处: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监管,指导各区行政审批窗口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办理楼宇名设置的行政许可。 市容处:负责指导楼宇名、单位铭牌和标志指示牌规范设置工作;负责新建建筑物店招店牌的规范。指导各级执法队伍做好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做好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 手段,在城市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由于未经合理管理 和监管,户外广告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乱设乱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等。为了协调广告发展与城市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 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法律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管。 三、广告准入管理 1.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广 告准入手续。 2. 广告准入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广告准入进行审核和评估。 3. 准入审核通过后,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可以进行广告设计、制 作和设施安装等工作。

四、广告审批管理 1. 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广告进行审批管理。 2.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提供广告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 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将对广告的内容、形式、规模等进行综合 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广告发布管理 1. 广告发布前,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必须按照审批决定进行广告 制作和设施安装。 2. 广告发布后,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对广告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广告的正常运行。 3.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遵守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 违法违规广告。 六、广告维护管理

1.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负责对广告的维护和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及时进行维护工作。 2.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广告进行维护 和修缮,确保广告的良好状态。 3.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维护不善的广告进行警告、罚款等 处罚。 七、违法违规处理 1. 涉嫌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将被责令改正, 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广告维护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向 公安机关报案。 3.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建立违法违规广告的举报渠道,鼓励公 众积极参与广告监管。 八、监督管理 1.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组织定期的巡查和检查,对广告进行监 督管理。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设置及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城市面貌,在城市公共 管理中保护和促进城市管理秩序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对店招标牌的悬挂、设置、维修等行为进 行管理。 三、店招标牌设置原则 1.店招标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有关规定, 遵守公序良俗、美观大方。 2.店招标牌应与建筑物立面、门头、物尽其用的商业空间、其他招牌商 标协调一致,色彩搭配合理,布局划分清晰。 3.店招标牌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效果,字体醒目清晰、不失真实性和个性 化。 四、店招标牌设置条件 1.店招标牌悬挂在店铺招牌、商标、企业名称、宣传品等标志之上,不 能遮挡、扰乱或掩盖公共设施、公共信息,不能与道路标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等相冲突。 2.店招标牌的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物官高,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 宽度。 3.店招标牌的材质、颜色及亮度均不能产生不良社会心理影响,不得使 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不环保的材料。 4.店招标牌的字迹应当规范、简洁、易读、易识别,必须使用标准中文, 数字及法律法规文化背景下的外语。 五、店招标牌设置程序 1.店招标牌以分布于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区县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 司、华侨城、市建设规划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和颁发合法文书后方可制作和安装。

2.店招标牌悬挂、设置应在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及法律规定的档案归档、申请公告等前提下进行。 六、店招标牌维护管理 1.店招标牌必须保持外观及字迹完整、美观,不得影响城市面貌和形象。 2.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急原则先行,在原标牌基础上差异最小化。 3.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与公共机构、物业等形成互动,共同维护街道市容环境,做到及时、规范、有效。 七、违法行为处理 1.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店招标牌或超范围设置店招标牌的行为,经勘察确认后,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2.对于店招标牌文字内容、颜色搭配、字体、样式等违法违规设置的,责令限期更正或更换,并处以罚款。 3.对于无证悬挂、无证拆除、遮挡公共设施的行为,以及对城市面貌影响较大、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罚款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请城市建设委员会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3.本办法未尽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做出规定。 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一、设施设置规划 1.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美化环境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1.2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划。 1.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合理布局,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与城市容貌相协调。 二、设施设计 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牢固、美观、安全。 2.2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规范,明确设施的尺寸、形状、材料、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2.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设施安装 3.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设施的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2 从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3.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设施维护 4.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4.2 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4.3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施损坏或者安全隐患时,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五、设施检测与评估 5.1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2 检测和评估内容包括设施的尺寸、形状、材料、色彩等方面的符合性;安装质量和安全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5.3 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设施管理 6.1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制定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设置要求和标准。 七、紧急情况处理 7.1 在出现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人或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2 如遇强风、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应立即停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使用,并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加固或拆除。 7.3 若因紧急情况导致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损坏或安全隐患,所有人或维护单位应及时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修复或拆除措施。 八、其他规定 8.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使用性质、形式、尺寸、颜色等,确需变更的应报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2 禁止设置含有虚假内容、低俗内容、不良诱导内容等违法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 8.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整洁、完好和美观。 8.4 若发生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技术标准是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各地区应严格遵照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360docs.net/doc/6a19027220.html,的支持!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 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 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 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 2 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 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3 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 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4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 2019年12月20日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 (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

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批准、备案的有关信息等内容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 (二)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鼓励创意、品质设计,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建筑物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三条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并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物等载体的整体效果和道路街景特征。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的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筑风貌、街区业态、传统格局相协调,展现区域功能和文化特色。 第四条店招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一店一招。同一个商铺在同一临街立面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1块风格、规格统一的店招。 建筑载体同一立面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 (二)位置基本一致。统一设置在一楼门楣以上,二楼阳台(玻璃幕墙、窗户)下沿以下的适中位置,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设有外走廊的二层门店可在廊内店铺门楣以上合适位置按“一店一招”的要求设置店招。(三)规格尺寸协调。店招的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挑构件,无挑构件的建筑店招标牌外沿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伸出不超过0.6米。 店招设施长度应小于门面宽度,不得伸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相邻店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 (四)建筑整体和谐。同一建筑载体相邻门店的墙面店招类型、规格、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保持统一,店招底版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并与建筑载体色彩相协调。 传统特色建筑门楼匾牌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划核准的方案要求单体设计和设置。第五条单位标牌(铭牌)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入住单位、商户宜在建筑物入口处或内部适当位置统一设置单位铭牌或标识。 (二)按照规划核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方案,可在预留位置集中展示单位的标牌(标识,徽标)。 (三)按照规划要求,商办楼、商业综合体可在不小于100平方米的门前广场红线范围适当位置,设置落地式指示标牌(标志),用于集中展示商办楼和综合体内单位或商户的名称、标志或经营品牌。 竖向落地式指示标牌(标志)牌面不得多于四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净高不宜超过10米,并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户外条牌、方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落地式单位标牌可采取景观石、景观墙等形式设置,规格、字体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单位名称不得在楼顶设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楼宇名的设置按照“一楼一名”的原则,由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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