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牌设置管理,按照市政府加强我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提

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

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

市照明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牌设置的一般要求

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中心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设计规划,一楼一款,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

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都市招牌。

二、招牌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街一式,一楼一款”。

(二)实行一店一走。如果位于道路交叉口,且两侧设有立面,且属于同一运营商,则允许在立面两侧设置统一风格的标志牌。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

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尽量采用同一色系。

(四)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的标志牌,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

损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格。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

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

(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商业建筑、转换房屋的单体建筑设计,应当

征求所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保留标志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

作招牌。

(八)原则上禁止设置伸直、悬臂式招牌。(如因特殊情况设置,必须严格审批。)

三、招牌设置内容要求

(一)招牌内容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名称、标识或者经批准的标准

化缩写。

(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不符合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四、标志牌设置的文字要求

(一)招牌设置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

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二)招牌、标志和文字一般应放在底板中部,文字大小比例适当。(商户店面小于

5m的,招牌中文字比例不得超过2/3;店面大于5m(含5m)的文字比例不得超过1/3或

1/4)。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

应在显著位置使用标准汉字。

五、招牌设置技术安全要求

(一)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2)经营性商店的招

牌应当设置在临街建筑物一层过梁处靠墙的位置。宽度取决于门的宽度,但不得超过建筑

物两侧的墙壁。一般厚度不超过25cm,标志牌顶部不超过一层顶部。

(三)建筑物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招牌,且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00厘米―130厘米,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招牌。(因特殊情况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

位的商业用房必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六、招牌分区规定

市中心城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繁华商业区、商业街、中小街道、特殊区域按《成

都市中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区域分类统一设计规划。

(一)一级设置区

一类设置区域为繁华商业区。一类设置区域招牌主要体现现代化的特点,要展现成都

市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高新技术的运用,同时兼顾昼间和夜间亮化效果,与周边建筑风

格相协调。繁华商业区招牌要体现时尚、创新的特点,招牌的设计可适当夸张,色彩相对

多姿,亮化形式丰富,彰显成都市商业文化的独特魅力。一类设置区范围包括:春熙路商

业圈(顺城大街、东大街、红星路、总府路);盐市口商业圈(人民南路、东御街、大业路、新光华街);荷花池商业圈(人民北路二段、二环路北三段、北站东二路)等。

(二)二级安置区

二类设置区域为城市特殊街道和特色商业街。二类设置区域招牌主要体现清新整洁的

特点,设置时要控制规模、大小,应保持街道整体美观,照明亮度不宜过大,要以保证交

通安全为前提;商业街由于其自身特性,允许设立具有标新立异的招牌,但设计方案必须

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二类设置区范围包括:三环路全线、川藏公路、羊西线、太升南路、玉双路、肖家河沿街、一环路南二段、一环路南三段等。

(三)三级设置区

三类设置区域为城区中小街道。三类设置区域商招店招主要体现整齐统一的特点,要

按照设置要求控制招牌的尺寸大小,色彩搭配要协调,采用统一的照明形式。

七、标志牌设置的照明要求

(一)设置在繁华商业区、城市特殊街道和特色商业街的招牌应当设置与周边环境、

昼夜景观相协调的照明。

(二)标志牌的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使用外投光亮化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力求见光不见灯,保持整体安全美观。应当采用led(发光二极管)、霓虹灯(不允许设置高压霓虹灯)、动感灯箱、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力求明亮、动感。

八、批准设置招牌

(一)中心城区招牌的设置须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设置。

(二)设立招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九、招牌设置监督管理

(一)招牌设置单位或所有人必须对招牌的维护和安全负责,及时修复损坏的招牌,保持招牌清洁、安全、完好。

(二)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

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业主及时整改。

(三)违反《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和《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十、招牌设置特殊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标志牌:(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2.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的(标志除外);

3.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4.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写在墙上或用纸、布挂贴在墙上;

(二)面积在50o及以上的或超出本办法上述规定范围的招牌,原则上不能设置,但

确有特殊需求的,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三)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和标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实施后,原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招店招,应当按照《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进行整改。

(五)本办法与《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为准。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08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2年 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 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民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等原则,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和监管。 第二章审批机制 第三条市城管委牵头建立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经信、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动监管户外广告的机制,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置公共载体设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五)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六)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七)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 (八)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五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利用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申请,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编制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三)出让方案经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资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出让。 (四)取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后,由特许经营权人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DOC)

2016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公布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招牌设置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办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本市其他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内容功能,可分为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部位,可分为墙面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建筑,是指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 第四条(总体原则) 户外招牌设置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同一街道相邻建筑招牌风格、色调应协调。大型商业建筑或多层商业用房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设置招牌,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五条(基本要求) 本市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二)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街一式”、“一店(单位)一招”。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三)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落地式招牌,其形式、体量、高度应尽量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绿地距离应统一。 (四)历史文物类或特色标志性建筑上的招牌,在保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可体现特有的文化或风格特色,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五)设置招牌不得破坏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不得在招牌上推介产品或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七)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原则上应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招牌位置。 (八)招牌制作应符合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招牌: (一)利用建筑物楼顶(包括裙房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楼名标志除外); (二)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 (三)利用女儿墙或超出女儿墙顶部; (四)利用商家(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外部位或建筑用地范围以外部位;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20)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20) 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协调性原则 注重招牌规范设置的同时,强调招牌与区域功能定位、街区风貌和建筑风格的融合,达到视觉协调美观,展现成都城市品牌形象。 (三)特色性多样性原则 鼓励设置多样化、精致化、特色化招牌,体现所在街区及建筑的历史、文化及景观特色,凸显蜀都气韵。 (四)精细化原则 小而精、巧而新、轻而牢地设置招牌,打造高水平设计方案、高品质工艺水平,体现成都城市高品质景观风貌。 (五)节能环保原则 设置招牌应以保护城市环境与节约能源为前提,鼓励选用低碳环保材料和新型节能技术,招牌照明应依据载体色彩、材质特性合理配置光源,避免资源浪费或造成光污染。 第五条(基本要求) 本市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二)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单位)一招”,鼓励个性化设计,避免出现“千店一面”。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三)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相近或同一色系,避免使用高饱和度的三原色配色,如红-绿、黄-蓝、黑-白、紫-黄等配色。 (四)历史文物类或特色标志性建筑上的招牌,在保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可体现特有的文化或风格特色,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若为连锁经营企业,应根据特色风貌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与街区及建筑统一风格。 (五)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重点打造商业街区除外)。 (六)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原则上应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招牌位置。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牌设置管理,按照市政府加强我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提 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 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 市照明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牌设置的一般要求 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中心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设计规划,一楼一款,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 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都市招牌。 二、招牌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街一式,一楼一款”。 (二)实行一店一走。如果位于道路交叉口,且两侧设有立面,且属于同一运营商,则允许在立面两侧设置统一风格的标志牌。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 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尽量采用同一色系。 (四)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的标志牌,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 损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格。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 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 (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商业建筑、转换房屋的单体建筑设计,应当 征求所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保留标志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 作招牌。 (八)原则上禁止设置伸直、悬臂式招牌。(如因特殊情况设置,必须严格审批。) 三、招牌设置内容要求 (一)招牌内容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名称、标识或者经批准的标准 化缩写。 (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不符合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 门牌号对于城市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城市的标志,门牌号 不仅方便市民生活、出行,还对应急救援、邮件投递等服务至关重要。为了规范成都市的门牌号管理,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管理水平,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为规范门牌号的设置、使用与管理,提高门牌号的可读性和实用性,以及市民生活的便利性,制定本办法。 二、门牌号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门牌号,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机关事业单位、公 共设施等各类建筑物的门牌号。 三、门牌号的设置与使用 1. 门牌号的设置应明确准确,数字和字母要清晰可辨。 2. 门牌号应统一规定为黑色字体,白色背景,与建筑物外墙颜色形 成对比,以便市民快速找到目标地址。 3. 门牌号应放置在建筑物的进出口显眼位置,门牌号高度不得低于1.2米,以方便行人和车辆查找。 4. 门牌号不得涂改、擅自拆除或遮挡,保持门牌号清晰可见。

四、门牌号的管理 1. 建筑物竣工后,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门牌号,并按照管理规定配备门牌号标志。 2. 市政部门负责门牌号的统一编制和规划,确保门牌号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门牌号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市民对于门牌号的管理有义务积极配合,如发现门牌号的异动或遗失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门牌号的更新与变更 1. 建筑物改建、扩建或名称变更时,应及时办理门牌号变更手续,并更新门牌号标志。 2. 门牌号存续期满或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更新门牌号,并确保门牌号的正常使用。 六、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程序将另行制定并公布。 七、附则 1. 本办法由成都市政府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办法(一)

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办法(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门头牌匾和招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除 了为商家提供标识和广告的作用,门头牌匾和招牌还能够增加城市的 美观度,为城市营造出更具特色的形象。因此,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 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 一、门头牌匾和招牌的管理必要性 城区门头牌匾和招牌的数量与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市容 环境,同时还牵涉到消费者权益、谋求商业竞争优势等多个方面。城 市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的规范化,可以实现市容环境的改善,避免商 家乱用门头牌匾和招牌给市民带来的困扰。 二、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的相关要求 1.确定规范性标准。规定门头牌匾和招牌的尺寸限制和颜色,要求门 头牌匾和招牌的排布顺序符合市容环境所要求的规范。避免随意设置,破坏城市视觉效果和形象。 2.加强门头牌匾和招牌维护。要求商家必须做好门头牌匾和招牌的日 常维护工作。严格禁止商家在门头牌匾和招牌上使用破损、霉变等有 损市容环境的材料和图案。避免商家使用劣质材料制作,造成浪费和 破坏。 3.明确门头牌匾和招牌的设置地点。规定门头牌匾和招牌的设置范围,避免商家在不合适的地点设置门头牌匾和招牌,影响市容环境。 4.强化门头牌匾和招牌的验收制度。对于商家设置门头牌匾和招牌,

必须提前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申报的门头牌匾和招牌需经过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查和验收,方可设置。避免存在大量无证门头牌匾和招牌的情况。 5.加大惩戒力度。对于违反规定设置门头牌匾和招牌的行为,要对商家进行惩戒。严禁商家在关键道路、文物保护区域等地区设置门头牌匾和招牌。 三、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之深化 随着城市化的向纵深发展,城市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也在逐渐加大。城市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商家之间的协力合作。 1.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日常管理,统筹处理各类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问题。 2.行业协会要主动起到行业管理和监督的作用。采取可行、切实有效的措施,将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传达给商家。 3.商家要自觉遵守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规定,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做好自我修养。 四、结论 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优化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的必要举措,也是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促进商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方应加强合作,积极推动城区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门楼牌是城市中重要的标识,它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 和市民的生活质量。为了加强对成都市门楼牌的管理,并推动城市管 理水平的提升,特制定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本办法共分为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说明。 第一、门楼牌设置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门楼牌设置应按照城市功能分区、道路等级、街道级别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区别设置不同形式的门楼牌。门楼牌设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将 在专门的门楼牌设置指南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门楼牌维护保养 门楼牌的维护保养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之一。 门楼牌的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门楼牌的清洗、照明灯光的检修和更换、标识标牌的更新等工作,确保门楼牌的亮度和清晰度。 第三、门楼牌的禁止性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门楼牌进行破坏、涂鸦等行为,禁止采取在 门楼牌上张贴广告、乱画乱写等方式干扰门楼牌的正常使用。对于违 反上述禁止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 款和修复门楼牌等措施。 第四、门楼牌的变更和调整

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需要,门楼牌的变更和调整是合理合法的。 门楼牌的变更和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门 楼牌的责任单位。门楼牌的变更和调整应保持与原有门楼牌的一致性,以减少对市民生活和交通出行的不便。 第五、门楼牌的投诉和处理 市民对门楼牌设置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 时受理并进行处理。对于投诉属实的,责令门楼牌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恶意投诉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门楼牌管理的考核和评估 门楼牌管理的考核和评估是对门楼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改进的重 要方式。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门楼牌的设置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进行 考核和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总结: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强化,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进行门楼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确保门楼牌的正常使用 和良好状态。同时,市民也应加强自觉,爱护门楼牌,共同营造良好 的城市环境。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8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 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

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门牌号的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为了 规范门牌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成都市制 定了《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 二、门牌号的规划和分配 1.门牌号的规划 成都市门牌号的规划应兼顾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在城市规划之初,针对各个街道、路段和建筑物,进行门牌号规划,确保门牌号的合理 分布和顺序排列。 2.门牌号的分配 门牌号的分配由成都市门牌号管理部门负责。在建筑物竣工前,业 主或物业管理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门牌号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 三、门牌号的标识和设置 1.门牌号的标识 每个门牌号应使用统一的标识牌,标识牌应明确显示门牌号码和所 在单位或住户名称。标识牌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持良好的状态,以确保门牌号的可辨认性。

2.门牌号的设置 门牌号应设置在建筑物或院落的明显位置,便于行人或车辆辨识。 对于较大规模的建筑物或占地较广的院落,应适当设置多个门牌号, 以方便导航和定位。 四、门牌号的管理和维护 1.门牌号的管理 成都市门牌号管理部门负责门牌号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他们会定期 巡查,核实门牌号的使用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对于未按规定使用 门牌号或存在乱用门牌号的情况,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警示。 2.门牌号的维护 建筑物的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定期维护门牌号的标识牌,并 确保门牌号的清晰可见。如有损坏或需要更换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 缮或更换,以保持门牌号的完好状态。 五、门牌号的应用和利用 1.门牌号的应用 门牌号是城市交通、邮政、公安等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信息。通过门牌号,可以实现准确导航、邮件投递、紧急救援等功能。业主 和住户也可根据门牌号获取相关服务和资源。 2.门牌号的利用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2006-3-31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和国务院《》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 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17 •【字号】成城发〔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 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城发〔2020〕15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火车站支队,委属相关单位: 《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已经由市城管委2020年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 2020年,市容秩序和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大运会城市品质提升和城市管理中心工作,让城市容貌更加整洁靓丽、秩序更加井然有序。重点工作是: 一、开展“三大行动”,服务保障大运会筹备工作 (一)市容秩序整治行动

1.落实“门前三包”。全面推动“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加强社区城管工作站和临时性便民服务疏导点建设,并引导商家店铺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2.强化共享单车管理。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手段,科学调度运维力量,坚持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期清理活动。 3.整治城市“牛皮癣”。强化非法张贴书写广告治理工作,坚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城市“牛皮癣”。 4.拆除占道亭棚。全面清除违规设置和废弃的各类占道亭棚。 时间节点:常态管理。 (二)广告招牌提升行动 1.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招牌。拆除违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楼名牌;整治规范一店多招、超大超亮、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2.提升商招店招品质。运用城市美学,提升重要节点、保障线路和重要片区沿线及周边商招店招。 时间节点:常态管理。 (三)建筑物容貌提升行动 1.清洗建筑立面。对脏污的玻璃、金属板、面砖、石材类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确保重要节点、保障线路和重要片区沿线立面清洁。 2.规范沿街晾晒。全面清理重要节点、保障线路和重要片区沿线在临街阳台、窗台等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3.拆除临街护栏。全面取缔重要节点、保障线路和重要片区沿线临街面违规设置的各类外置式防护栏。 时间节点:常态管理。其中,3月底前,完成大运会赛事场馆、保障线路、重要片区建筑物外观容貌排查摸底,建立台账,11月底完成整治任务。 二、围绕“六项举措”,精细管理城市容貌秩序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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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成都市招牌设置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成都市招牌设置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1 •【字号】成城函〔2021〕293号 •【施行日期】202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招牌设置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牌设置许可相关规定 第三章招牌设置许可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本市招牌设置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申请在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设置招牌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标准的制定和行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招牌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招牌设置许可相关规定 第四条(审批条件)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条(实施范围) 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许可应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招牌设置告知承诺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招牌的用字、颜色、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说明文件,包括招牌设置效果图和设置前实景图; 2.申请设置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3.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4.招牌设置告知承诺书(填写规范文本)。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 牌设置管理条例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2006-3-31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和国务院《》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管理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管理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 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 表2.1 户外广告分类 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2.4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001]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按照成都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范围 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 二、落实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及监管主体责任 (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及招牌总体规划; (二)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单位或业主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五)公安、交通、市场质量监管、建设、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三、严格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1.城区范围内临城市道路和公共开敞空间,以及利用建(构)筑物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都江堰市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2.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不得审批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现状,已附设于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到期后,不得再审批设置。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3.《规划》出台前原批复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户外广告法定设置期限的,其中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不再办理延期设置审批,不得继续设置;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应依据《规划》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二)规范招牌设置审批 1.招牌设置审批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招牌的大小尺寸应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技术要求,不得审批楼顶、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绿地、挑(伸)出式、依附违法构(建)筑、封闭门窗等形式的各类违规招牌。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2.招牌审批原则上按照“一店一招”的要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临多条道路的,可以在不同临街立面各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3.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规划组合式招牌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并符合建设部门有关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4.严格控制落地组合式招牌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及绿化带不得随意审批设置落地组合式招牌。在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落地式组合招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5.严格规范招牌设置的位置、大小、颜色、用光,保持招牌设置的水平线整齐,招牌形态、色彩与建筑立面风格协调;设置LED发光字体的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把关,控制LED字体大小、数量,对利用发光字体、光带勾边、闪烁光源的招牌设置应严控亮度,防止光污染。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6.对连锁店、加盟店等特殊标识的设置审批应符合《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审查把关。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四、户外广告和组合式招牌设置方案技术审查 市城管局要严格对户外广告、组合式招牌设置进行方案审查。城区的各类商业卖场户外广告、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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