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及费率
模拟七(测试)

模拟一、选择题1、承包人因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致使保险标的的使用权发生变更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的变更属于()A、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B、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C、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D、保险合同形式的变更2、保险营销员从事营销活动时,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的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受到的处罚是()A、所属保险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B、保险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C、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D、消费者协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有()A、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B、要求被检查的经营者提供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C、拘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责任人D、转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4、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时间为()A、累计不少于6小时 B、累计不少于12小时C、累计不少于18小时D、累计不少于36小时5、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的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保险营销员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信息包括()等。
A、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和退保B、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利益C、保险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范围D、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批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被称为()A、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个人合伙人D、企业法人7、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与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之间的大小关系是()A、前者必须大于后者B、前者必须等于后者C、前者必须小于后者D、前者必须小于或等于后者8、在团体人寿保险中,团体可以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多年期 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财产保险培训教程(doc 14页)

财产保险培训教程(doc 14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江河、空气、土地无价)(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1、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的关系)2、保险利益有量的限定3、保险利益时效(四)保险金额的特殊性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一般为1年或1年以内。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依据“仓至仓条款”)(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
三、种类海上保险---风险发生的区域,火灾保险—风险事故,汽车保险—保险标的(一)财产损失保险1、企业财产保险:适用于各种企业、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2、利润损失保险3、家庭财产保险4、运输工具保险5、货物运输保险6、工程保险7、特殊风险保险8、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商业信用保险、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在本保险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房屋抵押贷款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2. "被保险人"是指在房屋抵押贷款中,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4.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5. "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保险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2)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 投保人应当是被保险人在房屋抵押贷款中的担保人或者借款人本人。
2. 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故意拖欠或者违约。
四、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1. 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被保险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结束。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一直存在。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终止。
4.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保险规定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保险规定一、引言房产抵押合同是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就房产抵押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房产作抵押向抵押权人借款的法律凭证。
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降低风险,确保抵押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种类1.财产一切险:抵押物应投保财产一切险,并按照不低于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至30%)投保。
2.火灾险:对于以砖石、混凝土等非木质结构的财产,应考虑投保火灾险。
3.盗抢险:对于易被盗窃或易被抢劫的财产,如金银、珠宝、艺术品等贵重物品,应考虑投保盗抢险。
三、保险期限1.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相同。
如果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一次到期还本”,则只需在办理抵押物入押的同时购买短期险,并约定续保日期;如果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等额偿还本金”,则在第一次还本时,短期险也随之到期,随后每次续保的短期险到期日应与上一期续保的短期险的到期日相同。
2.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四、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1.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相等。
2.赔偿处理:a.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赔偿。
b.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受偿。
如赔偿金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应继续清偿。
五、承保风险管理1.承保前调查:在接受抵押物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是否有恶意骗取保险金或潜逃、逃跑等不良企图。
2.承保中管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对抵押物的安全及动态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行沟通,同时应加强对抵押物的现场检查。
3.核保后处理:如发生赔案,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承保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事项1.抵押权人应对保险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2.如发生保险公司破产或停业等情况,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变更或转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
2024版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标的及利率调整补充协议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RSONAL2024版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标的及利率调整补充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1.2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1.3 标的1.4 利率调整补充协议2. 合同主体2.1 借款人2.2 贷款人3.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标的3.1 贷款金额3.2 贷款期限3.3 还款方式4. 利率调整4.1 初始利率4.2 调整依据4.3 调整频率4.4 调整后的利率5. 利率调整触发条件5.1 基准利率变动5.2 市场利率变动5.3 其他调整触发条件6. 调整程序6.1 通知借款人6.2 确认调整6.3 修改贷款合同7. 特殊情形处理7.1 非正常调整7.2 异常市场情况7.3 其他特殊情形8. 法律适用8.1 适用法律8.2 法律冲突解决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诉讼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列表11.2 附件内容12. 其他条款12.1 保密条款12.2 违约责任12.3 强制执行13. 合同的修订历史13.1 修订版本号13.2 修订日期13.3 修订人14. 签署页14.1 借款人签署14.2 贷款人签署14.3 见证人签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本合同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就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标的及利率调整所达成的补充协议。
1.2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是指贷款人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借款人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
1.3 标的标的是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申请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等。
1.4 利率调整补充协议利率调整补充协议是指本合同双方就利率调整的依据、频率、调整后的利率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方1.2 担保方1.3 保险公司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3.2 还款方式第四条担保方式4.1 担保物4.2 担保人第五条保险条款5.1 保险种类5.2 保险金额5.3 保险费用第六条保险理赔6.1 理赔条件6.2 理赔流程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终止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8.2 担保方的违约责任8.3 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0.1 修订条件10.2 补充内容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泄露后果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3.1 签署流程13.2 盖章要求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14.2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方1.1.1 名称:××银行1.1.2 地址:××市××区××路××号1.1.3 联系人:×××1.1.4 联系电话:×××××××××1.2 担保方1.2.1 名称:××担保公司1.2.2 地址:××市××区××路××号1.2.3 联系人:×××1.2.4 联系电话:×××××××××1.3 保险公司1.3.1 名称:××保险公司1.3.2 地址:××市××区××路××号1.3.3 联系人:×××1.3.4 联系电话:×××××××××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1.1 本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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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六)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七)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二十二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共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
(三)财产损失清单、贷款本金余额证明;
(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户口薄、房屋产权证明;
(五)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电、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龙卷风、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下陷;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评定的七级(含)以上程度的伤残。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滑雪、试驾交通工具、赛车、赛马、登山、攀岩、潜水、蹦极、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责任免除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赔偿处理
第三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条发生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以及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时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及出险前被保险人未按照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金额,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累计的赔偿限额以第一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事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100%
一级75%
三级伤残
50%
四级伤残
30%
五级伤残
20%
六级伤残
15%
七级伤残
10%
第三部分共同条款
以下共同条款的所有内容同时适用于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二部分还贷保证保险。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期间自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