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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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运营二级公路隧道桥梁及跨线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运营二级公路隧道桥梁及跨线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运营二级公路隧道桥梁及跨线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甘交安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运营二级公路隧道桥梁及跨线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省公路管理局:为深刻汲取“3·1”山西隧道燃爆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加强全省二级以上公路运营隧道及长大桥梁安全生产工作,厅安排省公路局对全省二级公路运营隧道、长大桥梁以及公路跨线设施开展了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现就安全隐患整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4年3月26日至31日,省公路局组成4个检查组对全省范围内的干线公路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32座公路隧道,45座长大桥梁、120座天桥(含高速公路)、5座渡槽。

检查组采取现场查看、翻阅资料、座谈询问等方式,重点检查了隧道的通风、照明、供电设备、监控、消防等系统和标志标牌和标线;查阅了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落实情况、日常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安全例会记录、值班记录和安全隐患台帐等相关资料。

检查组认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能认真贯彻落实省上和厅对隧道桥梁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各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安排部署、明确责任管理部门,隐患排查工作实现了检查、整改、验收三落实,切实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

二、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一)隧道方面1、共性问题:全省二级公路营运隧道内消防设施破损丢失情况严重,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多数隧道消防系统损毁无法正常使用。

2、个性问题:一是G212铁尺梁隧道、马家沟隧道,G312祁家大山隧道、G213碌冬隧道,S304双凤山隧道等出现渗水、漏水问题。

二是G313代古寺电站还建的2座隧道监管责任不明确,竣工后尚未办理移交手续。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甘交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发〔2014〕3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5月4日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含大桥、隧道)养护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路基、路面、防排水、桥涵构造物、隧道土建工程、绿化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等。

涉及养护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使用下列资金,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规范〔2021〕14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规范〔2021〕14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29日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质许可流程第三章资质的使用、延续、变更及补证第四章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通车运营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对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受理和审批作业单位资质的申报事项,颁发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甘肃省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甘肃省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甘肃省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甘政办发[2000]25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甘肃省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25号2000年5月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和省建委关于《甘肃省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省公安厅、省建委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为了集中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公安部和建设部实施“畅通工程”的要求,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管并重,标本兼治。

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伐,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省会兰州和金昌、嘉峪关两个地级市,张掖、平凉两个县级市,参加全国评价;武威市、天水市秦城区、白银市白银区,参加全省评价。

全省其它城市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畅通工程”。

三、工作目标按照公安部、建设部《2000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的评价等级,在2000年10月31日前,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力争达到优秀管理(二等)水平标准;平凉市、张掖市、天水市秦城区力争达到良好管理(三等)水平标准;武威市、白银市白银区达到合格管理(四等)水平标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抓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规划,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政绩考核体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增加道路容量和路网密度,建设具有合理层次序列的城市道路网,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推动畅通工程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甘交公路〔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交公路〔2020〕2号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厅属各相关单位:《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9年12月19日第1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抓好落实。

一、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严格按照办法配备人员,在2020年2月上旬建立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配备表,将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举措,在2020年2月下旬完成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培训工作。

省公路局培训各省属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养护科长、养护工程师,各省属局培训各公路段段长、主任、养护工程师;省高速公路局培训各收费处领导、业务负责人、养护工程师;省高速公路执法总队培训各高速大队和各市州路政执法人员;各市(州)交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培训相关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公司养护工程师。

三、在2020年3月1日前将养护工程师制度建立情况和培训情况分级报备。

各省属公路局向省公路局报备。

各高速公路处向省高速公路局报备。

各高速大队向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报备。

各市(州)交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月3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甘交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发〔2014〕34号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5月4日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管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具有本细则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颁发。

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复审和确认,以及对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条件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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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1.30
•【字号】甘交公路〔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为确保对全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进行有效管理和养护,切实保障铁路运行外部环境安全和公跨铁桥梁的安全运营,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跨铁路立交桥(以下简称“公跨铁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及有关规范、制度、办
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跨铁桥梁是指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上跨铁路而修建的桥梁。

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路段的公跨铁桥梁和水利、厂矿、企业、森林等单位自有的公跨铁桥梁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公跨铁桥梁移交及养护管理应遵循“责任明确、确保安全、有序移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行业职责,各自负责公跨铁桥梁养护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跨铁桥梁移交、养护管理、技术状况评定指导工作。

组织协调省属公路局有关移交及养护管理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做好相关公跨铁桥梁接收养护管理工作,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移交工作。

第五条公跨铁桥梁养护管理责任确定。

由公路部门建设,纳入各级公路网规划的公跨铁桥梁由公路部门经营管理、养护;
由铁路部门建设的公跨铁桥梁,从其发挥的职能确定产权,为铁路部门提供运输服务的,不予移交,并由铁路部门做好养护管理工作;
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服务职能的,遵照《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移交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养护管理。

国道原则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明确的省级(属)公路养护单位接收养护管理;省道原则由市(州)交通运输部门接收养护管理;县道、乡道、村道(含自然村组道路)原则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移交时还未完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由对应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现有公跨铁桥梁所在路线养护管理单位接收养护管理。

第六条移交的公跨铁桥梁应有良好的技术状况,达到二类及以上方可移交。

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达到二类,但存在三类构件时,应当对三类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后再进行移交。

技术状况应由国家法定机构认定的桥梁检测专业机构认定。

相关技术档案资料同时移交。

第七条现有运营的公跨铁桥梁,有序进行移交,并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现由铁路部门管养的,确需移交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管养的,铁路部门应与所在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协商一致。

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良好技术状况的公跨铁桥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接受移交。

拒绝接受或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二)现有产权在交通部门的,若需移交铁路部门,遵照双方协议执行。

(三)移交工作原则在每年10月份前完成。

第八条公跨铁桥梁在移交养护管理责任前,由原部门或单位承担养护管理责任。

第九条公跨铁桥梁移交交通运输部门的,纳入所在公路网管理,做好年报统计,并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管理养护,养护管理遵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等规范、办法执行。

第十条铁路部门负责公跨铁桥梁上有关铁路设施、设备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做好移交公跨铁桥梁的执法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违法通行。

第十二条新建公跨铁桥梁,建设期应明确养护管理单位。

确需开展移交工作的,待竣工验收后一并移交,同时移交公路桥梁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和各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互通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可签订互保联防协议,共同维护公跨铁桥梁的运行安全。

联络机制由养护管理责任方牵头建立。

第十四条公跨铁桥梁在移交中或者移交后,交通、公路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因作业需要使用铁路相关管理、设备、场地等设施的,按照铁路运营相关规章制度,铁路部门应全力支持,无偿提供。

第十五条移交后的公跨铁桥梁,遇到地震、洪水、火灾、爆炸、山体滑坡、车辆撞击及桥梁上部及附属构件将要坠落等突发危及公路、铁路运营安全事件时,先发现险情的一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相关人员需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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