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前期处臵
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 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臵 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 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第八章卷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 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 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 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 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 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 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 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 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派出所案件调解制度范本

派出所案件调解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调解制度。
第二条派出所案件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调解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派出所案件调解工作适用于下列范围:(一)轻微治安案件;(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三)其他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
二、调解组织第四条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由派出所负责人、警务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法律工作者和热心调解工作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员,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群众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三、调解程序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七条调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受调解申请或者主动介入调解;(二)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三)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请求及理由;(四)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五)签订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六)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确保调解结果的落实。
第八条调解工作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强迫或者调解不成的案件。
四、调解协议第九条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事实及原因;(三)调解结果;(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五)履行协议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不得反悔。
五、调解工作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对调解成功的案例进行归档,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例进行分析原因,不断改进调解工作。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四)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五)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的作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八)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群防群治活动,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治安调解程序和流程

治安调解程序和流程一、前言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的一种方式。
治安调解程序和流程是指在治安调解中所需要遵循的一些规定和步骤,下面将详细介绍。
二、治安调解的基本概念1. 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的一种方式。
2. 治安调解程序是指在治安调解中所需要遵循的一些规定和步骤。
3. 治安调解流程是指按照治安调解程序进行操作所需要遵循的具体步骤。
三、治安调解程序1. 受理阶段(1)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治安调解。
(2)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申请进行治安调解。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2. 调查阶段(1)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收集证据材料,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应当尽可能争取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
3. 调解阶段(1)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如现场调解、书面调解、电话调解等。
(2)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引导和协商。
4. 协议阶段(1)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应当将协议内容写入《治安调解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治安调解书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件基本情况、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等,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5. 履行阶段(1)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对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者一方未能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治安调解流程1. 受理报案(1)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了解案情。
(2)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治安调解,并办理申请手续。
2. 调查取证(1)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材料。
(2)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争取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论治安调解

民 间 纠 纷 是指 公 民之 间 、公 民 和 单 位 之 间 ,在 生 活 、
工作、生产经营等活 动中产生 的纠 纷。符合 民 间纠纷 的
条 件 有 两 个 :一 是 当事 人 之 间 存 在 民 事 权 益 争 执 ;二 是
《 规范》第、 自愿 、及时和教育原则。
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 此,要严格遵 守治安调 解的原则 ,灵 活运 用科 学、有效 的调解方 法,真
正树 立人 民警察 良好 的社会形 象,实现和谐 的警 民关 系。
[ 键 词 ] 治 安 调 解 ;原 则 ;方 法 关
[ 中图分类号 ] D 3 6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9 9 (09)0 62— 3 0 2 0 2—05 04—0 3
民 间 纠纷 引 起 的 治 安 案 件 ,不 应 予 以 治 安 调解 。
( ) 必 须是 实施 了规 定 的违 反 治 安 管 理行 为 二
治 安 调 解 是 及 时 处 理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 节 约 行 政 成 本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的重 要 手 段 ,也 是 中 国特 色 治 安 管 理处 罚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积 极 运 用 治 安 调 解 ,有 利 于及 时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 密 切 警 民 关 系 ,增 强 人 民群 众 对
即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主持 ,双方当事人 ( 或者委 托人 )
[ 收稿 日期 ]2 0 09—0 3 3— 0
[ 作者简介 ]刘堂生 ,男 ,武 汉市人 民警察培训学院治安业务训练处处长
参加 、共同达成有关 协议 。其 中 ,当 事人 应具 有完 全 民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各科所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案件管辖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跨越本辖区办理治安案件。
1、治安大队办理特行特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级机关明确指定管辖的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处臵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2、派出所管辖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3、巡警大队办理发生在巡控范围以内的治安案件;4、保卫科办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5、刑侦大队办理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辖区内有争议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领导指定办案单位办理。
二、受案受案单位对受害人报案、群众检举、扭送和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民警当场问明情况,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制作受案材料,填写《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并认真接警。
三、立案对受案材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应当迅速整理,然后填写《治安案件立案报告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立案。
四、传唤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要向被传唤人表明身份,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须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询问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为人,对各个行为人要分别进行询问,要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取证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七、结案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写明终结报告提出处罚意见。
八、处罚案件需要治安处罚的,按规定履行处罚程序。
九、执行1、受拘留处罚的人对拘留没有异议的应立即执行。
2、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场交付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治安调解程序和流程

治安调解程序和流程一、概述治安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的介入,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纠纷进行调解解决的一种程序。
它是一种简便、快速、经济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治安调解的程序和流程。
二、治安调解程序治安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调解当发生一起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者在线申请等方式进行。
2. 调解受理公安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会派遣专门的调解员负责该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3. 调解准备调解员会在受理后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4. 调解过程调解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座谈,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
调解员会采取中立、公正的立场,帮助当事人理性沟通,化解矛盾,寻找共同利益点。
5. 达成协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会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具体措施。
调解员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6. 确认和履行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会对协议进行确认,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三、治安调解流程治安调解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受理阶段在受理阶段,公安机关会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会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否则会拒绝受理。
2. 调解阶段调解阶段是治安调解的核心。
调解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座谈,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调解员会运用调解技巧,引导当事人进行理性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3. 达成协议阶段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字,并遵守协议内容。
4. 履行阶段在协议履行阶段,调解员会对协议进行确认,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字体显示:大中小(1987年9月3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治安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按照自主管理、积极防范、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一)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计划,完成公安机关部(三)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措施以及治安安全隐患的治理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纳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并第六条大型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治安保卫工作形式,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单位保卫组织的设立、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品行端正,一般应当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单位治安保卫组织的负责人和重要岗位的保卫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
第八条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及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的具体工作,其主(一)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四)做好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第九条(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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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1.31
【实施日期】2008.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维护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平息纠纷,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公安机关在调解治安案件时,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