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刑讯制度比较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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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中的推问勘鞫及刑讯制度探寻

宋代司法审判中的推问勘鞫及刑讯制度探寻

宋代司法审判中的推问勘鞫及刑讯制度探寻作者:魏元旭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0期作者简介:魏元旭,1984年1月19日,男,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史研究,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一、推问勘鞫(一)回避制度宋朝在唐律基础上,为回避制度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第一,同年同科及第官员必须回避。

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下诏规定:“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

” 第二,籍贯回避。

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下诏:“自今不得差京朝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其推勘官仍令御史台亦依此指挥”。

第三,按发起诉人和缉捕人须回避,按发人一般指监司,缉捕人指巡检司、尉司官员。

如果案件经审判证实是冤案,他们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为了保证审判不受其它任何因素的影响,按发缉捕人员按必须回避,“词讼悉归之县”。

如果县令、丞、主簿全缺,县尉也不得介入,由上级机关另外选派人员审断。

第四,上下级或同级司法官之间的回避。

同级包括录问官、检法官和审讯官,其有亲嫌关系的必须回避。

此外,如犯人翻供须重审时,后审官和前审官不得有亲嫌关系。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官官相护。

(二)长官亲审制长官亲自审理案件,是从宋朝开始的。

宋朝以前,刑案多由佐官或狱吏代审,长官只是签发有关的文书或判决书,临决时审问一下而已。

这样,一来是威权下移,二来为奸吏擅行决罚大开方便之门。

鉴于此,从宋初开始,逐渐确立了长官亲审制度。

太宗时,首先恢复了长官亲临决罚罪人的制度。

凡是徒罪以上,在执行之前,由长官亲自询问犯人是否服罪、有无翻供。

仁宗即位后下诏,要求各级长官,“凡勘断公案,必须躬亲阅实,无令枉滥淹延”。

徽宗时更明确规定:“州县亲听囚而使吏鞫审者,徒二年。

”至此,县级长官亲自坐堂审判的制度初步形成并一直延续下来。

(三)据状如实审理《刑统》承袭唐律,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发布时间:2021-08-10T08:38:15.613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4期作者:毛川荣[导读] 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省成都市 610064摘要: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传承千年,封建法制是否有值得现代法制借鉴的地方?行之有效反腐败的出路、德治与法制的契合点在哪里?作者试图从前人的经验中获取宝贵经验。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制;现代法治;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各个阶段国家和法不是一直都有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先有国家还是先有法?答案是两个,如果法的意义是“法律”,那么法是后于国家产生,如果法的意义是“社会规范”,那么国家后于法产生。

对法制历史的研究,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形成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社会规范。

夏、商、周形成了奴隶社会法制。

特点是刑法为主体,出现了罪名、刑、适用原则,特别是五刑,用残酷的手段残害人体,处刑手段并不规范。

利用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较弱,假借鬼神之力,将权利与神力、迷行结合起来,统治奴隶和平民。

奴隶制法并不对社会公布,奴隶和平民并不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如何处刑,奴隶主随心所欲实施刑罚,造成恐怖。

夏、商时期思想“君权神授”,法律在君王之下,在众人之上,完全不平等。

西周增加了“德治”思想、并确定“明德慎行”。

(二)封建社会。

随着封建社会各个阶段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法律发生相应变革,保护私有财产的成文法开始出现。

同时因为战争、资源有限性,封建法制体现出集权性、突出君主权威性、礼法合一,并有宗法统治的特点。

1.春秋时期郑国将成文法铸在金属器皿上,向国人公布,法律的秘密状态得以被打破。

郑国铸刑书,法律第一次不在神秘,而是公之于众,成文法第一次在历史上被公布,在中国法律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从国家总的政策来看深入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居民最关心的热点焦点本着为民办实做好基层群众的服务工作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体现又事好事的原则用好手中的权利让居民真真切切的体会到社区发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文史 纵 横
唐宋刑讯 制度之 比较
谌 艳青 ( 四川警 察 学院
【 摘
四 川 泸州
徒就被 其他 司法 机关 接办 刑讯 的 , 其 先前 刑讯 的次数将 被统 一计 算
若 追 赃 已经 完 成 , 案 件 事实 已经 核查 清楚 , 则不 应 刑讯 ; 二是 杀人 案 为这 直接 关系 到囚徒 能否 承受 其刑讯 之苦 , 是否 会导 致拷讯 过度 致 件 的 事实 已经 明 了 , 证 据确 实无 误 , 且 尚无可 疑之处 , 即使犯 罪嫌 疑 死的 情况发 生 。但若刑讯 过轻 , 则又达 不到刑讯 破案 的效果 。因此 , 还须 统治者 颇 费一番 思量 。唐律 对拷 讯 人 拒不 认罪 , 也 不需 刑讯 逼供 ; 三 是其 罪行 已被 赦免 , 在 对其 进行 询 要 找到 二者 之 间的平 衡点 , 问相关 犯罪 情形时 , 不应 讯拷 。 宋代 刑讯 制 度 的基本 精神 乃 沿袭唐 律 , 但在 继承 的基 础 上也 有 发 展 。具体 到 刑讯 前 提条件 ,《 宋刑 统 ・ 断狱 律 》规 定 : “ 须别 设 法 囚徒 是有 严 格 的次 数及 间 隔时 间 的规 定 。唐 代 时拷 讯 囚徒总 数 不 能 超过 三次 。并 且还 考 虑到 一 特殊 情况 , 即 倘若 刑讯 尚未完 毕 , 囚
2 、 刑讯 次数与刑 讯部位
倘 若 如此 仍不 能 断案 , 才 实施第 二步 骤 , 即刑 讯 。另外 , 唐律 还规 定 了不 应 刑讯 的 情 形 。主 要有 三种 情况 : 一 是在 有关 赃 物 案件 中 , 倘

唐宋法律比较

唐宋法律比较

唐宋法律比较(一)略论宋代立法特点中国法制史者多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至唐朝.己达成熟鼎盛期.体制楷模.规范详备.垂为后范;宋、兀、明、清尤其是宋代立法似无出其右者.从法律的精神、原则、基木内容。

例如.法典的篇章、结构才“八议”“十恶”五服”等制度沂日罚体系以及“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法典体例等.在唐代确己成定制.为后世封建法典袭用.少有改动。

然细析之,此说则未见允当。

实际上各朝各代不可能尽搬前朝法制用之.在立法上自有其新举措.呈现出自身法制的历史特色。

宋代承五代之乱.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山繁盛走向后期的历史时期。

经济上在封建自然经济下,商品经济己顽强地萌芽;政治上.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以救外挠内乱之困;民族、外交关系上.异族政权纷立,始终受到异族入主中原的亡国之忧的压迫。

这一切使宋代社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而。

宋统治者在立法时当然必须直而这种现实.其立法也就必然具有某些历史特色。

再从法统上说,虽有盛唐法制楷模垂前,然五代乱世,法制更改纷然花样翻新新招迭出己成风气这也不能不对宋代立法有着直接影响。

远绍唐律,近承周律,折衰损益,颁定刑统宋代大规模、系统的立法活动是在立国后的第四年,即建隆四年。

宋太祖命工部尚书窦仪与大理少卿苏晓、正奚等同考详旧律参酌损益制成《建隆重详定刑统》颁行,作为宋代的基木刑事法典。

考察《宋刑统》的法源、确定它据以制定的蓝本是分析宋代立法的重要一环。

过去学人多称《宋刑统》为唐律的翻版。

其实,在《宋刑统》制定以前,宋初实际行用的法律除唐律、令、格、式外还有《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天福编敕》、《周广顺类敕》、《显德刑统》等,其中又以《显德刑统》为主。

1赵氏皇族曾是后周宗室,后周《显德刑统》是他们前期生活中实际行用的大法。

赵匡撤立国之后、制定本朝大法之前,继用《显德刑统》当是自然之事。

更重要的是张自牧、窦仪等建议修订《宋刑统》是直接基于“《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的弊端。

实际修律中亦以周《显德刑统》为底本,将《显德刑统》“削出令式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救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制成《宋刑统》。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刑事制度:1.审讯制度:在宋朝,审讯是刑事制度的核心。

宋朝实行了审讯区分原则,即根据案情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将审讯区分为中级和地方审讯。

中级审讯由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官负责。

地方审讯则由地方政府的官员负责。

2.审讯程序:宋朝实行了严格的审讯程序。

在开始审讯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自由辩解的权利。

同时,审讯过程中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例如禁止拷打和虐待等。

此外,审讯的结果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核准,方可生效。

3.刑罚的适用:宋朝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包括极刑(死刑)、徒刑(流放)、笞刑(鞭打)、杖刑(体刑)、缓刑(暂缓执行刑罚)等多种形式。

挑剔的论断逐渐形成,在宋代的早期只有大案会定义,慢慢以适应其他小比大庭验证。

随着审判程序的发展,监察制度也有所改进,从而保护了冤狱诉讼的权益。

法律制度:1.《大宋律疏》:此书是宋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是基于唐代的《大唐律疏》修订而成。

《大宋律疏》规定了宋朝的各种罪行和相关刑罚,为宋朝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司法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刑部和刑狱两司,负责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刑部的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刑狱官员则由地方政府任命。

3.审判团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在审判过程中设立了多人审判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通常由多位律师和专业官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共同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保证了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它的历史时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对后来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虽然审讯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合法的审判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受到政治、财富和势力的影响,穷人和底层人民在司法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要的创新,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是中国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时期。

在这三个朝代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显著的。

在这篇文章中,本文将会探讨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在2023年的发展。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里程碑。

首先是唐宪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书法体系,也是司法实践的法律巨著,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这部律法注重深入探究个案,考虑到了具体案件的方方面面,因此刑法相对较为完善。

唐代司法具有系统性、严密性和权威性,高度发扬了法制精神。

宋代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颁布了重要法律,如《大宋令》、《大宋律例》。

其中,《大宋令》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主管范围,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大宋律例》则系统阐述了宋代刑法,揭示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与这些法律一起,宋代在民间也发展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法律制度,如“华严脚”、“老大人”、“围墙倒”等民间法规成为了明文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法律的完善,宋代司法进一步改善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的法律制度时至2023年,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影响不断加深,中国也不例外。

司法领域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先进技术助力司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能够较好地模拟法官的判断过程,利用大数据准确预测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助力司法的公平和效率。

完善法院制度:加强人员和设施投入,使法院的审理更加快捷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非法院机构参与到法律裁判中,如一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提供预审、调解等服务,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诈骗和泄露越来越严重,对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政府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唐代和宋代的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

唐代和宋代的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唐代和宋代是我国历史上两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们代表着中华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辉煌成就。

然而,在这两个时期,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接下来,本文将从唐代和宋代两个方面来探讨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的情况。

一、唐代的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在唐朝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都处于高峰期。

然而,在唐代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稳定,社会治安也是比较混乱的。

在这个时候,唐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比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在唐朝时期,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包括《唐律疏议》和《唐刑统》等法典,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标准。

例如,对于杀人、盗窃、奸淫等重罪,可以处以割、判、绞等惩罚。

对于轻罪,可处以贡、笞、徒等较轻的惩罚。

这些法律规定和惩罚标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加强巡逻和管辖唐朝政府加强了巡逻和管辖,设立了御史台、都护府和州县等各级监察机构,监督治安、司法和民政等各个方面的工作。

此外,政府还组织了官兵护城、巡逻、打击犯罪等活动,有力地遏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持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3、维护司法公正唐朝政府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推崇审案公正,重视依法裁判。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不得采用拷打等酷刑手段,判决时要依法而行,不得有偏袒和特权现象。

这种法治意识,有力地维护了法制公正和司法权威。

二、宋代的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另一个高峰时期,在宋朝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都达到了新的高度。

然而,在宋代时期,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也是需要加强的。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宋朝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刑法制度在宋代时期,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包括《太宗宪法》和《仁宗治平二年律》等法典,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其间发生了许多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本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将从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的演变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一是法律体系的演变。

在宋代之前,中国法律体系主要以官府统一发布的法令为基础,但宋代开始逐渐形成了以刑法、律法和典章为核心的法典体系。

宋代制定了《大宋九法》、《献仪乐成局仪制式》等一系列法典,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刑法的变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二是刑法的变革。

宋代刑法相比之前的时期更为人文和温和,注重人伦关系和罪刑相称原则。

宋代刑法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首先是减刑与惩治并重。

宋代提倡“兼惩勉励”的刑法思想,注重对犯罪者进行教育改造,同时也保留了一定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强调刑讯的合法性。

宋代在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审讯过程的监督力度,禁止非法拷打等酷刑的使用,致力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注重教诫和慎密思考。

宋代刑法特别重视罪犯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的改变,缓刑和赎罪等制度的出现,强调了刑罚的人性化和社会教化作用。

三、司法制度的改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三是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宋代,为了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是重新设立了审刑部门——“刑部”,明确刑事审判的职责和权限。

刑部负责具体审理刑案,提高了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是实行了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

宋代设立了许多专门处理诉讼案件的机构,包括州县的刑名和各级法院。

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划分,使得司法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再者是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宋代设立了乡试、会试、殿试等一系列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从事司法工作,并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司法工作的素质和水平。

总结起来,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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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定 的 品官 枷 讯 法 ,不 能 把 这 点 “ 问 ” 的特 权 也 给 取 消 了 。 至 南 宋 ,品 官 免 予 拷 讯 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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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 生 法 学 》5 研 O期 特 刊
《 宋刑统》 虽也照搬 唐 律 中有 关不 合拷 讯 的对象 的条 文 ,如 :依 法应 享 有 议 、请 、
减 等 法 律 特 权 的 品官 人 一 律 不 许 拷 讯 ,而据 众 证 定 罪 ;七 十 以上 老人 和 十 五 以 下 少 年 及
勘到宿食行 止与元通词款 异 同 ,或 即支证分 明及 赃验见 在 、公然拒抗 ,不招情款 者 ,方 得依法拷掠 ,仍须 先 申取本 处长吏指 挥 ,余从 前后 制敕 处分 。 同唐律相 比,宋 代这一 ② 拷讯条件有 了很大变化 :其 一 ,宋代更 强调证据 的使用 ,要 求法官 注意调查情迹 ,多方 辨证真伪 ,这 与唐律 的 “ 备五听” ( 先 即察 言观色 、主观臆断 ) 、再验 于证 的调子大相径 庭 ,比较来看 ,宋 法更有 利于弄清事 实真 象 。其 二 ,宋代 强调 经过调 查 核实证 据 以后 , 如 果 犯 罪 行 为 明 显 、赃 验 俱 在 ,而 犯 人 公 然 强 词 夺 理 不 认 罪 者 ,才 可 依 法 拷 讯 ,这 与唐 律的 “ 事状疑似犹不首实”时拷讯 、而在法官 认 为证 据无 疑却没有 得到犯人 承认 的情 况
下强 行 定 断 的 调子 又是 不 能 划 等 号 的 ,无 疑 ,宋 法 比唐 律更 有利 于 防止 屈 打 成 招 、冤 滥 刑
狱之弊 。宋初这一诏令 ,有宋 一代 沿用不废 ,如 《 文献通 考 ・ 刑五》载 :太宗太 平兴 国六 年诏 :“ 自今 系因如证性 明 白而 捍拒 不伏 ( ) 服 ,合 讯掠 。 ”真宗大 中祥符 七年 (04 ) 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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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① 《 唐律 疏 义 ・ 断狱 》 “ 囚察辞 理 ” 条 。 讯
② 《 宋刑统 ・ 断狱 》“ 舍拷 讯 者取 众 证 为定 ” 门。 不
③ 《 宋会要 ・ 刑法》 三之 五七 、六之 五四 、二之 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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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六 日诏 令 节 文 :
宜 令 诸 道 州 府 指 挥 推 司 官 吏 ,凡 有 贼 盗 刑 狱 ,并 须 用 心 推 鞫 ,勘 问 宿 食 行 止 ,月 日 去 处 。如 无 差 互 ,及 未 见 为 恶 迹 绪 ,即 须 别 设 法 取 情 ,多 方 辨 听 ,不 得 便 行 鞭 拷 。 如 是
八 月 又强 调 :“ 自今 勘鞫 官 须 尽 理 推 勘 本犯 ,不 得 以刑 势 及 原 奏 勒令 招 服 ,致 有 枉 曲 。 如 ” 果 法 官 以拷 讯 强 迫 囚犯 “ 招情 罪 ” 虚 ,囚 犯 可 以上 诉 ,“ 勘 官 当行 朝 典 。固 原 ”
原栽 《 究生法 学》 19 研 9 2年 第 3期 ( l 总 4期 ) 。
实 不然 。本文试 图仅就唐宋 两代刑讯 制度加 以 比较 ,以便真实反 映唐 以后这一制度 的发
展 演变 。



刑 讯 的 条 件
中国古代 刑讯制度 的首要 内容 ,就是规定 在什么 范围 内才可 以使 用刑讯这一 强制性 审讯手段 。唐 律规 定 :“ 诸察狱 之官 ,先备 五听 ,又验诸证信 ,事状疑似 ,犹不首实者 , 骺 拷掠 ” “ 赃状 露 验 ,理不 可 疑 ,虽 不 承 引 ,即据 状 断之 ” , 若 ,不 必拷 讯① 《 刑 。 宋 统 》虽照搬 以上条 文 ,但 又补充 了一条 法律 效力 更强 的宋太 祖建 隆三 年 (6 92年 )十二
离 出来 ,设 立 专 门临 时 审 判 庭 — — 制 勘 院负 责 , 以便 对 犯 罪 品 官 实 施 强 制 ,有 效地 避 免 地 方 法 官 疑 虑 观 望 、 官 官 相 护 。 如 真 宗 时 ,考 功 员 外 郎 、知 晋 州 齐 化 基 在 任 贪 暴 凶 狠 ,
其 诸子又受 赇五百余 匹 ,畜铜器 、衣金袍 。事发后 ,朝廷差 官设 制勘 院专 门审理 ,齐化 基拒 不 认 罪 , “ 三 易 制 使 ,又 令 御 史 艾 仲孺 拷 讯 之 ,乃 引伏 ” ① 此 案 主 犯 是 位 州 级 长 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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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宋 刑 讯 制 度 比较 论 略
季 怀 银
刑 讯是 中国古代 统治 者惯 用 的强制性 审讯手 段 。封建统 治者也意 识到这种手段很容 易造成 冤假错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但 又舍此无 法 ,于是不断立法 加 以限制 ,到唐代 已形成 了比较完 整的 刑 讯 制 度 。那 么唐 代 1 3 : Z有何 发 展 呢 ? 法 学 界 一 般 认 为唐 以后 基 本 上 是 照 搬 唐 律 ,其 2 ̄
废 疾者 也免于拷讯 ;孕妇和产后 一百天 内的产 妇不得拷讯 等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这些 限
制 ,特 别 是 对 品 官 的拷 讯 禁 令 ,宋 真 正 的律 文— — 编 敕 实 际 上 已经 进 行 了变 通 规定 : 品
官犯罪 ,经三次审 问而不服者 ,即可拷讯 。特 别是宋代将 这类案 子从 一般诉 讼程序 中分
官 ,即应 请 、减 的特 权 品 官 ,但 在 皇 帝 差 派 的 制 勘 官 面 前 ,也 遭 受 拷 讯 之 辱 。 后来 发 展 的结 果 ,甚 至不 经 三 问就 对 品 官 进 行 枷 讯 ,所 以 徽 宗 政 和 间 下 诏 :.品 官 犯 罪 ,三 问 不 “
承 ,即奏请 追摄 。若情 理重害而拒 绝 ,方许枷讯 ,迩来有 司废 法 ,不原 轻重 ,枷讯 与常 人 无 异 ,将 使 人 有 轻 吾 爵 禄 之 心 , 可 声 明 条 令 , 以 称 钦 恤 之 意 ” ② 也 就 是 进 一 步 申 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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