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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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鲁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11月11日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物业、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应当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民办发[1993]4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1993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保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

第三条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第五条《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

各级民政部门日常产生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制品,应与《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对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随着该事项的产生,同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标明。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明民〔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民〔2022〕52号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三明市民政局2022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各自工作要点和目标,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民政局2022年6月1日三明市民政局2022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三明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度三明市经济社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监测与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效综〔2022〕2号)要求,科学评估绩效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效开展“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聚焦重点任务、提升工作质量、强化实绩导向,促进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管理市民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邓秀广任组长,杨芳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绩效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

绩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明确专人做好绩效管理和评估工作,并建立内部监控机制,会同局机关纪委对绩效指标运行和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

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作为绩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所承担绩效指标组织实施和落实。

各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各自分管科室、单位上报的绩效指标严格审核、把关。

三、绩效指标详见附件1《三明市民政局“五比五晒”活动考评内容及责任分工方案》和附件2《三明市民政局2022年度绩效管理指标责任分解表》。

四、考评内容1.围绕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主要考核项目带动、激发内需、扩大开放、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发展“四大经济”、做好“六稳”“六保”、推进“三抓一促”、深化“五比五晒”、推动“四个再出发”、打好“八大攻坚战役”、建设“一区六城”等方面情况。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鲁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三章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鲁政办字〔2023〕20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

各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自愿申报并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第五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发展。

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经自评设立条件、服务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闽民救〔2021〕12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成员认定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四章家庭财产认定第五章重度残疾人低保第六章支出型困难低保第七章边缘家庭低保第八章申请和受理第九章调查核对第十章审核确认第十一章对象管理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三章附则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规范、精准,高效;(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若发生法律或行政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三明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民政局,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教育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明民〔2022〕44•【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三明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县(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闽民建〔20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实施2022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募计划今年省上下达我市统一招募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50名,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招募名额安排:三元区9名,明溪县、泰宁县各3名,清流县、建宁县、将乐县各4名,大田县5名,沙县区、宁化县、尤溪县各6名(详见附件1)。

二、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报名参加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低保、低收入家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岗位所在地县(区)、乡镇(街道)生源的毕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

具体招募派遣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财政、教育部门配合实施。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为2022年本市11个县(市、区)生源的省内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服从分配,志愿到社区从事工作;遵纪守法,敬业奉献,作风正派;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民政领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民政领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民政领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明民〔2022〕65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民政领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方案》的通知明民〔2022〕65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2022年度民政领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民政局2022年6月24日2022年度民政领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方案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增强全社会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经济损失,为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决定即日起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

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先”的工作方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体系,推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全社会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为保障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成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如下:组长:邓秀广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江长明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其双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芳党组成员、副局长余世科二级调研员周学斌四级调研员马昌星四级调研员迟建斌四级调研员成员:戴志斌局办公室主任赖秀珍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林圣巧局规划财务科科长费晏忠局事务地名科科长张必珍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科长庄海燕局社会救助科副科长郑潇局养老服务科科长曾焕平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邓玲芳局儿童福利科科长陈玮局慈善事业促进科科长孙招玉局老区和社会工作科负责人林德奎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中心副主任林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童松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院长肖嗣标市康复疗养院院长徐方圆市救助站副站长魏成远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谢秀珍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主任李明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李冬妹市民政局审核审批窗口负责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接市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做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鲁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9月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2日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三章许可权限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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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5.20
•【字号】明民〔2022〕49号
•【施行日期】2022.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
正文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明民〔2022〕49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合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明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0日
合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四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
第五章合同存档管理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防范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局机关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单位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制度重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存档、监督等环节进行管理,强化合同全过程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局机关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签订、综合管理、归口负责、分工协作。

第五条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归口科室、合同订立的管理、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登记归档的管理、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决策、管理、执行以及监督分离的办法。

第七条局党组是合同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合同管理制度;研究确定合同纠纷协调处理的意见;研究确定合同风险管理措施及实施;按照权限对合同进行审议。

第八条局规财科是局机关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按合同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配合合同纠纷的处置; 审核经济合同中商务条款内容,提出意见。

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是合同管理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包括:合同相关方资格、信用、履约能力等信息的审核,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报批及签订工作;合同执行及执行中的跟踪、问题反馈与纠纷处置等风险管理;合同的归档;审核与本业务科室职责有关的条款内容,提出意见,必要时参与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局机关纪委是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合同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与检查,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完善;监督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宜性;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对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双方约定,应当包含但不仅限以下条款: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合同文
本应确保条款明确、完备。

第十四条合同订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前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的拟
定、合同审核、合同签署五个环节。

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前调查。

合同订立前,合同订立科室应当进行合同调查,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拟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

第十六条合同谈判。

合同订立科室应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的拟定。

在合同谈判后,合同订立科室需要根据谈判结果,拟订合同文本。

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要认真审查,合同应准确反映与签约方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保证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合同审核。

合同文本拟订完成后,合同订立科室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的审核。

合同文本拟订后送法律顾问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

定稿后的合同,由合同订立科室报主要领导审批并组织签订。

第十九条合同签署。

经审议通过的合同文本,应当与对方正式签署合同。

合同应当由局主要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名同意后, 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并在合同文本的生效条款中注明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

第四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合同的订立科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合同订立
科室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牵头协调合同的履行, 相关科室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包括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因对方或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履行的,合同订立科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严禁在
原合同文本上涂改、添加。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合同付款结算是合同执行的重要环节。

达到支付条件的合同款项,合同订立科室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流程审批,提请付款。

规财科应对合同条款和经审批的支付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结算业务。

第五章合同存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科室是合同归档管理的主体。

各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整理完备的合同资料原件必须交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日常工作
中应当使用复印件。

严禁涂改、毁损合同资料。

如确需使用合同资料原件的,应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归还。

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资料。

第二十八条合同档案保管期一般为30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置
第二十九条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订立科室应及时与对方
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组织相关科室研究应对方案(补充、变更、解除合
同)。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对在签订合同中,因渎职、失职给我局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局机关签订的涉外合同、涉密合同,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局直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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