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卫食品〔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20〕4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14日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内容应包含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指标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应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并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现行《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经多方沟通协调、研讨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一)坚持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
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突出标准科学性。
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四)强化风险管控。
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跟踪评价等全过程严格管理。
优化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标准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
明晰各方职责,防范社会风险。
三、《办法》主要框架《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
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相 应
。
规定
企 业 标 准备 案 是 指 企 业 将企 业 标 准
向
、
、
中
食
。
品
安全相关
内
容 材料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进 行 登记 存档 公开 备 查
、
第三条
备案 的 企 业标准作为 企 业 组 织 生产 的 依 据 企 业 要
以 受
理
。
第十
条
市 卫 生 行政 部 门
,
〇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备案登记 在
,
标 准 文 本 封 面标 注 备 案 登 记 号
系统
即 时
在北 京市食
品
安 全标准 管理
公布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文 本
。
第 十 二条
政区 划
(
企 业 标 准备 案 登记 号 的 编 排 格 式
明
(
其
中
应 包 括 企 业 标准严 于 食 品 安全
:
国
家标 准 或 者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说
明
)
;
明
,
公 示 情 况 及反 馈 意 见处 理 的
说
(
四
)
食
品 生
产企 业 的 企业 营业执 照 或 生产许 可证复 印 件
,
。
办 理 新食 品 原 料 企 业 标 准 备案 的
,
并明 确 相
应 的食 品 类别
(
二
)
列 出 严 于食 品 安 全 国 家标 准 或 者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指标 限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五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第一版)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第一版)1.什么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从原料选择、生产过程至最终食品产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内容涵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及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结构与内容详见问答6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管理依据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与食品企业标准有所不同,关注的内容是安全性指标,不关注与食品安全无关的指标。
2.什么情况需要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什么情况不需要?答:两种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2)生产的食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以下情况不需要备案:(1)已经发布了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类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于上述标准的除外);(2)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类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相应的现行有效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3)属于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外省市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3.怎样判别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答: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可以理解为某种食品没有相应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发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础类标准,即将发布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正在制定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产品类标准目前还较少,只有乳与乳制品、蜂蜜、速冻面米食品、婴幼儿食品、发酵酒及其配臵酒、蒸馏酒及其配臵酒等。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卫食品[201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3【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3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23日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
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组织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局2015年第4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
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
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各单位在本办法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27日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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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单位名称:盖章(或签字)
项目名称
制订或修订
□制订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项目提出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候选起草单位
(如与提出单位相同,则不需填写)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完成项目所需时限
拟解决的
食品安全问题
(不超过200字)
立项背景和理由
(不超过300字)
现有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和评估依据
标准范围和
主要
技术内容
国际标准和
国内标准情况说明
(不超过400字)
项目成本预算
(不超过200字)
附件2
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标准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的内容
理由
项目承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
(签名、盖章)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审评委员会
秘书处意见
(秘书处盖章)
年月日
北京市卫生局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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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负责起草单位:承办人:
发函件数:回函件数:电话: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提出单位
姓名
职称
意见及建议
采纳与否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