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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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

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

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一、修改背景和目的教育基金会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团体,其章程作为组织的根本性规章制度,对于保障组织运作的规范性和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教育领域的发展和变革,教育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提高组织运作效率,促进教育基金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内容概述本次章程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新的工作领域和职责,以适应教育领域的新需求。

2. 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组织运作效率。

3.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 明确成员权利与义务,完善会员管理制度,提高会员满意度。

5. 增加章程的修订程序和生效机制,确保章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具体修改条款以下为本次章程修改的具体条款及说明:1. 在章程开头增加一段阐述教育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强调其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 在“组织架构”一章中,增设“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条款,以加强组织的专业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3. 在“财务管理”一章中,明确规定基金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强化资金监管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在“会员管理”一章中,完善会员入会、退会及会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保护会员权益,提高会员满意度。

5. 在“附则”一章中,增设章程修订程序和生效机制的相关条款,确保章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修改意义与影响本次章程修改对于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1. 适应教育领域的新形势和需求,提高教育基金会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贡献度和影响力。

2. 优化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提高组织运作效率,促进教育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领导们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1994 年成立,2008 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 级社会组织”,这是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给予的最高级别认证。

基金会接受任何自愿捐赠。

本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

名称: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动振小楼类型:公募√非公募公募基金会募捐地域:全国地方(具体地域)宗旨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

业务范围募集资金、专项资助、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书刊编辑原始基金数额:(大写数字)贰仟万元(币种)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贺美英(工作单位及职务)清华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基金会登记时间:1994年1月25日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基证字第1023号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1月),特成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有关教育类的基金

有关教育类的基金

有关教育类的基金
1.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该基金由教育部主管,致力于支持中国教育领域的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项目、优秀教师和学生,以及支持教育改革和创新。

2. 新东方教育文化产业基金:该基金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主管,致力于支持中国教育领域的发展,尤其是农村教育和职业教育。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教育项目、优秀教师和学生,以及支持教育改革和创新。

3.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该基金由清华大学主管,致力于支持清华大学的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以及支持教育改革和创新。

4.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该基金由北京大学主管,致力于支持北京大学的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以及支持教育改革和创新。

5. 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培训基金:该基金由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主管,致力于支持中国成人教育领域的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成人教育领域的培训项目、师资建设和课程开发。

这些基金会有不同的主管机构和资助领域,但都致力于支持中国教育领域的发展。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基金会的详细信息,可以访问它们的各自的官方网站。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3.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4. 根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基金会需集体决策,严格审批程序并加强 监督管理。 5. 制定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实现投入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六章 票据管理
一、支票管理
1. 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 不准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二、会计负责凭证的审核、明细账总账的记录,财务稽核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工作等,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
三、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 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
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当符合《基金管 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3. 筹资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 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 用等。 4. 其他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 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 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三、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 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 说明。 3.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 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6.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说明。 7.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 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参照清华大学人事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人事编制分为两种:合同制、事业编制。

各类编制人员在基金会内待遇实行同岗同酬。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基金会人才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章 聘用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聘任制。

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聘约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第五条 所有新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第六条试用期满后,由新招聘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做出直接评价,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基金会按清华大学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劳动合同(一)合同的签订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按照清华大学相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从正式上岗之日起,依法享受工资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对方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三)合同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须按时办理终止手续。

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可以续订。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根据清华大学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和晋升。

第八条 基金会为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 薪酬第九条 基金会薪酬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酬金、年度激励酬金等。

第十条 基金会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由清华大学人事处根据清华大学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发放。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基金会负责缴纳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XX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公平的推进,推动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促进良性的学校运作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组织、开展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活动;(三)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和机构;(四)开展教师培训和学生奖励计划;(五)举办教育论坛、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六)开展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基金会设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决策,并监督和检查基金会的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15名的理事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成员提名,经大多数成员表决通过后,报境外设区的事务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协调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6次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一)捐赠和赠款收入;(二)各类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账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组织、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严禁以慈善名义非法牟利或者挪用、私分基金。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基金会成员以会议形式通过,经境外设区的事务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个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范本,详细规定了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等事项。

具体章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加强中学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增强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特设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为“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基金会的总部设在中国的首都。

第五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提升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倡导教育公平,努力构建机制完善的中学教育体系。

第六条基金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开展中学教育研究与指导,推动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二)开展中学教师培训和教育活动,促进中学教育水平的提高;(三)开展中学生教育培养项目,提升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四)推动中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五)联合社会力量,筹措教育发展资金。

第七条基金会依法自愿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第八条基金会遵循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政策规定。

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重要捐赠人、专家学者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理事等组成,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主席由理事会主席担任。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执行。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秘书长由主席任命。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立专家顾问团,由教育界、学术界等知名专家组成,为基金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会员及其权益第十五条基金会设立会员制度,由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2篇)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2篇)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中学教育的发展,促进中学教育的公平、优质和可持续发展,特设立本章程制度。

第二条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依照本章程治理和运营。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加强对中学教育的投入和管理,提升中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中学教育人才,推动中学教育的科学化、人性化和社会化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中学教育领域的重要力量,为中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广泛影响。

第五条基金会的活动范围覆盖全国各地,依法开展各类项目和活动。

第六条基金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由基金会发起人、重要捐赠人和中学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实行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任期四年。

第九条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基金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办公工作、具体项目的管理和运营等。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中学教育研究、教师培训、课程改革等专业领域,由相关专家组成,提供有关领域的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中学教育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负责评审和审批基金会的学术项目。

第十三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立中学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中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例如项目资助、奖学金设立等。

第三章项目与活动第十五条基金会根据中学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开展相关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基金会可以设立各类奖项和荣誉,表彰优秀中学教育工作者和突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基金会可以组织中学教育研究与交流活动,提供学术支持和资源共享,促进中学教育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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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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