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
浅析中国现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择不 同的方式分配 这些 权 利 , 并通 过 建立 排 污 权交易市场使
这种权利能合法地
买
卖
。
在
排污
权
市场上
排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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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发
,
自主 决 定 其 污 染 治 理
程
度
从而
,
买
人
或卖
出排 污 权
。
,◆ 二 、 我 国现 行 排 污权 交 易制度的缺 陷和 完善
1 、 法 律 基 础 尚不 牢 固 。需 要 完 善 、 专项 的 立 法 保 护 目前 国家还 没 有 完善 的法 律法 规来 明确排 污权 交 易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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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中国现 行 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西 南 财 经 大 学金 融 学院 李艳
世 界 资源 环 境 问题 日益 成 为热 点 问题 。 一 国经 济 的 发 展
常常 以牺牲环 境资源 为代价 ,大肆开 发 、采伐 以谋求各部 门产
值 的大 幅度增长带 动 GDP 、 国 民收入 的提 升 。
阶段 努 力 奋 斗 的 目标 。
排 污权交 易体系运 行 至 今 已初 见 成效 , 并有乐 观 的发展
前 景 。 目前 的 困 难 只 是 暂 时 的 , 巨 龙 的 腾 飞 是 必 然 的 发 展 趋
势。
参考文献 :
【1 ]朱玫 . 太 湖 流 域 试 行 水 污 染 物排 污 权 交 易 的几 点 思 考
- ◆ 一 、 什 么是排污权 交 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赋予污染排放者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
权利 . 并允许这种权 力在市场上 进 行交易来 实现 对 污 染物排 放控制 的制度 。 2002 年 7 月 , 中国环 保总局 在 江 苏 、上 海 、天 津等地 开展 “ 七 省市二 氧化硫排放总量及 排 污交 易政策 ” 示 范
污水管网价格机制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污水管网价格机制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污水管网价格机制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一、引言污水管网是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水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污水管网价格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管网建设与维护,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现状分析1. 历史原因导致低收费标准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污水管网建设标准相对较低。
这导致了历史原因造成的低收费标准,无法覆盖管网建设与维护的实际成本。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治理的需求增加,污水管网的建设与维护压力不断增大。
2. 污水处理费与污水排放相关性差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是按照水量收费,而非按照实际排放的污水质量进行计费。
这导致了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降低费用,在排放口直接放入污水,不进行预处理。
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污水管网的运行效率和水环境质量。
3. 缺乏资金保障及管理体制不完善当前,污水管网建设与维护缺乏稳定的资金保障,很多地方财政难以承担巨额投入。
同时,污水管网的管理体制也亟待完善,部门间协调不充分,责任划分不清晰,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三、对策建议1. 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根据污水处理成本和实际排放质量,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确保该费用能够覆盖管网建设和维护的实际成本。
可以考虑引入差异化污水处理费制度,对于排放水质较高的单位加大收费力度,将费用参照用水定价法加以制定和调整。
2. 完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政府应加大对污水管网建设资金的投入,通过政府采购、PPP 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增加建设资金来源。
同时,完善污水管网建设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管网建设并享受相关优惠。
3. 健全污水管网管理体制与责任分工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强化各职能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明确污水管网建设与维护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问题不断地浮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相应的“污染者付费”制度,其中排污收费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对企业、机构、个人等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进行收费,以此达到鼓励环保、减少污染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有效地解决企业排放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环保实践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下所述:1、收费标准不够合理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收费标准不同。
但是我国目前的很多地方的收费标准都较低,未能真正发挥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排的作用。
同时,一些地方暂停或免收污染源排放费的做法,也造成了企业对环境的过度依赖。
2、政府监管不到位对排污企业实行民事责任,要求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一些企业违法违规排污未受到有效的惩罚,政府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因此,一些企业存在隐瞒排放数据、压低技术标准、安装欺骗性污染处理设施等行为。
3、难以确定污染源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中,缺乏对污染物来源的准确识别和取证手段。
对于零散式污染现象较多的小型企业,尤其是无证小作坊,其排放量、排放物种、排放路径等均难以监管,并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4、与企业发展的不平衡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的初衷是鼓励企业发展环保技术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增加环保投入,减少环境污染。
但这种制度建立的太早,有些地区实行起来过于单纯,造成企业开展环保投入增加的压力,与企业发展规律不相符,限制着企业的发展。
三、结论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逐步完善收费标准、加强政府监管、拓宽监管渠道、鼓励企业自觉接受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行解决污染问题,并将政策与法规、经济手段相结合,才能发挥行业环保引领作用,使排污收费制度达到更好的效果。
我国排污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我国排污费改税的若干思考我们都知道,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几乎所有的法律都面临着滞后性的问题,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要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既关于排污收费制度是否要改为排污收税制度(以下我们简称“费改税”)。
以下我们就围绕“费改税”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思考与深入探究。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弊端(一)收费标准偏低而且存在征收不能的情况就目前我国企业所交的超标排污费来看,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的20%不到,因此在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乐于缴费而不积极治理污染的放纵心态。
此外,我国环保部门是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监测的机构,不是国家专职财税机关,由于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有限,由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容易分散其管理环境的精力,又因为征收成本高,效率低,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造成征收不能的尴尬局面时有出现。
(二)法律定性不合理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非公共征税。
但是在实质上却符合税收的定义,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这一点同我国的税收制度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所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收入而游离于公共监管之外,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而滋生腐败。
因此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戴着行政收费的帽子规避公共监管的税收制度。
(三)征收制度不合理,法律强制性不够我国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原则以外,总体上实行的还是单项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对那些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征收排污费,不超过标准的企业不收排污费。
因此造成了在企业密集区的排污总量无法控制的窘境。
虽然排污费与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其法律地位和强制性远低于税收。
二、排污费改税的必要性分析(一)我国税收经验丰富,没必要单独创设排污收费制度我们现在所说的排污收费制度属于国家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改革和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思考

根 据 我 国 18 92年 《 收 排 污 费 暂 行 办 法 》 确 定 的 我 国 征 所 排 污 费 征 收标 准 , 为 污染 治理 设 施 运 转 成 本 的 5 %左 右 , 仅 0 某 些 项 目甚 至 不 到污 染 治 理 成 本 的 1 %。 如 . 0 例 目前 我 国二 氧化 硫 排 放 量 收 费标 准 为 06 . 3元 / 克 , 火 电厂 烟 气 脱 硫 平 均 治 千 而 理 成 本 为 4 6元, 克 。 必 然 使 企 业 宁 愿 交排 污 费也 不 愿 进 ~ 千 这 行污染治理。
但 仍 比 20 0 5年 增 加 了 1 %和 1 %。 . 8 . 2
湖北省教育厅 2 0 0 7年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 计 划 青 年 项 目 (0 7 0 4 , 汉 工 程 大 学人 才专 项 经 费 资 助 项 目 2 0 q 2 )武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 飞速 发 展 ,污 染 和 环 境 问 题 愈 加 成 为 了
增 长 率 74 . -. 24 —. 11 1. 2O 45 . l. 31
低 的情 况 下 , 收一 倍 的排 污 费 不足 以遏制 超 标 排放 的现 象 。 加
3 排 污 费 可 以 转嫁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的《 业 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缴 纳 的 排 污 费 在 企 , “ 理 费用 ” 的 明 细 项 目 “ 污 费 ” 核 算 。 最 终 参 与 企 业 管 中 排 下 并 利 润 的税 前 抵 扣 , 以 计人 定 价 成 本 。 种 办法 不 利 于激 励 企 可 这
C D 排放 量 14 . 1 0 . 1 6 . 1 3 . 1 3 . 1 1 . 0 4 50 4 70 3 70 3 36 3 92 4 42
国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不足及改进

国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不足及改进摘要: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础制度,也是改善环境污染现状的重要措施,在污染源控制和环境治理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起步较晚,不可避免地存在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公众参与度较低等问题。
本文对比国内外排污许可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结合国内现状和个人实践经验,从多个方面反思国内排污许可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关键词:排污许可;污染源;环境治理从“十三五”时期开始,政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开始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4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进一步强调排污许可制度[1-3]。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等行为,使其稳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日渐成熟。
但是,我国排污许可制度起步较晚,需要参考国外较为成功的经验,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在法律法规政策、公众参与度、许可证的发放以及发证后的监管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与国外成功经验比较,国内虽然起步较晚,但也有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更适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也有优于国外的经验。
1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整体上讲,目前,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自建立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但国家层面的立法仍然比较缓慢。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调了排污许可制度,这才从国家立法层面确定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
随后,《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出台,进一步确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方向,但是其仍属于框架性的指导文件,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案仍缺乏明确的指导,系统操作性不强。
1.1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没有凸显务。
排污许可制度是污染物的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制度,始终贯穿于企业污染物排放的事前预审以及事后监督和违规处罚。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投资、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
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根据排污者的申请,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
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技术性要求(如排放口设置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等。
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虽然我国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未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除部分省、直辖市在地方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外,其他地区难以实施这项制度。
总的看来,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设方面,立法滞后于实践,目前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实行的是以对环境有较严重影响的重点污染物控制为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作出的是原则性规定,在发证主体、许可条件、程序、法律责任方面的尚缺乏规定,既缺乏综合性、统一性、规范性,又与其他制度之间存有冲突之处,未能满足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有的情况甚至“领取/发放排污许可证成为一件可有可无的麻烦事,在实践中存在的有证无证一个样,使排污者存在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甚至更改排放污染物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变更后又不及时提出申请变更,甚至不参与年审,不办理排污许可证等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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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79/2007.9AECONOMIC POLICY我国现行排污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基层环保人员在征收排污费时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我们试图通 过分析这些制度缺陷寻求改进之路。
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刘白 / 江苏射阳县环保局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 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也是我国环境 保护 5 大类主要政策手段之一。
该项制度从1978年底开始到现行的《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经历了制度设想、 法律确定、收费试点、办法建立、标准改革、条例制度实施等20多年的探索和 实践,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 快速发展,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尤其 在“十一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强 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 提出“十一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减少 10% 和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三个 转变”,使环境保护工作又面临着历史 性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按照要求,综合 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和必要的 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完成环境保 护目标,变得尤为重要。
现行的排污收 费制度仍有很多不适应形势要求、亟 待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 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 费,并负责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 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表 达了超标排放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概念, 这显然已不再符合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方 针、政策的需要,也同我国新时期、新 形势、新任务的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 应,针对目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已不能 再允许有超标排放行为,与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相抵触。
实际上,排污就收费是针对一切排污者,对 超标排放应禁止或超标即处罚,实行限 期治理、限期整改或关停措施。
因此,现行的针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尚显 不足,有待规范和完善。
现行收费体制处于失控状态 排污收费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经济杠 杆作用促进排污者控制污染行为,以达 到一定的环境目标。
所代表的思想是 “为损害环境而承担费用”是一种责任, 是为遏制环境损害提供一种经济刺激手 段,其作用就是积累资金投入污染治理 或刺激经济力量投入污染控制,促进排污者加速对污染控制技术的开发利用。
从现行的收费体制来看,并没有达到预 期效果,主要是由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 收费方式存在缺陷造成的。
一方面,追 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本性,企业时刻准 备把内部的环境成本外部化,企业的自 主经营权也不愿自我归罪,而收费测算 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主要依靠企*本文获 2007 年环境经济政策征文优秀征文奖。
环境保护 63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为终端。
在收费层面上,理论上只要排污者履行 排污收费义务,排污总量可以随意拓 展,在环境管理上只能考虑排污者是否 达标排放,而不能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 其次,在排污费具体征收过程中, 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整个 环境管理过程中所占比例较重。
例如 与征收直接相关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必 须准确、可靠,就要一方面考虑技术的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 期,环境问题引起的生态、社会、政治 问题交织已日益显现,在历史发展的新 阶段,要实现“十一五”目标,任务非 常艰巨。
因此,必须首先要从政策、法 经济杠杆作用来遏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增 可行;另一方面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 规、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完善,适应发展 加,被排污者牵着鼻子走,先污染后收 付出高昂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设 要求,排污收费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方 费,事后管理,形成环境污染总量控制 备的购置、运行、维护等,在排污收费 面,必须改变旧有的收费模式,才能突 的被动局面,难以解决环境污染总量面 过程中必须要作出选择,而在实际操 破环境问题在经济发展中的瓶颈。
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
作过程中,大多只能放弃,而采用协商 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收费制度 在收费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烦琐、 工作强度大的弊端。
针对每一次的征收 收费,达成协议。
不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实施有效监督该项制度的改革,其核心就是排污 单位通过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同时 行为,必须要通过现场监察、监测、申 对排污费的收、管、用实行稽查监 缴纳相应费用,取得环境容量或资源 报、核定,再依照国家标准逐一测算,每 督是法规规定,也是这项工作中必不可 的使用权,也就是根据本地区环境容 一环节都有很大的工作量,内容专业性 少的重要环节,其中对收费的规范有 量、污染控制目标核定本地区或区域 也很强,收费通知在下达到企业时,很序、足额全面、公平公正、措施落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向社会、排污单位发 多企业对测算内容看不懂,环保部门在 解释说明过程中,企业似懂非懂,或干 具体的操作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 管、考核是关键。
但是,在具体的稽查 布公告。
排污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在 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保行政部门提 脆就不明白,大多数企业最终只是仅论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一个地区排污单位出申请。
环保部门根据各排污单位申 收费数额、企业的承受能力被动接受, 可达几千家,数据几万个,在年申报、月 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查、核 排污收费的真正理念并未达到,只是命核定中,还含有大量的环境指标,特别定、分配、批准、发证,同时收取核定经济政策Vol.379/2007.9A业自报,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 可用性很差,且由于对收费的担心,在 核定过程中无法,也不可能做到让企业 主动提供真实账目给环保部门审查;污 染源监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 时性等制约,无法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 的准确数据。
因此,环保部门很难做到 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
另一方面,由 于收费标准对新老排污者没有差别,企 业环境行为不企望治理,而企望于环境 容量,当一个地方环境容量不适应其发 展需求时,则随意转入环境容量较大或 相对优越的区域或地区,形成污染转嫁 或转移。
其次,排污收费强制性手段差, 地方政府也把它视为财政收入的一部 分,形成地方行政干预。
因此,现有的 收费体制表现为无效性、无为性,没有 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期处于失控状态。
收费的被动性和烦琐性 现行排污收费的核算是以排污者的生产需求以及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 量、浓度为终端,而不是以流域或区域令式而非控制式,企业往往产生抵触情 绪或视排污收费为额外负担。
其次,由 于排污收费数额对每个排污者来说都是 事后下达,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多变的动 态性,排污者事前不知道自己应承担缴 费义务的具体数据,不能事前纳入生产 成本核算,也不能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安 排,在市场竞争中增加了风险,也得不 到利益上的奖励等,甚至由于协商收费 的原因,收费额度每年在向国家标准逐 步缩小差距,使得收费额度在逐年提 升。
这样,既显现被动性,也挫伤了排 污者治污的积极性,收费制度没有真正 起到经济动力的作用。
收费政策的不经济性 首先,在收费体系中不反映环境的经济价值,一是环境未确定为公共财 产,没有规定所有权,人人都可以无偿 使用;二是未体现环境的稀缺性,人人都可以无节制使用,甚至侵夺使用;三是环境没有价格,使用中不增加生产成 本,没有反映在具体价格体系中。
是各单位的产品、工艺、治理情况各有 不同,排放污染物的差别很大,金融、财 政系统的现金、票据的对账等,所要的 信息量非常庞大,难以得到具体征收或 确定排放污染物量的准确可靠信息,仅 凭软件资料查对,无法进行全面了解; 另一方面,由于指标、依据、监测、核 算等内容复杂,虽有公示,排污者不可 能、也不愿去熟悉、了解或考虑,对合 法性、公正性无从介入,难以公开、透 明,公开监督方面也无法得到认知、认 同和支持;三是地方政府在财政理念 上,在排污费的管理、使用上,有很多 地方尚未能脱离行政干预的困境,仍认 为地方财政可以作为分摊费用,原应从 财政承担的费用,仍尽可能会从排污费 中列支,环保部门也以此作为经济命 脉。
因此,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难 以从自身得到监督。
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建议64环境保护。
Vol.379/2007.9AECONOMIC POLICY许可排放总量的开户费和排污费,不 足部分及增减变更可以通过市场运作 放管理转为平时抽样督查,可以大幅减 少执法成本。
建立动态的附加费体制 排污总量申请收费制度是以排污单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交易。
通过经济动力作用形成有效的环境 位排放污染物达标为基础,但是在市场 核算终端由事后转变为前置 目前 总量准入机制 为提高区域、流域环境 经济条件下,追求最大利润是市场主体 的排污收费是以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 质量,各地针对环境质量现状都在相应 的本性,时刻准备把内部的环境成本外 后,按照其排放量来计算,先污染后控 提高准入门槛,而环境总量准入机制尚 部化是这个本性的表现。
在实际执行过 制,先排放后收费,体现出事后管理或 未纳入排污收费调节体系,应着重点强 程中时刻存在复杂而多变的动态性质, “秋后算账”,先上船后买票,环境污染 压力已造成事实,这与事前预防和总量 化,特别是环境容量小,承载相对脆弱 地区。
而总量申请收费制度则可成为一 要考虑经济措施和管理功能的合理性、 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并且符合当前政治 控制相违背或形成冲突,使收费制度变 个行之有效的经济措施,补充有限的行 经济、社会现状需要,要多方位着眼,研 为无效和失控状态,仍为先污染后治理 使命令措施和严厉的关停措施之间的空 究其可操作性和预期效果。
为此,建议在 的管理模式,已与目前的现实状况不相 白。
在此收费制度下,由于经济措施容 实施禁止和处罚措施的同时实行基本收 适应。
因此,环境容量资源作为国有或易被接受,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费、附加收费双轨制。
实行附加费的范围公共财产,排污单位在未使用前应申请 环境总量的使用权,同时缴纳使用费或 行政管理和强制措施之间的摩擦。
另一 方面,促使排污单位在经济手段的调节主要为:一是强化对污染转移的控制,对 新建项目实行附加费政策,打破因地区排污费,将收费的核算终端前置,并不 下,在研究发展决策、生产、经营活动、 总量控制要求不同,而收费标准一样,不 得突破总量,否则将采取行政措施,如 各种技术设备的研发、防治资金投入时 优先考虑污染防治,而向环境容量较大, 限产、限排、停产(业)整改等,或同 趋向更有效、更公平的污染控制体系转 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转移,扩大污染源的 时实行严格的经济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