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穗环函〔2018〕2319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穗环函〔2018〕2319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局组织对相关活动实验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在计量认证资质、样品采集、原始记录、分析方法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活动中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加快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的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委托从事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活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满足在广州市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环境监测的主要单位,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
在日常检测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针对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所发现问题,开展自查整改,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二、针对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41号)要求,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通知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穗府[2009]57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
准的通知
(穗府〔2009〕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地税局、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工业用地一级至四级土地具体范围分别适用《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土地范围。
工业用地五级土地具体范围适用穗府〔2008〕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土地范围。
三、工业用地判断标准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
四、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5]11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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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5]11号文件
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总页数】1页(P25-25)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4]12号文件的通知 [J],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6]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4]64号——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5]51号——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穗府办[2015]12号、穗府办[2015]50号文件的通知 [J],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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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是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工作指引,各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优化本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实施细则。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执行。
(三)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用地主体”)。
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四)本指引所指《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应在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与用地主体签订,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和监管依据。
(五)本市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六)以下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也应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1.工业用地出让前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2.存量工业用地按《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应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3.存量工业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其他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由各区自行评估是否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二、准入要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审查工作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或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或完善用地手续批准前开展。
(一)各区根据全市及各区产业相关规划,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区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
关于《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指导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分析与探讨——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

关于《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指导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分析与探讨——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摘要:2015年2月,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用以指导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开发。
本文主要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从颁布实施一年多以来实施效果,以及提出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根据结合深圳等城市更新改造相对成熟的城市,总结工业用地改造升级的经验,探讨解决工业用地升级开发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广州市;工业用地;升级改造广州地处中国南部、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中北缘,是西江、北江、东江三江汇合处,濒临中国南海,东连博罗、龙门两县,西邻三水、南海和顺德,北靠清远市区和佛冈县及新丰县,南接东莞市和中山市,隔海与香港、澳门相望,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中国的“南大门”。
2015年,广州地区生产总值16706.87亿元,居中国城市第三位,次于上海、北京。
番禺区位于广州市中南部,北临海珠区、南接南沙区、西临佛山顺德区、东临东莞市。
是广州市重要的工业发展比较良好的行政区。
21世纪最初几年,番禺区曾编制了二十多个区级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这些片区的开发建设。
这些区级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促进了番禺区制造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番禺区的经济增长,为地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制造业持续低迷。
并且,过去工业用地控制的开发强度相对较低,在用地日益紧张的条件下,这些粗放的工业产业用地更需要通过产业及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去发展和利用。
广州市也一直在探索工业转型升级的办法和思路,前些年开展过“腾笼换鸟”产业升级,将很多污染较大、产值较低的产业转移到粤西、北等地区。
在“腾笼换鸟”中,番禺区也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期间打造了一批转型升级比较成功的园区,番禺节能科技园、清华科技园、海伦堡创意园等科技园区,主要以产学研、孵化为主。
根据以上情况,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颁布了《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用以指导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开发,通过内部挖潜和提升,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率。
2020年最新广州市M0新型工业用地政策要点
1.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产业准入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 (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
部门职责
供后监管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 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开竣工阶段、约定达产时间1年内、达产评估考核后每隔3至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 等阶段,对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核查、处理情况应在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平台及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实现全要素、全过程的一
3.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12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8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4.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第二部分
产业监管
(一)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土地供应对象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协 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或 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数量、分割转让条件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相关条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以经市政府批准的 新型产业用地(M0)选址项目指标为准。 (三)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考核对象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供应对象,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考核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高 新技术企业数量以考核时实际注册数量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
结合其
位 条 区
件 、
,
用 地规划 、
产业现状 等 实 际 情况 ,
引
导完善
用
地 、
规划 、
建设 、
环保 等手续 ;
采 取
拆 除重 建或综 合整 治 的方 式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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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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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1 9 年 第 25 期
需求 ,
利用 现有工 业用 地 ,
用 于发展 研发 、 创 意、
设 计、
中 试、
检测、
无 污 染 生 产
等 环节及其配套设施 的 改造模 式 ) ;
结合 市 区 重 点 产业 发展方 向 ,
积 极 开 展 产 业 转 型
广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1 9 年 第 25 期
瞧 广州 市 人
办 公厅文件
穗 府 办 规 〔 2 0 1 9 〕 9 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关 于 广 州 市 村 级 工业 园 整 治 提 升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区 人 民 政府 市政府各部 门 、 各 直属 机构
,
,
,
鼓励现状零散村级工业 园 合理 整合 ,
连 片 整治 提升 ,
形 成 全 市 村 级 工 业 园 统 筹 发 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穗府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2〕5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2338”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三个重大突破”,打造工业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发展区、产业基地等,以下统称园区)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现状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园区88个,规划面积849平方公里,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866.7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约65%,投产企业8808家,上缴税金878.62亿元,从业人员约100.5万人。
其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6218亿元,占全市园区总产值的57.2%。
我市园区建设发展还存在以下六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园区单区面积偏小,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只有22个,1平方公里以下的达29个;二是产业集中度和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还不到7成,地均工业总产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公顷的园区仅16个,不足园区总数的1/5;三是主导产业不突出,多数园区多业并存且产业链关联度不高;四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五是园区缺乏统一环境管理,未形成资源再利用链;六是园区建设存在机制体制瓶颈,缺乏类似番禺节能科技园“三资”融合、“四集”发展的高效办园模式。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穗府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5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的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工业用地储备应当遵循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的原则。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除特别要求市级进行储备和出让的工业用地外,区土地开发中心和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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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
p1EanqFDPw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DXDiTa9E3d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RTCrpUDGiT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5PCzVD7HxA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jLBHrnAILg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xHAQX74J0X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LDAYtRyKfE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区有关部门、各产业区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Zzz6ZB2Ltk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在广州市主城核心区和各区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工业产业区块、第二中央商务区、白鹅潭商务区、东部沿江发展带、白云新城地区、广州南站核心区、万博商务区、花都中轴线地区、洛溪岛、广州大学城等商务集聚区以外选址。
dvzfvkwMI1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科技创新平台、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产业集聚区周边、连片更新改造区域等范围选址。
rqyn14ZNXI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由各区政府根据新型产业的发展需求提出选址方案,经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创新、城市更新、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后,报送市政府批准。
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EmxvxOtOco 第七条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办法,出具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特殊区域对规划指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SixE2yXPq5第八条除位于特殊区域内,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不低于 3.0,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 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国土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按上述要求同步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
6ewMyirQFL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
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提高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3层及以上。
kavU42VRUs 第九条普通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4%;位于价值创新园区内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y6v3ALoS89新型产业用地(M0)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独立占地建设的,其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0%。
M2ub6vSTnP鼓励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布局,严禁建造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0YujCfmUCw 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需要,需收回已出让或已划拨工业用地内部分用地,余下用地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方式解决工业项目的建设需求。
eUts8ZQVRd第十一条新建工业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的,用地单位不得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用途和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sQsAEJkW5T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项目。
(二)纳入广州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
(三)纳入市、区政府“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
(四)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提高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土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但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类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下限。
GMsIasNXkA(二)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用地单位取得市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并经所在区国土规划局征询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意见,核实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位于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由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后,由国土规划部门予以审批;位于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由国土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予以审批。
TIrRGchYzg(三)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用地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由区政府收集、统计、评估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相关公共设施需求,开展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环境影响评价。
经评估确有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各区政府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论证报告和方案。
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书面申请结合周边规划情况,组织审查论证报告和方案,开展批前公示,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审批。
7EqZcWLZNX(四)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其他指标的,由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后,国土规划部门予以审批。
lzq7IGf02E 工业用地所在的区政府、产业区块管理机构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调整情况相应增加或扩建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
zvpgeqJ1hk仓储用地规划指标的优化调整,可参照本条办理。
第十四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工业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含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NrpoJac3v1(一)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内的,或属于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
(二)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按城市更新政策办理。
(三)经批准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建设(含新型产业用地(M0))的,用地单位在取得新的规划条件后30日内,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等手续。
1nowfTG4KI(四)用地单位申请仍按照普通工业用地建设的,经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环境影响、产业发展、交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后,适宜保留普通工业性质的,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历史审批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局部修正。
fjnFLDa5Zo第十五条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生产业态和周边城市景观相匹配,工业厂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研发设计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
tfnNhnE6e5第十六条新型产业用房(不含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
HbmVN777sL普通工业用房(不含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
V7l4jRB8Hs第三章供地管理第十七条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包括:(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1.经城市更新部门批准以自主改造方式实施改造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实行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满或弹性出让年期届满后,经评估达到要求的,可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83lcPA59W93.其他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
(三)其他工业用地须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四)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鼓励各区政府建设高标准厂房,解决创新型企业和新型产业发展空间。
mZkklkzaaP(五)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解决发展空间。
(六)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规定的,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按50年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