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可否再用于抵押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可否再用于抵押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很多人的心中一定是一个敏感话题,这不仅牵扯到个人财产权的问题,同时也牵扯到财产的流通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能再被用于抵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院查封。其实,法院查封是指法院根据某些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财产已经被法院进行查封,那么就意味着该财产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被任意处置。

接下来,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将自己的财产作为资产,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时候做担保,这样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抵押有着一定的风险,因为借款人在贷款期内需要按时归还贷款,否则银行将有权通过抵押权进行财产拍卖,弥补自己的损失。

那么,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能否再被用于抵押呢?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抵押人或债务人无权处分或变更抵押财产的担保性质,更不允许抵押问题产生任何纠纷。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得被任意处置的,因此被查封的财产不可能用作抵押。这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给债权人带来诸多的不便。

此外,借款人如果用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作为抵押物,那么银行在拍卖该财产时很难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因此,银行不会轻易地接受这样的担保,如果借款人强行提交被查封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则银行有权利拒绝并要求其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得再被用于抵押。

当然,如果被查封的财产最终被解封,那么借款人可以考虑将该财产用作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对财产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贷款决策。但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需要向抵押人提供明确且完整的信息,包括被查封财产的来源、解封原因及解封的时间,让抵押人充分了解风险。否则,一旦发现借款人在抵押协议中隐瞒了被查封的实情,可能会导致抵押协议失效并被银行要求还款。

总结一下,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能再被用于抵押。借款人应该合法合规,不要将被查封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选择抵押财产时,需要确保其拥有合法拥有权,以免给自己带来诸多的麻烦。当然,如果被查封的财产最终被解封,借款人可以考虑将其用作抵押物,但需要向抵押人提供明确且完整的信息,让抵押人充分了解风险。除了被法院查封情况下的财产,还有其他情况下的财产也不能用于抵押,例如财产存在未解决的产权纠纷、尚未完全归属于借款人、财产是否经过抵押过程等等,这些都需要考虑到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和可用性。

另外,贷款人在进行抵押贷款时,也需要了解抵押财产的风险。高风险的抵押品通常会对贷款额度造成相应的影响,或者增加

不良借款的风险。因此,借款人在申请抵押贷款时,应该选择有保障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贷款计划也是非常重要的。高额的贷款利率、过高的月供可能会给借款人带来经济负担,而没有合理的还款计划,更会给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借款人应该理性选择贷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并制定好相应的还款计划,以避免陷入不良借款的风险中。

此外,借款人也应该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多采集各家金融机构的资料,对比各种贷款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方案。在选择金融机构的时候,需要了解其资质和声誉,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贷款人或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在抵押贷款过程中,不良信用记录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借款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并尽可能提高自己的信用评分。掌握一定的信用知识,提升自己的信用评分,可以大大降低贷款的利率和费用,并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待遇。

总之,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能再被用于抵押。在选择抵押财产时,需要考虑财产的合法性和可用性,以及自己的负债能力和还款计划等因素。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升自己的信用评分等因素,能够大大降低借款人的风险。

抵押物被查封的风险

如何防范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风险 在典当行抵押物的处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以下简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特别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为防范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风险,北京汉威律所典当法律部主任王鹏律师特意从债权典当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债权典当行实现抵押权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债权典当行依法维护权益有所帮助。 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做了明确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第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会对抵押权的效力造成不利影响,但从典当行抵押物资产处置的实践看,先行查封会对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带来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或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拍卖或变卖)。在抵押人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处置比通过法院处置的效率要高,而且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2、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充满了不确定性。从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看,这些不确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11.04 •【文号】法释[2004]15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

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印发《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为解决执行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统一全省法院的执行尺度,省法院执行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 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实践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 2、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 3、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

4、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15年11月24日 附件1: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 执行实务中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以下简称普通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无剩余变价款可分配,往往怠于启动变价程序,而进入执行程序的在先轮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法院)对查封房地产因没有处分权 只能等待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处分,所涉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如何打破这种执行僵局,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提高执行效率,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行。 一、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如何确定查封房地产的处分法院? 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系江苏法院的,应当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行法院负 责查封房屋的处分。 普通债权法院已经启动房地产评估或拍卖程序且处分 房地产价值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有剩余分配变价款的除外。 二、优先债权法院取得房地产处分权有哪些内容? 优先债权法院取得房地产的处分权包括对查封房地产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可否再用于抵押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可否再用于抵押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很多人的心中一定是一个敏感话题,这不仅牵扯到个人财产权的问题,同时也牵扯到财产的流通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能再被用于抵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院查封。其实,法院查封是指法院根据某些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财产已经被法院进行查封,那么就意味着该财产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被任意处置。 接下来,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将自己的财产作为资产,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时候做担保,这样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抵押有着一定的风险,因为借款人在贷款期内需要按时归还贷款,否则银行将有权通过抵押权进行财产拍卖,弥补自己的损失。 那么,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能否再被用于抵押呢?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抵押人或债务人无权处分或变更抵押财产的担保性质,更不允许抵押问题产生任何纠纷。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得被任意处置的,因此被查封的财产不可能用作抵押。这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给债权人带来诸多的不便。

此外,借款人如果用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作为抵押物,那么银行在拍卖该财产时很难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因此,银行不会轻易地接受这样的担保,如果借款人强行提交被查封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则银行有权利拒绝并要求其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得再被用于抵押。 当然,如果被查封的财产最终被解封,那么借款人可以考虑将该财产用作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对财产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贷款决策。但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需要向抵押人提供明确且完整的信息,包括被查封财产的来源、解封原因及解封的时间,让抵押人充分了解风险。否则,一旦发现借款人在抵押协议中隐瞒了被查封的实情,可能会导致抵押协议失效并被银行要求还款。 总结一下,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能再被用于抵押。借款人应该合法合规,不要将被查封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选择抵押财产时,需要确保其拥有合法拥有权,以免给自己带来诸多的麻烦。当然,如果被查封的财产最终被解封,借款人可以考虑将其用作抵押物,但需要向抵押人提供明确且完整的信息,让抵押人充分了解风险。除了被法院查封情况下的财产,还有其他情况下的财产也不能用于抵押,例如财产存在未解决的产权纠纷、尚未完全归属于借款人、财产是否经过抵押过程等等,这些都需要考虑到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和可用性。 另外,贷款人在进行抵押贷款时,也需要了解抵押财产的风险。高风险的抵押品通常会对贷款额度造成相应的影响,或者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

被查封财产也可申请使用

被查封财产也可申请使用 在法律领域中,当财产被查封时,这通常是法院为了保护、保全或扣押某人或某公司的财产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查封财产可能因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活动或与法院相关的纠纷而发生。然而,尽管财产被查封,被查封方仍然有可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申请使用被查封财产。 首先,被查封财产也可申请使用的一种常见情况是,被查封财产对于日常经营活动至关重要。对于商业实体而言,如公司、企业或个体户,核心资产(如设备、机器、车辆等)可能被查封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封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解封,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在申请临时解封时,被查封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详细的经营计划、资金周转需求以及如何确保被查封财产不会被损坏或流失的措施。如果法院认为这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佳方式,并且被查封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保证,那么法院可能会批准临时解封申请。 其次,被查封财产也可申请使用的另一种情况是,被查封财产用于维护民生或公共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保障公众利益远远重要于保全被查封财产。例如,医疗机构的设备被查封可能会导致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这可能会严重危害公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审慎考虑解除查封,以确保患者能够继续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类似地,如果被查封的财产是公共设施,如电力、水利等,而解封可以维护正常生活运转或防止公共灾害的发生,那么法院也可能同意解除查封。 此外,被查封财产也可申请使用的情况还包括发生查封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如果被查封的财产是合同履行中所必须的,且查封对双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被查封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部分或全部解封,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权益保障措施、交易的公平性等因素来做出决定。

法释[200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

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

最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 精品

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 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 张在祯 【特别说明】该文载于田惠宇主编《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案情】上海市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为解决进出口服装流动资金不足问题,需要经常向银行申请借款。 因为进出口公司除了拥有一幢评估价值约8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办公楼之外,没有其他高价值的财产。 但是,因为进出口公司用款的时间不易确定,用款数额也难以固定,每次办理借款时间较紧,进出口公司又不具备信用借款的条件,办理保证贷款又难以找到合格的保证人。 一次又一次地用办公楼办理抵押借款手续非常烦琐。 经银行某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推介,2001年5月21日,进出口公司与该某商业银行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在500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限度是指债权余额内,进出口公司以其办公楼对自2001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这一债权发生期内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 债权余额是指已经发生的贷款累计额扣除已经偿还的贷款累计额。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每份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若借款合同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对应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各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抵押担保范围为抵押权人在债权发生期内所有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余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金额为21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1年6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并与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起,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第一笔借款合同,在附

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

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 查封指检查对于不合格物品贴上封条,不准许动用。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很多人对于房产查封的印象只停留在港产片里大门的两条白条,你对查封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房产查封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 1、已抵押的房产,法院能查封吗? 法院可以查封,但抵押优先.法院可以在抵押款外执行。 2、法院查封我的房产怎么办? 网友提问: 2012年初,我购得朋友两处房产,共计60万,只签订一购买协议,未过户,也为公正,现朋友因生意上的事被法院执行,并查封了我这两处房产,请高人指教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第二条,既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你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根据第十七条,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法院不得继续查封,除非你和他串通的。 3、法院查封房产应不应该给回执? 应该通知你,给你回执的。 4、法院能查封并强制拍卖福利房吗? 查封可以,拍卖有难度。

5、购买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有那些程序? 法院拍卖的房产一般都是被执行的,和普通二人房的区别是:你是通过拍卖所得,不是从卖房人手中买得。这就需要你认真阅读法院的有关拍卖说明,竞买成功后及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6、可以异地查封房产吗? 法院执法不分地域性,可以异地查封房产。 7、本地法院查封异地房子如何执行? 法院查封的房屋要执行,还是要先进行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不管是本地的房屋还是外地的房屋程序都是一样的。 8、法院查封的房屋怎么查询? 房屋查封在房产当地的国土局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都会有记录,可以个人或者委托律师去查询房屋的查封情况,不是房屋业主的,需要提交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相关阅读: 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办理事项 二、办理规定 1、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利的 设立需要登记在相应的登记机关。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抵押权可能被法院依法查封,这 将对该抵押权的登记形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已抵押不动产查封 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查封的含义与作用 查封是指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为了保障执行行为的顺利进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 他财物采取的一种控制措施。查封包括财产、账户、动产、不动产等所有能够转移的财物。在不动产的查封中,法院会在房屋产权证上进行记录,对该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作出限制。 只有经过法院的撤销或解除查封,该不动产才能够进行合法的转移。 二、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将其享有的抵押权转让给 他人的,应当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同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转移登记是 保证转移合法性、保障新抵押权人有效性的重要手续。因此,对于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权转移,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权转移登记,才能够对外发生效力。 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满足登记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在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交权利人同意抵押权转移的书面证明,以及抵押权转移协议等资料。这其中 涉及到担保物权的变动,需要保证资产的清晰性和真实性。同时,不动产登记机关也需要 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的材料是真实可靠的。 但是,如果该不动产已经被法院进行查封,那么在不动产查封期间,该不动产将无法 进行新的抵押权登记。因为一旦不动产被查封,其处于法院的限制状态,不得转移、不得 再次抵押。如果在查封期间,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权转移登记,可能会导致对查封 的无视,进而遭受法律的制裁。 当该不动产的查封被解除后,原抵押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进行的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才能够正式被登记机关受理,该不动产也才能够进行新的抵押权登记。此时,登记机关将 以查封解除后的状态为准,处理新的抵押权登记事宜。 五、结论

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的分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能否开工建设的分析 一、现行法律未禁止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继续开发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由此可见,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只是一种控制性措施,其禁止在被查封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权利负担、进行权属变更和转移登记。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则规定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限制。故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当法院没有对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使用上的限制时,继续开发建设合乎法律规定。 二、法院内部两种不同意见 对于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开发商能否继续开发建设,法院内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查封土地使用权只是禁止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新的权利负担(比如抵押权、地役权等);而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于其上建造房屋,能够使该土地增加价值,因此不被禁止。因为根据我国“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一旦该土地使用权被强制拍卖、变卖,土地使用权上附着的房屋势必也一起被拍卖、变卖,这将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应禁止开发商继续施工建设。因为开发商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反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查封措施将被解除。当其既不能提供反担保又不清偿债务,却希望继续开发建设,法院一旦准许其请求,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开发商违规预售房屋问题。甚至,开发商可以通过虚假诉讼让法院查封措施失去意义,这大大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实践中,因为土地所有权被法院查封,所以未经法院允许,相关部门一般不会为土地的开发办理手续。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不良资产的查封和抵押

不良资产的查封和抵押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设定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抵押物是否登记?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或抵押的企业破产,银行如何实现债权等等。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不良资产的抵押问题及解决办法 1、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③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④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去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抵押权人还能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吗?这是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的问题。当抵押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时,有的抵押权人非常焦急,担心已担保的财产流失。其实,遇到这种问题不必惊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3、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该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即债权银行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抵

查封的商品房协议以物抵债

查封的商品房协议以物抵债 商品房作为一种房产形式, 其交易手续繁琐, 风险较高, 在买卖过程 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房主无力偿还债务时,法院可能会对其房产进行查封。本文将探讨查封的商品房协议以物抵 债的相关信息。 一、查封的商品房概述 查封是指法院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暂时限制被查封财产的自由 流转,防止被查封财产流失或变更权利性质的一种法律措施。查封状 态下,房主不能自行处分被查封房产,包括出售、抵押等。而商品房 指的是用于出售的房屋,是市场交易中的主要对象。 二、查封的商品房协议的出现原因 查封的商品房协议以物抵债,通常是由于购房者因无法偿还相关债务,债权人通过法院途径对房产实施查封。有些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 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善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购房款项。在无法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债权人选择申请法院查封房产,将房产作为债务代偿的抵押物。 三、查封的商品房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四条

如果有证据证明财产主张权曾经被查封,第一审法院可以根据查封 的证据认定该财产的归属和权利除了有证据证明财产主张权曾经被查封, 第一审法院可以根据查封的证据认定该财产的归属和权利。” 根据 法律规定,当法院查封了某个房产后,查封房产的归属和权利将在一 审法院根据查封的证据进行认定。 四、查封的商品房协议的解决方法 对于存在查封房产的买卖双方和债务人来说,解决查封问题通常有 以下几种方式: 1. 与债权人协商:买卖双方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寻找折中方案,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买卖双方的损失。 2. 申请解封: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已经偿还债务或提出还款计划,并获得原债权人的同意。法院在审理 解封申请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封。 3. 转让房产权利:债务人可以选择将查封的商品房进行转让,将房 屋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从而解除查封状态。 五、查封的商品房协议的影响 查封的商品房协议对买卖双方和债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 关于买卖双方: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查封状 态下的应对措施以及责任划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银行对已经被刑事判决没收的抵押物是否继续享有抵押权?

银行对已经被刑事判决没收的抵押物 是否继续享有抵押权? 阅读提示 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刑后民”已经成为法院裁判 时固有的处理模式,这样的思维被贯穿于法院从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常要求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造成民事案件审判期限被无故延长。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执行法院又往往以刑事被害人作为优先退赔的对象,而否认设定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体现对民事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抵押物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查封甚至没收,并不影响已经合法成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 裁判要旨 借款人对银行所负债务为合法债务,抵押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对该抵押登记房屋应具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房屋虽被列入刑事案件没收财产的财产范围,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银行作为债权人主张对借款人提供的,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即抵押房屋享有优

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且该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优于刑事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 案情简介 1. 2013年1月9日,永宁县农信社与吉某、闫某签订《借款合同》,额度300万,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同日,永宁县农信社与吉某、闫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闫某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1月9日,永宁县农信社照约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到期后,吉某、闫某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 2. 2015年5月21日,银川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没收了上述抵押贷款房屋。被告吉某上诉后,2016年3月8日,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中院判决。判决生效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庭,涉案房屋尚未拍卖、变卖或折价。 3. 一审:原告永宁县农信社起诉被告吉某、闫某,请求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案涉闫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宁夏永宁县法院判决吉某、闫某应偿还借款本息,但因案涉抵押财产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予以没收,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4. 二审: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均主张尽管刑事判决没收了案涉抵押财产,但并不影响永宁县农信社对案涉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银川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