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一、冻结财产的期限

在我国,法院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冻结财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如果冻结期满后,诉讼仍未结束,需要继续冻结财产的,可以延长冻结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如果冻结财产的事项已经处理完毕,或者诉讼结果已经确定,对于被冻结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如果被冻结的财产已经被转移或者变卖,同时转移或者变卖的人已经得到了该财产,法院应当将冻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冻结被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下达冻结令,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被告应当在收到冻结令后,自觉履行冻结令,不得妨碍执行。如果被告不履行冻结令,法院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追究其责任。

二、查封财产的期限

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拖延、损毁、转移财产,法院可以通过查封财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的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

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告知被查封人,并为被查封人提供接受法律援助的机会。同时,法院也应当及时公告被查封的财产,并严格限制被查封财产的使用、收入、处置等行为。被查封的财产不能进行转让、变更、拆分、违法抵押等行为。如果被关押人员的财产确实影响到公众利益,可以适当缩短或直接取消查封的期限。

在查封期间,如果法院发现被查封的财产已经丧失保管价值或价值急剧下降,可能诱发越权使用、侵占或毁损等行为时,可以及时解除查封,或者协助对被查封的财产拍卖或变卖。

三、扣押财产的期限

扣押财产,即法院将涉案的财产收缴并保管在安全的地方,以便将来交还给其合法归属人或者履行其他法律责任。扣押财产应当是支付给权利人或者被解决的面料在保管期限内保存得起来的财产。扣押期限的长短,一般取决于案件的性质、争议程度、财产价值等情况。

通常情况下,扣押财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如果扣押时间过长,可能对被扣押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扣押期限。如果需要继续扣押,可以延长扣押期限,但延长期限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必须继续扣押,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非常规决策,并进行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审查。

在扣押期限内,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扣押人,并协助被扣押人为保障扣押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争取合法权益。对于被扣押的财产,质量、数量、价格等都要按照当时的情况及时记录和清算,以便于将来及时交还给权利人或者被解决的面料。

总之,法院对财产采取冻结、查封和扣押等保全措施,有时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事求是、审慎操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和合理权益,达到诉讼的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对于冻结、查封和扣押财产的期限,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适时地进行调整和延长,使之更好地满足诉求方的合理需要。四、冻结、查封和扣押财产的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当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时,权利人可以同时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保全措施。

2、冻结、查封和扣押财产的程序: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后,如果认为被执行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影响到执行程序的实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

3、冻结:在冻结程序中,法院需要向被冻结方进行公告,告知其冻结财产的原因、期限、内容等信息,同时,被冻结方应当尽快履行冻结令,不得妨碍执行。如果被冻结方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追究其责任。

4、查封:在查封程序中,法院会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公告,并告知被查封人查封的时间、地点、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同时确定保管人员,进行财产清单的制作和保管措施的落实。如果被查封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或者解除申请。

5、扣押:在扣押程序中,法院通常会派遣执行人员前往现场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扣押,然后将财产运送到安全的地方进行保管。在扣押的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尊重被扣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过度扣押、侵占或毁损被扣押财产。

6、异议申请:如果被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的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要求解除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对异议申请进行公开听证,并及时向当事人做出裁定。

7、解除程序: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涉案财产已经不需要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五、注意事项

1、程序的合法性:冻结、查封和扣押财产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和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期限的灵活处理:尽管法律规定了保全措施的期限,但在具体执行中,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程度、财产价值

等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满足诉求方合理需要。

3、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冻结、查封和扣押财产是保证诉讼权

益实现的重要措施,可以预防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或者变卖,确保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4、与其他保全措施的关系:除了冻结、查封和扣押财产外,

还有财产保全的其他措施,如保全令、财产保全人和担保财产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多种财产保全措施,选择最适合的方法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公开性和透明度:在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秉

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通知当事人和保全措施所涉及的财产关系人,使其了解程序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六、结论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冻结、查封和扣押财产是保证权利人利益和执行判决的必要手段,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法院应当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依法进行冻结、查封和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灵活处理保全期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2020修正) 【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实施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11.04 •【文号】法释[2004]15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

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意义? 答: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许多条文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贯彻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既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执行人已占有或登记的财产可以查封 问: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如何认定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 答:这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的问题。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因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所以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注意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一般登记在其名下,所有者的动产由其他人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有,但属为数不多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05.24 •【分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 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4年5月24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

第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时责任财产的确定) 查封、扣押、冻结时,对无权属登记的动产按照占有状况确定财产归属,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动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对于不动产和有权属登记的动产及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为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 第四条(财产保全措施的转化) 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在对同一被执行人终局执行时,该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期限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禁止查封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变现,弥补执行债权人的损失,以实现法律裁判的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期限,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以供参考。 一、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时间,通常为二年。在执行期限内,若执行款项无法全部收回,被执行人需在执行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否则,执行法院可终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仍然存在。 二、财产查控期限: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的期限,按照不同财产种类而异。如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是三个月,扣押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解封手续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司法解封。 三、财产变卖期限:财产变卖的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限内,执行法院需按照程序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以变现执行款项。如因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财产难以变卖,执行法院可申请延长期限。 四、异议期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若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持有异议,需在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若确认异议成立,可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五、申诉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裁判或其他裁判程序有误,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一审案件的申诉期为十五日,二审案件为十日。 六、限制高消费期限: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被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的措施。该措施最长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执行法院需根据情况制定新的执行方案。 七、申请撤销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认为上述执行措施造成了无法恢复的损失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相关措施。撤销申请期限为五日内。 八、追加财产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执行法院认为已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无法实现执行效果,可在执行期限内主动寻找其他财产追加执行。追加财产期限为六个月。 九、债务确认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对其债务关系产生争议,执行法院可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债务确认,期限为一个月。债务被确认后,执行程序将按照确认结果进行执行。 十、终止执行期限: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发现执行行为有违法情形,或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或执行目标不存在或变更等原因,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终止执行。终止执行期限为十日内。 总之,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各项期限的落实意义重大,对保障

关于查封、冻结的有关资料(全)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基本法律层面。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 问题的规定(1)》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 第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时责任财产的确定) 查封、扣押、冻结时,对无权属登记的动产按照占有状况确定财产归属,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动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对于不动产和有权属登记的动产及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为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 第四条(财产保全措施的转化) 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在对同一被执行人终局执行时,该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期限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禁止查封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依照其标准执行;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者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由于身体缺陷而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用作医疗的物品; (六)祭祀、礼拜用品; (七)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 (八)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九)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一、冻结财产的期限 在我国,法院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冻结财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如果冻结期满后,诉讼仍未结束,需要继续冻结财产的,可以延长冻结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如果冻结财产的事项已经处理完毕,或者诉讼结果已经确定,对于被冻结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如果被冻结的财产已经被转移或者变卖,同时转移或者变卖的人已经得到了该财产,法院应当将冻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冻结被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下达冻结令,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被告应当在收到冻结令后,自觉履行冻结令,不得妨碍执行。如果被告不履行冻结令,法院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追究其责任。 二、查封财产的期限 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拖延、损毁、转移财产,法院可以通过查封财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的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 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告知被查封人,并为被查封人提供接受法律援助的机会。同时,法院也应当及时公告被查封的财产,并严格限制被查封财产的使用、收入、处置等行为。被查封的财产不能进行转让、变更、拆分、违法抵押等行为。如果被关押人员的财产确实影响到公众利益,可以适当缩短或直接取消查封的期限。 在查封期间,如果法院发现被查封的财产已经丧失保管价值或价值急剧下降,可能诱发越权使用、侵占或毁损等行为时,可以及时解除查封,或者协助对被查封的财产拍卖或变卖。 三、扣押财产的期限 扣押财产,即法院将涉案的财产收缴并保管在安全的地方,以便将来交还给其合法归属人或者履行其他法律责任。扣押财产应当是支付给权利人或者被解决的面料在保管期限内保存得起来的财产。扣押期限的长短,一般取决于案件的性质、争议程度、财产价值等情况。 通常情况下,扣押财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如果扣押时间过长,可能对被扣押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扣押期限。如果需要继续扣押,可以延长扣押期限,但延长期限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必须继续扣押,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非常规决策,并进行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审查。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是法律措施,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或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下面将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进行详细讲解。 一、查封 查封是指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其他法律需要,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封存、查验或者限制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查封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过合理限度。 2. 查封财产必须是应当查封的财产。 3. 查封必须有合法依据,即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封财产。 4. 查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及时告知查封原因和方式。 查封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期限可延长或者解除。被查封的财产不得私自转让、划拨或者变卖。 二、扣押 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进行扣押必须要有合法依据,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扣押。 2. 扣押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即犯罪嫌疑人、罪犯应当符合被扣押的条件。 3.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限期,且扣押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 扣押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罪犯不会逃跑或者继续犯罪,同时也为了取证或者保全财产。 三、冻结 冻结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财产采取限制使用、处置的一种方式。冻结可以分为行政冻结和司法冻结两种类型。 1. 行政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冻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账户资金、财产等。行政冻结一般适用于税款欠缴、许可证照不全等违规行为。 2. 司法冻结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案件的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司法冻结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 冻结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期限可延长或者解除。被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划拨或者变卖。 总结起来,查封、扣押、冻结是法律措施,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或维护社会秩序。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相关部门必须依法操作,并将操作理由明确告知当事人。同时,相关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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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下面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一定期限的封存,限制被告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的行为。在诉讼中,一方申请查封的财产,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确有可能成为本案赔偿的财产、申请人具有请求权利、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查封对被申请查封方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重大损害等。 其次,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予以暂时控制,以确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扣押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证据等,也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争议财产。扣押程序应符合以法定权利为基础、程序公正合法等原则,同时依法保障被扣押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最后,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置权,以避免原告诉讼权益的受损。冻结适用于保全程序中的财产冻结,可以对申请人的债权提供充分担保的财产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可以延长时间但需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核。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遵循相关的程序。在实施中,应考虑到被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选择适当的措施,确保实施的合法合理。同时,对于不当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若造成被查封扣押冻结方的损失,相关当事人可

依法请求赔偿。 总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司法机关为保护诉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法定权益为基础、程序公正合法等原则,并且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标准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方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体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看成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记录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能够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当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方法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方法,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以下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解除法院冻结账户情况说明

解除法院冻结账户情况说明 1.如何解除法院冻结帐户 一、解除法院的冻结账户有两种状况: 1、只需冻结的缘由消逝(处理)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法院核查后,失实的,就会解除冻结账户。 2、另外冻结账户也有时间限制,到达肯定期限,就可以申请解除。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其次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材料: 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造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头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品种、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其次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觉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准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行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除外。 其次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自然孳息。 其次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全部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其次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准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其次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帮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11.04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

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由于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对效率有更高的追求,贵在迅速、及时。基于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行为,这样很容易造成执行拖延,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可乘之机,难以达到“突袭”的效果。所以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注意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一般登记在其名下,所有者的动产由其他人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有,但属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况。所以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会造成大量查封案外人财产,不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当然,考虑到上述的例外情况,按照这一标准实施查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这既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也能比较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在财产查封期间,人民法院对该财产的权属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该财产不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解除查封。为了避免给人们造成执行程序有确权的职能的误解,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没有从所有权的角度表述,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在具体执行中,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在查封现场提出异议,主张所要查封或者已经查封的财产不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执行人员应当当场

2021年查封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查封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冻结: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 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 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 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出现,而去法院诉讼已经成为了当事人解决 问题的重要手段。现在我就财产的保全问题跟大家简单叙述一下,财产保全中有动产的保 全与不动产的保全之分。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 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由法院裁定对当事人一方的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行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 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根据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的申请,人民法院 对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行为。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两种情形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一种是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另一种是必要时由法院裁定。根据第一种情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种情形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形下,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没有申请财产保 全的,法院一般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物品期限是多久

扣押物品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申请人申请后,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对被申请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2年;查封、 扣押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不超过3年;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 超过1年,关于扣押物品期限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扣押物品期限是多久 扣押物品的期限,依据扣押物品的类型而定: 1、扣押动产的,扣押的期限不超过2年。 2、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不超过3年。 3、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超过1年。 4、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

应当担保。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担保。申请人如不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扣押物品的期限,依据扣押物品的类型而定,例如,扣押动产的,扣押的期限不超过2年;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超过1年。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整合汇编简单 易用(页眉可删) 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则此时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又分为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申请保全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

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 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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