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的权利是人民授予,人民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人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人民权利又受政府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

根据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观点,政府是行使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政治组织,其公权力来源于公民对自身的部分私权利的让渡,全体公民让渡的那部分私权利之和即为授予政府实施管理的公权力。授予的方式和途径,即为通过代议制度,由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议会等公共意志组织,将这部分权力通过法律程序授予政府,而政府同时也是全体公民通过前述公共意志组织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

现代人民权利的概念肇始于启蒙运动中关于人的自身权利的认识,其代表为《人权宣言》。人民即为一定范围内(一般为一国之内)人的总和,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人民权利即为人的权利的总和,根据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应得权利或者当然权利,自出生享有,由上天赋予,任何人不得剥夺。现代宪法制度将这一权利实体化地固定下来,即“宪法是人权法律化的事实”,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人民权利来源于人自身,并通过宪法这一方式加以固定和具体化。

综上所述,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人民权利来源于人本身,但不能由此推出政府权力即来源于人本身,因为个体的人,本身没有组成政治团体的条件和义务。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2月27日的访谈中提到:“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由此可以看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执政兴国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只有人民有了发展了国家才能发展,听了温总理的一番话,我们对我们的前途、国家的前途充满了希望,我们也希望国家早一天富强,人民早一天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可是,看看地方政府的官员,他们为了自己政治上、经济上的目的,将他们升迁、发财建立在不惜牺牲农民基本生存资料的基础上,农民失去土地本来就失去了尊严,如果在失去住房,那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我们在此敦促地方的公仆们,首先应当改变你们的思想观念,不管你基于何种目的,以牺牲农民的生存权换来的代价是弊大于利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是在人为的扩大贫富差距、人为的制造社会矛盾,以这样的方式取得的政绩是不会长久的!人民需要的是权利和自由,是不能容忍自己的生存权利遭人剥夺!

针对以上恶劣现象,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的重要性、紧迫性、工作重点以及总体要求,对于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是全党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七大科学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是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重大政治任务。

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和深刻变革的国内形势下展开的。这些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持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和部门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同时还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总的来看,当前反腐倡廉建设正面临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的局面,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要想更好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首先要深刻的认识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性。唯物史观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

总而言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研究各阶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群众利益问题,以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利益。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制度,善于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舆情特别是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争取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早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最后,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切实解决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政府的权力,把握我国建设成为自由、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一、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 是政治的; 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 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 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政府政权组织体系使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制约。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罗隆基曾讲过,“政府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去了保障。这个政府在我方面就失掉了它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政府就失去了服从的义务。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也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政府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因此,保障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政府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政府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政府权力对人民权利的侵犯。人民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政府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政府权力的侵害。而人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 ( 三)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阐明,政府消亡的过程,就是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权利需要向政府权力转化,因为人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人民转让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同时,政府权力必然逐渐向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政府的消亡,政府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人民权利。人民权利转化为政府权力,是为了保证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和谐社会政府权力应为人民权利服务。“设立政府权力的目的,政府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2019届高三政治一轮政治生活:第3课《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学案

第三课 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一、考纲要求(学习目标) 1.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 2.我国政府的作用 3.我国政府的宗旨和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知识梳理 1.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 (1)政府的性质和地位①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是___________ 的政府。②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_____机关,是国家_____机关。 (2)政府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担负着五个方面的职能: 第一,保障_________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组织社会主义_________。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组织社会主义_________ 。主要包括:一方面,宣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另一方面,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业。 第四,加强_____建设。 第五,推进_________建设。 (3)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履行基本职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_________。我国正在建设_______政府,其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_________发展服务、___________的能力和水平。 2.政府的作用 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受到政府的______;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关于政府经济职能的四个主要内容 知识深化和拓展: 2.正确认识政府职能 (1)政府承担重要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2)政府发挥作用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①不越位:政府不能包办一切。政府不要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要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②不缺位:政府不能万事包办,同时也不能什么都不管。政府应该把该管的事情真正管好。③不错位:政府不能既当规则的制定者,又当规则的执行者。 无限政府是指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态度是无限的;有限政府是指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不能包办国家、社会和个人等大大小小的一切事务。市场、社会能做的,政府不做;市场、社会做不了的,政府来管。 结论:政府要对人民负责,这是无限的;但政府履行的职能是有限的。 4. 转变政府职能不是弱化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该强化的强化,该弱化的就弱化,是弱化还是强化还是保持不变,要一切从实际出发。 命题点一:政府职能 1、以下属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是( ) ①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力度 ②政府要加强监管市场活动,加强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③中共中央首次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 ④建设有限政府,减少和弱化政府职能 A.①② B. ②③ C. ①③ D. ②④ 【答案】A 2.为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2019年12月17日教育部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高考将取消中学生林匹克竞赛、省级优秀学生等5大加分项目。促进教育公平( ) ①是政府履行组织文化建设职能的体现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 田杰1 “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 一、权力之传统解释 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美国的彼得。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2)他们在分析“权力的变化和演进”中说道: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1田杰,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文系作者于2005年硕士毕业准备论文的时候写成的文字。此前一直没有公开,主要是认为考虑不成熟。但工作之后囿于时间关系,也未曾再认真修改和完善过。最近(2017年2月)偶然翻到这篇文章,略加格式调整,即将之发布在网络平台。欢迎探讨!

权力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

?权力(power)一词,现在同阶级、性别、种族等一起成为社会学一般理论的基本范畴。对权力的讨论至今为止分歧百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到底,这是由于" 当我们从理论上讨论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社会世界的运作方式"。因此,对权力的不同论述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基本观点。 早期的人们常常自然地使用"权力"一词,而没有企图去阐明它。对权力进行奠基论述的是韦伯和马克思。从20世纪开始,批判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等对权力皆有过精辟的论述。下面我将结合各派主要观点讨论一下权力的基本含义。 ?一、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类型划分 对权力作出最有影响定义的是韦伯。他是这样定义权力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1] 这个定义强调了两点,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力,包括实际能力和潜在的能力;第二,强调了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意图。 韦伯将权力划分为强制和支配两种类型,其中,支配又分为合法支配(即权威)和凭借利益格局中垄断而取得的支配。合法支配有三种,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传统型(t raditional domination)、克里斯玛型(charismatic domination)、个人魅力型(rational-legal domination)。 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划分是与其行动理论相关联的,不是从宏大的社会结构入手而

是从行动者入手讨论的,表明了个体行动者的目的性和意向性。这种权力观点与马克思和帕森斯观点的对立,刚好表明了社会学理论中行动与结构的对立。 二、权力是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一个面相 这是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结构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 马克思对权力并没有作出单独的、系统的论述,但是探讨国家问题、社会管理和统治时不时地提到权力、权威等概念。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料的斗争,特别是生产资料。权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附属品,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实体拥有权力。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划分为两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是统治阶级,因此,运用权力、体验权力的不是特定的个人,而是各个阶级和群体。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里财产完全可以让渡和私有化,导致权力趋向集中。 批判结构主义者们发挥了马克思的观点,主要根据对物质占有的社会结构来说明权力。他们主要观点有两个:(1)唯一真实的权力形式涉及各经济阶级围绕所有权的斗争;(2)诸如国家或政治这样明显的权力复合体也可以化约为这种阶级斗争。[2] 对权力的宏观角度的讨论可以解释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活动,但同时也淹没了每个具体的个人,尤其是个人的主观意志。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行使权力的个人由于主观意愿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行动导致的不同后果。这是宏大的理论结构所无法解释的。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7T17:37:38.79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葛瑶 [导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葛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7-02 摘要: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律关系 一、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二、权力的基本含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四、法律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分析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1]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2]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3] 笔者认为,即使在一国国内,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将刑罚权看作是法律权利,还意味着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同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对等的位置。[4]而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行政权同样是一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无论是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内部行政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界定为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5] 其实,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6]然而,随着法治观念与宪政理论的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一国国内,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的后果。主权国家尽管是一国国内的一个重要法律主体,但它也仅仅是各种法律主体之一。[7] 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控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在法律关系中,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主体,它还应当承认和尊重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地位。“这不仅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也为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界限,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8]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9]不过,无论法律活动如何复杂,权利和义务却始终存在于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将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利义务关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比较分析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比较分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权力和权益的关系和比较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通过理论学习结合自身工作的体会,我对两者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所以我就从概念、对比和联系三方面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从概念上对比权力与权利。 从字面意思我个人的理解是:“力”在于力量,在于执行方面,是赋予一定的行使能力,“利”代表的利益,是国家、集体、个人等所拥有的承担和权益。详细而言:权力是属于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

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二、从多方面对比权力与权利。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

2019年浙江省绍兴市中考道德与法治试卷

2019年浙江省绍兴市中考道德与法治试卷 一、单选题 (★) 1 .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A.环保税B.增值税C.车船税D.个人所得税 (★★) 2 . 随着我国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2019年头4个月,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新增减税623亿元,其中广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计减税519亿元。这些举措 ①说明我国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②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③表明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④有助于巩固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 (★★)3 . “还有什么能像我的战舰这样,把我和我的祖国如此紧密相连!”这是海军战士内心的骄傲;“这里是中国领海!请立即离开!”这是海军指战员对外国军舰以航行自由为名闯入中国领海时的坚定回应。他们的言行 ①自觉履行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②依法行使了政治权利和自由 ③彰显了不畏强暴、扬善惩恶的精神 ④体现了爱国敬业的价值准则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 4 . 漫画警示我们 ①青少年要拒绝一切毒品诱惑,学会自我保护 ②学校要加大禁毒执法力度,加强学校保护 ③社会要做好禁毒防控工作,加强社会保护 ④家长要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加强家庭保护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 5 . 浙江省励志成长成才优秀学生邵镇炜,从小患病,不能行走,连翻阅课本也很吃力。但他凭顽强的毅力,努力学习,成为师生眼中的优秀少年。这启示我们 A.要接纳自我,做更好的自己 B.需呵护友谊,缔结真挚友情 C.学会调节情绪,做情绪的主人 D.唯有挫折,才能成就生命的精彩 (★★) 6 . 科技也使“比邻若天涯”。亲友团聚时,随处可见“低头一族”,虚拟世界的热情加剧着现实的冷漠。这警示人们缩短心灵距离更需要 A.依靠科技创新B.加强相关立法 C.远离虚拟网络D.弘扬传统美德 (★) 7 . 2019年3月28日,庆祝西藏民主改革_____周年大会在拉萨举行,近万名各族各界代表在布达拉宫广场举行盛大集会。 A.50B.60C.70D.100 (★★) 8 .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比例构成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4.7%,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仅为8.49%。这主要体现了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A.民族平等B.民族团结C.各民族共同繁荣D.民族区域自治 (★★) 9 . 绍兴发展依托于绿水青山。2018年绍兴市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348家,关停热电企业7家,推广新能源汽车5026辆,打响了蓝天保卫战。这样做 ①是因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②表明解决环境问题是绍兴当前的工作中心 ③体现了绍兴努力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 ④体现了绍兴着力追求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 10 . 绍兴发展借力于时代机遇。2018年绍兴举行首届发展大会,l000余位越商、乡贤和海内外知名人士,怀着家书的浓情邀约,汇聚故里,为拥抱大湾区、发展大绍兴出谋划策,形成了发展黄酒、珍珠历史经典产业等多个共识,并签约16个项目,引资687.7亿元。这一盛会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③”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第二章--政治关系与权力

第二章--政治关系与权力 政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政治的概念 (一)汉语“政治”词源 古代汉语中的“政治”并不是一个词,而是由两个词构成的词组。其中“政”即君主的之事,表示朝代的制度和秩序。《左传·昭公六年》:“启以夏政,而作禹刑”。《左传·襄公十七年》:“大乱宋国之政”。“治”即治理、得到治理,指安定祥和的社会状态,与“乱”对应。《墨子·兼爱上》:“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故有“文景之治”、“八王之乱”的说法。“政”与“治”二词连在一起构成词组,意思是君王的政事得以治理,是国家统治秩序得到大臣们较好的维护,社会安定祥和,人民安居乐业。《尚书·毕命》:“道洽政治,泽润生民。”贾谊《新书·大政》:“有教然后政治也,政治然后民劝也。” 西方语言中的“政治”一词(法语politique、德语Politik、英语politics),都来自\o "希腊语" 希腊语πολι?。这个词可以考证出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在《\o "荷马史诗" 荷马史诗》中,最初的含义是\o "城堡" 城堡或\o "卫城" 卫城。 \o "古希腊" 古希腊的\o "雅典" 雅典人将修建在山顶的卫城称为“阿克罗波里”,简称为“波里”《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2页。。城邦制形成后,“波里”就成为了具有政治意义的\o "城邦" 城邦的代名词。政治成为了城邦公民参与的统治和管理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2页。 中文里现代的“政治”一词,来自于\o "日本人" 日本人翻译西方语言时用\o "汉字" 汉字创造的相同的“政治”一词。当英文的Politics 从\o "日本" 日本传入\o "中国" 中国时,人们在汉语中找不到与之

2014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解析(A卷)(考生版)

云测库,互联网测评考试与人才管理平台 2014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解析(A卷) (考生版) 试卷题量:1题试卷总分:100分试卷限时:150分钟测评/引用码:hGr2MR3 一、申论试卷 1、【给定资料】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 2.行政体制改革,需要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这既是社会的共识,也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动,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明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要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方案同时明确了上海自贸区五大主要任务,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广东省政府此次希望改革的行政审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暂时停止审批的项目,共20项,其中15项停止审批后,将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营业性射击场立项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修理计量器许可等5项,将通过现有的其他监管措施、备案、检验程序等进行管理。另一类暂时调整的5项行政审批项目,均涉及审批权的下放,如法律规定由商务部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下放到广东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由广东省政府环保部门实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下放到设区的市政府环保部门。 顺德区还全面推动协同治理,在完善社会参与机制上取得了突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以社会化为导向,全面推动协同治理”是一项重要举措,顺德区在政府部门的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有关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移交社会组织履行。各部门制定向社会组织转移审批服务项目与管理事项的目录,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审批和服务。 3.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于21世纪初,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2001年以来,国务院部门已分六批先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497项,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多头审批、多次审批、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情况基本改善,方便了群众办事,减轻了群众和企业负担。 北京的邢先生在公司负责企业注册,他告诉记者,过去,注册一个公司,光验资、执照、税务等费用就得花8000元。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后,只需花30元。“费用降低,节约了企业成本。” 10月31日,贵州一家制药公司向省工商局提交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的材料,当天就领取到了新的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此类注册登记的行政审批时限为5至7个工作日。 3天之内办好一个营业执照,这是在广东深圳打拼了十多年的个体户杨先生以前不敢想象的。前年,为了给自己的餐厅再开一家分店,他去工商部门来回跑了近半个月。如今,在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署启动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后,3天办好一个营业执照成了现实。这源自于今年3月深圳、珠海正式实施的商事登记改革。改革后,以往复杂繁琐的注册登记程序只需一张表格、一项申请、一套材料和一批证照,整个申请、审核流程一个上午即可全部完成。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门的一场“自我革命”,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必然是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核心因素,但也因为如此,要简政放权谈何容易。有的地方搞数字游戏,把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成一项,达到减少审批事项的目的;还有的改头换面,将行政审批改成“登记”、“核查”等,换汤不换药。 会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解决下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也就是说,即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这不仅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 5.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管制放松的改革。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在许多管制领域引入了市场机制。其效果非常显著。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这有很多方面原因,放松管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可以说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而为了应对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变化。特别是面对日本经济日渐低迷的困境,日本政府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1996年日本政府出台的放宽限制的具体计划有1797项之多。 6.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言,我国政府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空间仍然存在,审批事项仍然偏多,审批方式仍然繁杂。目前中央层面仍有10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地方政府层面还有1.7万余项。下一步,还应继续探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搞活微观经济基础,增强市场主体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动力和活力。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审批事项,经常互为前置条件,互相推诿扯皮。例如,要获得发改委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必须经规划局审批,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用地规划条件;要经人防办审批,出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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