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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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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
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人身保险业务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查询人”是指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查询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身份审查流程,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_办法_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xx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下文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欢迎阅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保监厅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3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320号)相关规定,现就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旧版《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此次新启用的资格证书采用外封皮套、内空白活页设计,可以通过激光喷墨打印机打印证书持有人的照片和信息,共分为5种:(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从业区域为全国,封皮为棕红色,内芯为浅红色,印刷流水号以“A”开头。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证)从业区域为保监局辖区,封皮为墨绿色,内芯为浅绿色,印刷流水号以“B”开头。
(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封皮为棕红色,内芯为浅红色,印刷流水号以“J”开头。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封皮为棕红色,内芯为浅红色,印刷流水号以“G”开头。
(五)《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封皮为深蓝色、内芯为浅蓝色,印刷流水号以“N”开头。
三、各保监局应建立健全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制作资格证书使用台账,做好资格证书的领用、核发、回销等工作,定期核对资格证书数量,保障资格证书使用安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合规反洗钱试题及答案

合规反洗钱题目(仅供参考)一、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分1分,总45分)1.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 )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d)A.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B. 公安部C.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D.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 能够作为实名证件使用的有( ). (a)A. 法定身份证的原件B. 学生证C. 介绍信D. 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 以下哪个不能够判断为可疑交易( ) (c)A. 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B.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C.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并且能够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D. 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4. 目前,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是( ) (c)A. 公安部B. 国务院C. 中国人民银行D. 财政部5.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d)A. 反洗钱主管机关B. 第三方C. 行业监管机关D. 该金融机构6.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年。
(a)A. 5B. 10C. 15D. 207. 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
(a)A. 中国人民银行B. 公安部C. 中国工商银行D.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8. 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机构是()。
(b)A.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B.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 公安部D. 最高人民检察院9.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b)A. 工作证B. 身份证件C. 驾驶证D. 身份证复印件10.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的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粤保监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1号)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管理,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简称《指引》,下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最新文件,按照我局制定的《指引》执行高管人员报批、报备工作。
二、各公司要加强人员培训,尤其是加强高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对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
三、各公司要促进各级高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杜绝各种形式的挂职、兼职等现象,要定期从上到下开展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自查,切实整改自查中反映出的违规问题。
四、根据《指引》要求,我局将在今后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加强对拟任职人员的考试考察和谈话考察。
各公司应增强预见性,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上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前,必须先持有我局出具的拟任职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各公司应统筹安排好本公司参加考试考察的人员和时间,提前向我局上报考试人员名单,根据我局确定的考试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五、各公司应指定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日常联系人,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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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9〕16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9]2号,以下简称“2019年2号令”),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2019年2号令”及《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成立以分管班子成员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专此通知
广东保监局
2019年6月21日
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9]2号,以下简称“2019年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保险公司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银行及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鼓励保险公司员工制销售从业人员及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根据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三类: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颁发资格证书证;
(二)高中及以上大专以下学历,颁发资格证书B1证;
(三)初中及以上高中以下学历,颁发资格证书B2证。
第四条持不同类型资格证书的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不得超出对应资格证书所载明的“从业地域”范围,并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一)持资格证书证的,可在全国范围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持资格证书B1证的,不得超出广东保监局辖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持资格证书B2证的,不得超出广东保监局辖区的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关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对应资格证书所载明的“从业地域”范围及自身的经营地域范围与持证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其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五条资格证书不设有效期。
2019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广东保监局及其授权委托的考试承办单位申请换领资格证书证。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组织本公司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做好新旧证书的更换工作,并妥善组织新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六条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会同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指导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做好《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有关系统账号申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信息登记和制作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切实加强本公司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制定销售团队综合素质改善计划,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晋升政策,逐步提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