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性质发展与协调
2024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美医学课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美医学课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美医学课件引言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竞争,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患者受到损害,这就是所谓的医疗事故。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内容,并通过精美医学课件的形式,帮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条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即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分类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法律专家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律鉴定。
4.医疗事故的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患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二、精美医学课件的设计与应用为了帮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们设计了精美医学课件。
课件内容包括:1.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和鉴定流程;2.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法律责任;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4.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5.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024年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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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益保障与救济途径
Chapter
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 当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及预后等情况,并取 得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告知制度,规范告知内容、方式和程序,确 保患者或其家属能够充分理解并自主做出决策。
03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患者的 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等因 素综合考虑,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公正 。
05
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追究
Chapter
监管部门职责和权力范围
01
02
0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 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相关 政策和标准、组织调查处 理重大医疗事故等。
医疗机构
遵守职业道德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 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提供
优质的医疗服务。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应遵循相关诊疗规范,确 保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 全性,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持续学习与培训
医务人员应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 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 技能,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 的医疗服务。
象。
赔偿标准不明确
02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缺乏明确性,导致赔偿金额不合理或争议较
大。
预防制存在漏洞,不能有效地减少
医疗事故的发生。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1 2
加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透明度
未来可能会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或采用更公开透 明的鉴定程序,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可 信度。
分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 级,分别是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 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危机公关处理制度

医疗事故危机公关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医疗事故危机,保护医院声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影响,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相关人员,在医疗事故危机发生时,必需依照本制度进行公关处理。
第三条医疗事故危机公关处理的原则:即时、公开、透亮、自动、专业。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依据医院实际情况,设立医疗事故危机公关处理小组,由医院管理负责人任命组长,并由医院领导团队成员担负成员。
第五条医疗事故危机公关处理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执行相关危机公关工作。
第六条医院管理负责人作为医院的代表,对医院的危机公关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并有权临时调整小构成员及组织其他部门帮助处理。
第三章危机公关流程第七条医院事故危机公关处理小组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接到医疗事故危机通知后,立刻启动危机公关应急预案,组织小构成员快速集合。
2.对医院内部人员进行紧急通知和教育,确保全部人员不外泄任何与医疗事故相关的信息。
3.进行紧急调查和事故分析,明确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时了解事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4.依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订立危机公关处理方案,明确危机公关的工作目标和策略。
5.将危机公关处理方案报告医院管理负责人,包含事件背景、处理方案、估计时间和资源需求等。
6.依据医院管理负责人的批示,启动危机公关处理工作,并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推动。
7.依据情况变动,及时调整危机公关策略和措施,确保处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敏捷性。
8.定期向医院管理负责人报告危机公关处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第八条医院管理负责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议是否公开危机事件,对于必需的公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九条医院管理负责人有权委托专业公关机构参加危机公关处理,供应咨询和帮助。
第四章危机公关策略第十条危机公关策略的原则:真实、客观、合理、正面、乐观。
第十一条依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情况,采取以下危机公关策略:1.及时发布正式声明,向公众说明医院对事故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
⾸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
⼆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这种过失⾏为分为两种:第⼀种是疏忽⼤意所引起的过失。
这是在医疗事故发⽣中,根据⾏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的⾏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意⽽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的;第⼆种是由于⾃信引起的过失。
这是指⾏为⼈虽然遇见到⾃⼰的⾏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导致了判断上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的。
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医疗⼈员具有医疗过失⾏为: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2024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课件完整版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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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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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严格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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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严格的诊疗规范和操 作流程,确保医务人员按 照规范进行诊疗活动。
加强诊疗过程中的监督和 指导,确保诊疗活动的安
全性和有效性。
对违反诊疗规范和操作流 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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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审计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审计,对医 疗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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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制 度,确保医疗过程规 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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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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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先进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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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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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事故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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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WATCHING
应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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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时限
医疗机构在接到医疗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对于重大或特大医疗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至地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患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已采取的救治措 施、可能的原因分析等。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流 程。
强化医疗风险管理
建立医疗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干预。
加强医疗技术准入和监管
严格把控医疗技术准入标准,加强对新技术、新项目的监管和评估。
2024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患者及其家属
若故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 安全、人格尊严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及适用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可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处以一定 数额的罚款。
若医疗事故涉及犯罪行为,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警告 罚款
吊销执业证书 刑事责任
针对情节较轻的医疗事故,可对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处 罚。
赔偿程序 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 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患者 或其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导
Chapter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医院因手术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案例二
某医院因用药错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案例三
某医院因医疗器械故障导致患者受伤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医疗事故鉴定难度大
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 观性和争议性。
赔偿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导致赔偿结果 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
预防措施不足
目前对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重视不够,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控机制和 有效的预警系统。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涉及人员及责任
涉及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及 其家属等。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治疗,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尊重医务人员 的劳动成果,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 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情况,积极协商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保护患者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医疗事故包括诊疗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不良后果,其结果不符合预期并对患者或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害的情况。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患者权益的原则,积极预防事故发生,及时救治伤病员,妥善处理事故后果,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条医疗事故的权责必须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严肃追究其违法行为。
第五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调查评估、处理决策、责任追究、协商调解和赔偿补偿等制度。
第二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应当及时报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或者知道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事故相关材料移交给上级机构。
第七条上级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认真调查医疗事故的原因和性质,评估事故的后果和损害程度。
第八条调查评估结果应当按照程序报告给相关方,并确保其公正、客观、准确。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九条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当对医疗事故做出处理决策,并依法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十条对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布。
对恶意隐瞒医疗事故或者故意造成医疗事故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伤病员的安全,并参与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伤病员进行及时赔偿和补偿。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界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务人员的专业责任、患者的自身责任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1、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
诊疗护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没有医疗活动理内容的事故,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所以事故是不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是区分医疗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关键。
2、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医疗有风险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法律对这种风险性质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合法的风险和非法的风险。
所谓合法的风险,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允许的风险;非法的风险,则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允许的风险。
对合法的风险,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实行责任豁免;对非法的风险,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甄别合法风险和非法风险的标准就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也就是在诊疗护理中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有些不良后果在不同程度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影响、痛苦,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身损害。
所以,为了合理保护医患利益,只有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可被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目前医疗纠纷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以后,存在着严重的二元化的现象。
笔者认为此种现象应当得到纠正,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应当一元化处理。
一、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二元化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
基于对此规定的不同理解,当事人一方(多为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对本方有利的选择,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二元化现象。
很多患方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诸如鉴定人匿名鉴定,不出庭质证,专家多为医院医生、存在一定同行情结,缺乏完善监督机制等问题,对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不认同。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全国绝大多数医学会都没有进入鉴定人名册。
为此,在诉讼中,不少患方就以医学会不在鉴定人名册中为由,不同意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主张应在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
而医方在多数情况下都极力主张到医学会进行鉴定。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大相径庭,几乎所有项目的计算方法都存在较大差异。
特别是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由于《条例》较之《解释》少了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故在此类纠纷中,患方更是极力试图按照《解释》确定赔偿责任。
为达到此目的,在诉讼伊始就选择诸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纠纷等各式诉由,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试图通过对诉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到选择适用法律的目的。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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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性质
关于医疗事故的性质,学者多有不同的主张。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病员与医疗单位之间可以认定为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规定,与其把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看作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还不如看作是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为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
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之中,也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因对急、重、危病人拒绝诊治等,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合同责任处理,就不方便也不合适,作特殊侵权行为处理更为合适。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看,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既表现为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原告同时取得基于违约和侵权两个并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也不能就该两项请求权选择,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行使。
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几种不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种是基于合同的民事责任,因为我国国家机关或其他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就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对公有制企事业的职工及其供养家属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医务人员及医院其他职工的来源是根据人事、行政法规的调配或依劳动法规的规定予以聘用或雇用的。
所以,他们的一般民事责任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仅依劳动法及其行政法的规定对医院负责,而由医院承担合同责任。
私人开业医生与
病人的关系,一般也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也应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种是合同以外的责任,包括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责任和侵权行为所致的债务责任。
笔者认为,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
在学说上虽有认其为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性质的不同看法,但认其为合同性质,则是一致的意见。
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竞合应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
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而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
这样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了解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院方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
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案件,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
例如刘颖诉中医门诊部案件,裁判要旨认为:“医疗单位因医疗严重差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意见,是完全正确的。
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究竟属于何种侵权责任,即该种侵权责任属何种性质?我们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基本类型,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用人赔偿的替代责任;第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如属个体医生本人所致,即为一般侵权责任。
按照新《条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