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运用

论诚信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运用
论诚信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运用

摘要当今时代是市场的时代。市场的最大特点是其主体有对经济效益和自由竞争环境的要求,因而无论在民事还是商事领域,立法者及其政府应保障他们公平竞争和契约自由的精神;当今时代也是法治时代。市场行为只能在合法的领域内存在和发展,任何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被禁止。面对公司制度运行中出现的种种不诚信行为,仅仅依靠信誉机制和政府引导尚不能完全应付,还需要评判者运用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弹性规定自由裁量,并通过司法手段的最终保障,才能维护公司的良性运行状态,才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诚实信用利益平衡信用体系

一、诚信原则的产生。

“诚信”原本是一项道德要求,其无论是在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还是在罗马法时期的“诚信契约”中均有体现。而它上升为法律原则则具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它是随着经济学意义上竞争的产生而产生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竞争的产生和存在首先必须依赖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是社会分工,另一个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在人类长期的发展过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三次社会化的大分工,进而产生了交换和市场,同时,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具有不同利益的交换各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原动力。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

虽然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强心剂”能促进市场主体不断拼搏实现优胜劣汰,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并能够促进买方市场的形成,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竞争是残酷的,特别是在自由竞争关系中,利益将成为联结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唯一纽带,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不断进行着激烈地竞争,为了占得优势,各主体有的竞相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的凭借资金、技术等优势排挤、兼并中小企业力图实现企业的规模效应以提高竞争力;但有的在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竞争优势的情况下,短斤少两、制假售假、欺诈隐瞒,这些不正当的行为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出现的。早在罗马繁荣时代,立法者就发现无论多么严密的合同,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由此,“诚信契约”应运而生,同时也奠定了诚实信用的在法律中的原则地位。此后,在许多国家,它成为了民商法中的核心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

二、诚信原则的定义及立法目的。

梁彗星先生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此定义以“利益平衡”为诚信原则核心,且其实质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理解和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从其语意分析,而应当考察其立法目的,笔者同意“诚实信用原则,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从这一角度讲,完全可以把诚实信用原则表述为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矛头针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有损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秩序与安全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而言,他要求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应当符合“善意”、“诚

实”、“信用”三词的要求。反映在公司法中,就要求公司及其股东不为欺诈行为、不得故意规避法律、要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尊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等。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公司法)中的价值。

公司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其同民法一样都属于私法范畴,但商法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台湾学者张国键先生指出:“商事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为不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赢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此即指明了商法的营利性质。营利是商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价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而正是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诚信原则对商事活动主体有更重要的意义。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商事主体过分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产生不正当竞争,坑害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利用好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规定,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对商行为作出评价,是第三方介入私法的合法、唯一、有效的途径。

如前所述,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三方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因此,它负载着“利益合理分配”、“权利义务界限”等价值。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商业上的投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大,一个卖主的欺诈行为所坑害的可能是成千上万甚至是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买主,一个股份公司的失真信息而致的错误导向将会导致巨大的损失,所以,作为商事行为主体的公司及其股东必须以诚实信用的理念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此作为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对此,美国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信用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是控制契约的最有效机制,是最含蓄的契约,是最不容易买到的特殊商品。”

四、诚实信用在我国公司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缺失。

应当说,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在中国公司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其也充分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如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制度的三原则以及公司变动的登记审批以及核准制度等。但是,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滞后性和当时立法理论和技术的不足,使不少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诚信原则在公司制度的运行中缺失不少。具体说来,

(一)故意规避公司法对公司主体的设立限制,设置大量的实质性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归属于一个股东,由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以英国衡平法院以判例形式于1897年在“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一案”中首先在英国予以确立,而首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这种形态的是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此后,大多数国家予以效仿。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而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很难得以完全分离,公司的独立人格很难得到保障,而且其与资本多数决定、董事忠实履行义务,竞业禁止等贯彻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分离的制度难以得到保障,这对传统公司理论构成了极大地挑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此即否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并立足于社会诚信的客观现实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却不难发现许多实质性的一人公司的存在。所谓实质一人公司,就是虽然公司的

注册股东为多人,但实际上公司的股份仅由一名真正的股东控制,其余股东仅象征性的持少量股份,其目的是使公司的存在形式合法而充任为挂名股东,这种虚设股东的行为使股东人数有名无实,影响了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干扰了他们的投资决定,加大了交易风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有害的,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真实目的的做法有违商事交易的诚信原则。

(二)公司虚假出资、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出资,以及出资后抽逃资本等不诚信行为的存在会影响投资人的判断,甚至会对交易相对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能鼓励社会财富的拥有者通过投资行为去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同时能使投资者相对自由地运用资本而不用担心倾家荡产,因为出资人仅须在其投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风险,即能以其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的无限求偿权,实质上是把出资人的生产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能够相信的主要应该是公司的财产,这也正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条件。是故,出资者不但应该完全、充分、足额的出资,而且还应当对其所出资金进行所有权担保。

但是,当我们把审视的目光投向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就会发现,诉前注册资金数百万元的一方当事人事实上只是一个皮包公司;欠债数千万元的企业在重组、并购、剥离后突然宣告破产。这些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我们在完成由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化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和“大”,导致企业注册资本基本上由申办者自行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被形式化和随意化;另一方面,是某些资产评估机构受利益的驱使,伙同出资者作虚假证明。如果出资者出资不实,那么对与一个公司来说,其已丧失了诚信的基础,无论对交易相对人还是对社会来说,已经没有任何诚信可言。

(三)公司作为独立人格主体,其信息特别是与其财产相关的出资、地址、财务等信息对交易相对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它的信息披露制度更是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公司法》第183、184条分别规定公司合并和分立都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但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没有履行此项义务,许多债权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知已更换了债务人。事实上,信息披露对公司而言并不单纯是一种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好坏与否是其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面对的是更多的股东,其信息披露更应便于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然而,现实中企业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发布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屡有发生;企业多立账户,纳税账户与管理账户、存款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不统一的情况严重;还有的公司频繁变动住所以逃避检查和处罚,许多皮包“公司”就是整天与监管部门“打游击”,他们的信息失真,极大地阻碍了市场信息的公开。如果说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将很难生存的话,那么弄虚作假就是企业目光短浅的表现,最终他们将自食其果。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总体诚信水平令人堪忧,由于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不要说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就是接受小股东的监督也十分有限。更为严重的是,制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串通庄家做市,已经是上市公司心照不宣的“秘密”。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法制的漏洞,疯狂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货物,最后导致上市公司亏损,甚至濒临摘牌。

(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不诚信行为是导致许多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又一重要原因。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权和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企业经营管理已经成为一门科学性、专业性极强的社会职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职业经理和董事等由此应运而生。他们以企业经营管理为职业,深谙经营管理之道,能熟练运用企业内外各项资源,但同时,由于他们往往掌握着大量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因而他们很容易利用该资源谋取个人私利,再加上其人力资源的流动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将会影响公司的利益,从而会影响交易相对人的潜在利益,因此各国大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他们也不得担任其它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无限责任股东。”日本商法规定:“经理人非经营业主人许诺,不得经营营业,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营业主人营业部类的交易,不得成为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董事或其它商人的使用人。”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经理等,尽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享有归入权,即能请求将义务人的违法所得归入公司所有,但由于竞业的时间既可以发生于公司营业阶段,也可以发生于公司准备营业阶段或试营业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公司中止营业阶段,而且,董事等应负禁止竞业义务的时间还包括其辞任或离任后,所以,要认定并追究他们的不诚信行为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往往会无功而返。

(五)公司人格混同。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某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多表现为有的个人或企业分别设立若干个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多块牌子。在实践中,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一个投资主体组建数家名义上彼此独立的公司,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这些公司的经营决策控制权实际上都控制在投资主体手中,各公司的财产利益和赢余分配等混为一体,致使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投资者之间容易发生人格混同。另一种是母子公司相互控制引起的人格混同,子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完全受控于母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造成母子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影响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决策,是利用公司的合法形式而为的不诚信行为。

五、诚信在公司制度中缺失的原因。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成,政无信不兴。然而近年来,无论在商品生产、金融服务还是货物买卖等诸多领域都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这业已成为社会文明和国家发展的“瓶颈”。一个被认为不诚实的人,最终将丢掉他的信用;一个被认为不诚实的公司,也将被诚实信用所抛弃,最终将受到信用的惩罚。著名的南京冠生园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其对业已无可否认的虚假事实欺诈狡辩,没有表现出一个百年老牌公司应有的诚信,因而他的破产是其丧失信誉的必然结果,故有人戏称之为“自杀”。在国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诚信缺失之事在红光股份、大庆联谊、东方锅炉、康赛股份、郑百文等都曾发生。诚信作为一项已经被法律化的道德义务却未被建立,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由公司的营利性决定的,这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公司作为商事活动主体,

逐利是其根本目的,在利润的驱动下他们不择手段而使诚实信用丧失殆尽。马克思曾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上绞架的危险。”事实上,只要是有市场有利润的东西,无论它是否合法,都能冲破层层阻力,顽强地生存发展下去。这也正是诚信在商界很难建立起来的原因。

(二)是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实质上,“原则”是立法者在无法列举和细化每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时所设的权宜之计,由于无法使“原则”具体化,所以义务主体总能在不违反法律预设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形形色色的行为恶意规避立法精神。而如果尽量把抽象的法律原则细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则“法”与“不法”,一目了然。同时,还能使法官多适用规范,少运用原则进行自由心证,防止因司法者素质不高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出现。正如梁彗星先生所言:诚信作为一项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换言之,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立法者正是通过这种空白委任状,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使之能够应付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但如果司法者素质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力,则诚信就失去了最后的保障,最终将无法制止尔虞我诈而致社会风气大乱。

(三)是打击力度不够。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制假售假;还是国有企业的恶意欠债逃债;或者是上市公司欺骗公众投资者、“巧取豪夺”等行为大都施以力度较轻的罚款为主,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

(四)这是由我国经济建设的特定背景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交易行为都是凭政府决定,在政府决策下,交易与否,交易多少完全凭指示,企业无须诚信,其诚信度也没有机会被检视。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片面注重对市场下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追求,忽视了对企业诚信的建立和引导,从而使信用制度没有形成。

六、诚信的建立。

诚信社会的最终形成,离不开信誉机制和司法体系的良性互动。前者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的,是自律。自古以来,讲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中国儒家的“仁”“义”“礼”“信”还是道家的“无为而治”等思想都是围绕一个“信”字做文章。为此,应充分发扬和利用中国传统的文化优势,对企业进行信用登记,建立起企业的信用档案;要依靠电视、报纸等舆论界的有效引导,如果企业有不诚信行为,通过媒介曝光、舆论宣传等方式的威慑作用可以让企业达到“自律”,让守信者广受推崇,失信者难逃批评,这样就能以点带面,并能有效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维护。这不但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人们诉求法律的频率,还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信誉机制最大的不足在于它无法有效地对付每一个具体的欺诈行为,也无法对具体的个案实施有效的救济。自古以来就有“无商不奸、无奸不商”之说,且依靠传统的“仁、义、礼、信”等治商之道仍没有治理好商界的大量违信之事便是明证,因而司法作为维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就被委以重任,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指引和以国家最高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的介入而形成社会强制力,发挥出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的过程中独特的功能,行使其对一切社会冲突与争议终局的裁判权。为此,在无法将失信行为具体化的情况下,法

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这一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的弹性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用以填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nbsp但是,如前所述,正是因为法律原则的弹性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其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法官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司法判断的技术性和伦理性均难以保证,再加上国内各级法官更倾向于借助明确的法律规范定案,尤其是对公司法领域内的问题,由于深受公司法强制性学术观点的影响,他们更愿意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找到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因而,笔者认为,治理诚信的关键,一是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操守,使他们能公平、公正的司法;二是要提高立法的水平,尽量将抽象的法律原则细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尽可能减少这些模糊和不确定的原则性规定,防止因法官素质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力,而导致诚信就失去最后的保障。

其次,要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众多的虚假出资、虚假验资、虚假破产、虚假地址等行为,必须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公司变更登记制度和破产登记制度,应当严格把好登记关,加强登记机关的责任心,严格执法,并对渎职者加大处罚力度。要加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运用,矫正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下失衡的利益平衡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政府应加强引导。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万能政府”逐渐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对市场干预越来越少,其自身也在检讨业已存在的“越位”、“错位”等问题,但对于诚信的建立政府却不能不管,而事实上政府对于市场主体诚信的建立和引导却有所“缺位”。诚信的形成与社会风气有关,而社会风气是形成诚信为本的风气,依赖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诚信的社会环境受着政治上层建筑的调节、引导和规范。各级权力机关、职能部门首先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做信用的示范者,保持政策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力戒朝令夕改、失信于民。只有政府以身作则,诚信的公司才能形成,诚信的社会才能出现。

罗杰文郭佳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1、一般条款说。 2、双重功能说 3、利益平衡说。 4、语义说。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正义公平双重功能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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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 第一节修改的背景

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 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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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谈判其基本要素包括谈判的主体,谈判的客体,谈判的目标。 2商务谈判的主体,由行为主体和关系主体构成。行为主体是实际参与谈判的人。关系主体是在商务谈判中有权参加谈判并承担后果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及其他能够在谈判或履约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实体。 3商务谈判的客体,是指谈判的议题和各种物质要素结合而成的内容。 4商务谈判目标,是人们的一种目标。谈判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参与各方出于某种需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就所关心或争执问题进行互相协调和让步,力求达到协议的过程和行为。 5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 合作原则,互利互惠原则,立场 服从利益原则,对事不对人原则,坚持使用客观标准原则,,遵守法律原则,讲究诚信原则,本土化原则。 6谈判一般分为竞争型谈判,合作型谈判,双赢谈判三个层次,谈判的评价标准谈判目标的实现程度,谈判的效率高低和谈判各方互惠合作关系的维护程度 7根据谈判地域不同,商务谈判可分为主座谈判,客座谈

判,主客座轮流谈判和中立地点谈判。主座谈判: 是在 自己所在地组织的谈判。客座谈判: 是在谈判对手所在 地组织的谈判。主客座轮流谈判: 是一种在商务交易中 谈判地点互易的谈判。中立地点谈判: 在不属于对方一 方,也不属于自己一方的中立地域进行 8商品贸易谈判的内容: 以商品为中心,主要包括商品的 品质,商品的数量,商品的包装,商务的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品价格,贷款结算支付方式及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 9技术贸易谈判的基本内容:1技术类别,名称和规格2 技术经济要求3技术的转让期限4技术商品的交换形式5 技术贸易的计价,支付方式6责任和义务 10所谓PRAM模式,是指谈判由四部分构成,分别 是制定谈判计划、建立关系、达成协议及协议的履 行和关系的维持。 11商务谈判按照不同的要求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

毕业论文 法律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是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 indebiti)。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

试论会计诚信

实习设计(论文) 试论会计诚信 姓名:李明

摘要 会计诚信是会计的基础。会计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实际中违背会计诚信的现象频频发生,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会计人员诚信缺失,弄虚作假,致使会计资料失真,给社会造成了风险。会计诚信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多年来,国内外出现许多虚假会计信息事件,使会计界笼罩在一片“数字失真”的惊惧中,会计行业仿佛已陷于“四面楚歌”的窘境。这更凸显会计诚信的重要性,解决会计诚信问题刻不容缓。本文通过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事件引出会计诚信的内在与基本要求,对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性、成因做出了具体分析并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有关会计诚信的对策,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营造诚信的社会空气,让诚信者获得支持,让弄虚作假者无处可逃。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万福生科;危害;对策

目录 第一章会计诚信概述 (2) 1.1 会计诚信的内涵 (2) 1.2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事件 (2) 第二章会计诚信缺失带来的危害及会计诚信教育的必要性 (5) 2.1会计诚信缺失带来的危害 (5) 2.2 进行会计诚信教育的必要性 (7) 第三章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8) 3.1 会计准则、制度的漏洞为财务造假提供了条件 (8) 3.2 会计从业环境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3.3 会计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有关部门监管不里力 (9) 3.4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忽视…………………………………………………………. 第四章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对策 (14) 4.1健全会计从业人员的自律机制………………………………. 4.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会计监督管理体系………… 4.3重视会计人员的道德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20)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

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 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组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清析、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强化企业组织,就是要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投资风险。实行公司资本三原则制度,可以使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或者公司设立时拥有充足的财产和可靠的信用,从而具备必要的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维护社会公平正当竞争,形成良好的优胜劣汰机制,该破产的要破产,不破不立,每天都有新的公司注册成立,也应该有亏损企业倒闭破产。当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比较特殊,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和解重整或者组建集团公司、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等。完善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

论会计中的诚信原则

编号:_____ 论会计中的诚信原则 学校: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12 页

论会计中的诚信原则 论会计中的诚信原则 论会计中的诚信原则 [摘要]近年来会计诚信缺失,会计假账非常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不仅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的伤害,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极大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巨大障碍。如何维护会计中的诚信原则,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会计问题。本文分析了现实中会计诚信原则缺乏的几种主要原因,进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维护和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途径。 [关键词]诚信原则会计信息会计造假诚信缺失维护会计诚信 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道德资源,又是经济资源,诚信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中具有重要作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交换方式的发展,人们很难再游离于社会经济之外,因而具有更为明显的社会性和现实性。诚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内容,从道德追求进入到物质生活领域。这种诚信理念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果传统文化的诚信强调内在品德修养,那么现代诚信则更强调“互利”和“双赢”。因此,诚信在伦理学家看是道德资源,在经济学家看则是经济资源,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在经济活动中,若道德缺失,信用遭破坏,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交易链条中断。如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银行,信用就是其发展的基础。离开信用,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也都无法发展。而且市场经济越发展,诚信的作用越重要。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无一不是以诚信 第 2 页共 12 页

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的业务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 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公司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 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各办事处、经营单位等独立核算的会计实体。 第四条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主要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任何个人都不 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任何业务都不得 超越内部控制程序处理。 (三)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合理设置,其职责权限应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 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 (二)实物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三)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 (四)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 (五)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前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停留在民法这一私法领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民诉立法的一大缺憾。 虽然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加强了当事人对抗的色彩,注重了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诚信的缺失,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诉讼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有益探讨。作者在本文中也将对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为大家在这个领域的探讨提供一些参考。

目录 摘要 (1) 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1)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1) 1.2.立法规定 (1) 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 (2) 2.1.否定说 (2) 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2) 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 (2) 2.2.支持说 (3) 2.2.1.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互补 (3) 2.2.2.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3) 2.2.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4) 2.3.笔者的观点 (4) 2.3.1.民事诉讼法主要为处理私法领域的纠纷而设立 (4) 2.3.2.自由裁量权不是受到扩大而是限制 (4) 2.3.3.背信弃义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4) 2.3.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5) 3. 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设想 (5) 3.1.在审前阶段的适用 (5) 3.2.在庭审阶段的适用 (6) 3.2.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 (6) 3.2.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 (7) 3.2.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8) 3.3.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8) 3.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9)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会计论文:会计诚信的重要性

论会计诚信 [摘要]会计诚信是社会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本文归纳了会计诚信的涵义,会计诚信的内涵丰富;阐明了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及意义,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之本;多角度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从直接和根本两方面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提出了多条标本兼治的建设会计诚信措施。 [关键词]会计诚信;重要性及意义;危害;原因;建设。 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会计诚信是社会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会计诚信非常重要,但现实中会计诚信缺失,会计做假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失真的会计信息,会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发生决策失误,发生会计信息使用者违背真实意愿的交易行为,严重侵害会计服务对象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会计诚信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巨大障碍。维护会计诚信原则,提高会计诚信水平,建设会计诚信体系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会计诚信的涵义 “诚信”二字,最早在我国古代汉语中是分开使用的。诚的原意是客观真实,无妄无欺。信的原意是人言谓定,诚实无欺。在古人看来,诚信是为人处事,社会交往,治国理财的根本要求。 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传统“诚信”理念的发展与延伸,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中,诚信理念比之传统的诚信侧重于“克己复礼”而言,已更强调“互利”和“双赢”。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精神层面的诚信品质上,还应该从会计职业层面上,从现代经济意识层面上理解诚信理念——即“会计诚信”。 会计诚信指会计行为的诚实守诺,它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完善的品质和服务。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们服务。 会计诚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个人的诚信、道德和意识形态问题,而是会计行业的诚信问题。会计行为是企业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诚信是企业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鼓励投资原则。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首先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投资’便利投资,激励投资。在全球经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

品、市场的竞争,更是制度的竞争。制度的竞争,无论是顶端竞争,还是底端竞争,其实质都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更能吸引投资者,谁更能为企业成长、发展提供最优越的制度环境。因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一改原来过分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的立法价值倾向,转向对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与激励的立法价值取向,如大幅降低最低资本额、放宽出资形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等,都是鼓励投资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含义是: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允许以章程、决议及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审慎设置强行性规范,努力维护公司行为的效力。原有公司立法留给公司自治的空间过于狭小,2005年修正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治,从片面、过度的防范、管理与控制转向对公司自治的尊重,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各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股东平等的出发点是主体平等、实质平等,包括四重含义: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基于同类股权,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与类型是相同的,禁止歧视待遇。股东平等原则不排斥股权在具体内容的差异,如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差异。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在现实状态下存在差异’如因为股份多寡而形成的分红差异,这一差异可以依据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而发生转化。股权行使应基于诚

商务谈判成功的八大原则要领(1)

商务谈判双赢的应对技巧 马克思说:“商品价值的实现是惊险的跳跃”而谈判是实现跳跃的关键。谈判是商品流通前奏曲,它最先吹奏起流通的号角;谈判是商品流通的桥梁,它是商品流通的必由之路;谈判是“助跳器”,它决定着商品跳跃成绩的高低优劣;谈判是导航船,只有经过它的疏通引导,商海中商品的滚滚洪流才得以畅通无阻。任何成功的商品交换必然以成功的谈判为前提,否则,商品交换便不能顺利完成。只有通过谈判越过荒野,才能到达希望之乡。为此,必须掌握以下八大原则要领: 1、真诚求实以信待人 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谈心要交心,交心要知心,知心要诚心。”因此,真诚与实际决定了信度,有信度才会有说服力。真诚对于做人来讲是人格,对于谈判作风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言而有信,对手放心,以心换心,以诚相待会促进良好的谈判结果达成协议。真、善、美既是人类社

会永恒话题,又是多么令人向往的字眼!而“真”位居其首, 真是道德的基石,科学的本质,真理的追求。被毛泽东尊称为“伟大的人民教育家”的陶行知先生的名言是:“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要教人求真,首先要教己求真,求真的知识,真的本领,真的道德。”作为一个大国总理,温家宝同志极具个性的语言,不仅是“坦诚睿智、情动云天”的典范,也体现了温总理知识的渊博,文辞的精美和立意的深刻。“如果我们的国家有比黄金还要贵重的诚信、有比大海还要宽广的包容、有比高山还要崇高的道德、有比爱自己还要宽广的博爱,那么我们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具有精神文明和道德力量的国家。”人格就是力量,信誉则是无价之宝。人们是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才会坐在一起进行洽谈和磋商的,没有平等性,由强权和暴力主宰的社会是不会有什么意义的谈判的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是一种霸王合同。切记:一个谈判者可以是精明的,难以应付的,但同时必须是一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凸显,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得以确认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是集行为规范、审判准则、立法方针三位一体的民法基础规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它既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又是指导国家有权机关进行民事立法活动的根本方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重要性。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会计丧失诚信原则的原因分析

会计丧失诚信原则的原因分析 提要:来会计诚信缺失,会计假账非常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不仅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的伤害,也给国家和部队造成重大损失,极大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和军队现代会建设的的巨大障碍。如何维护会计中的诚信原则,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会计问题。本文查找现实中会计诚信原则缺乏的几种主要原因。 关键词:诚信;会计造假;诚信缺失 现实中,会计诚信原则缺失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利益的驱动是会计失信的根本原因 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动力。会计造假的受益人很多,单位的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可以因为“业绩优秀”而谋取更高的职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帮助做假的中介机构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甚至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同时,非诚信行为的收益高而成本低、风险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能自觉地恪守诚信原则呢?在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两者的差距越大,社会平均的诚信水平也就越低,整个市场的诚信水平的下降必然导致会计诚信水平的下降。对于企业而言,它的目的是利润,只有当诚信能带来利润,不诚信会带来损失时,它才会讲诚信;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目的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只有当诚信与自己的最终价值相等符合时,他们才会诚信,在利益的驱使下,关键时刻就出现了诚信的原则问题。虚假会计信息能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二、内外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到位 从内部看,一些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缺乏透明度,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有些会计主体虽建立了一些内控制度,但制度得不到真正落实,形同虚设,财会部门不能有效履行会计职能,致使人为会计造假行为不可避免。内部审计由于受制于企业经营者,缺乏独立性,其对会计的监督很难有成效。 从外部看,外部监督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政府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等职能部门实施。现阶段我国社会审计机构的规模和质量还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现行体制下社会审计委托关系存在实质性缺陷。审计关系的确立离不开审计人、被审计人、委托人三个关系人。但在我国很多时候经营管理者是被审计人的同时又是审计委托人,这种双重身份,使得被审计人有权决定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被审计人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就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住客户而产生偏离客观公正方向的可能。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公司法是对公司的成立或者是公司的破产等一些规定,不符合公司法,是不可以成立公司或者是宣布破产的。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颁布的,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由人代代表进行更改更适合当今社会的公司法。

商务谈判诚信原则

商务谈判诚信原则 真正能做到讲求信誉的企业现在少之又少,因为真正要恪守信誉、讲诚信往往很难做到,要做到就要付出巨额代价和学费,销售收入 的相当一部分都得为坚守信誉来买单;所以出于功利目的很多企业在 诚信方面做得比较差。商业谈判往往是尔虞我诈的,为了达到谈判 目的用一些拖延、得过且过的伎俩是很正常的,所以真正诚信做得 好的企业一方面是愿意把生意长久做下去的,一方面是品牌知名度 和附加值高,有资金实力来实现诚信的。诚信往往不是作为谈判的 个人在谈判的当时就能左右的。所以从结果考量,能做到诚信的个 人和企业往往不是实力很强就是有很强的执行力。 重中之重的原则,原则之中的原则。即关于商业经营中的诚信原则。 中国自古就有“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八字经典。市场经济发 达国家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信奉这样一句话:“诚实是最好的竞争手段”。 作为商务谈判主体在商务谈判中千方百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 敏锐地捕捉商机,是商人的天性;还由于谈判各方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掌握完全信息的谈判方采用蒙骗手段达成交易防不胜防。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现行的交易并非一单交易, 而是不可预知将来会做多少次交易。从博弈的角度看谈判主体,都应 该不敢冒然选择欺骗的手段去获得只此一次的交易。 可以说博弈过程又是一个不断抑制和排斥非诚信行为的过程。 诚信为商务之本,更为做人之本。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要求更多的国家,企业、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一个有完善信用体系的国

家通常被称为“征信国家”,而商业信用与信用消费又往往成为征信国家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和成熟市场经济的标志之一。 美国是典型的征信国家,对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失信”现象严重,阻碍了各国间的交往的深入,我们更要遵循这一原则,以实现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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