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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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思考(一)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思考(一)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思考(一)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一直处于三大方面的威胁之下:政府动用征收权征收集体土地、村委会及其干部乱批乱占集体土地、村民个人乱占集体土地。

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及其执法均存在问题,亟须解决。

关键词]集体土地;存在问题;对策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剧,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特别是土地问题尤显突出。

自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土地一直处于三大方面的威胁之下:政府动用征收权征收土地、村委会及其干部乱批乱占土地、村民乱占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东南沿海有些地方的农民甚至出现无地可耕现象。

笔者长期关注集体土地问题,并代理过一系列涉及集体土地的诉讼案件,发现集体土地的权利者很难在目前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利益,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均存在问题。

如果相关立法机关不尽早予以修正,相关执法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那么集体土地难免被继续侵害,我国坚守18亿亩耕地的红线迟早会被突破。

一、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二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可见,对于承包经营的农用地,国家规定只能用于农业用途,不能用于非农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除外。

土地收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收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收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资源是实现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我国的土地收储工作是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化使用的重要方式,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小,因此合理地进行土地收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首先分析土地收储工作的重要性,然后具体研究土地收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应问题,最后具体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分析解决我国土地收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土地收储工作提供指导,推动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关键词:土地收储;问题;对策;引言:土地收储工作作为维护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能够有效保持土地资源的供需平衡,确保每一块土地都能被有效利用。

但近年来,在土地收储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土地资源的正常流通与使用,还对地产业、金融业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领域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本文具体探讨研究土地收储工作的具体内容,以期对土地收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具有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一、土地收储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收储工作是依托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由国家制定了符合法定程序的制度,以各级政府为实施主体,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对土地资源进行征收、收回、收购等,目的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长久发展。

土地收储工作是我国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与协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土地收储工作能够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价值。

土地收储工作是根据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具体要求有序开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推动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996年,我国的首家土地储备机构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土地收储工作正式步入正轨。

目前我国的土地收储工作,不仅有国家制度的保障,而且还有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人员做支撑,有条不紊地对我国的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和分配,在推动我国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方面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

下面将结合实践,对土地收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我 国是一个农业 大国 。 要解决好 中国的发展 问题 , 就得解 决 好 中国的“ 三农” 问题 , 而要 解决好 中国的“ 三农 ” 问题 。 得解决 就 好农 民的土地问题 。 因为土地是农 民最基本 、 最重要、 最核心 的生
利主体 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 中来 。此外 , 征地过程又缺乏
要规范 了行政主体行使土地征用权 , 而忽略 了对土地征用过程 中 能起到监督作用 的程序。 虽然《 土地管理法》 规定了征地补偿安 置
只有认 识到问题 的症结所在才能制定 出有效 的制度安排 , 所 以我们必须首先来认识一下 , 当前 中国农村土地 征用制度在实践 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当然其 表现是 多方面 的, 下面着重从 以下几 个方面来论述 : l 征用范围不清晰 。 国宪法制规定 : 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 的 、 我 “ 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 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实行征 收或征
再加上在执行过程 中的偏差 。 失地农 民的利益得 不到合理补偿 的现 象也 时有发 生, 使 由此引发 了不少冲突和 矛盾 。 有鉴 于此 。 文总结 本
了目 前我 国农村 土地征 用制度存在的主要 问题 。 用范围不清晰 、 即征 征用程序不规范、 补偿标准不合理、 用制度 不透明和征 用安置 不 征 到位等五方面的问题 。 并利用制度 经济学、 土地所有权理论、 共学择理论和博弈论详 细地剖析 了存在这些 问题的原 因 , 于完善我 国 公 对
维普资讯
《 现代柽济 2 7 》 0 年第6 0 拳多
墨茎

71
三农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 因分析
董永在
(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 部 ,北京 1 09 ) 00 1

土地收储中存在的问题及内控对策分析

土地收储中存在的问题及内控对策分析

土地收储中存在的问题及内控对策分析摘要:合理地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使土地中隐含的各种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不仅可以增加土地资源带来的政府收入,同时还可以对当前的土地收储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保证土地收储事业的长久发展。

即便如此,土地收储中存在的问题仍是不可避免的,本文将土地收储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内控对策分析,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的高效率完成。

关键词:土地收储;问题;内控对策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丰富,因此土地资源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其能否得到土地开发者合理和持续性的利用不仅关系着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关系着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土地收储行业的长久发展,因此,对我国丰富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和科学化的利用就显得至关重要,是将丰富的土地资源转化为丰富的物质财富的重要途径,政府也为此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相关政策。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土地收储政策逐渐无法满足当前的市场经济模式,土地利用率低、分配不均匀等问题时有发生,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土地收储工作的重视程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分析,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行。

1.我国土地收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我国土地收储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理论支撑土地收储工作在我国的起步时间晚,发展时间短,在理论建设方面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完善的制度体系。

制度作为一切工作的理论前提与保证,关系着日常工作能否按照原定计划进行,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的有序进行。

与此同时,土地收储制度还划定了相关从业者在权力与义务,保证土地收储工作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统一性,一旦在制度的制定方面出现问题,日常事务就很容易在工作任务和利润的分配等方面出现问题,垄断等应该杜绝的现象极可能会发生,影响我国土地收储工作的公平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有序运行。

1.2融资渠道不完善,政府在资金筹备方面存在很大问题我国的土地收储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不仅仅需要在工作前期对土地的开发行进行投资,后期工作的修整和完善也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仅凭政府的日常财政收入很难完成所有前期的资金筹备工作,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保证工作所需资金的充足,但当前我国的融资渠道不够完善,虽然也存在政府招标等途径,但从制度等多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当前我国土地收储工作中最常见的融资方式仍以银行贷款为主,但由于贷款需要多方担保,并提交大量的材料,使得贷款流程繁杂且耗时较长,并且银行贷款具有很强的时限性,一旦土地收储工作中出现了一定问题导致资金难以及时偿还,政府将陷入财政问题,影响其长远发展。

城市土地收储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城市土地收储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城市土地收储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城市土地收储指国家通过行使土地的优先权,并进行一系列包括购买、拍卖、储备管理在内的工作过程;其旨在通过利用强制性政策以及市场化规律进行有限国土资源的管理,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促进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1-2]。

在过去的城市土地收储实践中,我国完成了土地收储制度、管理机制等一系列规则的建立,在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起了一定程度的作用。

但从时代发展的现状看来,我国城市土地收储中仍存在许多法律制度、管理机制、经济体系以及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缺陷,不利于土地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对此进行全方位分析,并以客观现实为依据提出针对性策略。

1.城市土地收储的现状分析我国城市土地收储工作自一九九六年实施以来,经历了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也取得了一定质的飞跃[3-4]。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收储已经具备一套较为成熟的规律和体系,但在实践与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众多漏洞。

笔者根据观察,将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收储现状作出如下分析。

1.1城市土地收储的连带影响应对机制不完善城市的土地资源包括使用中的土地、未开发土地、规划中土地等,而土地收储旨在实现各类土地的科学管理以及有效利用。

土地收储的方式包括开发、收购、出让、招标等流程,土地收储的数量、规模、价格、年限以及方式等均对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然而,在实践工作中,城市土地收储在专注于各项具体事务的同时,并没有关注到由此产生的连带影响;因此当矛盾产生时,也缺乏相应的应对机制,不利于土地收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城市土地收储的出让价格以及招标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发商以及投资者的成本;一般情况下,城市土地收储的垄断水平影响着一定区域的城市房价,垄断水平越高,房价上涨越快;而当土地收储工作不能有效把握该联系时,容易使城市房地产经济走向极端,不利于城市的稳步发展。

其次,政府进行土地收储前通常会通过银行抵押、发行土地债券等金融手段进行筹资;但许多机构并未充分考虑一系列融资手段对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金融市场的影响;因此,在出现市场疲软、融资效果不理想等情况时,土地收储工作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对土地管理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对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对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对一、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一)腐败群体化现象凸显,窝案、串案居多。

因农村拆迁征地涉及被拆迁村庄村委会、被拆迁户、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审计公司等多方参与,实践中往往是查处一人、带出一片,不少涉案人员上下勾结、内外联合、互相串通,共同侵吞或者骗取补偿款。

腐败群体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和严重化趋向。

(二)腐败行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

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的特点。

实践中常见的腐败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拆迁征地人员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虚增被拆迁人的宅基地、地面附着物的数量或面积,抱团瓜分补偿款;二是拆迁征地人员自己虚构拆迁腾退资格,骗取补偿款;三是拆迁征地人员对不属拆迁征地范围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如将违法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并列入补偿范围等,收取相关人员贿赂;四是拆迁征地人员采取虚列支出、伪造报账单据、重复报账等手段,直接侵吞补偿款。

由于拆迁征地人员在政策界限、权属认定、补偿标准把握上有一定弹性,加之有的地方拆迁补偿工作流程不甚透明,特别是被征房屋拆迁后土地很快平整进入施工阶段,很多涉嫌腐败的物证随之消失,这使得农村拆迁征地领域的腐败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三)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农村“一把手”涉案现象突出。

实践中,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当事人涉案的罪名高度集中,主要表现为贪污罪,只有极少数涉案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可以说,拆迁征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或者与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等相互勾结贪污补偿款的行为,日益成为查办和预防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重点。

此外,在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中,被拆迁村庄“一把手”涉案现象突出。

如北京市海淀区近四年立案查处的六件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都有基层组织“一把手”涉案。

这与农村“一把手”在协助基层政府从事拆迁确权等工作中有较大职务便利密切相关。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006.11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张海伟[1]王艳慧[2]([1]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2]山东济宁曲阜新区(陵城)管委273100)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制度在实体及程序方面均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应从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等方面改进。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3-02近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不论是沿海还是内地,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由此引发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也呈上升的趋势。

对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本文试作初浅探讨。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

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土地立法部门和学术界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直到2004年3月14日,我国通过对现行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正案才第一次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概念。

前者是指临时性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临时建设用地;后者则主要指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具有目的公共性、方式补偿性、权属变更性的特点。

一、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征收制度作为国家强行取得或使用土地的制度,相对物权绝对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而言,属于一种例外规则,因此,《宪法》及其他法律严格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确保征收、征用范围的合法性;二是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三是必须要及时合理地给予补偿。

而现行的征地制度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实施困难首先,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选题(3篇)

第1篇题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XX县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XX县为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土地政策的顺利实施。

因此,研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2.1 补偿标准不合理2.1.1 补偿金额偏低在实际操作中,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额普遍偏低,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2.1.2 补偿范围狭窄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仅限于土地本身,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财产不予补偿,导致农民损失较大。

2.2 补偿程序不规范2.2.1 征地公告不透明XX县农村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部分公告内容不完整,导致农民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了解不足。

2.2.2 征地程序不公开在实际操作中,XX县部分征地项目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损害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3 补偿分配不公2.3.1 补偿分配不透明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部分补偿款去向不明,导致农民对补偿款的分配结果产生质疑。

2.3.2 补偿分配不均在实际操作中,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部分补偿款被少数人非法侵占,导致农民补偿款分配不均。

三、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3.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家庭联 产承 包责任制 实行 3 O年 来 。取得 了不错 的成就。但 是新形势下,我 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诸 多问题 。本文主要对我 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 f * l J  ̄ 进行分析 ,并
提 出相 关对策。 ’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 ;主要 问题 ;土地征收 ;对 策分析
建 国以来 , 我国土地制度政策经历 了一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
( 一 )管理模式 建 国 以来 中国大陆地 区 土地管 理模 式 经历 了统管——分管—— 统管三个 阶段 。第
阶段 ( 1 9 1 9 — 1 9 5 5 ) 统管 时期 。由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央人 民政府 内务 部地政 司 主管 全 国地政 ;第二 阶段 ( 1 9 5 5 — 1 9 8 6 ) 分 管时 期 。土地管理职能分散于农村和城市政府各 级有关用地部门 ,城市用 地由房产局管 理 , 农业 部分 管农村 土地 ,铁 道部 管理 铁路 用 地 ,交通 部管理公路等交通用地 , 林业 部管 理林业用地 , 水利部管理水利工程用地 ,农 垦部管理 国营农 地土地 和荒地 。 ( 二 )管理体 制 根据 《 土地管理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我国土地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中国 各级 政府 在土地 管理 的各 项业 务上都 有 相 对明确的职能配置和分工 。 2 0 0 4 年 国务 院调 整 了省级 以下 国土资源主 管部 门干部 管理 体制 , 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 制 ,目的在 于上收省级以下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 。 进一 步加 强了国家对 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 , 强化 省 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 , 推进依法行 政 进程。 2 0 0 6 年 国务 院建立 国家土地督察制 度, 设立 国家土地总督察 、副总督察 ,向地 方派驻 9 个 国家土地督察 局,代表 国家土地 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强化中央集 中统 管理体制 。 ( 三 )管理制度 根据 《 土地管理法 》 ,国家实行土 地用 途管制制度 。同时建立国土全覆 盖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制度。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 定土地用途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 用地 和 未利用 地。严 格限制 农用地 转为 建设 用 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对耕地 实行特殊保 护。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 和节约用 地 制度 。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农 民集体可以有三个 : 村农 民集体所有” “ 镇 ) 民集体所有” “ “ 、 乡( 农 和 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农 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 。【 , 2 2 0 年颁布的《 07 物权法 》 在农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方面墨守成规 , 并未取得必要 的进步。就农地权
依据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2 条的规定 , 第 6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实行的是单一的土地所有 权征收补偿制度 。 土地管理法 》 且《 等其他法律未予以相应的修改 ,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采纳了 “ 一体征收、 体补偿” 的征收补偿模式 。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就表现为忽视了对土地承包
度对 策。
【 关键词 】 土地征收 性质 缺 陷
( )“ 共利益” 定不 明确 一 公 界
我国现行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 “ 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 “ , 公共利 益”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 现行法律规定与 ‘ 共利益” ‘ / 公 的目的存在矛盾。 土地管理法》 4 条规定 , 《 第 3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 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第 2 , 款同时规定 ,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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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1年第 4 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 7 6期
沿承了 “ 三级所有” 的规范模式 , 将各级 “ 民集体” 农 定位为农地所有权主体 , 而由相应的 “ 集体经济组 织” 代为行使所有权。由此可知 ,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农民集体” 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 要素和运行原则 , 也没有 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 的界限和地位。因此 , 没有能够解决 “ 民集体” 农 与
不 明确 、 集体 ”的 内涵模 糊 、 “ 忽视 了农 民的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 家垄断农地发展 权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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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张云芳 来源:《消费导刊》2016年第05期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而土地征收制度创新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调整农村土地征收的制度规范还存有缺陷,土地征收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存在范围泛化、规避法律、补偿严重不足、纠纷解决不畅等诸多问题。要从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规范补偿费用分配程序,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 缺陷 制度创新 一、问题提出 2015年中央发布《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而提出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其实质是废除城乡不合理的土地剪刀差,树立新的城乡发展观。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是破除城乡二元土地体制,建立符合城乡一体化要求的完整的农村土地物权体系,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这是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阐述了城乡发展一体化与破解“三农”问题的内在关系,从而显示了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战略价值。但是,就像著名三农学者韩俊指出的那样:在统筹城乡的名义下,一些地方统农村的土地资源多,筹农村的公共服务少,统城市的建设项目多,筹农村的民生工程少,这从根本上背离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宗旨。因此,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城乡互动发展背景下的农民土地权利保护制度是当前的重要内容。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在整个农村土地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一环。同时,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展开,必然对土地征收、征用产生持久、强劲的现实需求。我国现行调整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制度规范还存有缺陷,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存在范围泛化、规避法律、补偿严重不足、纠纷解决不畅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国家的长远利益。尤其是土地征收、征用的范围限制和合理补偿问题,关涉农村稳定,必须高度重视。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规范设计和运行机制,在满足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土地的现实需求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之间进行合理平衡。

二、目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过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农地征收补偿费的归属作出了界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尽管国家在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在对农地补偿费的发放和使用上作出了适当的调整,但是,在农地征收补偿范围的问题上始终没有发生变化。换言之,我国对农地征收进行补偿的项目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安置人员统一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样只有当失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才归失地农民所有。从上述法律条文上看,我国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主要特征是:以被征收土地带来的直接损失为最大范围的限度,以原用途给予补偿原则为最大限额标准,国家对农地征收补偿费制定强制性的分配方案,以货币补偿为主要补偿手段。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都没有明确提出和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这样直接制约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确定,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窄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是农地征收补偿乃至整个农地征收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如何确定该土地的价格,确定的补偿数额是否合理,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我国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第47条,即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但是土地补偿费好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我国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标准既不是土地价格,也不是土地使用的租金。其核算依据仅仅是农地产值,实现的是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并未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另外,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仅没有合理的体现农地的区位差异以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更没有真正体现土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的价值。农地征收后,由于失地农民的农业收入降低,这不仅影响到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还影响到失地农民家庭教育文化方面的支出,而这部分补偿目前往往不被考虑,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发展权的一种忽视。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不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地征收行政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但是农地征收及其补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严重地限制或者剥夺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被征地农民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和渠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自土地部门同意征收机构受理后,与征地的乡镇、村协商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等有关事宜,签订“征地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的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只有当征地手续齐全并经政府部门批准之后,征地过程才得以实施。从立项征地开始到征地行为实施,在众多的参与行为主体当中,唯独没有与征地行为有着切身利益的农民的参与。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作为农民的代言人参与征地程序,农民个体缺位,村委会的利益和农民个体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往往出现“代言人偏差”现象。

另外,被征地农民没有机会参与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尽管《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大都由征地主管部门确定,即便是实行征地听证制度,参与听证的对象也只是政府部门、乡镇及村集体,农民个人的利益诉求很少得到反映。即便农民对农地征收以及补偿有意见,即便这种意见能够在听证会上得以充分的表达,但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可操作规程,缺乏听证意见采纳、反馈的监督机制,农民反映的意见往往也是不了了之或根本就没有下文。

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途径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由于宪法和基本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作出明确、清晰的界定,加上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规范本身之间的矛盾和>中突,造成在实践中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并存、公益性征地泛化的局面,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

对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通过征收的方式来实现,并进行利益衡量,在公共利益占绝对优势且具有必要性时才能征收,以防征收权的滥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立法上,我国可以采用概括式或者列举式相结合的体例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除了抽象出“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如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受益对象的不特定性,还应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外延。

具体地说,可作出如下规定:国家举办如下各项公共事业,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征收或征用范围应以必要为限并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第一,国防军事用地;第二,国家机关用地;第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等。第四,公益事业用地,包括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电力通讯广播事业、气象事业、航空事业、森林保护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等;第五,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基础设施用地;第六,政府兴办的以公益性为限的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用地;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二)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 建立完善的补偿标准和利益分享机制,是缓解矛盾与冲突,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一种可预期的选择。首先,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实行由具备特定资质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估价的制度,得出初始地价后再交由主管部门参考土地市场的一般交易价格并综合考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形成土地补偿费的拟定价格,然后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得出最终的土地补偿标准。其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明确包括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这主要是因为土地对于农民而已,除了生产功能之外,还具有重要的保障和发展功能。再次,除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之外,应该增加残余地补偿费项目,即将农村土地补偿费的范围扩大至包括直接相关的损失在内。最后,对于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征收而被拆迁的,也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而言,应结合当地新建农村住宅的成本费用和闲置费用设定一个基数,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需要说明的是,农民房屋部分被拆迁的,对于剩余部分,也应给予残余房屋补偿费用。

(三)规范补偿费用分配程序,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关涉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公平、合理、透明的分配体制对于农民自身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于分配程序问题,课题组认为需要建立分配档案的意见征求程序和公告程序,由被征地农民集体协商决定分配方案的制定,同时分配方案的实行应该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应当公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促进分配工作的规范运作。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中,对于已出嫁但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应当摒弃我国传统的婚嫁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给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对于征地补偿纠纷司法救济上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检讨立法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在根本上解决司法体制的问题。课题组提出如下建议:村委会一级组织要严格遵守村委会组织法;村小组应该健全组织,使其作为诉讼主体时有法定代表人应诉;扩大法律宣传,提高征地主管部门、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征地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减少政府有关部门对法院司法活动的干预;鼓励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依法维权,减少上访等非常规手段的运用以避免纠纷演变为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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