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发展与协调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一、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争议或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方进行诉讼应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和法制建设,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与受理1. 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步是立案与受理。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注册行政案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受理过程中,政府机关应认真审查并核实涉案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行政应诉的策略和方向。
三、答辩与辩护1. 行政应诉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答辩与辩护。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答辩意见和辩护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在答辩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和律师的作用,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辩护。
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的严密性,避免产生歧义或错误信息。
四、证据收集与调取1.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政府机关需要主动收集和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
政府机关应充分利用公文、档案、现场勘查等渠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 政府机关在收集和调取证据时,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庭审与辩论1. 庭审是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机关应积极参与庭审,按照法庭规则和法官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2. 在庭审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的权威,不得干扰庭审秩序和破坏法庭形象。
同时,要注意言辞和态度的得体,展现出政府机关的专业素养和法治观念。
六、判决执行与申诉1. 在行政案件判决后,政府机关应及时履行判决,执行法院的裁定。
政府机关要认真分析判决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概述: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或诉讼参与人,根据法律程序参与诉讼并保护政府合法权益的一系列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公正公正原则,制定本《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决定,不能任意修改、应诉或撤诉。
2. 诚实信用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真实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并确保其中的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公正公平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尊重法院的独立和判决的公正性。
4. 高效及时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应诉,合理安排被告答辩时间,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审理,并尽早解决争议。
5. 法律代理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务,确保案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行政应诉的程序与流程1. 接到应诉通知当政务机关收到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时,应该及时将其送达本机关法务部门,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 组织答辩政务机关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的答辩准备工作。
答辩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了解案件的背景和诉求,并制定相应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3. 出庭应诉政务机关应根据案件审理时间和地点,安排相应的代表出庭应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
4. 协助调查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政务机关应根据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法院了解事实并作出判断。
5. 参与诉讼和申请复议政务机关在应诉过程中有权提出相应的申请、抗辩和质证,并在必要时申请复议,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应诉的记录与报告1. 案件记录政务机关应当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关键事项和对应的决策进行记录,包括应诉通知、答辩准备过程、出庭应诉和申请复议等重要环节,以备后续参考和审计。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1. 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工作。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能力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保持行政应诉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公正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必须维护公正和平等,确保诉讼各方的权益。
高效便捷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应诉的效率和便利性。
合作协调原则:行政机关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协调解决行政应诉中的问题。
3. 行政应诉的组织和实施3.1 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行政应诉案件。
受理行政应诉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和争议焦点,确保受理工作的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合法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3.2 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保证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听取其意见和观点。
行政机关在主张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明确依据,并进行合理解释和辩护。
3.3 调解和和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调解和和解工作,尽力解决纠纷。
如果行政争议无法调解和解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3.4 诉讼结果的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落实诉讼结果,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如诉讼结果涉及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4. 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4.2 评估与改进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行政机关应当总结经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制度。
5. 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措施5.1 人员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行政应诉工作范围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二、行政应诉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是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
二是细化行政应诉工作实施规则。
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调解和解、履行法院裁判、办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
明确对违法行为导致的败诉案件认定过错责任并予以追究;制定在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将被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概述行政应诉是在行政法律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动。
为了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
1. 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在行政应诉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其可靠性和完整性;- 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了解适用的法律依据;- 制定应诉策略,包括诉讼手段和时间安排。
2. 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在行政应诉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与行政机关沟通,了解其立场和意见;- 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寻求法律支持;- 与内部部门合作,收集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3. 注重证据的严谨性和可信度在行政应诉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证据的严谨性和可信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追踪证据来源,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组织证据材料,使其结构清晰易读;- 准备证人,确保其能提供真实的证言和口供。
4. 合理利用法律程序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合理利用法律程序可以提高胜诉的机会。
以下是一些可以考虑的策略:- 合理选择法律程序,包括诉讼和仲裁等;- 制定详细的诉状和答辩状,确保法律要素的充分表达;- 合理安排听证会、庭审等法律程序,以展示证据和辩护观点。
5. 评估风险和成本行政应诉工作过程中,评估风险和成本是非常重要的,以帮助决策和资源分配。
以下是一些相关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 评估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 评估行政应诉的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经济资源的投入;- 针对风险和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包括是否进行行政应诉以及应诉策略的调整。
结论通过做好事前准备、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注重证据的严谨性和可信度、合理利用法律程序以及评估风险和成本等措施,可以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中府[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府〔2014〕3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府〔2012〕121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主任。
各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中山市接诉即办工作办法
中山市接诉即办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中山市接诉即办工作办法》已经2024年1月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六届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展欣2024年1月5日中山市接诉即办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诉求办理第三章数据应用和主动治理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接诉即办管理工作,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诉即办,是指本市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通过市12345热线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和主动治理的为民服务机制。
市12345热线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的接诉即办平台,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及其配套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共同组成。
第三条接诉即办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便民高效、快接快办、条块联动、闭环管理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接诉即办工作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接诉即办工作保障,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责任落实,协调解决接诉即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市普遍关注的共性问题主动治理。
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接诉即办工作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接诉即办平台,制定接诉即办工作制度、流程和规范。
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下设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接诉即办平台的管理、运行、维护,全时段为诉求人提供诉求咨询、接收、查询和反馈服务,承担诉求的转办、交办、督办和数据汇总、分析研判等具体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中府[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府〔2007〕2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局具体承办。
在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予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有关应诉手续;(二)调阅案件的案卷资料并予以审查;(三)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四)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行政首长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六)参与诉讼,出庭应诉;(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16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10月26日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本省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第五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承担具体应诉责任,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应诉答辩意见等具体应诉事务。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一、引言行政应诉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作为被告,接受法院的审判程序,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上诉或申请撤销的一种行为。
行政应诉工作是保障政府工作正常运行、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效率和质量,制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二、行政应诉工作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行政应诉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程序,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性。
2. 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公正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公正进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3)高效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高效进行,提高办案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4)诚信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诚信进行,遵守承诺,遵循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行政应诉程序1. 受理与立案(1)接受法院受理:政府机关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当积极参与,并按照规定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2)立案申请:政府机关作为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提交起诉状或者书面申请。
2. 应诉与答辩(1)应诉: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交应诉状或者答辩状,并附上相关证据资料,正当防卫自身权益。
(2)答辩:政府机关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答辩文件应当符合法律和规定的格式。
3. 证据交换与举证责任(1)证据交换:政府机关与起诉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证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2)举证责任:政府机关在行政应诉中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4. 应诉方的陈述与质证(1)陈述: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对自己的观点、事实和权益进行说明和辩护。
(2)质证:政府机关可以向法庭提供证人和证据材料,并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5. 判决与上诉(1)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在法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局具体承办。
在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予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调阅案件的案卷资料并予以审查;
(三)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四)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行政首长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六)参与诉讼,出庭应诉;
(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机关首长决定,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法制工作机构应将代拟好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报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对需要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协调。
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
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本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第十八条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为市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与判决或者裁定报市法制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工作报市法制局。
由市法制局汇总全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情况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2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