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辩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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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辩平等对抗

论控辩平等对抗

摘要:

刑事追诉的国家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的特征,极容易被滥用,一旦滥用就会直接导致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乃至生命等基本人权的恣意侵犯,甚至造成无数冤假错案,为此,人类发明出来的迫使真相大白的最好方法就是控辩平等对抗,平等武装让权利和权力处于对等状态,并且有“程序性制裁机制”使控方的侦查、公诉行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法律制裁后果是辩方权利无限扩大后能够落实到位的有力法律保障。

关键词:

控诉方辩护方平等对抗

我国《宪法》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对人民的一项空前高度的法律承诺,写入第二章第33条,确立了人权保障的重要宪法原则,律师在人权保障中又担负着重要角色。刑事诉讼中有律师参与,可以消除权力专横,限制公、检、法办案人员恣意侵权。现代文明的刑事诉讼更加注重对被追诉人权利予以保障,让他们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具有人格尊严。律师怎样才能切实维护面对强大国家追诉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追诉人之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免受侵害,基本的道具就是国家有义务保证控辩地位平等对抗,权利保持平衡。为此,笔者将对控辩平等对抗展开浅显论述:

一、保护人权的普世价值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①]因为权力的拥有者都有不受他人支配的能力,权力的这种不但可以使它的拥有者按照自己意志行事,还可以使他人按照权力拥有者意志行事的属性是权力腐败的根源。因此,近代民主国家均以不信任国家公权力作为出发点而构建。[②]如何防范国家权力滥用以保障人权,历来的先进思想家绞尽脑汁力图找出一条最佳途径,经过了“统治者贤明与自律”和“分权方法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两个阶段后,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主权和民主”论,认为国家权力的基础是人民的委托,权力的本质是人民赋予的义务,如何防范国家权力滥用予以保障人权,历来的先进思想家绞尽脑汁力图找出一条最佳途径,经过了“统治者贤明与自律”和“分权方法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两个阶段后,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主权和民主”论[③],认为国家权力的基础

是人民的委托,权力的本质是人民赋予的义务[④]。人民有权要求代表国家的政府尽其应有的本分。建立宪政制度,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框架,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被认为是国家对待个人的最低标准。当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遭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予以积极的救济。通过基本人权的设置,人们可以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对抗,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基本人权的价值就在于防止国家权力走向恶政。何谓人权?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所有的人因为他们是人就应该平等具有的权利。[⑤]”米尔恩认为:基本“人权概念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应有这些权利,而无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⑥]而区别对待,即使损害了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同样拥有基本人权,人权超越地域、时空、对一切人均具有普遍性,即人权具有普世价值。

由于刑事追诉权力担负着保障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的重任,被赋予很强的国家强制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权选择或拒绝追究和制裁。与强大的国家追诉权力相比,被追诉者总是处于弱小地位,因此,刑事追诉的国家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的特征,极容易被滥用,一旦滥用就会直接导致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乃至生命等基本实体人权的恣意侵犯,甚至造成无数冤假错案。连基本的实体人权都无法保障的国家,基本程序人权将被剥夺殆尽。事实上,一国人权状况的好坏,往往与刑事追诉程序权力有无制约具有很大关系,在一个警察权力无孔不入并缺乏制约的国家,根本谈不上人权保障[⑦]。现代各国均强调: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除了拥有宪法基本人权的实体权利外,还必须拥有刑事程序方面的基本人权——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予以修正这种权力与权利天然不平等不对抗的诉讼地位,将宪法基本人权细化后,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固定。因此说,《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是一国人权状况的“晴雨表”。

二、控辩平等对抗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

美国刑事证据学者乔恩?R华尔兹认为“揭露案件事实最好的办法是对抗程序,抛开有关科学的事实认定的所有清规戒律;这种审判制度实际上运转颇佳。对抗似乎是迄今发明出来的迫使真相大白的最好方法。[⑧]”在一个没有充分控辨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实质上很难不偏不倚地正确认定事实[⑨]。刑事被告人与拥有强大国家公权力作后盾的公诉人如何来实现程序中平等对抗以达到审判结果的正当性,被社会认为是能看得见的正义呢!显然,用国

家公权力来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基本权,将辩护权发挥到再不能发挥的地步,对控方施加特定的义务,并用刑事程序法固定下来,作为衡量裁判结果是否正当或公平的唯一依据才体现出了刑事辩护的价值。程序性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确立律师程序性辩护权,有助于规制侦、检、审三机关的司法活动,预防和遏制其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给予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权本身就是对于程序价值的悍卫,因为只有确立了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侦、控人员的地位才是平等的,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关键所在[⑩]。所以,只有控辩权利平衡、地位平等,从实体到程序上总是处于权利对抗权力的平等状态,才能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使对抗所产生的秩序正常化。譬如,一个拿枪的人和拿剑的人在华山比武,即使拿剑之人体格再强壮,力量再无比,均遵从游戏规则,无需考虑,其结果肯定是拿剑之人必然受到伤害。这样产生的结果肯定无法体现社会正义。

三、辩护权无限扩张才能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正如一句法谚所云:“刑事诉讼的历史,正是辩护权扩大之历史”。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因此,被追诉人应当享有广泛的防御性权利,《刑事诉讼法》必须保障被追诉人具有排除国家机关对其不利指控并影响程序进行方向的机会,辩护制度便是这种法治思想下的产物。律师从审前的侦查、起诉程序中积极行使辩护权。从事实的另一方面来揭示案情的本来面貌,可以提高追诉机关认识案件事实的能力,这种从事实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待问题既是诉讼认识的途径,也是认识事物的最佳方法,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因此,从立法层面赋予被追诉人诸多保护性措施,在司法上给予控辩双方平等保护,这些权利的维护和措施的运用,没有深谙法律知识的律师帮助,辩护权利保障势必会落空,诉讼对抗将流于形式。所以,无限扩张律师辩护权,特别是在审前的侦查和起诉阶段中,可以有效弥补被追诉人与国家追诉机关之间的实力落差,并将保障实现裁判中立性原则。裁判中立性原则作为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必须为各国刑事立法和国际司法所遵守,也是各国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最低要求[11]。那么怎样才能扩张辩护权呢?

--立法规定律师侦查阶段的在场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通过试验表明:现行律师在场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促使文明审讯;有利于提高口供的准确性,制止翻供翻案风;有利于查明克服口供主义,从重言辞轻实物转向淡化人证和口供,迈向物证本位,有力推动侦查模式改变和证据制度改革;有利于落实贯彻国际公约在我国普遍适用[12]。

--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禁止政府对人民施加不当压力,迫使人民成为不利于自已的证人。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最有可能成为政府强迫取得口供的对象,因此,沉默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尤为重要:一方面,沉默权可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可以把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转化为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相互尊重。另一方面,沉默权作为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人权,可以极大地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防御能力,有助于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强大的国家追诉权力相抗衡的力度[13]。

--立法规定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这样就解除了律师在法庭上的顾虑,减轻其执业风险,使其能够畅所欲言,据理力争,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4]。我国《律师法》已经有此规定。

--立法规定辩护律师的刑事免证权,即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并不得因此而受到任何行业、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说是律师行业生存的基础,正如波斯纳所言:“如果当事人不能完全信任地向律师陈述,则对抗诉讼程序将无法良性运作”[15]。

四、程序性制裁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法律保障

即便辩护方的权利武装到位,诉讼主体地位与控平等,足以让控辩在实力上能够做到平等对抗,就不一定万事大吉,不一定必然能够实现司法正义,即使国家分配给辩护方足够的程序辩护权,也不一定能够使裁判结果体现司法正义,必须有相配套的裁判规则予以惩罚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控行为,使其付出代价才能实现保护人权和公正裁判,即必须有“程序性裁判”制度,这种裁判活动的实质在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而举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遇有对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合法性存在明显争议的场合,法院就要对这些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并对那些已被确定为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采取程序性制裁措施,也就是宣告有关非法证据、公诉和裁判行为无效的措施。在传统的实体性裁判活动中,由于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事实上充当“实体意义上的原告”地位,那些刑事指控的嫌疑人、被告人则属于“实体意义上的被告”。相反,在程序性裁判活动中,那些作为“实体名义上的被告”的嫌疑人、被告人,则事实上充当着“程序意义上的原告”,而那些原来行使着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则摇身变成“程序意义上的被告”。程序性裁

判尽管发生在实体性裁判活动的过程中,属于实体性裁判的派生裁判形态,但它不仅具有独立的控辩双方,而且还具有独立的“诉讼客体”——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程序性制裁的适用问题。正因为如此,这种为审查官方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程序性制裁而建立的的裁判机制,又被形象地称为“审判之中的审判”或者“诉中诉”、“案中案”。我国法律尽管已经确立了程序性制裁制度,却基本上不存在专门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不管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几乎都没有将侦查、公诉或者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作为独立的裁判对象,而只是将其作为事实认定问题或实体法律的适用问题来看待,在实体裁判的法庭调查中一并加以审查和裁决[16]。五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辩护方排除非法证据虽有“先行调查程序”,但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当然,迈出这一步,已经难能可贵。所以,只有立法设置“程序性制裁机制”使控方的侦查、公诉行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法律制裁后果是辩方权利无限扩大后能够落实到位的有力法律保障。

结语:

控辩双方在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无限扩大律师的辩护权,使追诉方的攻击行为成为无效或非法的程序性制裁,是现代刑事诉讼积极保护人权,维护人格尊严,防止国家公权力走向恶政的普世价值。

参考文献: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4页

[②]林铭德:《五权宪法中的国民大会》,正中书局1998年版,第60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73页

[④]李秉宪《宪法要义》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页

[⑤]沈宗灵、黄楠森《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页

[⑥][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⑦]岳悍维《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保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⑧][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⑨]李蓉著:《刑事诉讼分权制衡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136页

[⑩]管宇,《刑事审判程序律师辩护》,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11]管宇,《刑事审判程序律师辩护》,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12]郭云忠、扬新:“审前程序中律师用”载《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3]《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保障》法律出版社第95页

[14]严军兴:《我国辩护律师制度问题完善》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52页

[15]美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页

[16]陈瑞华:《程序性裁判理论》2010年第406页

翻译释意理论辨_与塞莱斯科维奇教授谈翻译.

?翻译理论与技巧? 翻译释意理论辨 ——与塞莱斯科维奇教授谈翻译 许钧 在不久前完成的《当代法国翻译理论》一书中,我们曾辟一章,对达尼卡? 塞莱斯科维奇教授创立的翻译的“释意”理论进行了评述与研究。这次参加由北京外国语大学与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共同举办的国际翻译学术研讨会(1997.11.1-11.3,有机会和与会的塞莱斯科维奇教授就释意理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换了意见,现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供同行参考。 许钧(以下简称许:塞莱斯科维奇女士,您是世界著名的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曾 长期担任巴黎高等翻译学校校长,并结合自己丰富的翻译实践,带领同行和众弟子进行翻译理论研究,创立了翻译的释意派理论。就我所知,早在1968年,您就发表了《国际会议译员——言语和交际问题》(in terp rète dan s les conférences in ternati onales,p rob lèm es de L angage et de comm un icati on一书,借助言语科学研究的成果,把口译纳入系统的理论研究轨道,对口译的性质,任务进行了界定,为释意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您与玛丽亚娜?勒代雷合作于1984年发表的《释意理论》(in terp réter pou r tradu ire,运用现代语言学、逻辑学、心理学与交际理论对翻译的理解和 表达过程进行了科学的分析与系统的阐述,对口笔译的共同点及差别进行了对比,揭示了即席翻译及同声传译的基本规律,可以说,这部著作的发表,标志着释意理论的确立。您能否就释意理论的基本观点及意义作一概括性的介绍? D.塞莱斯科维奇(D an ica Seleskovitch, 1921—以下简称S:释意理论,更确切地说,应该叫交际与释意理论,这一理论的建立,并非是我个人努力的结果,里面凝结着我的同行们的心血。若要用几句话来说明这一理论的要旨,那我是否可以这么说:释意理论首先是一种口译理论,我们认为,翻译的对象不是语言,而是借助语言表达的意义,因为不同语言社团的人有共同的需求,他们交往的目的是相互理解,交换思想,或在不同

论法的精神摘抄

《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论民主与自由

论民主与自由 【摘要】民主与自由是现代政治理论中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一方面,民主只是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不是其充分条件;另一方面,自由又与民主达成了促进关系。本文主要论述在不同分类中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民主 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中,自由与民主息息相关,一直是人们苦苦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为了实现自由和民主的和谐,人们在历史的长河中付出了长期的奋斗和艰辛的努力。 民主:何为民主?所谓民主, 就其本质来说, 是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但是,就其实现来说,却是多数公民而并非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所以,在相关文献中看到托克维尔写道:“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 因为在民主制度下, 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政治学家们追根溯源,总是从希腊语中发现它的最初表达形式。希腊语“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统治,顾名思义是以民为主,它充分尊重了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所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就来自于人的自由,相对于民主而言,自由是更高层面的社会价值。 自由:何为自由?自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名词,有哲学意义、法学意义等,因此自由是一个使用的非常广泛的范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通常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摆脱控制和实现自主的发展程度。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自由是政治自由,即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因法律确认而享有的政治权利。同平等相对于特权、民主相对于独裁一样, 自由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政治自由是同政治平等和政治民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范畴。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 政治自由 所谓政治自由,众所周知, 是能够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在以往的封建以及奴隶制社会,政治自由是没有的,君王享有独裁专政。反之,在一个民主社会,能够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是每个公民。因此,在民主社会, 每个公民都享有政治自由。那么享有政治自由无疑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因为所谓政治,即为权力统治、权力管理。这样, 任何人要想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便必须拥有权力。没有权力,不能进行权力管理或权力统治。所以,一个人只有拥有政治权力,才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才能有政治自由;如果他没有政治权力,便不可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不可能有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必定只能为拥有政治权力的人所享有,因而必定只能为社会的统治者所享有。这显然仅仅是政治自由事实的客观本性,而不是政治自由的道德原则。所谓道德原则,即每个公民不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该享有政治自由。但是, 如果社会的被统治者能够反过来对统治者进行管理,从而变成统治者的管理者和统治者,那么,这种社会的被统治者便拥有了政治自由。被统治者拥有政治自由,决不是因为他们是被统治者,而是因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统治者。那么,如果一个社会,全体公民都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那么才可以使被统治者同时成为统治者。这样, 被统治者就能够与统治者同样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同样成为最高权力的掌握者、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同样使国家的

管理学常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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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辨知微论

清辨知微论 标签:清辨知微论琴古琴坚实重浊分类:琴韵2010-03-31 13:40 琴之道者大矣哉。而欲体其大道,必要辨其细微。操琴而求其道者多矣。然得之者少,不得者多。不得其道者,多因不能辨其微,以至持似是而非之理以解琴学,故存其疚,而病于古。故操琴而求其道,于微之辨者,必要重之。今略述其一二: 一、坚实重浊之辨 操琴者必具坚实之功。不论左手取音,抑或右手弹弦,皆须坚实。琴不实者,则见虚浮,失琴之雅度也。 而此坚实,亦有似是而非者也。所谓坚实者,左手取音,右手弹弦,皆在力上用功。有琴人以为:左手取音时用力按弦,即得按欲入木之要,而不必指滑之一诀。右手弹弦尽量用力,即得弹欲断弦之妙,愈是用力,愈是坚实。如此理解,则导致用力太过太死,故成重浊之病。 左手按弦取音,必要坚实。然此坚实,必要不离一个滑字,否则即有胶而不灵之病。左手取音,往来动荡,若胶而不灵,则所出音浊,而失清雅之风。 右手弹弦,必要有力。然此用力,妙在不觉。望之无奇,而下指却有击鼓撞钟之势。其用力者,不离轻松自然之诀,又要控制力度,使重而不虐,否则即有下指重浊之病。 是故取音坚实者,不离松活之诀。弹弦必要控制,又要用力自然,方有得音坚实之效。此宜细辨之。 二、轻柔晦暗之辨 操琴得音,贵在中和。音之中和者,不轻不重也。然于中和中,必要以轻重疾徐以损益之,方得其微妙。于轻重中,皆有其法。 凡用轻柔者,在于幽情。而用轻者,亦有其难也。所谓难者,琴人用轻时,多有力所不达之病。若力有不达,则得音晦暗不明,浮而不实。如此则离于雅风。 是故用轻者,必要不爽清实。于清实中取轻,方得轻之真趣。此清实者。取清晰纯净、方正坚实之意。得此意者,是为清音。而用轻而力不达,不得清实之味,则为晦暗虚浮之音。此宜细辨之。 三、峻急燥烈之辨 琴音有奇正之别。凡琴曲者,大体以舒缓为主,此正音也。而琴曲正风,非仅有缓而无急也。缓急相间互用者,此奇音也。 急者速也。速有大速小速之别也。小速微快,形疏而实密,于稳健中得其急趣,有行云流水之味。大速之要在急,但必要急而不乱,多而不繁,于急中不失雅度。此用急之要也。 有琴人者,只知一味求急,于急中失其雅度,而显燥烈繁促之气。此即入于俗趣也,失琴之清音雅韵。如此琴曲,使听者之心亢奋不安,躁心顿起,失其清净,故失修身养性之旨,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论自由与秩序

第1期 高洁:论自由与秩序 2007年3月?5? 论自由与秩序 高洁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摘要: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也是遵循规则的存在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源于人类本性。法以自由为目的,自由与秩序价值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集中表现。就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而言,秩序价值是自由价值形成的基础;另一方面,秩序价值必须依附于其他价值而存在。自由之于人、之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法治的基础价值是秩序。法治的自由与秩序价值难以在静态中达到平衡,法治的实质是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自由;秩序;法律价值;法治 1法律价值中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什么是法律价值?有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法律是人造物,人在创造某物的过程中本身就融合了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法律的价值主要是法律的评价及其标准问题[1]。笔者对此表示赞成,法律的价值应是以人与法律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律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法律的价值是法律制定的必需,是法律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律演进的动因。 那么法律应具有什么样的价值?现今大部分学者都将秩序、自由、平等、效率、正义、利益等作为法律的价值。由此可见,法律的价值是多样性的,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价值体系。在这一体系的内部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法的不同价值准则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它们之间难免会有相互的矛盾。从法的价值的准则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平等与正义的冲突,秩序与人权的冲突,秩序与理性的冲突,等等[2]”。本文将侧重探讨其中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1.1法律的自由价值 自由至少有字面、哲学、法学三个层次上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无论英语中的freedom和liberty,还是汉语中的“自由”,它的意义都是“不受拘束”;从哲学层面讲,自由意味着对必然性的把握和对客观规律的认同;就法学意义而言,自由指的是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三方面的含义是相互联系着的。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客观规律认同,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拘束,只能以忍受一些拘束为代价而获取相对不受拘束的生活,因而自由永远是相对的。现实中人们总是通过制订规范、建立秩序来确定自由,所谓“法不禁止即是自由”就是这个意思。当人们一提到自由,不应该只想到“任意”而不想到“限制”。一般认为,对自由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而限制自由;第二,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第三,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第四,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3]。可见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无拘无束。如果说它是一种“任意”的话,也只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任意,是被秩序肯定和保护的任意,而不是为秩序所否定的任意。 自由价值,这一价值在当代越来越受重视。法律(尤其近代法律)从其出现就应说是对自由的一种体现,法律的发展与人对自由的追求密不可分,自由也理应成为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有学者是这样来评价自由价值的:“自由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离开了自由这一价值目标,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自由的价值对于法律来说是内在的。很难设想,一个不尊重和不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好法律,甚至他是否还是一个法律本

权责对等

权责对等原则的内涵: 所谓权责对等原则也就是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权责对等原则的内涵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 2.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管理者完成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质,而且与上级的合理授权有密切的关系。 3.正确地选人、用人。上级必须委派恰当的人去担任某个职务和某项工作。人和职位一定要相称。应根据管理者的素质和过去的表现,尤其是责任感的强弱,授予他适合的某个管理职位和权力。 4.严格监督,检查。上级对管理者运用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憎况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职期间的真实憎况。管理者读职,上级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选人用人不当;二是监督检查不力。引咎辞职制度值得在中国推行。监督、检查应该主要由授权者履行。 权责对等原则与绩效管理的关系 权责对等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对管理绩效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从系统的观点而言,影响管理绩效的主要因素,可以归纳为7个方面:管理者本人的责任和能力;上级的领导水平;下级的责任和能力;任务和目标;完成任务的资源条件;环境;管理者应得的利益。管理者的上级一管理者一管理者的下级,组成一条管理链。管理链有长有短,最短的由2个环节组成。管理链愈长,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愈大。 对管理者而言;贯彻权责对等原则为做好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时也对管理者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一是不能滥用权力;二是强调了管理者的责任,在其位要担其责。但是,这类约束是自我约束,它要靠管理者高度的自觉性才能起作用。 对上级而言,这条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必须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正确选人,并对选定的人予以授权;明确管理者的责任和要求;确定目标和目标值;合理地确定管理者的报酬;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一条管理链如果出现问题,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可能一是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二是环与环的连接处出现问题。多个环节同时出现问题的概率比梭低。权责对等原则不仅对每个管理环节的管理效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管理环之间的连按产更为重要的影响。 组织行为科学的观点认为,绩效取决于管理者的能力、对自己作用的理解、努力程度及环境的限制等。这里,上级、下级、资源条件均包括在环境之中。管理者应得报酬的满足感,对管

《辨中边论》科判+偈颂(全7品)

辨相品第一 总标略说唯相障真实及修诸对治即此修分位得果无上乘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杂染之相·按实相宣说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于彼亦有此故说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无及有故是则契中道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杂染之相·按现相宣说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虚妄分别性由此义得成非实有全无许灭解脱故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 相·杂染之相·入彼等义之理·说三自性义 唯所执依他及圆成实性境故分别故及二空故说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杂染之相·入彼等义之理·入彼之理依识有所得境无所得生依境无所得识无所得生由识有得性亦成无所得故知二有得无得性平等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如何杂染·谁作杂染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唯了境名心亦别名心所一则名缘识第二名受者此中能受用分别推心所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如何杂染·以彼如何杂染覆障及安立将导摄圆满三分别受用引起并连缚现前苦果故唯此恼世间三二七杂染由虚妄分别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略标 诸相及异门义差别成立应知二空性略说唯由此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广释·空性之相 无二有无故非有亦非无非异亦非一是说为空相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广释·空性异名 略说空异门谓真如实际无相胜义性法界等应知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广释·空性异名之义 由无变无倒相灭圣智境及诸圣法因异门义如次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广释·空性分类·二空 此杂染清净由有垢无垢如水界全空净故许为净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清净之相·广释·空性分类·十六空能食及所食此依身所住能见此如理所求二净空为常益有情为不舍生死为善无穷尽故观此为空为种性清净为得诸相好为净诸佛法故菩萨观空补特伽罗法实性俱非有此无性有性故别立二空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清净之相·广释·于空性成立有垢无垢之理此若无杂染一切应自脱此若无清净功用应无果非染非不染非净非不净心性本净故由客尘所染 第一品圆满

《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 一、关于政体的划分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三权分立的相关思考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国,美国正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成现在的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五庭作者:张雪洁 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 正文 一、法律概说 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管理学简答题

1、简述决策的基本过程?(6分) 2、什么是战略性的计划?其主要内容有哪些?(6分) 3、简述内部提升的优缺点?(6分) 4、什么是领导权力?其来源有哪些?(6分) 1、答:1)诊断问题(识别机会)2)明确目标;3)拟定方案;4)筛选方案;5) 执行方案;6)评估效果。(6分,每个要点1分) 2、答:1)战略性计划是指应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未来较长时间设立总体目标 和寻求组织在环境中的地位的计划。(2分) 战略计划的内容包括:1)远景和使命陈述;2)战略环境分析,(即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3)战略选择,选择企业合适的发展途径;4)通过制定一系列战术性计划将战略计划付诸实施。(4分,每个要点1分) 3、答:优点:1)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2)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3)有利于保证选聘 工作的正确性;4)有利于被聘者迅速展开工作。(2分,每个要点1分) 缺点:1)可能会导致组织内部“近亲繁殖”现象的发生;2)可能会引起同事之间的矛盾。(2分,每个要点1分) 4、答:领导权力通常就是影响他人的能力,在组织中就是指排除各种障碍完成任务达到目 标的能力。(1分) 其来源于:1)法定性权力;2)奖赏性权力;3)惩罚性权力;4)感召性权力;5)专长性权力。(5分,每个要点1分) 1、简述管理者道德行为的影响因素。(5分) 2、霍夫斯泰德(Hofstete)通过对哪个跨国公司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提出了反映各国文化环境的哪几个指标?(5分)

3、简述在组织层级化设计中,影响组织分权程度的主要因素有哪些。(5分) 4、领导的核心在权力,根据法兰西(John French)和雷温(Bertram Raven)等人的研究,领导权力有五种来源。请简述之。(5分) 1、答:1)道德发展阶段;2)个人特征;3)结构变量;4)组织文化;5)问题强度。(5分,每个要点1分) 2、答:1)IBM;2)权力距离;3)不确定性的避免;4)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5)男性化或女性化。(5分,每个要点1分) 3、答:1)组织规模的大小;2)政策的统一性;3)员工的数量和基本素质;4)组织的可控性;5)组织所处的成长阶段。(5分,每个要点1分) 4、答:1)法定性权力;2)奖赏性权力;3)惩罚性权力;4)感召性权力;5)专长性权力。(5分,每个要点1分) 1、简述泰罗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5分) 2、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研究,一个行业内部的竞争状态取决于五种基本竞争作用力,它们分别是什么?(5分) 3、简述组织设计的原则。(5分) 4、简述马斯洛需要层次论的五个层次。(5分) 1、答:1)工作定额;2)标准化;3)能力与工作相适应;4)差别计件工资制;5) 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5分,每个要点1分) 2、答:1)行业竞争对手;2)潜在入侵者;3)替代品生产商;4)供应商;5)买方。(5分,每个要点1分) 3、答:1)专业化分工原则;2)统一指挥原则;3)控制幅度原则;4)权责对等原则;5)柔性经济原则。(5分,每个要点1分)

言意之辨

中国古代文论言意观念的累积与演进 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文论和中国古代文化一样,一开始就具有成熟而敏锐的语言意识,通过对“言”、“意”、“象”等观念、范畴的体味与辨析,抓住了文学语言言不尽意、意在言外、言近旨远等重要的审美特质,主张得意忘言,借象而思,想不离象,崇尚言外、象外,超越语言,感悟意蕴。这一文学言意观念的形成,经历了先秦以文质论为代表的“求言内”的子学期、魏晋以言意论为主导的“求言外”、“感悟”立言的玄学期以及唐宋以来体现在意境说和韵味说发展过程中的“求意外”(意分内外)的禅学期等重要历史时期的文化洗礼。先秦诸子百家的百家争鸣,触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言意思考的高潮,并为魏晋时期的言意之辨作好了准备。两汉诗学的“诗无达诂”,经学微言大义、言近旨远等阐释实践与思考,也在言意探讨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魏晋文论虽然在时间、广度、规模、流派上比不上先秦,但言意之辨中思辨哲学所达到的纯度和深度以及对文学的影响,却是空前的。特别是王弼的“得意忘言”,成为魏晋及南朝时代的新学风、新方法,时人用它解经典,证玄理,调和儒、道,既作为生活准则,也运用于文学艺术。不仅魏晋玄学的兴起首先是从“言意之辨”这一问题开始的,而且自王弼“得意忘言”、陆机“课虚无以责有,叩寂寞以求音”,至刘勰“文外曲致”、“情在词外”、钟嵘“文已尽而意有馀”,言意问题已成为魏晋南北朝文学理论所讨论的核心问题。与两汉经学最大的不同是,魏晋玄学清通简约,主要就义理进行发挥,再也没有两汉章句训释的烦琐特点。玄学家们围绕“有无”这一哲学本体问题,对先秦以来特别是《老子》、《庄子》、《易传》的“言意”观念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富有启迪的创见,不仅对魏晋时期文学的自觉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也对六朝诗学的自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中国古代文论的言意观念浸染于道的不落言筌、诗的不著一字、禅的不可凑泊的多元整合之中,“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刘禹锡),意义本体成为文学作品意蕴与审美价值的核心。 对文学作品特别是诗歌作品的品评,中国古代文论强调知人论世、以意逆志、诗无达诂、诗无达志、诗为活物、以情自得等,在长于推本溯源、考证诗文的同时,更为重视作品内涵飘逸灵动的高情远韵与无言大美,肯定文学作品意义的丰富性、朦胧性和不确定性以及读者和批评家再度创造-“作者之用心未必然,而读者之用心何必不然”的审美自由。 从上述梳理的中国古代文质论、言意论(言意象、言不尽意、言意之辨)、形神论(形与神、以形写神)、虚实论、隐显论、雅俗论、意境说、韵味说、诗无达诂、以意逆志、知人论世、诗为活物与以情自得等重要的观念、范畴中,我们不难看出,汉语语言、意义从来就不是透明、单义的,特别是中国古代文学的语言、意义和解释等理论问题,更是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的重点和难点。 中国古代文论在对中国古代文学的语言、意义和解释等问题上的感悟和探索,从一开始就体现了与西方线性逻辑思维特征不同的曲线悟性思维特征。当然,关于中国古代思维方式,学术界的研究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有的说是经验思维,有的说是意象思维,有的说是直觉思维,有的说是模糊思维,包括上面所说的曲线悟性思维,不一而足。这里我们也无需就此作专门而深入的讨论。中国古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学批评,体现在选本、摘句、诗格、论诗诗、诗话和评点之中,这诸种形式,是西方文学批评中所鲜见,而在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又最普遍地为人使用的。有人指出古人在表述其思想的方式上,并非像现代西方学者那样有意识地以系统的文章结构来表达其思想结构,往往是直抒结论而略去过程,或是因人而异地当机发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大多短小精悍,文学批评也形制短小,在形式上,绝大多数的古代诗论、文论所采取的是随笔体或语录体,议论自由,特别注重对具体文学作品的品评,这自然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理论展开不易充分的局限。说一首诗好,多凭审美直觉,不作详尽的分析,也无思考过程,或是三言两语点到为止,或是跳跃式地给出结论,最多作些溯源探流的索隐与灵机一动的考证,读者也不习惯去看长篇累牍的评论,而是靠那三言两语的启发,自己领悟其中三昧,当机发论与直抒结论者居多。这种当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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