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在现代社会,隐私的价值正日益广泛的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追求,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维系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范围不断扩张, 内容日益宽泛。本文从隐私的概念入手,深入剖析隐私的宪法保护,了解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和问题,与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的相关保护措施进行了一一探讨。
关键词:隐私权;宪法保护;基本权利;公权力

The Constitution Protection of Citizen Privacy
Abstract: In the modern society,the value of which has increasingly drawn people’s attention and pursuit .Protection personal privacy has become an individual freedom. Privacy as a basic personality right is expands its scope and has rich content. This paper starting with the concept of privacy, deeply analyze the constitution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China, and discuss the relevant protective measure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citizen privacy right in China,
Keywords: privac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undamental right; public rights
目 录
引 言............................................1一 、隐私权概述..............................................1
(一)隐私权的含义..................................................1
(二)我国宪法隐私权的特征..........................................1
(三)保护隐私权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格尊严的终极价值....................2
二、我国宪法隐私权的现状及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2
(一)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状.....................................2(二)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3
三、如何对宪法隐私权进行保护........................................4
(一)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4
(二)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建议..................................5
1、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5
2、合理限制公权力防止对隐私权的侵害..............................6结语................................................................7
参考文献............................................................8
致谢................................................................9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专业班级:13法学3班 学生姓名:李艳
指导老师:陈军 职称:教授
隐私权是当今社会发展条件下人们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国家公权力的不断渗透,加之来自多方面的民事主体侵权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侵犯时有发生,而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却相对落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是现实而紧迫的,由宪法确立隐私权内容才能彻底的保护隐私权,实现隐私权保护的最大化。
一、 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含义
对于我国法律而言,隐私权可谓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1987年以前我国大陆未发表过有关隐私权的文章,1988年以前,我国大陆立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曾使用过“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在我国的兴起和探讨,更多的是吸收了美国的理论。其实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从字面含义来看我们暂且把它定义为,[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我国著名法学专家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也有专家称隐私权就是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而笔者认为隐私权归根结底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隐私权也可以说是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权是一项权利,也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宪法权利一种是普通权利。宪法权利受宪法的保护,一般权利受普通法律的保护。宪法权利是由宪法来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基本权利是产生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而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已经成为一种人们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宪法权利。关于隐私权的特征,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3]。
第一,个人权利性。隐私权是个人拥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个人对事物的一种支配,并可以排除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其特点是具有私密性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及公开隐私的何种内容,全由自己处置。所以说隐私权是以个人为核心的一种权利,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牢牢关系着个人。
第二,精神利益性。人们被侵犯隐私权之初,一般会造成权利人主体 物质利益的损失,很多时候保护财产权都成为了保护隐私权的主要手段。但其实保护财产权的背后蕴藏着更大的目的,即个人的精神利益。关于精神利益,其实才是保护隐私权的最终目的。要让人们感到安宁、从心理上得到慰藉、从精神上得到尊重,就要宪法隐私权更注重精神性的内容,维护人格尊严。人

格尊严是宪法保护的最终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精神上的自由,体现人权的意义。
第三,个人自由性。隐私权做为一种法律权利,与“自由”不可分离。保障个人隐私就是保障个人自由,隐私权的本质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理念主要来自于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认为隐私权建立在自由权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隐私权的自由还体现在言论自由、行为自由、信仰自由等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还可自由的选择与决定自身的事务。隐私权与自由相辅相成。
(三)隐私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格尊严的终极价值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的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的尊重的结合。
从人格尊严的含义可以看出,人格尊严是由宪法设定的一项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随着物质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注重精神世界的追求,更关注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格尊严作为宪法保护的最终价值目标,要求人的内在价值受到尊重和保障。在如此高标准条件下,隐私权的确定和保障恰好为此提供发展的空间。
怎样来确定隐私权?我们首先通过宪法确立隐私权的地位,经过宪法确立的隐私权使保障公民生活安宁、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利用,公民个人秘密不被窥探等等一系列权利有了法律依据。人们便可透过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实现维护人格尊严的终极目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也是人格尊严的重要表现,而透过保护隐私则可以实现保护个人人格尊严,个人可以自由的进行选择, 可以对抗来自个体的侵权行为或者是来自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隐私权为人格尊严勾勒出了一块专属的“领地”,任由其发展。[4] 其实保护隐私权就是保障人格尊严,尊重个人隐私权实际上就是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言而总之,人格尊严是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终极价值追求。
二、我国隐私权的现状及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针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比较欠缺,法律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完善。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虽然尚无隐私权形式上的认可,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宪法规范中深刻体现着对个人隐私利益的尊重。例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秘密和通

讯自由受法律保护。”[5]上述几条关于人格尊严、公民住宅、公民的通讯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关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依据。当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 公民隐私主要是通过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来保护的。我国目前尚无宪法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作为具有宪法规范保护依据的隐私权并不能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只能通过部门法来加以保护。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在这些缺陷和漏洞中,首先是缺乏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其次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全面,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的隐私权概念。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比较零散,宪法未能全面正确贯彻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
(二)我国宪法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目前我国根本法宪法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在宪法中没有确切的直接依据,虽然我国有些宪法条文包含隐私权的精神,但这些条款更多的只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6]由于在一国的根本法宪法中未对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使得除了宪法规定过的某些隐私权内容可以收到法律保障外,其他的更多的没有规定的隐私权内容在没有相关保障依据的情况下就难以寻求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公民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只能附从于损害名誉权等其他诉因,请求法律保护和救济,而不能直接诉求。
第二,现如今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宪法规范所保障隐私权内容不能直接适用,需要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并且通过普通法律的实施加以实现。据统计,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项,但涉及具体法律的只有9项,其余9项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然而,我国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部门法来实现的,由于宪法本身的非适用性,公民基本权利没有得到直接的宪法效力的保障,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予以保障,我国宪法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此。
第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隐私权的内容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和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中,凌乱而没有统一性。整体而言,隐私权在我国立法方面几乎空白,现有的法律保障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无论宪法还是部门法内容上不能相互衔接,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当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救济。
第四,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人们愈加认识到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

。隐私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立和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有权利的享有就必然有权利的冲突,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也成为我国宪法隐私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而权利的冲突必要要求权利的限制,笔者认为在保障隐私权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隐私权,法律也应该为隐私权划定合理的限制,规范其行使隐私权。
三 如何对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
(一)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人们对于自身个人生活安宁的珍视、对个人信息的注重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生活图景。伴随经济上的高速发展,都市型社会的兴起,媒体的发达和科技的进步。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容易形成对私人权利的介入和干涉。与此同时,由于公权力的不断增强,公权力掌握公民大量个人信息且轻而易举能够获取,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和支配无时无刻不威胁着公民的隐私权。
公权力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隐私的公开及对个人信息隐私获取程度和方式上的随意性会构成对个人信息隐私的宪法权利的侵犯。[7]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不当公开。当政府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公开时,会造成公民的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应该用法律加以限制政府权力,而采用普通的法律来限制其权力必然效果会事倍功半,应当用宪法对政府的不当公开行为进行规制。第二,公权力主体获取个人隐私信息方式程度、范围或方式的不当。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政府工作部门会过度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将公民
个人信息交由熟人查阅、复印;或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对于嫌疑人的监视、监听、搜查等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公权力过于强大,导致公民个人隐私常常在无形中就泄露或者被侵犯。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以宪法隐私权为依据,针对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对其进行规制。
再反观我国立法实践,公民隐私权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明显不足。现行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和人身自由的保护虽然有所引申和推定隐私权的含义,但实际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为许多侵权行为留下法律的空子,保障隐私权还是 空中楼阁、一纸空文。通过宪法保护隐私权刻不容缓。
(二)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1、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
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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