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读后感 《哈耶克文选》读后感

读后感《哈耶克文选》读后感只有观念能够打败观念——《哈耶克文选》读后感说起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我们不得不提起经济学中一个人很小的流派——奥地利经济学派。
其创始人门格尔和继承者塞维尔、巴维克都对哈耶克的思想的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
米塞斯曾说过:“只有观念能够打败观念。
”从整个奥地利经济学派来看,与主流的新古典主义理论不同,其彻底反对凯恩斯的理论与政策;从哈耶克个人来看,他的自由主义观念深入到经济、政治的各个方面,同时也具有很大的争议性。
《哈耶克文选》收入了哈耶克写于50至70年代以上著作之外的论文和演说,这段时期是哈耶克思想最活跃的一段时期。
《文选》分上下篇,上篇主要记载了哈耶克有关经济学方面的篇什,而下篇着重引领我们进去哈耶克有关哲学与政治学的世界。
从整体上看,哈耶克将自己的经济观建立在一种深厚的哲学认识论的基础上,扩展到设计整个人类社会秩序的领域,从哲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等不同的角度论证现代市场社会的组织原理,由此形成一个社会哲学体系。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曾讲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这个观念也体现在《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宪章》之中,那么,什么是“自由主义”呢?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的精髓在于“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下的功利主义道德框架中__私而热情地探求知识和真理”。
在他看来,真正的秩序并不来源与什么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应当来源于普世性的法则。
《文选》中《什么是自由主义》一篇,哈耶克阐释了自由主义的由来、发展、衰落及其与法律、民主、公正等之间的关系。
在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我们不得不先谈谈哈耶克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
自由主义面对的不仅仅是个人或某些群体、组织的独裁,而是一波又一波的民主运动。
读到此处,其实我很有疑惑——为什么此时的民主运动反而是自由主义的最大敌人呢,民主的发展不就可以促进自由主义的发展么?哈耶克的解释是,自由主义和民主运动是有明显差别的。
自由主义关心的是政府的作用,要求限制一切权力,包括多数人的权力;而民主则关心的是谁在领导政府的问题,因此大多数人当下的意见是政府权力有__正当性的唯一标准。
我们需要的自由——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有感

018我们需要的自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出生于奥地利。
他以坚持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凯恩斯主义和集体主义而闻名。
哈耶克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学家。
尽管他在197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学术贡献远远超出了经济学的范围。
在他的一生中,他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篇专著,涵盖了一切:从纯粹经济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哲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
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方面,哈耶克的研究并不停留在表面,而是有自己很好的理解。
《自由秩序原理》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中的重要杰作。
在这本书中,哈耶克为现代社会理论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即在自发秩序的基础上,他澄清了制度变迁的观念。
该书认为,自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没有强制。
自由社会秩序是一种对人们施加最小强制并带来物质利益的秩序。
自由社会可以更好地应对随机事件,并为文明发展获得更多动力。
压制自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文明的衰落。
在整本书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本书的四个主要关键词:自由,秩序,宪政和法治。
相反,我们也可以使用这四个词来进一步解读哈耶克希望通过本书传达的思想。
自由,秩序,宪政和法治,这四者密切相关。
哈耶克提到的自发秩序是由自由人所组成的社会的自发秩序。
既然这是一个秩序,其中就必须有一个规则体系,不存在没有规则体系的秩序。
规则和规律在自生自发的过程中逐渐自然地形成,所以自然法和自发秩序相伴而生。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某个国家从远古到现在,那些出现过或现在仍然有效的法律都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但它不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社会,而是主要根据统治者的自然需要而产生的。
所以,哈耶克的自由人创造的社会的自发秩序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状态。
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自由呢?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给了自由充分的定义,”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律先于立法

法律先于立法——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一)《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历经17年思考而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学术著作,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法律哲学圣经。
这部巨著所开示出的问题,型构了后世法哲学的努力方向。
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中,哈耶克提出了“法律先于立法”思想。
何为“立法”?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本身却从来不是像立法那样被…发明‟出来的,因此与这种法律不同,立法的发明在人类历史上要相对晚出现一些。
立法这种发明赋予了人类以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要的工具,但是人类却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
”哈耶克认为,人类在立法权问题上过于关注权力的归属,而“很大程度上遮蔽了这种权力应当扩展至多大范围”,即人类忽视了立法权力的边界问题。
现代世界确信“法律为立法的产物”,奉行起源于古希腊时代,复兴于中世纪晚期的“立法决定论”。
哈耶克认为这种观点属于“建构论唯理性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乃是一种谬误。
因为在人类意识到法律本身之前,法律已存在。
显然,哈耶克这里所谓的“法”并不仅仅涵括现代意义上的制定法,而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行为规则。
从思想背景看,哈耶克一生经历了20世纪几乎所有人类的重大事件,其思想具有跨学科的宏大背景支撑。
哈耶克始终主张对社会科学的问题进行跨学科的多维思考与研究。
就法律与立法的关系而言,哈耶克乃是一位文化进化论者,主张用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观点追问理性和语言在文字化之前的法律起源问题,并进一步区分了“习得的规则”与“先天性规则”,指出人类始终受着这两种规则的指导。
(二)既然人类从起源开始皆受着先天抑或习得、阐明抑或未阐明的规则的指导,那么,这些规则能否用语言加以表达与传播?哈耶克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文字已然阐明并传播了人类的大量规则,但是这仅仅是人类社会整个规则系统的一部分。
囿于人类心智理性与语言的局限性,社会中存在着大量优于“阐明的规则”的“未阐明的规则”。
海耶克论自由与法治

海耶克论自由与法治海耶克(Friedrich Hayek)是20世纪重要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社会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由和法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论述。
这篇文章将论述海耶克对自由与法治的理解和观点,阐述他认为自由与法治之间的紧密关系。
在海耶克看来,自由与法治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
他坚信自由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自由并非是无序和放任自流的状态,而是一种受法治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自主选择的能力。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个人才能在没有被他人侵犯的情况下行使自由。
首先,海耶克认为法治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他强调了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言论自由和自由竞争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治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这些权利,让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地发展个性和追求利益。
自由不能存在于法治缺失的环境中,因为只有法治能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市民免受专制的侵害。
其次,海耶克在《法治、立法和自由:一类新约》中指出,法治是一种规范和纪律,可以帮助个体建立秩序和稳定。
纪律不仅仅是政府对市民的约束,也是市民自己约束自己的过程。
法治对于个体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通过法治,人们的行为被规范,不会以任意的方式侵犯他人权益,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此外,海耶克还提出了“知识问题”的观点,他认为人们的知识是有限的,无法全面了解并管理整个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法治的作用尤为重要,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种知识问题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为人们提供了确定和可预见的环境,让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合理的选择。
然而,海耶克也警告说,法治本身也存在潜在的危险和缺陷。
他认为,权力过度集中的法治可能导致专制和僵化。
他主张要建立起以法治为基础的限制政府权力的体制,并避免政府过度干预个人和市场自由。
他认为,任何形式的权力集中都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个人自由和创新的发展,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分权和权力制衡的体制来保护自由和法治。
法治下的自由_重读哈耶克的_自由秩序原理_

[摘
要]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 , 是一种 永恒的政治理 想 。 有自由才有 创造力 , 自由 理想激 发了西方 文明 ,
自由的实践推动着社会的进 步 。 在哈耶 克看 来 , 自由首 先是 否定性 的 , 是消 极意义 上的 , 对 自由的 威胁 来自 强制 。 正如卢梭所言 , " 人生而自由 , 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 "既然强 制不可避免的 , 因此 , 捍卫 自由就是 用强制对付 强制 , 用 普遍的 、 抽象的 、 一视同仁的规则将侵犯个人自 由的强 制限制 到最小 程度 , 这种普 遍的 、 抽象 的 、 一 视同仁 的规则 就 是法治 。 [ 关键词 ] [ 作者简介 ] 哈耶克 ; 自由 ; 法治 赵光勇 ( 1975- ) , 男 , 政治学博士 , 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讲师 , 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
[ 1] ( P15)
自 由权 项 则 指 另 一种 状 态 , 除 一 般 性 规则 明 文 许 可外 , 一 切事 项 都 被 禁
由此可见 , 在这里 , 哈耶克所谓的 自由权项 就是权利。
5. 自由与强制相伴而生。那么 , 何谓强制 ? 在哈耶克看来 , 当一个人成为了别人意志的工具 , 从而服务于他人的目的而不
[ 1] ( P6) 2. 自由预设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 。 哈耶克认为 , 个 人自由的 获得和 维持 , 和是否 具有自 由选择 的领域 和
机会无关 , 取决于个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展开自己 的行动 , 从而不受制 于或屈从于 他人的权 力。个人是遵 循自己的意 志
[ 1] ( P6) 而非他人的意志。 自由和选择没有关联 , 有自由的人不一定存在选择的余地 , 关键在于是否按照自己 的意图行 动 , 而不 受
无知与自由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演讲范文三篇

无知与自由——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演讲范文三篇无知与自由篇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在此向大家分享我对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演讲。
在这部伟大的著作中,哈耶克深刻地探讨了无知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无知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而自由则是我们追求的最高价值。
然而,无知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却是复杂而微妙的。
首先,哈耶克指出了无知对自由的威胁。
他认为,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和政治事务的了解通常是有限的,因为人的认知能力有限,而世界又是复杂多变的。
正是因为人们的无知,他们容易被那些自称能解决问题的人所欺骗和操纵。
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会为了追求安全感而放弃自由,选择相信那些自称能够提供一切答案的权威。
然而,哈耶克并不认为无知完全是坏的。
他认为,无知也是一种价值,因为它促使人们谦逊和开放。
一个人如果认识到自己的无知,他就会更愿意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的问题。
正是因为人们的无知,他们才会追求知识和理解,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的真正意义在于,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来生活。
无知并不妨碍人们享受自由,相反,它促使人们更加珍惜自由。
人们应该有权利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让那些所谓的专家来决定他们的生活。
只有在自由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潜力,使社会变得更加繁荣和进步。
总结一下,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引发了我们对无知与自由之间关系的深思。
无知对自由有着双重影响,一方面威胁着自由,另一方面也激励着人们追求自由。
我们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无知,并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和进步,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谢谢大家!篇二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演讲,向大家分享我对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理解。
这部著作深度探讨了无知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哈耶克认为,无知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读《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本书真的是一场烧脑但又很有收获的旅程。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感觉有些吃力。
这复杂的理论和宏大的论述框架,就像走进了一个结构复杂的迷宫。
读到有关法律与自由的基本定义部分,我就在想,我们平常挂在嘴边的“自由”听起来很简单,就是我们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
但是作者似乎想得更加深远。
他认为真正的自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读到这里我感觉颠覆了我以前对自由有些片面的认识。
特别触动我的是作者探讨立法的那部分。
书里提到立法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些规则,而是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公平以及对自由最大限度的保障。
这让我想起生活中的一些例子,比如交通规则的制定。
一方面,交通规则限制了我们随心所欲开车或者过马路的“自由”,像不能闯红灯、不能随意变道等。
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这些规则,交通将陷入混乱,我们的出行自由反而会大打折扣。
每个人都想尽快到达目的地,要是都不顾规则,马路上就会车毁人亡,谁还能自由地出行呢?这就深刻地体现了立法对保障自由的重要性。
在阅读过程中我也有疑惑的地方。
书中有些哲学性的阐述比较深奥,像是关于不同法系背后的自由价值判断的部分。
有些概念理解起来特别费劲,感觉每个字都看得懂,但连起来就不太能把握确切含义。
不过随着继续阅读和仔细思考,后来我明白了作者试图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各种法律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哲学根源,这种分析方式虽然难,但有助于我们对法律本质有更深刻的认识。
我觉得作者想表达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法律和自由不是对立的,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一个能让自由茁壮成长的环境。
这个观点在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体现,而且也应该成为我们看待法律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
对了还想说,读完这本书让我对自己所处的社会法律体系产生了更多的思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遇到侵权现象,还是看到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我们都可以从法律如何保障自由、立法是否合理的角度去思考。
这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思考方式,也会让我们更加珍惜现有的法律和自由环境,更积极地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在未来生活中保持对法律和自由关系的深度审视,这就是这本书带给我的最大价值。
自由的法治与法治的自由

自由的法治与法治的自由初读哈耶克,很抽象,难以把握。
再读时经是豁然开朗。
说其是二十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一点也不过分。
他的远见,他对理论及现实的高度把握与结合,在那时,甚至是现在都没有人能与之齐肩。
行文至此,我想到了同是一代伟大思想家的顾准。
如果说顾准的监视来自苦难的中国,来自对生活的体验、对国家的忧虑;那么哈耶克的见解更是显得高屋建瓴,它不是对哪一个政党的议论或批判,也不是针对具体的德国或英国,而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准确把握,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深谋远虑。
在这里,我想仅就其中几点感触较深的地方谈一下子的看法,如自由、平等、法治。
一、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从小到大,我们接受的教育都是这样子的。
但究竟是怎样一个相对法,谁都没有往深处想,就像很少有人会问“一家一为什么等于而”一样。
而哈耶克则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为我们作了详尽的论述。
如果允许人们有自行选择职业的任何自由的话,那么,就不能够给予一切人以一定收入的保障。
并且,如果给一部分人提供这种保障,那它就会成为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因而就必然会减少别人的保障。
只有取消自己选择工作方面的全部自由,才能够确保每个人收入不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不过,这样一种对正当愿望的普遍保证,虽然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理想,但人们对它并没有认真地加以争取。
正随时都在做的,倒是零碎地把这种保障给予这个集团或那个集团,结果使那些感到受到冷落的人的不安全感不断地增加。
因此,难怪对保障方面的特权的重视不断增高,对这种特权的要求变得愈来愈迫切,直到最终,对它付出任何代价,都没有人嫌其过高,甚至以自由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有些人的用处,由于既不能预测又不能控制的环境的缘故而减少了;又有些人的用处,由于同样的缘故而增加了,如果前者由于受到保护而得免于遭致不应受到的损失,而后者由于受到阻碍而不能获得其不应有的利益,那么,报酬立即就会不再和实际用处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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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包万超人类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真正的思想家,都是一面奔跑一面哭泣的人,他们要诠释一个时代的真理,就必须承受时代落差造成的悲剧命运。
1993年3月,当哈耶克逝世的消息在世界各地的新闻节目和报刊上传出后,整个热闹的思想界瞬间为之愕然,接着对这位“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爆发出如潮的哀思和敬意。
这一情境再次证明了,人类对自己思想精英的理解、尊敬和珍视总是来得太晚。
虽然哈耶克早在1974年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殊荣,但这位思想巨匠的漫长的学术生涯,却充斥着社会大众和同行学者对他的误解和敌视。
最近十年,我国学者已陆续译出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等著作,去年又翻译出版了《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是迟来的幸事。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经历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
本书围绕标题所关涉的相应主题划分为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为“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为“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在知识论上为本书提出了一个关涉人类命运的基本命题:我们应当学到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方式(置其于权威当局的指导下)去摧毁我们的文明。
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我们能够通过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我认为在法律与立法领域可以转换为一个关于知识与自由的命题:承认人类的无知,尊重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类真正达致自由的前提条件。
哈耶克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状态。
这种状态为人们实现各自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因此,“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条件。
”这一命题还认为,只有当权威当局,包括人民依多数原则组成的权威当局,在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方面受社会共同体所信奉的一般原则的限制的时候,自由才得以实现和维续,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
因此这种自由的标志是存在一个得到保障的私人领域。
显然,哈耶克所承继的,正是由佛格森、休谟与斯密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后来被柏林称作“消极的自由主义”,或“保守的自由主义”的传统。
这一传统区别于以卢梭为代表的欧陆浪漫主义的“积极的自由主义”,或“伪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
哈耶克认为,承认人类的无知,即承认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是达致这种自由的前提。
每一个人都只能拥有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更不用说自然的和社会发展的规律)都处于一种必然的和无法弥补的无知状态。
正是这种无知,人类要对一个变动不居的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未来发展做出完全的预见或准确的预测显然是不可能的。
哈耶克指出,承认人类的无知使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而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并赋予了社会以进步的能力。
哈耶克强调,威胁着人类自由的几乎永不枯竭的那个思想源泉在于人类理性的自负。
由于这种自负,人类事实上已经把自身假定为全知全能的观察者和裁判者,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更不用说奉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了)里,都存在着政治家们试图“设计人类的未来”或重构社会的危险。
这是一条终究会扼杀个人自由和通向奴役的道路。
哈耶克确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不仅是一些科学上的分歧,而且也包括一些最重要的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源自两种思想学派在哲学观念上的基本分歧。
”一种是“演进的理性主义”,另一种是“建构的理性主义”,或波普尔所称的批判的理性主义和幼稚的理性主义之分。
哈耶克认为:“建构的理性主义传统,无论是在事实和规范的研究结论上都可以被证明为一种谬误,因为现行的制度并不完全是设计的产物,而如果要使社会完全取决于设计,那就不可能不同时极大地限制人们对可资运用的知识的利用。
”哈耶克强调: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
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成文化,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即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上述基本观点哈耶克主要是通过逻辑上相互关联的五个命题来阐述的:第一个命题是,所有的社会秩序或法律规则,不是演进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演进的理性主义赖以形成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内部秩序、内部规则;而后者则是指在建构的理性主义指导下的“人造的秩序”、外部秩序或外部规则。
前者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建构或扩展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社会理性研究的主要任务。
第二个命题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哈耶克在此提出了有关“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现象的三分观,不仅对“自然”与“人为”的二元观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而且揭示了笛卡尔以来建构理性主义在法律领域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论”,以及把现实社会中“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或规则分割出去的过程、条件和危害。
在这一基础上,哈耶克阐述了关于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
强调了内部规则作为“自由的法律”与传统、习俗、惯例,乃至于私法与普通法的密切关系,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和对于自由制度的独特意义。
第三个命题是,法律先于立法,经由立法的方法而制定出来的法律主要是公法,即主要由宪法性法律、财政立法和行政法组成的强制性组织规则或外部规则。
这一命题还指出,在过去一百年的岁月中,通过大量的“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而严重损害了自生自发的秩序。
———“这种立法的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
正是受‘社会正义’之幻象的激励而做出的这些努力,使得那些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或私法规则)一步一步地变成了目的依附的组织规则(或公法规则)。
”这一命题导出了第二、第三卷要分别深入阐述的第四和第五个命题。
哈耶克在第二卷中提出和论证的命题是,时下通常所说的“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的后一种,即建构的或组织的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里,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
接着哈耶克在第三卷进一步阐述了一个重要命题: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因同一个代议机构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然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步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体制。
像布坎南一样,哈耶克意识到,制宪者的当初设想和时下盛行的各种制度都不可能使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正是这一认识促使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最后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制度安排,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
综上,哈耶克的五个命题都是建立在人类的无知或有限理性的知识论基础上,从不同维度或层面上提出尊重、发现、拓展和重构各种自生自发秩序对于维护人类自由的重大意义。
像哈耶克的其他重要著作一样,《法律、立法与自由》赢得了读者,也找到了它的批判者。
本书在学术上面临最大的挑战也许是如何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与建构的秩序之间,或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制度的稳定与创新之间,以及制度的借鉴和本地化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哈耶克对此试图做了一些努力,但仍被普遍认为具有“唯传统主义”的色彩。
他未能充分阐述制度得以创新的可能和主要路径,更未能解释今天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学习和模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西方文明如何成为可能。
在演进与建构之间,哈耶克前后也表现出内在思维理路的矛盾,正如布坎南指出的,哈耶克关于个人自由主义的制度与理论的论述,以及宪法模式的重新思考和设计问题都强烈地体现了建构主义的思维特性。
哈耶克关于立法与制定法的看法不但与现实社会的情况相左,而且无法在知识论上反驳近年机制设计理论对立法合理性的旁证,即立法作为不完全信息博弈下的机制设计,可以处理为一个关于信息和激励(满足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的原则)的实证问题。
这种立法及意义多少与哈耶克论述的情况已经不一样了。
此外,哈耶克在本书中对若干重要概念的运用未能保持一致,如关于自生自发秩序、内部秩序和内部规则的提法等等,在这个方面哈耶克本人也承认,他希望通过在特定场合运用特定用语使问题得以更清晰和明确表述而弥补用语不统一的缺陷。
但是,我坚持认为,上述批评无论是否合理或站得住脚,它们都并不表明《法律、立法与自由》留下了令人遗憾的缺陷。
恰恰相反,像历史上的任何一部思想巨著一样,它的意义不在于促进共识,而是引发世人的思考和讨论。
相对稳定促动现代法治郝铁川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近日说,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我国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时期。
如果萧先生的此番预言果能兑现的话,那么,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中国法治跃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时期。
西方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稳定或成熟的现代法治只能产生于一个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而一个社会只有产生了中产阶级或阶层,才能表明社会关系相对稳定。
即:随着社会的财富、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社会人群结构愈来愈呈现出“橄榄型”,即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社会顶层的巨富者和社会底层的绝对贫困者都是极少数,出现了一个作为社会结构稳定基础的“中产阶级”,他们的人数占总人口的40%以上。
关于“中产阶级”虽然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商业营销人员以及职员、店员、教师、文秘等。
“中产阶级”的理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社会学学者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认为它部分地背弃了马克思的阶级定义和忽视了制度变量的分析。
不过,我们也应一分为二地看到,中产阶级的理论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即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过上比较宽裕的中等水平的生活,社会结构才能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现代法治所赖以生存的主要社会基础方能具备。
所以然者何?第一,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求稳怕乱,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的连续性、稳定性价值追求相吻合。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初期,往往是按公民财产的多少或纳税的多少来规定其选举的有无,这固然暴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虚伪的一面,但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
即:资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首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医治战争创伤等。
哪一个阶级或阶层最要求此呢?当然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富有者。
所以资产阶级政权首先让这些人拥有选举权,把国家的命运交给这些人。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产生了,资产阶级政权才实行普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