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正常统计办法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航空运输事业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民用航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统计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完备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局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职责,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数据。
第五条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民用航空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效率。
第六条对于违反统计规定和提供虚假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数据收集第七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局的统计要求,设立统计数据收集点,负责航空运输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第八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员条件,确保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与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第十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三章数据分析第十一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设立数据分析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十二条数据分析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人员条件,能够准确分析和解读航空运输数据。
第十三条数据分析机构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数据研究和分析活动,为国家民用航空局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数据分析机构应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府的合作,提高数据分析的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数据发布第十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规定,及时发布民用航空运输数据。
第十六条数据发布应包括航空运输量、航空运输收入、航空运输网络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数据发布应以报告形式进行,包括文字、图表和数据表格等形式。
第十八条数据发布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加强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内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CCAR-241-R2)等法律法规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7日附件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民航强国战略目标为引领,为行业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CCAR-241-R2)(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是指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民航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处理、保存、提供、使用、管理、发布等业务流程中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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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8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24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TM〗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分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统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件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目录填报要求概览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段运量统计表城市对运量统计表航线条数及营运里程统计表工业航空作业统计表农林业航空作业统计表其它通用航空飞行小时统计表飞机利用率统计表国内注册飞机统计表运输飞机统计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一)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二)机场运输业务最统计表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表飞行事故统计表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航班正常率统计表从业人员和工资统计表空勤人员及机组配套数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主要地面设备、设施和建筑物统计表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机场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航路设施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资产负债统计表航空燃油消耗统计表航空公司综合评价统计表运输机场综合评价统计表运输、通用航空统计快报附件二: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定义和术语解释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第一节统计数据的分类和范围第二节统计数据的主体和责任第三节统计数据的收集要求1. 部门及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并报送统计数据。
2. 统计数据的报送形式、周期和要求由统计部门具体制定。
第四节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1. 统计数据可以通过电子报告、纸质报告等方式进行报送。
2. 报送的数据应包括必要的附件和相关解释说明。
第五节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1. 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2.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指标的制定和解释第一节统计指标的分类和原则1. 统计指标应根据统计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制定。
2. 统计指标的制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可比性的原则。
第二节统计指标的解释和使用1. 统计部门应提供统计指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
2. 统计指标的解释应在统计数据公布之前进行。
第四章统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第一节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 统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2. 统计报告应包括必要的分析和解读。
第二节统计报告的审核和发布1. 统计报告应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审定。
2. 统计报告发布前,应进行报告内容的内部会审和外部审核。
第五章统计信息的利用和服务第一节统计信息的利用范围和方式1. 统计信息可以被各部门和单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利用。
2. 统计信息的利用方式包括查询、调研、分析、比较等。
第二节统计信息的服务要求和方式1. 统计部门应按照需求提供相应的统计信息服务。
2. 统计信息的服务方式包括在线查询、邮件传送、定制报告等。
第六章统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1. 统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2. 统计部门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和违规行为。
第二节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34号(CCAR-241R1)

第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 当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统计制度, 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善统计工作条 件,配备必要的设备,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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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业航空作业统计表 ................. ( 33 ) 其它通用航空飞行小时统计表 ........... ( 36 ) 航空器利用率统计表 .................... ( 38 ) 国内注册航空器统计表 .................. ( 41 ) 运输飞机统计表 ....................... ( 43 ) 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一) .......... ( 45 ) 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二) .......... ( 48 ) 机场运输业务量统计表 .................. ( 50 ) 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表 ................ ( 52 ) 飞行事故统计表 ........................ ( 54 ) 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 .................... ( 57 ) 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 .................... ( 59 ) 航班正常率统计表 ...................... ( 61 ) 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表 ................ ( 64 ) 机场供油系统情况统计表 (一)............ ( 66 ) 机场供油系统情况统计表(二)........... ( 68 ) 从业人员统计表 .................. ..... ( 70 ) 空勤人员及机组配套数统计表 ............ ( 72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 .................... ( 74 )
民航局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16征求意见)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民航局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16征求意见)全解-共28页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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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 围。
三、有关定义 (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 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 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 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 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 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 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 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 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 大时间(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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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标注“CDM 放行”标识后,由航班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负责界 定不正常原因;未按 CDM 系统最后一次提示的 COBT 离港的, 由航空公司负责界定不正常原因。
(二)机场放行不正常原因的界定 机场放行不正常应当填写不正常原因。 机场放行不正常只统计在本站放行发生的不正常原因,与前 段航班是否晚到无关。机场放行不正常航班如果在计划离港时间 (含)之前关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 界定;在计划离港时间之后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 司为主界定。当前段航班实际到港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的,在 计划过站时间内完成服务保障工作并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 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界定;未在计划过站时间内完成服务 保障工作并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司为主界定。航 班离港机场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辅助界定机场放行不正常原 因。 (三)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原因的界定 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应当填写不正常原因。 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的,如果在计划离港时间(含)之前关 好舱门,其不正常原因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界定;在计划 离港时间之后关好舱门,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司为主界定。早 发航班离港机场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辅助界定早发航班离港 不正常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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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航班的起降机场空管部门无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时,可以通过 其他方式收集填报,并对所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七、不正常原因界定 (一)航班不正常原因的界定 航班不正常应当填写不正常原因。 不正常航班在计划离港时间(含)之前关好舱门的,其不正 常原因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界定;在计划离港时间之后关 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由航空公司为主界定。航班离港机场可 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辅助界定航班不正常原因。 当离港机场空管部门对航班空中飞行及目的地机场运行阶段 不正常原因界定出现困难时,民航局空管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协 助航班离港机场空管部门界定航班不正常原因,包括提供系统支 持或者空中交通流量限制信息等。 航班不正常原因采取“一通到底”的原则进行判定。即一架 飞机执行多段任务,当出现首次不正常并导致后续航段全部不正 常时,后续原因均按首次不正常时原因填写。如果后续某航段转 为正常,但其后续航段又再次不正常,则后续不正常原因按正常 航段后发生的首次不正常原因填写。 在实施协同决策系统(以下简称“CDM 系统”)机场离港的 航班不正常,若前段航班晚到,按照“一通到底”的原则判定航 班不正常原因。在本站首次不正常时,航班在 CDM 系统最后一次 提示的计算撤轮挡时间(以下简称“COBT”)前离港的,航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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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实际统计中实际起飞时间以空管部门拍发的航班起飞 电报(或民航局认可的其他方式)报告的时间为准(下同)。
(五)早发航班离港正常统计 1.早发航班离港正常:早发航班在计划离港时间后规定的标准 机场地面滑出时间之内起飞,则该早发航班离港正常。 2.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该早发航班判 定为离港不正常。 (1)不符合早发航班离港正常条件的航班; (2)未经批准,航空公司自行变更预先航班计划的航班。
3.早发航班离港正常率:反映早发航班在起飞机场运行效率 的指标,即早发航班离港正常架次与早发航班架次之比,用百分 比表示。
计算公式:早发航班离港正常率=早发航班离港正常架次/早发 航班离港架次×100%。
(六)单位小时机场航班离港正常统计 单位小时机场航班离港正常率:以自然小时为单位统计,该小 时机场离港正常航段班次与计划离港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 示。 计算公式:某自然小时机场航班离港正常率=该自然小时机场 离港正常航段班次/该自然小时机场计划离港航段班次×100%。 (七)机场地面滑行时间统计 1.航班滑行时间:反映单个航段班次地面运行效率的指标,分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目的依据 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 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 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 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 (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 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 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 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 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 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 1 日 0 点(北 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 24 点止。每日统计从当日 0 点起 至当日 24 点止。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 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 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当日
3Hale Waihona Puke 4.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比率:航空公司原因造成 不正常航班的航段班次与计划航班的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 示。
计算公式: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比率=航空公司 原因造成不正常航班的航段班次/计划航班的航段班次×100%。
(二)航班延误时间 1.航班延误时间:航班实际到港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 15 分 钟(含)之后的时间长度,以分钟为单位。 计算公式:航班延误时间=航班实际到港时间-(计划到港时 间+15 分钟)。 2.航班平均延误时间:反映航班总体延误程度的指标,即不正 常航班总延误时间与计划航班的航段班次之比,以分钟为单位。 计算公式:航班平均延误时间=不正常航班延误总时间/计划航 班的航段班次。 备注: (1)航班延误总时间等于所有不正常航班对应的延误时间之 和,发生返航、备降、当日取消的航班不正常情况用“无延误时 间”表示。 (2)当日取消航班应列入当日计划总数之内。 (三)航班离港正常率 1.离港正常航班是指在计划离港时间后 15 分钟(含)之前离 港的航班。
(四)民航局负责汇总和发布航班正常相关数据。民航局负责 开发和维护“民航航班正常统计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
六、统计原始资料采集和报告 (一)航空公司负责记录、汇总和报告:航班实际关舱门和开 舱门时间、离港航班松停留刹车时间、进港航班入位后收停留刹 车时间。 以上数据航空公司应通过 ACARS 电报自动采集,执行航班的 航空器无 ACARS 通信能力时,由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通过其他方 式收集填报,并对所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空管部门负责记录、汇总和报告:航班报告准备好申 请推出(开车)时间、管制员许可航班推出(开车)时间、航班 起飞和落地时间、航班报告滑行入位时间。 以上数据空管部门应通过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采集记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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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对和裁定机制 为了厘清航班不正常原因,使处于航班运行各保障环节的单 位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充分表达意见,提高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原 始资料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建立航班正常统计核对机制 和裁定机制。 (一)航班正常统计核对机制是以航空公司和空管单位为主, 机场和其他保障单位参与的方式,对航班运行相关数据和不正常 原因的界定进行相互比对和协调的过程。 数据报告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填报工 作,以供其他单位比对;其他单位对数据报告责任主体单位所报 告的数据有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与数据报告责任主 体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主动出示证据。 (二)各单位在数据核对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 航班离港机场所在地区的地区管理局提出裁定申请,地区管理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使用民航航班正常统计系统完成裁定工作,各 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部门应当为航班正常统计裁定工作提供信 息支持。 九、工作时限 (一)航空公司、空管部门和机场应当于每日 15 点前完成前 日航班正常统计的汇总、报告和核对工作。对统计原始资料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的,最迟于 23 点前提出裁定申请。 (二)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机场离港航班统计原
备注:实际统计中实际离港时间以机组为执行航班,松开停 留刹车时航空器自动拍发 ACARS 电报(或民航局认可的其他方 式)报告的时间为准(下同)。
(四)机场放行正常统计 1.放行正常航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班判定为放行正常航 班。 (1)航班在计划离港时间后规定的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之 内起飞; (2)前序航班实际到港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的,航空器在 计划过站时间内完成服务保障工作,本段航班在规定的标准机场 地面滑出时间之内起飞。 2.机场放行正常率:反映机场保障能力的指标,即机场放行正 常班次与机场放行总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计算公式:机场放行正常率=放行正常班次/放行总班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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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航班不正常原因界定的责任主体。 (二)机场和其他相关保障单位辅助完成统计原始资料收集、
填报和航班不正常原因的界定工作。(请详细说明需要完成的辅 助工作内容,包括录入何种数据)
(三)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各单位航班正常统计 工作的落实情况。当不同单位对统计原始资料存在意见分歧时,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进行裁定。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辖区内的单位 进行航班正常统计的裁定工作,地区管理局应对裁定结果最终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