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分析与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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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Trademark),俗称牌子,是民事主体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专用标记。商标的特征在于:

1.商标首先是一种标记。

在外在表现形式为各种符号,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

2.商标必须和商品或服务相关联。

某种符号,只有用在商品上,方可成为商标。用在商品上的标记甚多,并非皆为商标。但商标若脱离商品,就变为普通标记,不复为商标。也就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对应和指代关系。

3.商标能成为无形财产。

商标能够指代商品,代表商品的品质。一定意义上,商标承载一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社会影响以及商品中含有的技术、管理水平。商标能成为用户认购商品的依据,能吸引广大消费者认牌购物,能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实质上讲,商标上附着了商誉,这导致商标可能有一定价值,但并非肯定有价值。

4.商标的使用者主要为生产经营者。

商标最初的功能在于表示某商品的来源。因此,商标的使用者为生产经营者。商标的使用人多为从事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却是不争的事实。

(二)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域名只能由文字、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而商标的组成还包括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相互之间的组合。

2.域名具有国际性,商标具有地域性。

域名的国际性,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域名一经在先申请注册就在事实上排除了相同域名存在的可能性。这种强有力的“排他性”取决于域名的技术属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了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所有。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受到保护,如果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在该国注册。

3.主管机关不同。

商标由商标局管理,域名则根据不同的等级分属不同的机关管理。在我国,.cn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理。

(三)域名权益与商标权

1.域名权益的性质。

当前学界对域名权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域名权的性质如何等问题暂时没有达成一致。目前,关于域名权主要有权利否认说、民事利益说和知识产权说等几种。

权利否认说。不承认域名权的存在及其独立性。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赋予域名本身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域名只是一种在网络环境下发挥技术功能的字符型符号,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它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

民事利益说。该学说认为:“尽管域名尚未被WIPO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但不一定就要否认其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否则域名就会处于毫无被保护可能的尴尬被动的地位”。该学说采取反向思维,其认为赋予域名权利的出发点在于不赋予权利特征就无法实现对域名的保护。

知识产权说。很多学者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不过他们之间的分歧也比较大。

通过前面我们对域名与商标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域名具备传统商标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域名所处互联网环境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又比商标多了国际性的特点,因此,说域名是互联网上的商标并不为过。

所谓域名权益,从技术上讲就是域名持有人通过其掌握的域名密码,自由解析域名的权限,从法律意义上说,域名权是民事法律主体依法自主确定域名组成、自由选择注册、控制域名解析并排除他人注册与自己民事权利相关的域名的权利。

2.域名权益的特征。

(1)域名权益是民事法律主体自主确定域名组成的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法律主体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自由注册的级别域名中,自主确定域名的组成,包括用中文、英文字母、数字以及其他符合单独和组合组成一个域名。

(2)域名权益是民事法律主体依法自由选择域名级别并进行注册的权利。民事法律主体可在各类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中,依法自由选择域名类别进行注册。比如民事法律主体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通用顶级域名和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下选择注册。也可以在某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下根据各国域名主管机构的规定,在二级域名或三级域名下自由注册域名。

(3)域名权益是域名持有人自主控制域名解析的权利。所谓域名持有人,就是通过域名申请程序,善意地在域名管理机构注册了特定域名的人。注册成功之后,域名持有人可以自由决定将域名指向某一特定的计算机IP地址,也可以决定不将域名指向任何地址。

(4)域名权益是一种排它性的对世权和支配权。域名权不是对域名注册商或域名管理机构的请求权,而是一种对域名本身的绝对权利,它可以对抗所有无权解析域名或者非法获得域名解析密码的人。作为一种支配性的权利,域名持有人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域名权——如转让、许可使用等。

要区分域名权与域名持有人对组成域名的符号的其它权利。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支配权,限于

将“域名符号”作为“域名”使用时,排除他人妨碍的权利——所谓“将域名符号作为域名使用”,是指将组成域名的字符用于网址定位这一目的,除此之外的行为,不属于域名权的主张范围。

(5)域名权益是民事法律主体依法排除他人注册与自己民事权利相关的域名的权利。也就是“网域霸占者”(Cybersquatter)。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不是域名权的侵权人,而是商

霸占者”(Cybersquatter)。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不是域名权的侵权人,而是商标权的侵权人。他们认为,所谓网域霸占,是指行为人把知名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且行为人注册域名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将这些域名使用到自己的网站上,而在于将这些域名以高价销售给原商标所有人。行为人往往并不将他们所注册的域名指向互联网上的IP地址,或者只是将域名解析到一个十分简单的页面上。“网域霸占者”是依照“先申请、先注册”规则而抢先获得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域名的人,由于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旦系争域名被证明的确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那就意味着“网域霸占者”与域名注册服务商间缔结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换句话说,“网域霸占者”侵犯的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

大多数的时候,域名抢注人注册的并不是驰名商标。对于那些非驰名商标、商号及姓名等来说,域名抢注人将这些标识注册为域名就是侵犯这些权利人对自身相关权利注册域名的控制权。因此,我们认为,大多数的时候,域名抢注人侵犯的是他人的域名权。当域名抢注人注册的域名为他人的驰名商标时,由于法律的特定规定,在这种情况,域名抢注人侵犯的是他人的驰名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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