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题库1-0-6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题

库1-0-6

问题:

[名词解释]特别防卫权

问题:

[名词解释]紧急避险

问题:

[单选]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在于其()。

A.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客观真实性

D.刑事违法性

山东11选5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a213631405.html,

问题:

[单选]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人误以为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刑法理论上称为()。

A.防卫不适时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问题:

[单选]故意用言语或行动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A.防卫过当

B.提前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问题:

[单选]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处罚。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婚前性行为调查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我小班10人以学院为主要调查点,调查人群为大学一年级至五年级的学生,男 女随机抽取。数据统计认真,对每一问题都做有认真计数。并参照大量有关婚前性行为的 资料,争取客观、公正反应事实情况。 一、婚前性行为的概念及其特点 婚前性行为的特点:婚前性行为分狭义和广义。狭义的理解是情侣到达快结婚时期;广义的理解是两个人处于恋爱期间,没谈及结婚,或者两人同居,这个时候发生性行为陈婚前性 行为。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特点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特点: 一、具有突发性,往往在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 二、自愿性而又非理智性; 三、反复性,由于年龄和观念的影响,一旦冲破这道防线,便不再过多顾虑,还会多次反 复发生。 二、调查: 本次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发放问卷52份,有效问卷52份;调查地点: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被调查人群:学生; 我国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现状: 根据我国有关调查显示:61.95%的男生对婚前性行为持赞同或无所谓态度,28.19%持反 对态度;61.74%的女生持反对态度;全部调查对象中8.42%回答有过性交行为。浙江省 对2万多名大学生性状况的调查问卷 浙江省疾控中心对浙江全省两所综合性大学一至四年级的大学生开展了一项大规模问卷调查。其中,78%的大学生参加,有效样本量22712份。 1、 90%认可婚前性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22712名学生中,90%的大学生认可婚前性行为;13.1%的大学生有婚前性行为,大学生的首次性行为平均年龄为19.51岁,有性行为的大 学生中,27.4%有两个及以上性伴侣。 2、12%到18%学生同意为钱发生性关系 有12%到18%的学生竟同意为了钱发生性关系、为发生性关系而付钱给对方、“包二奶”及同性发生性关系。调查显示,70%左右有性行为的学生认为自己或性伴侣怀孕、自己通过性行为感染性病、艾滋病“基本不可能”。 目前大学生避孕现状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摘要:法令行为作为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一种,包含着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法令行为在维护刑法威严、实现刑法的终极目标和人文关怀起着巨大的作用,但这一行为的确认在我国刑事立法上仍属空白,理论界对该项理论的关注也较少。本文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法令行为的界定与法令行为分类中的“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和我国法律中法令行为的体现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事由;法令行为;界定;分类 “排除犯罪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是指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虽然刑法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应当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1]。 一、法令行为的界定 (一)法令行为的概念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姓氏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2]。因此,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中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自然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但是有的时候,部分法令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某些犯罪行的构成要素有着非常相似之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队法令行为的理念、意图或者立法的精神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正

确实现刑法的价值。 (二)法令行为的类型 根据法令行为正当性根据的具体来源,通常将法令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即某种行为本来是违法的,但由于一定的政策上的理由、法令特别规定排除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例如,1907年《日本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发行彩票罪,所以发行彩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的理由,赛马、自行车竞赛法等法律,规定某些发行彩票的行为是适法行为。 2.法令有明示适法性条件的行为。即某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已经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但法令特别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为适法行为。例如,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适法行为。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法令往往规定了明确的界限,超出了界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 3.职权(职务)行为。即公务员依法执行职权(职务)的行为,例如警察拘捕人犯的行为。职权(职务)行为的根据除了法令的直接规定以外,还有上级的职务命令。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上级的违法命令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有的学者认为,执行的命令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阻却违法性。但通说认为,由

初次性生活过早患宫颈癌几率越高

初次性生活过早患宫颈癌几率越高 如今女性患宫颈癌的几率还在不断增加,而且女性患宫颈癌呈现年轻化趋势。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之高的发病率呢?专家分析认为,女性初次性生活过早、性交频繁、夫妻不洁性生活等都会导致女性患宫颈炎的危险。因 WWW.SH419.COM丨上海419丨

此,平时多注意个人私处卫生,一旦有不时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宫颈癌是妇科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占女性恶性肿瘤死亡率的第2位。其发病率和死亡率之高,已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宫颈癌是可以预防的,据一些调查资料显示,一些不适当的性生活,可明显增加患宫颈癌的危险性。 1.不洁的性生活。不洁的性生活是宫颈癌的主要 WWW.SH419.COM丨上海419丨

诱发因素之一。如在性生活前后,男女双方的性器官均不清洗,或在产褥期性生活过于频繁等,均可造成宫颈癌变。国内有学者研究指出:性生活前后双方不清洗外生殖器官,则宫颈癌的发病率为8.6%;性生活前后双方均清洗外生殖器官,则宫颈癌的发病率为2.3%。 2.包皮垢刺激。包皮垢的长期刺激亦可导致宫颈癌的发生。目前认为包皮垢中的胆固醇经细菌作 WWW.SH419.COM丨上海419丨

用后,可转变为致癌物质。如果阴茎包皮中存在包皮垢,不仅男性可诱发阴茎癌,而且可以刺激女性的宫颈而发生宫颈癌。 3.性生活年龄过早。初次性交年龄越小发生宫颈癌的危险性就越大。14~15岁即过性生活者,患宫颈癌的危险性是20岁以后过性生活者的18倍,比26岁以后结婚者高7倍。 4.性伴侣多。性伴侣越多患本病的危险性越大。 WWW.SH419.COM丨上海419丨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它和作为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社会关系,都可以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构成等。但不作为犯罪更具有自己的特点,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有助于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对是一些掌管国家权力的人不切实履行其特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甄别,从而正确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作为犯罪做斗争,保护无罪的人免收刑事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及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1.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即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正确界定不作为,是正确理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前提。

在刑法理论上,对不作为是否具有与作为行为完全一样的行为属性,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成社会行为论: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认识不作为,认为不作为同样具有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作为与不作为都与社会价值世界相关联,只要是来自于人类有意识的社会举措都有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行为。1这是比较公正、客观的。 2.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作为犯罪是以作为的危害行为方式来实现的犯罪。根据上文的论述,不作为和作为在属性上同属行为,从行为结果的角度来考察,两者有具有等效性,只是达成结果的行为方式不同,但不作为和作为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称某一犯罪是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或已然的犯罪而言,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不作为犯罪。2根据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来区分作为、不作为犯罪,因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危害方式可以达到相同的危害结果,所以,对于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在未实际实现时就称其为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是不恰当的。但是对于某些只能由作为或只能

刑法复习资料6(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指那些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有人被打伤、杀害;房子被烧毁;汽车被撞坏,等等。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 种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行为、承诺行为等。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此类行为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也就当然不构成犯罪。 第二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公民实现自我保护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从自然属性上看,正当防卫是一种用私力反击不法侵害以救济合法权益的手段。 一、概念: 《刑法》第20条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即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对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侵袭和损害行为),对任何合法的行为都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的范围;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此只能针对非合法行为,而非合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对不法侵害范围的问题,刑法并无明文规定,理论界曾存在较大争议。 不法侵害仅限于犯罪行为? 解答:这种观点存在局限性。当公民面临某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他在情急之下首先判断它是否犯罪,然后再进行防卫,这等于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继续为非作歹的机会,不能及时制止不法侵害,不能及时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应当包含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连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后都难以区分,而要求广大公众在情急之下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显然存在极大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观点无疑是剥夺了公民的防卫权,使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遭受不法分子的肆意践踏。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3) 二、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4) 三、不作为犯罪中义务的来源 (5) 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6) 五、结束语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7)

论不作为犯罪 【摘要】刑法理论把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致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它与作为犯罪相比,本身有着许多的特征。不作为犯罪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作为义务等方面系统地剖析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特征;作为义务

引言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它的认定上还存在许许多多地困难。不作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是一种行为,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存在的前提,它来源于何处,应如何认定,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我国《刑法》里规定的犯罪行为种类,可以说是多种多样。刑法理论把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致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如故意伤害罪,法律禁止对他人予以伤害,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就是一种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的形式构成。 关于不作为的概念,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过“不作为”一词。不过刑法理论界,则对不作为的定义有着众多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高铭暄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马克昌教授认为,“不作为,也是犯罪的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1];杨春洗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的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还有其他的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务却未实行的消极行为”。 上述各种看法虽然在内容上不尽相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认为不作为是一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从本质上揭示了不作为的特征。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区别体现在:第一,是刑法规范规定上的区别;第二,是实际实施犯罪时的区别。所以,不作为犯罪有两个概念:第一,是按刑法规范的规定为依据确定的,属于规范性概念;第二,是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为依据来确定的,属于事实性概念。由于规范性概念是事实性概念存在的基础,若明确了规范性概念,那么事实性概念也将迎刃而解。 不作为犯罪是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因此,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不作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不作为。 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除了明确前述不作为犯罪的规范性概念以外,还应了解不作为犯罪的事实性概念。我们可以将规范性概念的不作为犯罪称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将事实性概念的不作为犯罪称现实的不作为犯罪,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可分为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和现实的不作为犯罪。 法定的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是否明文规定了该犯罪具有的不作为形式。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其客观要件包含有不作为形式,而且不作为是其客观本质特征的一类犯罪。这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阐释的,而不作为则是这种犯罪或这一部分犯罪的客观必要条件。 由于不作为犯罪的复杂性,各种不作为犯罪不一定都是独立的罪种。有的不作为犯罪是独立的罪种,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和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它属于独立的不作为犯罪罪种。对于这些独

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

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 关键词:不作为行为刑法规范 内容提要:“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本观念。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以往的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分别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论证;由于这些学说都是基于非刑法规范的立场,来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所以,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妥当性。刑法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两种,作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属于规范视野中的行为;不作为则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同样属于刑法规范视野中的行为。不作为与作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是,在违反刑法规范这一点上,二者是一致的。犯罪是人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已成为中外刑法牢不可破的基本理念。在刑法理论上,作为的行为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作为的行为性则成问题。虽然人们普遍肯定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是,为什么不作为也与作为一样,都是刑法上的行为,并可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未取得一致的看法。从现有的主张来看,其论证方式不能令人信服,所以,不作为的行为性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与如何理解刑法中的行为的概念密切相关。能否正确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也就成为检验各种行为理论是否科学的试金石。有的行为学说为了能够合理地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而不得不对其学说本身不断地进行修正。在“无行为即无犯罪”的理念下,只有能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的行为学说才是正确的理论主张。所以,反思各种行为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的行为理论与不作为的行为性 自1904年古斯特夫.达德.普路赫的先驱性研究论文《刑法体系中的行为概念的意义》发表以来,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概念的争论就始终没有平息过。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行为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立足于自然科学立场的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 19世纪末,西方刑法学受自然科学的影响,“将行为概念作为自然科学思考的东西,当作心理的、物理的过程来掌握。”1]于是,就产生了自然行为论,又称因果行为论。自然行为论分为两个阶段:身体的动作说和有意行为说。 1.身体的动作说。早期自然主义的行为论者从自然科学的立场观察行为,认为“行为仅系由于运动神经之紧张而生之身体举动,并不要求其具有‘有意性’。”2]例如,德国学者李斯特就曾从纯粹自然主义的立场把行为解释为“物质的,人的感觉可以认识的外界变化。”3]按照这一观点,行为是指人的肉体的动作,至于意思是否存在,意思的内容如何等心理事实则属于责任的问题。从而,人的身体反射动作、睡梦中的动作以及物理强制下的动作等都可解释为刑法中的行为。而不作为,按照身体的动作说,由于不存在外部的、客观的身体动作,便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 2.有意行为说。后来的自然行为论者开始肯定行为的意思,认为意思是身体举动的原因,肯定其间的因果关系,认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思而为之身体活动的自然因果过程”。2]86这种自然行为论强调行为有两个特性,即:有意性和有形性。有意性是指行为是由人的意思所引起的,至于意思的内容如何则属于责任问题,而排除在行为之外;有形性是指行为必然要表现于人的外部的身体动作1]225。该学说一直到“二战”前后,是德国行为理论的通说4]。该行为理论的核心是:行为是由人的意思所引发的人的外在的身体运动。“根据德国和外国刑法学中的传统观点,行为是由意志支配的(有意的)人的态度,它在外界产生特定的后果,这一后果要么仅仅是一种身体运动(行为犯),要么是造成外界的某种结果的一种身体运动(结果犯)。该行为概念之所以被称为‘因果’的行为概念,是因为人的意志只能从其产生的作用中去把握,而不能从其对行为过程的支配力中去把握。”5]由于有意行为说强调行为的有形性,所以,不作为由于缺乏身体动作当然不能包括在行为之内。但是由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不作为的犯罪问题仍然需要解决,所以,有学者就提出了将作为与不作为相并列的设想。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Rad2bruch)从自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中心问题,它决定了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以及成立何种性质的犯罪。但我国理论上通常认为的四种作为义务来源,有时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鉴于此,笔者提出补充“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以解此理论之窘境。 关键词:义务来源;四来源说;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是否存在作为义务,是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重要判断条件。“可以说,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的主要依据”[1],因此,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对于丰富刑法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概述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也称不作为犯罪的依据,是指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负有应当作为的义务,它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一个中心问题。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或称为真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凡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而既可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又可以用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对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及范围有法律

上的明确规定,所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向是作为义务来源中的讨论重点,这里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指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一)我国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理论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也经过了长期的讨论。我国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主要采取的是形式来源分类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见解: (1)三来源说。该学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三种: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此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的先行法律行为产生的行为义务(包括合同行为及自愿行为);其二,行为人有造成某种危险结果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2]另有学者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行为。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合同行为与先行行为[3],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合同行为、自愿行为和先行行为。[4] (2)四来源说。该学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5] (3)五来源说。该学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可归纳为五个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

童年及青少年的性行为和性教育

石新林—20111009—性心理学—第七章—儿童及青少年的性行为一.婴儿期 1.弗洛伊德的性本能的释放。口腔期和肛门期 婴儿时期是指个体从0—3岁的时期,而根据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在这个时期婴儿存在着性本能的释放,也就是口腔期和肛门期。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把人的心理活动或精神活动主要包括意识和无意识,把人格结构分为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的心理结构。而在心理发展过程中,年龄越小,本我越重要。婴儿几乎全处于本我的状态中,而起弗洛伊德还认为人的心理法杖是从最开始的,吮吸本能也能产生快感。在这个时期中,婴儿会通过吮吸和对自己的排便活动获得快感。 口腔期:0—12个月。在最开始的六个月,儿童的世界中没有显示存在的人和物的概念,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婴儿不会因为父母的不在身边而感到任何不适。只要任何给他们带来愉快感觉的事物存在,他们就会很开心。所以在这个时期,让婴儿吮吸奶嘴等活动获得性满足。 肛门期:1—3岁。在这个时候,儿童会把性兴趣集中到肛门区域。例如,排便是产生肛门区域黏膜上的愉快感觉,或以排泄为快乐,以玩弄粪便而感到满足。 2.婴儿时期的各种性活动 Lidster&Horsburgh以及Calberone,Lively&Lively和Martinson等人的研究表明在婴儿时期,婴儿也存在着性活动,并通过这些获得性快感。例如,骨盆抽动,阴道润滑,阴茎勃起等表示婴儿性活动的生理现象。并且,父母通过亲吻或触摸婴儿的敏感部位,例如:嘴,唇,肛门,性器官等部位会使婴儿产生性快感 婴儿会在6—12个月的时候会喜欢和同龄异性相处,而且特别的对父母及熟悉的人的拥抱和亲吻。这些都是婴儿性行为的表现。 婴儿在肛门期的时候会对自己及异性的生殖器感兴趣,以及对排泄物有着一定的好奇心,会通过玩弄排泄物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2.婴儿时期的性教育 在这个时期,满足婴儿的口唇期是最重要的。而满足婴儿的口唇期需要注意三点: 1.在0—6个月的时候,要注意满足婴儿的吸吮需求。因为通过吸吮的方式,婴儿不仅 得到食物,更能获得安全感。在宝宝出生后一直到1岁半期间,如果父母发现婴儿有这方面的需求,都可利用安抚奶嘴来满足。因为口唇期的时间可能会因为父母的教养方式而延长,所以可以一直的利用奶嘴满足婴儿的口唇期。而等到婴儿会走路之后,环境中的许多新奇事物会转移他对奶嘴的注意力,所以无需过分担心戒不掉奶嘴的问题。由于探索需求旺盛,凡是能拿到的东西,不只是婴儿,包括一岁半的儿童都喜欢往嘴巴里塞,有时不免让父母感到紧张。其实,当儿童的嘴巴接触到不同软硬、大小及触感的东西时,更能刺激他的感官能力发展,所以一般不要禁止。从更安全的角度去考虑,最好给宝宝布置一个适合探索的环境,把环境中不安全的物品拿走,而宝宝有可能放到口中的玩具也要经常清洗,保持卫生。 2 建立饮食习惯

浅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

浅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中的正当防卫与 紧急避险行为 【论文摘要】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正确认识和对待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避险行为的效果有二,一是要避免现实的危险,二是保护的权益要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权益。因此,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要保护的权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权益,即使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时,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行为的分析,从而认识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性质与意义。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①。西方国家的刑法典上一般称之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排除违法性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的教科书一般称之为“排除犯罪性行为”。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的刑法典里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例如某妇女用剪刀扎死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又如某民航班机,在飞行途中突然遇到恶劣的寒冷天气,飞机表面结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况紧急,飞行员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防止飞机超重坠毁,在没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只得命令将过重的行李、物品抛出舱外。从外表上看,飞行员的行为也似乎具有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 ①赵秉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不作为犯罪浅论

试论不作为犯罪 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 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 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 (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 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 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

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2)职务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防疫人员,疾控人员,监狱看守人员等,爆炸物品保管人员有妥善保管爆炸物防止爆炸物致人伤亡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但正当防卫不能引起救助义务,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如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 其次,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性,即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这种可能包含两层意思:行为人能实施和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能实施是指行为人在不受外界环境制约的情况下,所要面对的不是不可抗力,作为行为是具有具体可行性的。比如突发地震导致化学物品泄露,致使他人伤亡,财物毁损。这其中的损害结果是因地震引起的,是超出人们的预测,无论是采取任何行为都是难以避免地震发生,是人为不可抗的。行为人有能力实施,指的是行为自身有实施积极行为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也就不具有刑法

大学生发生性行为现状

仅15%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过往观念:“处女情结”大有市场 调查结果:并非想象中严重 大学生处于由青少年向成年人转变的阶段,身体的各项机能趋于成熟,也是精力最为旺盛、对性及性知识最为渴望的阶段,这一时期对性观念形成影响重大。此次调查问卷,专门涉及大学生的性观念。 贞操观念是传统的两性道德关系中最重要的价值尺度之一。贞操既指女性守洁,也指男性自重,但在人们观念中,更多的是对女性的要求。调查通过设定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情景,来考察大学生们对贞操的看法。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对待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是开放的。超过四成的大学生对“被强奸”和“新娘婚前和爱过的男人发生性行为,但现在已经不爱”持接受态度,对婚前性行为完全不接受的只占了15.29%。性学专家潘绥铭就表示,这一数字在过去十年基本没有变化,反映出被热炒的“处女情结”其实并不如一般人想象的严重。 近年来,我国传统的性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和影响。2005年废除“禁止大学生结婚的制度”后,大学生的性观念变化明显,尤其是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在“恋人间发生婚前性行为”的问题中,广东省有51.98%的大学生持不赞成态度,48.02%的大学生持赞成的态度。赞成态度的大学生仅略少于不赞成的大学生,这说明婚前性行为被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接受。 相爱的两个人发生婚前性行为的状况,有六成大学生选择了稳定热恋阶段,两成多大学生选择了热恋阶段,不到一成的大学生选择了初恋阶段,只有4.48%的大学生选择了首次约会,百分比依次递减。由此可见,大多数的大学生对发生婚前性行为持谨慎态度。 关于爱和性之间的关系,六成以上大学生选择先有爱后有性,而选择爱和性可以同时产生,以及先有性后有爱,男生均明显高于女生。 近一成人常感性压抑 过往观念:大学生多与网友发生密切性行为 调查结果:主要发生在恋人间 调查发现,在大学生活期间,有五成多的大学生会和恋人搂抱过,五成曾和恋人接吻,近26%的人与恋人有过性爱抚,近14%的人曾与恋人性交。大学生选择求爱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熟人、同学或朋友人群中,直接的性接触,如接吻、性爱抚和性交等密切的性行为还是主要发生在恋人之间,并非外界想象的发生在陌生网友之间。 这次调查还了解了大学生性压抑的感受。结果显示60%的大学生最近半年来没有性压抑,32.93%的大学生偶尔感觉到性压抑,总有性压抑和常有性压抑的大学生接近10%。 涉及防止性压抑,异性之间的交往程度应该如何时?超过两成的大学生认为两人相爱可以防止性压抑;不到两成大学生选择和异性做知心朋友;分别有5.29%、7.94%的大学生选择性交和性爱抚。 当被问及自慰情况,6.75%的大学生选择每五天自慰一次,10.33%的大学生选择每11天或更多天自慰一次;有近四成的大学生没有过自慰现象。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朱嘉铭介绍,单身男性和女性都可选择用手淫或性用品来进行宣泄。美国的调查显示,女性有70%、男性有90%会手淫。他表示,手淫不是道德问题,也并不可耻,是年轻人合理的心理发泄,只要不影响他人、不过度就可以。 这是上面两个的来源

发生初次性行为的年龄多大为宜

发生初次性行为的年龄多大为宜主持人:一般性行为发生在成年人时期,发生性行为的 年龄应该多大为好? 专家:这个年龄没有谁能规定。我认为结婚了才有性行为是最好的。这样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有了问题以后,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也看到一些早恋同居怀孕的事例,觉得很痛心。当女孩子怀孕后,男孩子因为还没有成熟,责任感还不是很充分,会突然觉得这件事情怎么这么麻烦,怎么会有累赘?刚开始可能去陪同做人流,要付钱了,这个女孩还需要调养,他没有想到这种性生活会带来这么多的麻烦,对以后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感觉到不知所措。 有一个女孩子刚刚上大学,就在外面租房子,有了性行为,也没有合适的避孕措施。回到家以后,突然发现月经不来了,幸好她知道月经不来要去看一看,自己买早孕试纸一试怀孕了,怎么办呢?哭着给她男朋友打电话,男朋友却觉得没有什么,这事跟我有关系吗?我的姥姥刚到我这来玩,我可没工夫管你这些事,你自己上医院把它打掉吧。 可能他这个年龄还不知道这种手术对于女方是多么大的一件事情。这个女孩子只好流着眼泪,背着父母到医院做了人流术。这样肯定也得不到及时的调养,还得躲躲闪闪,也不能告诉谁,也得不到很好的休息。

有些人也不注意卫生,可能碰到一些别的疾病,可能是盆腔炎、附件炎的问题,甚至有一些人人流不全的问题,人流的时候医生用一些比如电动吸引器、吸管把胚胎和膜从宫腔里面吸出来,也有不全的问题,如果人流不全,可能造成大出血。 我们在工作当中碰到过这样的例子,一位大学的女生,半夜被同学送过来,同学怎么送过来?说我们都吓坏了,说她来月经出的血用脸盆来接,我们太害怕了,所以送到医院来。医生一看,这么多量的出血一定不是月经,一定是有问题的,医生把同学叫到门外一问,这个女学生在两星期以前做了人工流产术,人流不全引起大量出血,如果救治不及时会危及生命。 我们赶快做清宫,她一贯身体很好,也没有贫血,血色素一下掉到6克,就算原来是11克,现在掉到6克,一下减了5克,每一克意味着400毫升的血,这就意味着2000毫升的血,人体血量是4000到5000毫升,一下就失去了一半的血液,这是我们碰到活生生的例子,希望大家要珍爱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 内容摘要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1、三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2、四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3、五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 (5)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本文通过分析来源的现状,就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并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应当包括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作为义务中。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四)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由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部分,本人建议学理界对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作更深入的研究,立法机关能借鉴过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长处,在下次修订刑法典的时候能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加以明文化,以使司法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道德义务 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论争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之来源,就是作为义务的分类问题,大部分国家的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如德国刑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结果,不防止其发生者惟限于在法律上负有防止该结果发生处以刑罚时行为人应依法负有防止其结果发生之义务。”台湾刑法除第13条第1项规定:“对于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义务”外,并于第2项规定:“同自己行为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日本1974年刑法改正草案第2条也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之发生有防止之责任者”,才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关于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分类,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1、三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2、四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3、五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5)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针对以上观点和论述,本人认为,四来源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三来源说”将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和重大道德义务排除在外,“四来源说”也将重大道德义务排除在外,都缩小了不作为义务来源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并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应当包括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作为义务中。因此,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这种相互抚养的作为义务就是由婚姻法规定的。宪法规定的义务是否能直接成为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这样概括的:“不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如果从字面上理解的话必然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宪法第53条明文规定:“中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与不作为分析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与不作为 一、行为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一)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动静。 1.行为的主体性。 2.行为的意志性。 3.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4.行为的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行为的理论 1.因果行为论 该理论将行为理解为一种因果的事实,从生理、物理的过程中来把握行为的实质。 (1)自然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人的纯肉体的外部动作,包括身体的“动”与“静”,至于这种动作是否受意识的支配,意识的内容是什么,并不是行为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的内容。 (2)有意行为论: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表现於外部的因果现象。表现为:意识性——有体性——结果性。 【有意行为论存在的问题】: 第一,仅强调行为的意识性,但意识的内容则不提及,需要到责任中

去寻找,造成了两者的分离。 第二,过失行为无法理解为行为。 2.社会行为论: 该理论强调人的行为的社会意义,没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行为。 【缺陷】:条件反射、不可抗力有时也具有社会意义和内容,但很难说它们是刑法上的行为。 3.目的行为论 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的身体活动,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国因果关系的整个过程,而且是目的活动的整个过程。 【缺陷】:第一,仅能说明故意行为,说明不了过失。 第二,能否说明不作为,尚待探讨。 第三,将规范违反的意思作为犯罪的本质,使故意成为违法要素,值得商榷。 4.人格行为论 该理论认为行为足行为者人格的发现或者人格表现。 【缺陷】: 第一,人格是什么?是怎样形成的?刑法能否行为人的人格? 第二,精神病是否是一种人格? 第三,疏忽大意过失的不作为犯(忘却犯)如何看待? 5.消极的行为概念 该理论认为,能够避免结果而没有避免的,就必须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青少年过早发生性行为的危害大

青少年过早发生性行为的危害大 过早性行为危及身心健康 专家介绍,青少年过早的性行为已经不足为奇,由于他们没有掌握正确的性知识,身体发育也不成熟,过早地涉足禁区也导致精神处于紧张状态,这一系列的原因会导致性行为失败,从而使其心理受到严重的影响。 现在因为爱爱是无法持久,直挺等原因就诊的青年人越来越多,甚至有20岁左右的男子患上早泄,其实这些都是由于过早性行为导致经验不足,心理受到影响而出现生理功能障碍。“过早的性行为还使慢性前列腺炎年轻化,过早、过频的性行为都是诱发慢性前列腺炎的诱因。” 专家提醒,不建议未成年人有性行为,因为过早的性行为同样会影响到女性的生理健康。而成年男性,也应该进行规律的性生活,并注意个人卫生,性生活前后都应该用清水对生殖器进行清洗。包皮过长的更应该注意每天用清水清洗包皮垢,不主张使用洗液。 阳君宝提醒,久坐沙发及凉席对男性健康也有很大的影响,容易导致前列腺充血及前列腺腺管不畅,易诱发前列腺炎。 让青少年应有充足的“性准备” 在中国,对于中学生的性教育一直是较为薄弱的环节,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性的话题都有是“禁区”。

在广大青少年中没有形成一个健康的、有指导性的性教育氛围。而随着社会的开放,东西方文化的交流,性观念的改变,当今青少年不再是“谈性色变”。根据最近的调查资料显示,六成以上的人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如果还停留在原来的层面上,效果可想而知,可能还会出现许许多多像小吴这样的病患。 因此,在青少年进入青春期时,家长、老师应及时地向他们开放性的话题,并进行健康的性知识、生殖健康的宣传和教育是势在必行的。 学生家长、校方、社会和媒体都有义务负起这样的责任,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青少年的生殖健康。 青少年过早性生活会导致以下3方面的危害: 1、性心理障碍 由于青少年的性行为,一般发生的环境欠佳,如学校闲置的教室、车库、学生宿舍、临时租住的房屋、网吧或家中,他们害怕被他人发现,所以,青少年性行为大都是“速战速决”的,受到惊扰,可能还会生硬结束性行为,长此以往,往往会形成一种性心理障碍。 另外频繁的性生活不仅会影响男性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会给女方带伤害。性生活过频与某些妇科疾病有很大的关联,如子宫颈癌。阴道在精子进入后会产生精子抗体,需要经过4个月才会消失。 如果女性与多个男子过性生活,就有多种异性蛋白进入体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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