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例(强制执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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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是根据安全生产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 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的专门法律。
常见的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包括《矿山安全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这些法律针对各自领域的生产特点,规定了具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01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 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安 全生产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 业协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等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执 行机构。
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 督检查制度,对企业执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罚金
对犯罪人可处以罚金,罚 金的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的 严重程度确定。
0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广泛宣传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培训和教育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和教 育活动,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培训,提高其安 全素质和法律素养。
02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针对不同行业 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了 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具有较强的 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由省级或市级地方政府制定并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

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何选择适用执法人员在立案处罚的过程中发现《河南安全生产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均对该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二者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同,前者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后者为二万元以下。

分析:对该企业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办案机构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河南安全生产条例》。

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由此推断,地方性法规应作为执法依据,部门规章只是参照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部门规章——《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理由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门,难以区分大小,效力等级相同。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原因如下:一、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仅凭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简单理解,就在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直接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样做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先对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要该部门规章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适用,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解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的问题。

二、适当参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是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规定仅仅是笼统的规定,它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4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4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对于安全生产活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限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等。

2. 标准和规范:如《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了特定行业或特定产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要求。

3. 许可证和执照制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准入管理,要求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4.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5. 安全生产监管和处罚措施: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2)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和社会安全工作的基础,对于减少事故事故发生率,保障员工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通过并实施,后经修订于2014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调了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安全生产的评价与奖惩制度。

2.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针对煤矿行业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日期】2005-03-31【实施日期】2005-06-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防治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考试题(试题版)2

安全生产考试题(试题版)2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手册2一、单选题(2分1题共30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A.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B.管理标准或者技术标准C.卫生标准或者行业标准D.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提出赔偿要求。

A.保险公司B.社会保障部门C.本单位3.《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A.住建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消防机构D.劳动监察部们4.《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原则。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D.安全第一、防治结合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2小时B.3小时C.4小时D.5小时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处()的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C.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D.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2小时B.3小时C.4小时D.5小时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处()的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C.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D.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练习题库

对(正确答案)

2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27.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办公室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判断题] *
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练习题库 1. 一、判断题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2.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8.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可以在完成手头工 作以后再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判断题] *
对 错(正确答案)
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 [判 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10.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证件。 [判断题] * 对 错(正确答案)
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判断题] *
对 错(正确答案)
4.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 功人员,给予奖励。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5.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可以在完成手头工作以后再赶到事 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判断题] *

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将对这两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安全生产目标:1. 人命安全目标: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发生伤亡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 物质安全目标:防止事故导致设备、设施的损坏,避免财产的损失。

3. 环境安全目标: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4. 制度安全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5. 文化安全目标:培养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安全生产文化。

责任追究制度:1. 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

2. 监管责任: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 组织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4. 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分工负责,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5. 个人责任:每个员工都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1. 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对于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要进行彻底的调查,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2. 目标考核: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4. 追责问责: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对责任过重的情况要追究刑事责任。

5. 资金保障: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技术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强化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2X 150MW燃煤电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批准:年月日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分公司棉兰项目部2015年3月17日目录1、目的和范围 (1)2、编制主要依据 (1)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2)组织机构、人员构成 (2)3.2主要职责 (3)4、管理要求 (4)强制性条文管理要求 (4)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 (5)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要求 (7)整改闭环管理要求 (8)5、附则................................................... 96、附录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 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其中第19 、36、44 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

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 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1、目的和范围为了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 2 X 150MW然煤电厂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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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单位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人数原则上为:
分公司不应少于1人,城建制分包单位人员超过50人的必须配制专职安全员。

项目: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相应产值)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3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的工程为:2人,
3-5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的工程为3人,
5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安全员,组成安全组。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局(沪)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单位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五条、总包单位商务部与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和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
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条、所属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权责清晰、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等大型起重设备、安全设施的搭设安装及拆卸等,均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项目不得对该项开工。

第四十二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可由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编制,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备案。

2、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会同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项目及公司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会审。

第四十七条、所属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

第五十条、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
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数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五十三条、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必须张挂“七牌二图”及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装置、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视标记。

第六十一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佩带身份识别标志(胸卡或工作卡等);高处及临边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

洞口、临边等必须设盖板或围栏,并应按规定设置水平安全网。

在建工程必须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全封闭。

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在施工区域外的公共人行道上搭设防护棚还应符合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设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行人安全。

第六十四条、所属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的进场验收、临设用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的使用验收等一系列验收制度。

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无论是租赁的,还是分包单位自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都必须严格验收制度;临设用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送电;各种脚手架、安全网、井字架、龙门架在搭设完毕后亦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有规定的应进行检测合格后使用)。

1、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电气安全、机械限位及防坠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由总包单位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参加,经检查验收后报请当地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部
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3、暂设电气工程,由总包单位的方案制定人、项目分管副经理等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普通脚手架,满堂红架子、堆料架和支搭的安全网,由项目分管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进行检查验收。

5、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单位有关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6、高大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安全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7、参加各项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否则验收无效。

第六十七条、施工现场内动火必须实行审批制度。

现场动火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订详细的消防安全措施,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核批准。

动火作业点要有监护人,并增配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城建制分包单位除外,城建制分包单位人员三级教育卡,由该单位的总包单位提供,否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经过三级教育的人员(包括城建制分包)还必须组织进行进场前的入场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办理好签字手续确认,从而深入了解本单位、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和规范,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施工现场各类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应做到人手一册《建筑施工人员基本常识》或《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

第七十六条、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结合其他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或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随机巡检;分公司亦应每月进行一次覆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各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二条、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和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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