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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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制度是指当民事主体在缺乏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1. 处分权人未授权处分权人未授权,是指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人的同意,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通知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丁。

2. 处分权人撤销授权处分权人撤销授权,是指处分权人先前授权处分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但后来撤销了该授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授权乙出售其车辆,但后来甲撤销了该授权,乙仍擅自将该车辆出售给丙。

3. 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是指处分权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处分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后因甲无力偿还债务,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甲仍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4. 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处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这意味着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2. 恢复原状责任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权人。

(2)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因擅自处分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恢复到原状。

3. 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特定财产赠与乙方,并且双方自愿签署本赠与合同,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财产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财产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无偿赠与给乙方。

二、赠与目的甲方赠与上述财产的目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以此目的合法、合规地使用该财产。

三、赠与条件1. 乙方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赠与财产用于非法用途。

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分、转让或毁损。

3. 乙方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赠与财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 本赠与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赠与合同一旦生效,甲方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但若存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撤销事由,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赠与,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若乙方违反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赠与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擅自处分、转让或毁损赠与财产,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赠与财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甲方愿意将特定财产赠与乙方,并订立本赠与合同,以兹信守。

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5篇

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5篇

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5篇篇1一、定义与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协议。

赠与合同涉及多方面的法律事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并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本文旨在明确赠与合同中应注意的要点,以确保双方权益。

二、赠与人的注意事项1. 赠与意愿明确:赠与人应明确自己的赠与意愿,包括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赠与的财产清单。

2. 财产安全:赠与人应保证所赠与的财产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如有相关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3. 履行义务:赠与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确保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顺利转移至受赠人。

三、受赠人的注意事项1. 接受意愿明确:受赠人应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愿,并在合同中签署确认。

2. 查验财产: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应仔细查验财产状况,确保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发现财产状况不符,应及时与赠与人沟通并记录在合同中。

3. 遵守约定:受赠人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处置赠与财产。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置赠与财产,应与赠与人协商并取得同意。

四、合同的法律要素1. 当事人信息: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信息。

2. 赠与财产描述:合同应详细描述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确保双方对赠与财产的描述一致。

3. 赠与条件:双方应明确赠与的条件,如无附加条件或存在其他限制。

4. 权利义务: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赠与人的履行义务和受赠人的接受意愿等。

5. 法律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 合同签订:赠与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如有代理人,代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代理事项并加盖公章。

2.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保留好合同原件,以备日后查验。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赠与财产损毁、受赠人违反约定等。

无权处置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处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无权处置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权处置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帮助人们在法律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引言无权处置,即指不具备合法权利的人对他人财产或权益进行处置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置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无权处置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

二、无权处置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返还原物:无权处置人将他人财产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致使原物灭失或无法返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无权处置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无权处置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无权处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行政责任无权处置行为可能触犯行政法律法规,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土地等,将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刑事责任无权处置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侵占、诈骗、非法处置他人财产等,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三、无权处置的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意识(1)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无权处置的法律后果。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无权处置而遭受损失。

2.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与无权处置人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

(2)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3)诉讼:如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证据收集(1)收集无权处置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2)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证明。

4.寻求专业帮助(1)咨询律师:在遇到无权处置问题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

(2)委托律师:如需要,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论无权处置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面对无权处置问题时,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赠与合同公证细则5篇

赠与合同公证细则5篇

赠与合同公证细则5篇篇1一、公证事项:赠与合同公证二、公证内容:为确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公证细则。

三、赠与合同基本内容:1.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2.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3. 赠与财产的描述及价值评估,包括财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4. 赠与的目的和用途;5. 赠与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风险承担等;6. 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7.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8.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四、公证程序:1. 申请: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向公证机关提出赠与合同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公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查:公证机关应当对甲、乙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核实:公证机关可以对赠与合同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有关证据进行取证。

5. 出证:经审查核实后,公证机关应当出具公证书,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

五、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权利义务: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确保赠与财产的真实、合法、有效;2. 乙方应当接受赠与财产,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办理赠与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4. 甲方在赠与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撤销赠与;5. 乙方不得擅自处分赠与财产。

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方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赠与财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因甲、乙双方的过错导致赠与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3篇)

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偿赠予,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无偿赠予是财产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无偿赠予的概念、法律规定、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转移、赠与合同的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偿赠予的概念1. 赠与人: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受赠人:指接受赠与人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赠与财产:指赠与人愿意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 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就赠与财产的转移达成的协议。

三、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对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1089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

”(2)第10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第10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

”(2)第186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30条规定:“因合法原因取得物权的,自取得时起,该物权产生。

”(2)第31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起,该物权产生。

”(3)第32条规定:“因赠与取得物权的,自赠与行为成立时起,该物权产生。

”四、赠与合同1. 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为时不晚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为时不晚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为时不晚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方,是一种不以报酬为目的的自愿行为。

赠与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有时候受赠人会因为种种理由而忘记了作为受赠人的本分,见利忘义,反悔不愿意接受赠与财产,甚至要求撤销赠与。

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需要明确,受赠人的撤销赠与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受赠人可以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受赠人有「遗产负担过重」、「赠与人隐匿疾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受赠人和赠与人之间的情感“事出有因”的确有变动」等重大理由,并且要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通知。

只有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受赠人才有权利撤销赠与。

既然受赠人具备了法律撤销赠与的权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受赠人的撤销请求呢?我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争议。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的处理。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审查受赠人撤销赠与的合法性,如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判决撤销赠与,受赠人无权继续享有赠与财产。

我们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一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调解员的介入,协商解决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减少对双方的伤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协商解决也需要双方的配合和妥协,只有在双方都愿意妥协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协议。

我们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来解决这一争议。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无疑是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适当经过媒体曝光,可以促使受赠人深思熟虑,放弃撤销赠与的想法,或者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并向赠与人道歉。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受赠人还是具备了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协商解决或媒体曝光来解决这一争议。

但不管怎样,受赠人应该要有一颗良心,要有法律意识,要懂得感恩和珍惜,不应该见利忘义,损害赠与人的权益。

自愿赠与合同(无偿)

自愿赠与合同(无偿)

自愿赠与合同(无偿)本合同由以下两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甲方(赠与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适用):_____________住址/注册地址(如适用):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以下简称“赠与财产”)无偿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赠与财产详情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财产描述及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财产所在地:_____________财产价值(如已知):_____________其他相关信息(如有):_____________二、赠与条件本赠与为无偿行为,甲方不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费用、债务或其他经济负担。

甲方保证对赠与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财产无任何权属争议,且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将赠与财产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需)。

乙方承诺接受赠与后,将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三、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有权监督乙方对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确保其不被滥用。

甲方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及方式交付赠与财产,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权属变更。

乙方权利:获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该财产。

乙方义务:接受赠与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约定交付赠与财产或未能协助完成权属变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乙方返还赠与财产(如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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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文章标签】:事实上的无权处分;法律上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效力等《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生效之前,实务中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得不到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为无效。

《物权法》生效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究竟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认识上不无争议,进而困扰了裁判的确定性。

一、实务中的情况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之所以有见解上的不同,其原因是:无权处分合同的签订,致多个主体对无权处分标的物产生了权利要求且相互冲突。

在此情形下,何种权利更应得到优先保护需要厘清。

合同效力的否定论者显然认为,所有权人的利益更为重大,为保护真实权利而有必要否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肯定论者则可能会更多地考虑保护交易安全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无权处分依其原因不同,似可分为事实上的无权处分和法律上的无权处分两种。

前者是指行为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的情形,如甲出卖乙的物;后者则是因法律禁止或限制行为人处分标的物,故行为人虽对标的物享有权利而不得处分的情形,如共有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出卖物。

这种分类并非法律规定,而是实践中处理纠纷时采用的一种类型化的区分方法,旨在说明两者法律效果上存在区别。

对于法律上的无权处分,涉及双重法律规范的约束,首先,是指行为人欠缺处分权,其次,这种处分权的欠缺,源于法律对行为人权利的直接限制。

因此,在实务中,通常不对行为人是否享有处分权作出评价,而径行援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以行为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否定其行为的法律效力。

依合同法的体系安排,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这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作出的处分行为一样,均有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得到第三人追认则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但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应仅指事实上的无权处分,而第47条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无权处分及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人的无权处分应指法律上的无权处分。

由于这种区别的存在,第51条同时规定,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其先前处分行为的效力如未被否定,可转化为有效行为,但如果已经被法院判决为无效,则无权处分人取得物权后将不能改变原处分行为效力。

以上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识,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并且应当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仅指客观上的不享有处分物的权利,不针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

对于表意上的瑕疵,应由其他法律规范进行效力评价。

《合同法》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如是规定,依现有法律观点,是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加区分的结果。

通说认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包含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债权行为,系指设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亦称负担行为,可以简化理解为签订合同的行为;所谓处分行为,系指交付动产或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变更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亦称处分行为。

在两者关系上,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基础,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结果。

因此,债权行为又称原因行为,物权行为又称结果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不生效,理由是该行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必然结果,故而有必要否定整个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严格贯彻了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为无效、例外有效的立场。

针对相对人的补救措施有二:一是善意取得制度;二是通过解释来扩大有权处分的范围,如通过表见代理确认行为人的处分权,从宽认定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以此方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不足以引导交易行为,实践中由此而形成的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层出不穷。

通常情况下,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相信对方实际享有物权或在履行时能够取得物权,而相对人违约,真正的原因大多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

近年来房价飞涨,因无权处分而引发的纠纷亦水涨船高,尽管善意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人具有处分权,但买受人通常并非法律人,不可能将事实问题完全置于法律之中考虑其结果,且不会时时预见纠纷因而保全必要的证据,故在法律技巧的较量中难免处于下风。

最致买受人不公的是,即便买受人为防止对方违约设定了违约金条款,却仍会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结果是故意违约方从其不诚信的交易行为中获得了利益。

这种现象虽在法律适用上无可挑剔,却无法获得民众对裁判较为一致的认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演进《民法通则》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通意见》时对无权处分中的两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一是针对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规定原则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其二是规定行为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2003年4月1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提及,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据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便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未经批准仍属抵押无效,理由是抵押人不享有处分权。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3]24号《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中再次强调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转让合同无效。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5号《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已有观点,认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的前提是,起诉前转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得到了批准机关的批准,反之应得出的结论是合同无效。

上述司法观点均是以合同效力为评价对象的,并以不应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为论据,反过来否定合同的效力。

但学界并不完全赞成这种见解,不少人认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是指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而债权行为应是确定有效。

在《物权法》进入立法议程前后,学界开始重新厘定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并逐渐影响到司法。

《物权法》颁布后,一般认为其第15条明确区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行为人无权处分时,其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若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或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则处分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其不能履行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谈到,《物权法》第15条确定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影响。

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诸如《物权法》第23、210、224、226、227和228条等。

根据上述讲话精神,动产物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转让等,亦应将合同效力与相应物权是否能设立、转移加以区分。

三、裁判规则的梳理未经追认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立论基础,是保护物权免受侵害。

有效论的立场是保护交易安全。

两者看似冲突,其实不然,因为即使在有效论的结论中,也是否定物权行为效力的。

两者真正的区别是无效论者似乎矫枉过正,没有意识到否定合同效力将导致善意守约人的损失弥补不充分,恶意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到制裁。

有效论则因为确认合同有效,可以让守约方取得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从而能够鼓励和促进交易。

尤其是在物的将来交易之场合,无权处分行为能产生合同效力的结论意义重大,可以防止出卖人与前手出卖人串通,通过停止物的交付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由上,基于保护交易的需要,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应考虑行为人是否享有处分权,而同样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作出判断,至于能否实现物权的移转,属于履行中的问题,与合同效力无涉。

因此,《合同法》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现在应理解为:无权处分人就其无权处分的财产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未能取得处分财产权利的,相对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的物权。

除买卖合同外,行为人以他人之物为相对人设定其他物权的行为,亦应坚持相同原则。

例如在签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合同后,出质人并不享有对质物(权利)的处分权,不能移转质物或就质权进行登记的,虽然质权依法未曾设立,但是质权合同当为有效,出质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抵押合同的生效应适用《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非因己方原因未能设立抵押权的,可以依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的规定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篇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摘要]无权处分在民法中有着独特的制度设计,作为处分行为基础的债权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在连接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关系与明确债权与物权效力方面至关重要。

文章以无权处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与物权效力的关系为视角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债权与物权效力。

[关键词]无权处分;债权效力;物权效力一、无权处分合同的界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处分财产合同的行为。

一般理解无权处分行为包含了合同行为,指无处分权或超越处分权限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行为。

可见无权处分行为并不是单纯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在处分他人财产之时也同时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这一负担性质的行为。

所以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从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及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这两组关系为视角。

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1.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仅依债权合意即可发生变动的效力,合同行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形式要求,这种模式下物权变动几乎是债权合同的必然结果。

无论交付还是登记都仅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其本身并不是物权变动所要求的形式。

2.债权形式主义,指发生物权变动除需要债权合意外还需要依法定的物权公示方式进行方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为登记或交付形式。

债权形式主义实质上是将意思主义限定了登记或者交付的形式要件,在意思主义的基础上对物权的所有状态加强了保护。

3.物权形式主义为德国法所采纳,要求物权变动需要有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变动合意,债权合同的订立并不能当然导致物权变动的合意产生,也不能直接依照债权合同而要求物权变动。

依照物权变动合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形式——登记和交付。

物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变动以物权变动合意与符合法定形式为必要,债权合意只是在当事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产生物权变动合意的基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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