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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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的探讨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的探讨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的探讨一、外资并购中垄断地位的重新定位首先,在明确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内容完善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的目标或目的。

(一)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认识全球外资并购中,不论是从交易额还是并购数量上看跨国并购占据主要地位,对跨国公司的并购目的研究有助于深入分析其垄断实质。

跨国公司并不是无国籍利益的经济大同式的理想实体,其资本、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品牌等核心要素掌握在母公司手中。

(二)招商引资的再认识试问招商引资的目的是以引进技术为由的扩大市场竞争,而无视外资挤兑民族经济形成垄断地位吗?对外资的态度应如何定位,是敞开大门式的欢迎,还是一视同仁,内外资平等对待;抑或有限制,有选择的吸引。

我觉得招商引资引得不仅仅是资本,更重要的是技术,管理,文化,提高本国竞争力,发展民族经济。

而民族产业的发展要一定足够的“自主市场空间”为前提的,我们不能拿美国的市场经济直接进行比较。

如果没有把握核心内容,本末倒置,那么我们将面临的必是经济的沦丧。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虽然由市场机制主导资源配置活动无国界,但经济利益有国界,虽然市场有无国界趋势,但市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有国界。

我们应该按照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和市场经营权具有可交换性原则,来处理外资并购问题。

笔者认为,对待外资不应一刀切似的一棒子打死,全盘否定,而是应该随着国内经济结构的发展与调整配合产业政策调整外资的垄断限制,在现在的产业调整阶段,对于低端制造业进行内部重组与整合,形成产业链,产业集团,同时对于重点发展产业可以适度引入同等竞争实力外资,而不是盲目引进大型跨国集团。

同时,加强内地外资间并购防止垄断外资间接进入市场,另外特别审查私募基金等非竞争性外资的资金背景,防止行政腐败。

(三)反垄断实质的再认识垄断地位是垄断行为的基础,虽然《反垄断法》强调的是垄断行为,但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的垄断市场经济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有《反垄断法》加以规制和约束。

外资并购造成的行业垄断问题与对策

外资并购造成的行业垄断问题与对策
管 理 、 售 方 面 的 优 势 非 常 明 显 , 内 企 业内一些 品牌往往会祓 ‘ 销 国 软消化 ’ 跨国 战略, , 掉。 通过滥 用 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 的优
业与其实力相差悬殊, 资更 容易占领 市 公司对待我 国本 土品牌 的手 段通常有两 势 , 外 挤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 业升 级的
先进 的企业为并购 目标 。
饮料行业 , 原来形成 的“ 洲 ”“ 亚 、 崂山 ” 等 所有, 这样我国的 自主创新 能力将远 远落
2 、重 点选择行 业的排 头兵企 业。 目 8 名牌 中, 大 已有 7家被可 口可 乐和 百事 后于国际平均水平 。 前 ,跨 国公 司在华并购 实施 的近乎于 是 可乐收购 ; 在感 光行 业 , 除乐凯仍在 困境
什么是错 的、 什么是绝 对应 能力, 锻炼培养我们 自己的高素质信贷 风 是 应该做的 、 险管理人才。
该避免的。 这种 以防范信贷风险为核心的 主要参考文献 :
( ) 养健康正确的信贷文化 。 八 培 信贷 信贷文化 , 对维护商业银行 的信贷风险管 … 1张明. 现代商业银行 管理再造 . 中国金 风险潜在于每项 信贷业务之 中, 它们事实 理体系 的顺利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融 出版社 , 0 4 20. 上是商业 银行每 次信 贷业务 必须面对 的 商业银行 的信贷 文化 是提高信贷 资产安 [】 2 罗伯川主编. 商业银行合规 经营指 引.

个方面。 这就是要求每 家商业银行构建 全的重要 因素之一。 一个全行都共 同笃信 西 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0 3 2 0.
起 一个 稽查和控 制信贷风 险系统 的原因 。 的 良好健康 的信贷 文化是银行未来 成功 [】 3何五星. 银行风险与管理 . 西南财经大

反垄断法中的外资并购问题

反垄断法中的外资并购问题
反垄 断法 中的 外 资 并购 问题
宋 旋
(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6
外 资进入相关行业而造成 的市场扭 曲, 能保证 市场 的公 并 平竞争秩序。
2是保 护我 国企 业 成 长 和 发展 的需 要 。能 够进 行 跨 国 .
收购的公司都是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大集团 , 很少有 中国企 业能与之相抗衡 。另外 , 并购 只是一种控股 的手段 , 并购 后, 通过增加控股权最终实现 外商独资化才是 目的。 因此 , 外资并购除了容易导致 垄断行为的发生 , 而且还会对我国 的相关企业 和民族 产业造 成巨大 的冲击 , 使得我 国企业被
2审查制度。《 . 反垄断法》 中对企业并 购的反垄断审查 制度做 m了重点规定 , 要求 在企业 申报后 三十 日之 内进行
初 步 审 查 , 定 是 否 进 一 步 审 查 , 书 面 通 知经 营 者 。 决 并 而决 定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也 应 在 决 定 之 日起 九十 日之 内完 成 , 做
体系, 还可 能导 致 中小企业 大量破产倒 闭 , 而威胁到 国 从 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因此 , 反垄断法 中对 外资并 购进行规 制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 , 为重要 的是要保 更 护我 国本 土企业 的生存和发展 ,以及维护 同家的经济 主
权 。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的 我 国有 责 任 利 用 法 律 来 扶持 我 国 内 正
中对 外 资 并 购 的规 制 主 要 包括 以下 三 方 面 :
的局面 , 市场竞 争必然 会更残 酷 , 中国一些 刚刚建立起 而 来的民族 品牌 , 目前还很难与外资企 业进行竞争 。 如, 例 在 软件 、 半导体 、 机械等行业 , 国企业就经常凭借其技术上 跨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1).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1).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1)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主要形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跨国并购浪潮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

跨国公司并购不仅带来了我国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且对我国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其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是垄断。

这种垄断可能表现为外资控制东道国市场,进而破坏其良好的竞争秩序;也可能表现为制约东道国幼稚产业的发展,影响其民族工业的独立性;还可能表现为控制东道国的经济命脉,从而威胁其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跨国并购投资监管过程中,纷纷构建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制管理体系。

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等,都是以反垄断作为首要目标的“经济宪法”。

近年来,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浪潮兴起,在某些行业和市场领域也已出现了被外资垄断的倾向。

加上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垄断,对我国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不良影响。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专门的《反垄断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很不健全,所以无法从根本上制止日益严重的垄断行为。

为了有效利用跨国并购方式吸引更多的外资,同时尽量避免或消除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规制外资并购的实践经验,紧密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特点,尽快填补反垄断法的立法空白,在此基础上确立跨国并购法制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以便规范跨国并购主体的投资行为,使利用外资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一、中国外资并购中垄断倾向的主要特征分析在国际直接投资中,外国投资者进入东道国投资一般采用新建企业和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两种方式。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进入方式为新建企业。

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战略的调整,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形式。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解析及实际操作建议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解析及实际操作建议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解析及实际操作建议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之间的并购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律合规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进行解析,并提供一些建议以确保实际操作的合规性。

一、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解析1.市场占有率的评估在并购过程中,评估市场占有率是反垄断法律合规的首要任务。

一般来说,当合并后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程度时,就会引发反垄断法律的关注。

因此,公司在并购前应详细评估合并后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并了解相关法律对于市场占有率的规定。

2.潜在的市场竞争障碍除了市场占有率,反垄断法律还关注潜在的市场竞争障碍。

例如,合并后公司是否能够通过控制关键资源或垄断市场渠道来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因此,在并购过程中,公司需要认真评估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采取措施以减轻潜在的竞争障碍。

3.国际反垄断法的适用在跨国并购中,还需要考虑国际反垄断法的适用。

不同国家对于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甚至有可能存在重叠的管辖权。

因此,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处罚。

二、实际操作建议1.及早识别潜在问题并寻求专业帮助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应该及早识别潜在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公司评估交易的反垄断法律合规性,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并购策略,并提供相应的建议以应对法律风险。

2.充分备案和申报手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并购前履行必要的备案和申报手续。

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向监管机构提交合并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公司应与当地的反垄断机构进行及时沟通,并遵守其要求,以确保并购的合规性。

3.保留并购过程的相关记录在并购过程中,公司应保留并妥善管理相关的文件、邮件、会议纪要等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公司合规努力的证据,同时也为监管机构的审查提供必要的信息。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外资在华并购的垄断倾向与应对策略

外资在华并购的垄断倾向与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中国的经济开放日益深化,外资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一个趋势。

一方面,它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在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过于集中的外资并购必然导致垄断,从而产生不规则经济,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本文回顾了外资并购在我国兴起与发展的情况,探讨了外资并购的垄断倾向及其表现,分析了外资在华并购垄断倾向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我国防范外资并购垄断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外资并购垄断竞争反垄断立法AbstractWith the upgrade of market opening level in China, the influx of foreign capital into China by Merger and Acquisition has been an important trend concern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which inevitably affects our economy in various ways.On the one hand, it has a lot of advantages such as boosting the capital accumulation, advancing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causes monopoly. How to make and improve our competitive legal system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ones becomes the focus issue in this field.Taking the above issu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author here approaches“the research of anti-trust issue on foreign capital M&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reign capital M&A, combining the standardization analysis and the empirical study, meanwhile, comparative methods are conducted to give a research on other countries law regulation concerning this issue.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is thesis would be helpful to build an anti-trust legal system which is conducive to both attrac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and anti-trust.【Keyword】: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 M Foreign Capital; Monopoly; Competition; Anti-Trust Law Competition目录1外资在华开展并购的现状与趋势 (4)1.1外资并购的现状 (4)1.2外资在华开展并购的新趋势 (5)2外资在华并购的垄断倾向 (8)3外资在华并购垄断倾向的动因分析 (11)4我国应对外资并购垄断倾向的对策 (12)4.1正确选择外资并购中反垄断立法的模式 (12)4.2合理确立外资并购中垄断状态的认定标准 (13)4.3完善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申报与审查制度 (14)4.4建立外资并购反垄断的豁免制度 (15)4.5健全外资并购反垄断的执法机构 (16)参考文献 (18)致谢 (19)外资在华并购的垄断倾向与应对策略兼并和收购作为企业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广泛地为各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所采用,几乎形成一种世界性浪潮。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建议摘要:在我国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外资并购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企业的现代化改革,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蓬勃发展。

但是,外资并购也存在如引起行业垄断、存在不公平竞争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外资并购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对规范我国外资并购起到指导意义。

关键词:外资并购;行业垄断;产业链条;法律规范我国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以改变落后的生产力状况并促进我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大力招商引资,为外资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外资并购蓬勃发展,由此在较短时期内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经济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可以说,没有开放国门引进外资,就没有我国经济今天的腾飞。

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并购也逐渐显露出诸多问题,如造成行业垄断、消耗我国匮乏资源等,本文主要对外资并购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1、我国对外开放的很多行业中外资处于垄断地位在我国发展的关键阶段,由于改变生产力落后状况心切,在没有制定外资并购相关法律及法规的条件下,对外资并购大力支持引进,所以逐步导致了很多行业处于外资垄断地位,极大地削弱了我国相关行业的竞争力度,阻碍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我国的轮胎、汽车零配件以及化工等行业中,外资占股超过一半,这不仅削弱了行业竞争力,阻碍行业创新,而且使得我国企业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国有品牌被外资品牌所取代。

长此以往,必定有悖于我国招商引资的初衷,不利我国经济的发展。

2、我国对所引进外资待遇优于国内企业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相关法律法规一直为外资提供优越条件,如税收优惠、进出口优惠、外汇优惠和设立企业程序优惠等。

这些条件进一步增强了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实力,外资的壮大又进一步挤压了国内没有政策优惠的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本土企业发展。

3、外资控制产业链条,损害我国企业利益现今出现一些外资企业,他们在并购企业的同时也对企业的上游及下游企业实现控制,这对外资并购部分股权之后形成的合资企业中我国方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外资会通过转移利润至其所控制的上游或者下游企业,最终导致合资企业亏损,由此进一步通过稀释我国方企业股权从而达到绝对控股地位或者成为唯一股东,在此之后再进行利润转回,这极大地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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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l " . 2 01 4
Vo 1 . 2 7 N o . 2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6 3 4 1 . 2 0 1 4 . 0 2 . 0 1 4
我 国外 资 并 购 反 垄 断 审查 存 在 的 问题 与对 策
只有先界定 了相关市场 , 才 能判 定一个企 业是否居 于市 场支配地位 。“ 相 关市场的界定并不是反垄断 法 中的一 项独 立制度 , 但它却是建 立反垄 断各 主要 制度 的基 础 , 更是 反垄
断法实施 中的一个 重要 问题 。 ” … 比如 可 H可 乐并 购汇 源案
及工作范 围较之 国外 发达国家的专业反垄 断执法机构 而言 , 还需要更加细 分和 明确 。实 际情况 中, 除 了商务部 之外 , 还 有两个机构涉及 到反垄 断工作 的具体实施 , 即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及 国家 发改 委。但是 二者 与商务 部之 问 的权 力地 位究竟如何 , 相关的法律并没有 明确 的规定 。
为 2 外资并购反垄断 审查 的程序性 问题 2 . 1 外资并购反 垄断主 管机 关没有指 定 虽 然设 立了 国务 院反 垄 断委 员会 , 且其 主 要 工作 是 组
在实体方 面和程序方面存在 的问题 , 借鉴 国外在反 垄断立法 体系、 垄断判定标准 和执 法模 式上 的经验 , 提 出我 国在 外资
并 后 占有 的市场份额 为 2 0 %; 假如依据果 汁的含量将相关市
在国际上, 对 于 外资 并 购 举 行 听证 是 很 常 见 的事 情 。
2 0 0 7年初 , 商务部 举行 了关 于“ 苏泊 尔并 购案 ” 的反垄 断 听 证会 , 虽然 这是非公 开形式 , 但 确实是 我 国首次 举行反 垄断 听证会 。商务部在禁 止可 口可 乐并购 汇源 的公 告 中也 提到 “ 审查机关通过论证 会 、 座 谈会 、 听证会 等方式 , 先 后征 求 了 相关政府部 门、 相关 行业协会 、 相关 企业 、 集 中交易 双方 以及
并购反垄 断审查 中的完善建 议 , 力求 建立 更严 密 、 更 系统 的
外资并 购反垄 断审查 制度 。
1 外资并购反垄断 审查 的实体 性问题 1 . 1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没有统 一标 准
织、 协调并指导反垄 断工作 , 但 这个 委员 会距 离成 为一个 独
立、 权威 、 统一 的反垄 断机 构还时 日尚远 , 其具有 的实际权力
程序 、 权 利救 济程序等方面的 完善建议 , 力求建立更严 密、 更 系统的外资并购反 垄断审查制度 。
关键词 : 外资并购 ; 反 垄断审查; 垄断判定标 准; 审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2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6 3 4 1 ( 2 0 1 4 ) 0 2— 0 0 2 7—0 3 是 市场集中度。然而我 国《 反 垄断法 》 中没 有详细 规定 如何

专家等多方面意见 ” , 但是我 国《 反垄断 法》 并 没有关 于听
证制度的细致规定 , 只是 在《 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规定 》
中有涉及 :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达到 申报标 准时 , 商务
2 . 2 缺 乏 听证 制度 的 相 关 规 定
里, 假 如商务部界定非 碳 酸饮料 市场 为相关 市 场 , 那么 依据
英 国加纳地亚公 司 2 0 0 8年对 于 中国饮料 市 场年 报 的调查 , 可 口可乐公 司与 汇源公 司合并 后在 非碳 酸饮 料市 场的 市场
份额不到 2 0 %; 如果将相关 市场 界定为 果汁 市场 , 则两 者合
刘 金 铎
( 黑龙 江大学 , 黑龙江 哈尔滨 1 5 0 0 8 0 ) 摘 要: 试以“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为例 , 针 对我 国在 外 资并购反 垄断 审查 中存 在的 实体方 面相 关市场的界
定没有统一标准 、 对市场集 中度的认定缺乏 可操作性 的问题 , 以及 程序 方面缺乏 听证制度 的相关规 定、 司法救 济程 序不完善等 问题进行分析 , 提 出了我 国在外 资并购反 垄断审查 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 市场集 中度评估、 主管机构 、 听证
2 0 0 9年的美 国可 口可乐 并 购 中国 汇源 案 , 是 我 国实施
《 反垄断法》 以来第 一起 对外资并 购交 易进行 反垄 断 审查 的 案件 , 商务部作为反垄 断执法机 构出于保 护我 国市 场经济正 当竞争 秩序 的考 虑 , 最 终作 出禁止 此 项并 购 的决 定 。试 以
2 0 1 4年 3月
第2 7卷第 2期
黑龙 江生态工程职业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V o c a t i o n a l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c o l o g i c a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场分为纯果汁 、 果 肉饮 料等 , 两 者合 并后 的市 场份额 又 出现
了差异 。我 国的《 反垄 断法 》 中并 没有 具体描 述关 于相关 市
场 的界定标准 。这种 不确 定 的界定方 式 必然影 响 实际执 法
过程, 执法 部门 自由量裁权可能也会严 重影响垄 断行为 的判
定。 I . 2 对 市场 集中度 的认 定缺乏可操作性
“ 可 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 为例 , 分析我 国外 资并 购反垄断审查
判定市 场集 中度 , 只有第 二十七条 第 2款中有所涉及 : “ 在审 查是否构成 经营者集 中时 , 应将相关 市场 的市 场集 中度 纳入 考虑范 围。 ” 这就 导致 我 国的反垄 断审查 机构 在审查 并购 行 为是 否构成 垄断时没有明确标准 , 从 而无法真 正规范垄 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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